第一节
监察机构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备的发展历程,在古代官制中居于特殊地位,本节择要论述古代监察机构的沿革及地位。

一、监察机构的开端——御史

夏、商、周时期,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据考证,夏商时有东吏、西吏的使者监察方国是否对国王忠实,另有各种“史”官,凭借祭文、占卜监察官吏是非,这些都是早期监察的方式。[1]西周时,古代监察制度中最重要的官称——“御史”正式出现,但当时的御史并不具有监察之职,真正行使监察职能的是大宰、小宰和宰夫。《周礼·天官》载:

“天官冢宰……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2]

由以上可知,冢宰的属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等,小宰为大宰的副职,宰夫为大宰、小宰的助手,官员人数依次递增,层层协助上一级工作,因此叫“转相辅贰”,即递相辅佐。大宰行使周王之下的最高行政监察权。小宰作为大宰的副职,主要行使大宰的监察职能。宰夫主要依法考核百官治绩,根据“官刑”监督并惩治官吏。另据《周礼·春官·御史》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3]即御史掌理邦国、都鄙、万民的法令,辅助冢宰,昭告王者。凡有治职的,书写所治的法令,王者如有诏命,负责制作文辞。因此,西周的御史实际为掌管文书和记事的普通“史官”。但由于我国古代“大小官名及职事之名,多由史出”[4],且史官在负责记事时也向君王上报所记之事,逐渐具有了监视的功用,遂成后世纠弹御史之渊源。周朝也有匡人等专职监察,据《周礼·夏官·匡人》载:“匡人,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5]这类职掌监国的专职监察官,大大加强了中央对诸侯国的监控,巩固了王权。

战国时期,诸侯国为了确保政权的稳固,纷纷加强官员监督,监察制度也随之受到重视。此时,“御史”已兼有监察的职责。如《滑稽列传》中载,淳于髡对齐威王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6]可见御史的纠察职责对于百官的震慑作用。御史的职位也越来越重要,《战国策·韩策三》记载:“安邑之御史死,其次恐不得也。输人为之谓安令曰:‘公孙綦为人请御史于王,王曰:‘彼固有次乎?吾难败其法。’因遽置之。”[7]但整体而言,战国时期的监察活动还不系统,专门的监察机构尚未产生。

秦汉时期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确立的时期,也是监察体系开始建立的阶段。秦汉时期的监察体制为后世历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1.御史组织

秦汉时期御史组织的办事机构称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8],长官为御史大夫(西汉中后期为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属官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符玺御史、御史内史、御史主簿、督运漕御史、绣衣御史、监御史以及后来的刺史。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9]。自东汉,“虽置三公,事归台阁”[10],即虽有“三公”之职,实际则由宪台(御史台)、中台(尚书署)和谒者台行使职权。东汉末,“省御史大夫而以中丞为台率”,自此御史台成为“始专纠察之任”[11]的专职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中丞,“汉御史大夫有二丞,一曰御史丞,二曰中丞”[12]。御史丞执掌不详。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以其居殿中,故曰中丞”[13]。御史中丞的地位仅次于御史大夫。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不再任监察之职,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府实际长官,其官署也由御史府改为御史台。

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14]。据《汉旧仪》记载:“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衣绛,给事殿中,为侍御史,宿庐在石渠门外,二人尚玺,四人持书给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领,余三十人留寺,理百官事也。”[15]即别居殿中的十五人为侍御史,由御史中丞统领,另有三十人留于御史寺监察百官。两汉时期,侍御史主要包括治书侍御史、符玺侍御史、督运漕御史和绣衣御史等。

秦汉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设置了专门监察地方的官吏。秦朝,在郡一级设监郡御史,隶属御史大夫,史籍多称其为“监御史”,“监御史,秦官,掌监郡”[16]。西汉初,监御史被废除,由刺史承担监察地方的任务。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凉,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17]。即除京畿附近七郡外,其余为十三个州部,每州为一监察区,各置刺史一名。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18]。刺史隶属御史府,由御史中丞统领,刺察地方吏治。“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19]。刺史更置为牧,监察官变为行政官,监察权力遭到破坏。

2.丞相司直

秦汉时期,丞相职权极广,除一般行政事务外,还职掌封驳与谏诤等方面的权能,意于“匡正君失,纠正官伪”。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在丞相府中设置辅佐丞相的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20],主管监察。其“秩比二千石”,秩位高于御史中丞,权力重于司隶校尉,由丞相直接统领,监察检举之权极大。这是在中央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的监察官,另外秦汉时期在地方行政机关内部也设有监察官,如丞相史、督邮、廷掾等。

