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新的法治之维:科技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 周海源
- 2518字
- 2020-07-09 15:43:53
导论
科技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法学也是法学科学的重要分支。科技法律现象在不同时期获得了来自法学界不同程度的关注。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1988年9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之后,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获得了高度重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科技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尤其是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把科技法治建设推向了高潮。在这段时期,大量的科技法论文得以产生,科技与法律的关系、科技法基本原则、科技法体系、科技立法规范化、科技法的调整功能、科技法的运行等基础性问题被广泛讨论并基本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学者撰写了诸多的科技法教材和著作,主要有曹昌祯主编的《中国科技法学》、赵震江主编的《科技法学》、何敏主编的《科技法学》等。
随着大规模的科技立法、修法活动的结束,科技法学研究步入了相对缓慢的发展时期。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后的2008年起,学界对科技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从内容上虽有所深化,研究了科技法的生态化、科技法的人文关怀、科技法的价值目标等问题,但基础理论研究力度有所下降,成果数量也相应减少。不过,科技法学在研究的纵深方面取得了大幅突破,表现为对科技法各个领域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科技法基础理论研究进展缓慢,相较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言,科技法基础理论显得过于陈旧,阻碍科技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补贴、园区立法、科学中心建设法治保障等问题未能在现有的科技法基础理论中找到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对科技法各领域如网络、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方面的研究虽拓展了科技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但这些研究成果既未反馈到科技法基础理论研究当中并促使科技法基础理论的更新,也未能有效满足当前社会背景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对宏观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的变革需求。与之相对应的是,近十年来,我国科技法治整体上处于较为缓慢的发展阶段,相关的立法和法律修改活动停滞不前,地方层面的立法照搬照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情况未得到改善,科技法治建设总体上滞后于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阻碍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因素。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现已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则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计划、步骤和阶段性任务等进行了详细安排。例如,《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了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即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基本建成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该战略纲要还从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原始创新、区域创新布局、军民融合、创新主体、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高水平人才队伍、创新创业八个方面部署创新驱动战略的战略任务,并提出从体制改革、环境营造、资源投入、扩大开放等方面加大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保障力度。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诸多战略部署需要科技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实施。例如,《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要优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布局,推进国家高新区按照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的方向转型升级,开展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增强创新发展的辐射带动功能。这反映到立法中,即要求科技园区管理法律规范对园区功能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园区管理条例的立法理念更需要实现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转变,一方面强化对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而非技术引进的鼓励,明确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为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发挥自主创新的示范效应,这要求园区立法强化技术成果转化环境的保障和技术成果应用的辐射效应,并需要建构园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方政府间的创新网络协同治理机制。另外,《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还提出,要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不同环节的功能定位,激发主体活力,系统提升各类主体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基础,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形成符合创新规律、体现领域特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战略纲要提出激发市场主体在科技创新中的活力,这一方面要求立法完善科技主体法律制度,保障各类科技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力度,既要保证政府对科技创新的足够扶持,又要避免政府活动对科技市场规律造成过多的干扰。不仅如此,《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立法进程,修改不符合创新导向的法规文件,废除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这实际上对科技法的变革提出了新要求。
为应对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对科技法提出的挑战,我国科技立法和修法活动也日趋频繁。2015年,我国修改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丰富了科研权利的设置,提高了成果转化中成果完成人获得收益的比例,明确了国家负担的各类给付性职责,对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地方层面也加大了立法和修法的力度。例如,上海市提出了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战略,通过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相关条例的制定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为科技法律制度研究提供了契机,科技法保障创新的制度机制、政府创新服务职能的法律配置、创新主体的法律规范、创新投入的法律保障等既是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科技法规范修改的重点。本书即以科技创新的流程为主线,专章讨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对科技法的总体要求,以及在此背景下科学技术进步法律制度、政府创新管理法律制度、创新主体法律制度、创新投入法律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和创新环境法律保障制度变革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