3.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武帝征和四年初置。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后罢其兵。察三辅、三河、弘农。元帝初元四年去节。成帝元延四年省。绥和二年,哀帝复置,但为司隶,冠进贤冠,属大司空,比司直”[21]。即司隶校尉设置之初并非职掌监察,“初置司隶校尉,捕巫蛊,督大奸猾”。后专门监察“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七郡的官吏。东汉时,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扩大至外戚和宦官。司隶校尉是皇帝特设的监察官,既不隶属于御史府,也不受丞相府的统领,独立行使监察权。但西汉中后期,司隶校尉受御史大夫节制,御史大夫后改为大司空,其仍属大司空,秩比二千石,位在司直下。东汉时,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22]

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监察体系得以确立,监察官威严的重要体现便是“獬豸冠”。由于“獬豸”是“法”的化身,从先秦到明清,“獬豸”形象被当成监察、司法官员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象征,在特定场合被经常使用并作为监察御史和司法官员等的重要标志。因此,监察、司法官员穿戴獬豸冠也是其威严的象征。据《后汉书》记载:“法冠,一曰柱后。高五寸,以纚为展筒,铁柱卷,执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胡广说曰:‘春秋左氏传有南冠而絷者,则楚冠也。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23]即秦始皇灭楚后,以楚王冠赐御史大夫,冠状如獬豸,表示对不法者即可抵触之。春秋战国时,楚王仿照獬豸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朝时正式赐给御史作为饰志,后遂称“獬豸冠”。汉朝时,廷尉、御史等都戴獬豸冠。到了东汉时期,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自秦朝赐给御史獬豸冠,此后各朝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官吏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见图2-1)。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构有了新的变化。御史台在西汉末年转属少府,东汉以后实际上已独立,但名义上仍归少府。魏晋时期,御史台才从少府中正式脱离出来,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仍为御史中丞,并在京畿地区设有司隶校尉,在地方设有州刺史。北魏的监察机构改御史台为南台,长官称御史中尉,属官有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检校御史、监察侍御史等,另有人数不定的出巡御史,其中东、西魏设置稍有不同。北齐的监察机构仍称南台,长官称御史中丞。北周御史台称司宪,台主称司宪中大夫。

图2-1 浙江桐乡杨家桥明墓出土的獬豸补服[24]

此时的监察机构组织扩大,职权也有所加强。两晋时期,御史中丞突破了不纠三公的限制。例如,晋武帝时,侍御史刘暾上书奏劾司徒王浑:“谨按司徒王浑,蒙国厚恩,备位鼎司,不能上佐天子,调和阴阳,下遂万物之宜,使卿大夫各得其所。敢因刘舆拒扞诏使,私欲大府兴长狱讼。昔陈平不答汉文之问,邴吉不问死人之变,诚得宰相之体也。既兴刑狱,怨怼而退,举动轻速,无大臣之节,请免浑官。右长史、杨丘亭侯刘肇,便辟善柔,苟于阿顺,请大鸿胪削爵土”[25]。《晋书》还记载有刘暾监察皇亲大吏的事例:一次武库发生火灾,当时皇后贾南风表亲郭彰任尚书,率领百人只顾自保而不救火,于是刘暾就严肃地责问他。郭彰怒曰:“我能截君角也。”刘暾则愤怒斥责道:“君何敢恃宠作威作福,天子法冠而欲截角乎!”于是请索纸笔上奏。[26]

南朝,御史中丞位尊权贵,专道而行,仪仗人数与尚书令相等。萧齐时,御史中丞“职无不察,专道而行,驺辐禁呵,加以声色,武将相逢,辄致侵犯,若有卤簿,至相殴击”[27]。萧粱时,“皇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专道而行,逢尚书丞郎,亦得停驻。其尚书令、仆、御史中丞,各给威仪十人”[28]。即废除了汉朝中丞路遇尚书丞郎要行止车版揖之礼,提高了中丞的地位。因御史中丞威权的崇高,“自齐梁皆谓中丞为南司”[29]。北朝,御史中丞的地位比南朝更高,“魏氏旧制,(御史)中丞出,清道,与皇太子分路行,王公皆遥住车,去牛,顿轭于地,以待中丞过,其或迟违,则赤棒棒之”[30]

此外,为了加强监察官吏行使监察权的效果,南北朝时期开始允许监察官风闻奏事。[31]据《梁书》记载,梁武帝天监元年(公元502年)诏:“成务弘风,肃厉内外,寔由设官分职,互相惩纠。而顷壹拘常式,见失方奏,多容违惰,莫肯执咎,宪纲日弛,渐以为俗。今端右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32]由此,御史可以风闻奏事成为定制,即便弹劾有错,也不负任何责任。[33]

二、监察机构的发展——台院

隋朝上承御史之遗绪,下启台院之先河,以监察命名之官由此伊始,[34]在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实为转折点。[35]隋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地方监察机构为司隶台、谒者台,“御史台,大夫一人,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十二人,录事二人”[36]。隋炀帝即位后,又进行变革,“御史台增治书侍御史为正五品。省殿内御史员,增监察御史员十六人,加阶为从七品。开皇中,御史直宿禁中,至是罢其制。又置主簿、录事员各二人。五年,又降大夫阶为正四品,减治书侍御史为从五品;增侍御史为正七品,唯掌侍从纠察,其台中簿领,皆治书侍御史主之。后又增置御史,从九品,寻又省”[37]

司隶台专察州郡之组织,置“大夫一人,掌诸巡察,别驾二人,分察畿内,一人案东都,一人案京师。刺史十四人,巡察畿外。诸郡从事四十人,副刺史巡察”[38]。刺史下又置丞、主簿、录事各一人,处理日常台务。刺史每年二月乘轺巡郡县,十月入奏。

谒者台为隋炀帝时所设,“掌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驾出,对御史引驾”[39]。设谒者大夫一人为台长,司朝谒者二人,为大夫副贰。属官有丞、主簿、录事各一人,处理台内日常事务。谒者台掌握对地方的监察权,使秦汉以后临时性的遣使巡察制度化,成为唐朝巡察使的前身。

唐朝,监察制度臻于成熟,监察机构更加健全。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侍御史四人,主簿一人,殿中侍御史六人”[40]。御史大夫是御史台长官,全面掌管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事务,地位独立。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设侍御史六人,职掌“纠举百僚”;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巡察京城“不法之事”;察院设监察御史八人,“分察巡按郡县”。[41]三院在职能上有交叉,但各有分工,并互相配合,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

唐朝的御史台地位独立,极具典型。御史在行使监察职能时被授予两种特权:一为独立行使弹奏权,即凡百官违法,御史皆可独立纠弹,即使是御史长官事先也无权询问奏弹内容,所谓“台官无长官”[42]。二为风闻弹事权。唐朝的御史台不受理诉讼,但有告官吏违法者,可持辞状立于御史台门外,御史有权到门外收采辞状,认为应弹奏之事则略去检举人的姓名,于上朝时奏劾。风闻弹奏并非任意弹劾,而是保护检举人的一种措施,一旦立案,首先要从检举人处取得证据。若御史弹劾行政官员有不当之处或失职行为,则由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纠劾。[43]侍御史凡遇弹奏大事,则服獬豸冠,对着朝廷仪仗宣读弹文,被弹大臣须“趋出,立朝堂待罪”[44]

另外,为了制约官吏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各行政部门均设有勾检官,其系独立于御史台之外的监察机构。最高勾检官为尚书都省左、右丞: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通判都事,若右丞阙,则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45]“勾检”在唐律中的解释为:“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疏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勾检官的职能是:勾检稽失,即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办事的效率与质量;受事发辰,即勾检官在文件上盖上始发始收的日期,以便计算是否稽期;省署抄目,即勾检官登记抄录收发的文书目录,审查后签署,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执行完毕再由勾检用红笔在文书上端勾讫,记录完成的时间后存档。通过检查这些详细的记录,并与时间进行核对,从而监督官吏。

宋朝监察制度在继承唐制的同时有所变革。中央监察机构仍以御史台为主,下设三院。御史台的职权是“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46]

宋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吸取汉唐时期地方监察官由于权力太大而变为割据势力的历史教训,采用了“分而察之,互相牵制”的政策,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监司是路的官署,但有四个互不统属的监司,即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四个机构。宋朝在路和县之间设置州等机构,长官知州有权“察郡吏德义才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知州以外,专司监察的官员称“通判某州军州事”,简称通判。通判与知州共同处理州事并监督知州。另外,地方监察机构要接受御史和谏官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朝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且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

另外,宋朝规定:“百官应赴台参谢辞者,以拜跪、书札,体验其老疾。凡事经郡县、监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阁门,上殿论奏。官卑而入殿中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中丞王陶言:“奉诏举台官,而才行可举者多以资浅不应格。”乃诏举三任以上知县为“里行”。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诏:“御史阙,委中丞奏举,毋拘官职高下兼权”[47]。可见,宋朝监察机构具有多重设置、范围广泛的特点。

元朝,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中央三大机关,互不统属,地位并重,“凡有奏禀公事”,三大机关“一同闻奏”[48]。为了强化地方监察,元朝又在各省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曾先后设立四个行御史台,即河西、云南、江南、陕西行御史台,最后保留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行御史台。此外,在地方还常设有提刑按察司与肃政廉访司。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正月,世祖“立四道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改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至成宗时,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各区,肃政廉访使归所在行省的行御史台直接领导。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五月,元成宗“改各道肃政廉访司为详刑观察(司)”[49],但其职能地位未变。这样,元朝便形成了以御史台为核心、行御史台为重点、各道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监察网。

三、监察机构的强化——都察

明、清两朝,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监察机构亦进一步强化。

明初,国家机构的设置大体仍沿袭传统,中央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机构分别掌管国家的行政、军事及监察大权。明太祖朱元璋曾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50]但是,此种设置使得“三大府”的职权过大,影响皇权的行使。因此,政权稳固之后,太祖便着手改造中央机构。在监察制度方面,最大的改革是中央监察机关的革新,“国初,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监察御史、译事、引进使等官”。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罢御史台,“止设左右中丞”。“十四年,改都察院,止设监察御史。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十七年,始定为正二品衙门,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十二道监察御史。”“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检校。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设贵州、交阯、云南、三道。宣德十年,交阯道革,定为十三道。”[51]“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52]

图2-2 明朝监察御史王忬腰牌正、反面图[53]

“给事中”是明朝监察中央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之官”。而十三道巡按御史、省提刑按察使、督抚也常在同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明朝还出现了监督地方官的镇守太监、监察军队的监军等,分布于各地,直接听命皇帝作其耳目。又设立了特务监察机构——锦衣卫、东厂、西厂,自行问刑断狱,其他司法机关无权过问,使监察制度走向异化。

明初御史台是从一品衙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正二品衙门。十四年(公元1381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门。十六年,升正三品衙门。十七年(公元1384年),始定为正二品衙门。[54]可以看出,明朝中央监察机构的品秩一直较高。

清朝监察机关为都察院,以左都御史和副御史执掌院务,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由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兼任,“左都御史,满、汉各一员,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员,掌察核官常、整饬纲纪。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55]都察院统领十五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分察地方,并分工稽查中央各部、院衙门。[56]雍正年间,清廷取消了六科给事中执掌的封驳权,并六科于都察院。

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秩正五品。康熙五年(公元1666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任漕、盐等差,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又废六科之名,统设给事中。[57]至此科道合一,都察院的机构设置臻于完备,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

清朝监察机构的地位也进一步提升。太宗在都察院设置之初就要求:“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58]“内地各衙门条陈章奏……有专恣徇私者”,亦“明白纠驳”。[59]太宗、世祖、圣祖诸朝推动了风闻言事制度的发展,允许都察院官员风闻奏劾。太宗认为,风闻言事可以使“贪官似有儆畏”。圣祖朝更明确规定,科道官言事不实,不治其罪。但如果知情不报,以误国罪惩处。从而使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更为强化,地位提升。

另外,清朝实行密折奏劾制度,以避免监察官员遭到报复,免除其后顾之忧。世祖时下诏:“外任旗员受该旗都统参领,及五旗本王恣意需索者,许本官据实封章密详督抚转奏;倘督抚瞻循容隐,即许本官封章揭都察院转为密奏;倘不为奏闻,即各御史亦得据揭密奏,务期通达下情,以除积弊。”[60]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特谕诸臣“令各人密封进呈,其中言有可采招怨结冤者,朕将折内职名裁去发出,或令诸臣会议,或见诸施行,而外间不知何人所奏”[61]。这种密折奏劾制度对于保障监察官吏有效行使监察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官能纠弹比自身品秩更高的官员,不畏权贵,一方面是由于各朝皇帝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因其被赋予了一定的独立地位与特权,并具有威严的形象,因此官吏有所畏惧。这种“位卑权重”的状态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使位高者有所顾忌,不敢妄为,位卑的监察官又因无所顾忌而可以竭忠尽力。但在政治昏暗和无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况下,监察官权重的后果也造成了权力的膨胀,逐渐向更多的行政权力靠拢,在一定时期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推手,不仅没能发挥监察地方的作用,反而破坏了中央集权,造成国家的分裂,不得不让人反思。随着清朝的灭亡,我国古代监察机构也寿终正寝。

[1] 关于东吏、西吏等,可参见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17—521页。

[2] 《周礼·天官·冢宰》。

[3] 《周礼·春官·御史》。

[4]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六《释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9页。

[5] 《周礼·夏官·匡人》。

[6] 《史记》卷一百二十六《滑稽列传》。

[7] 《战国策·韩策三》。

[8]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御史台》载:“所居之署,汉谓之御史府,亦谓之御史大夫寺,亦谓之宪台。”

[9]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10] 《后汉书》卷四十九《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

[11]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八《都察院表》。

[12]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中丞》。

[13] 同上。

[14]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15] (汉)卫宏撰:《汉旧仪》卷上。

[16]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17] 《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

[18] 《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19] 同上。

[20] 同上。

[21] 同上。

[22] 《后汉书》卷二十七《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

[23] 《后汉书》志第三十《舆服下》。

[24] 此獬豸补服收藏于浙江省桐乡市博物馆,本图片引自《桐乡濮院杨家桥明墓发掘简报》。

[25] 《晋书》卷四十五《列传第十五》。

[26] 同上。

[27]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中丞》。

[28] 《隋书》卷二十六《百官上》。

[29]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中丞》。

[30] 《北齐书》卷十二《列传第四》。

[31] 风闻奏事,即御史无需有真凭实据便可依传闻立案纠劾,奏事时不记揭发人姓名,不重证词和自讼。据南宋学者洪迈在《容斋四笔》卷十一《御史风闻》中的考证,风闻奏事大约起源于南北朝时期:“御史许风闻论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所从来。以予考之,盖自晋宋以下如此。”

[32] 《梁书》卷二《武帝纪中》。

[33] 但从历史的记载来看,在某些情况下奏事不实是会治罪的,如唐律“诬告反坐”条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即据令亦合纠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纠弹,准前任入罪之法。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宋朝规定:诸对制及奏事、上书,不以实者,徒二年。

[34]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监察侍御史》载:“秦以御史监理诸郡,谓之监御史,汉罢其名……隋开皇二年,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凡十二人。”

[35] 张金鉴:《中国吏治制度史概要》,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36] 《隋书》卷二十八《百官下》。

[37] 同上。

[38] 同上。

[39] 《隋书》卷二十八《百官下》。

[40] 《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41]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具体人数在唐后期有变化,文中人数参见《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三》。

[42] 《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监察侍御史》载:长安四年三月,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御史大夫李承嘉尝召诸御史,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众不敢对。至忠进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

[43] 参见《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载尚书仆射及左右丞之职云:“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44] 《新唐书》卷一百九《列传第三十四》。

[45] 《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

[46] 《宋史》卷一百六十四《职官四》。

[47] 《宋史》卷一百六十四《职官四》。

[48] 《元典章》卷五《台纲一·内台》。

[49] 《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五元成宗大德九年五月戊午。

[50] 《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51] 《明会典》卷二百九《都察院》。

[52] 《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53] 图片引自马小红、庞朝骥:《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书中国法律史》,北京大学2009年版,第320、321页。

[54] 参见《明会典》卷二百九《都察院》。

[55] 《钦定台规》卷九《宪纲一》。

[56] 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二十八员。京畿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河南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江南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三人。顺治二年汉员,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浙江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六人,内掌印一人。九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江西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六人,十六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三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福建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五人,十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湖广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復省一人;山东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二人。汉员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山西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五人,内掌印一人。十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省一人;陕西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四人,内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四川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广东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五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广西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各省二人。乾隆十四年各省二人;云南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各省二人。乾隆十四年各省二人;贵州道: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汉员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钦定台规》卷九《宪纲一》)。

[57] 《钦定台规》卷九《宪纲一》。

[58]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都察院·宪纲》。

[59] 《钦定台规》卷二《训典二》。

[60] 《钦定台规》卷一《训典一》。

[61]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