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新发展理念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本原则与制度

张金艳[1]

【内容摘要】 新发展理念的推进需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保障。我国经济法作为促进、保障经济发展之法,理应在推进新发展理念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理念、基本原则与制度是法律发挥正确作用的先导与保障,经济法作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之法,理应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对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检视,进一步完善与丰富其内容,从而更好服务与保障新发展理念的推进与实现,促进、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新发展理念的价值核心与经济法治内涵,通过对我国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及制度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提出新发展理念视域下我国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新发展理念 经济法 理念 基本原则 制度 完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全新发展理念(以下简称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未来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道路与方向。《建议》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之一,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的推动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经济法是其重要法治保障。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与探讨来看,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就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其本质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之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之法。经济法学界理应用经济法治思维对推进新发展理念有所回应,同时用新发展理念指引经济法治建设,为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及具体制度注入新鲜血液。应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进一步梳理、检视经济法现有的理念、基本原则及制度,剔除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内容,进一步构建与完善符合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与制度,从而更好地指导具体的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最终为推进新发展理念提供法治保障。

一、新发展理念及其与经济法的互动

(一)新发展理念的内涵及价值取向

1.新发展理念的内涵

创新发展理念为新发展理念之首,目的是着力解决发展动力不足问题。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于创新不足,尤其是科技创新在拉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严重不足。必须突出科技自主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使经济增长获得新的动力源泉。协调发展重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问题。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这种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由来已久,具有历史、现实、自然、社会、机制体制、政策措施等深刻复杂的多元因素,主要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社会文明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等,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制约国民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进而影响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及人民幸福指数。绿色发展着力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一直是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不仅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而且造成大量生态环境问题,进而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态环保意识的进一步提升,百姓渴望蓝天和净水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社会问题,更是民生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发展布局。生态文明首次作为一种文明形态和发展理念被写进党的报告中,可见国家进一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决心。开放发展着力解决经济发展的内外联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不仅是一种海纳百川的姿态,更是一种发展理念和时代潮流。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开放政策主要是引进来,如今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规则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必须强调走出去,主动在国际经济体系中掌握话语权,引领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让中国的影响辐射全球。“一带一路”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开放发展进入新阶段、新水平。共享发展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注重对效率、效益的追求而忽视对公正、公平的兼顾,导致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群体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彰显。长此以往,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会受到冲击,必须进一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问题,走共享经济发展之路。

2.新发展理念的价值取向

五大新发展理念虽然内涵不同、目标不同,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共同着力从不同角度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创新发展是前提,协调、绿色、开放发展是支撑,共享发展是目的和归宿。新发展理念作为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方向与着力点,引领着我国发展的新实践,开拓了我国发展的新境界。其突出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新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人民本位的发展观。创新是人类的本质属性,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五大发展理念以创新为首,动员全体人民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依靠人民自己的首创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利用创新带动发展,将发展成果反哺大众。

(2)全面协调发展的价值取向

在新发展理念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无论是横向的平衡、协调发展还是纵向的可持续绿色发展、内外联动的开放发展及公正、共享发展,无不体现着协调发展的价值理念。

(3)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又称为绿色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表现及永恒主题,只有在发展过程中尊重大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深刻领会传统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带来的生态灾难后,人类早已开始反思如何与大自然和谐相处,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的发展才能实现发展的永续性。可持续发展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勃兴后,早已由当初的战略性口号转化为世界各国的具体行动。尊重大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观也早就融入党的发展理念和政策文件中。科学发展观的五个统筹之一就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发展理念中的绿色发展理念更是对其的传承与发展。

(二)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之间的互动

1.新发展理念的实现需要经济法治的保障

新发展理念是对以往发展理念的升华与发展,其贯彻落实无疑需要法治的保障与引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与发展休戚相关。良好的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助推器,反之,则有可能阻碍发展。中国法治化进程一直在推进,以往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及非法治思维的羁绊虽然会在一定意义上阻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但总体来看,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取得的巨大经济发展成就离不开越来越完善的法制保障,法治与经济发展之间明显地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即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相互影响、相互促进。[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更与经济法治密切相关。新发展理念是重启改革背景下、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全新发展理念与发展战略选择,要践行新发展理念,经济法治战略保障一马当先。经济法治战略是国家法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国根据现实的环境与条件,为配合实现未来的经济发展目标而选择的有关法治的谋划与安排。[4]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无不需要经济法治战略的积极配合、良性互动与强力支撑。[5]在战略高度布局经济法治,才能更好发挥其对新发展理念的保障与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的经济法治基础还处于半市场、半法治化的较低水平,必须立足于国际化、市场化、高水准的标准打造经济法治战略,保障新时期新发展理念的贯彻与落实。无论是创新、协调发展,还是绿色、开放、共享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法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之法本质与功能的体现与发挥。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或介入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一国经济运行密切相关,并始终致力于保障、促进、振兴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经济法建立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担负着培育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其国家干预内核经历了从全面干预到减少干预、适度干预转变的发展历程。三十多年来,人们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促进发展的现代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是国家用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6]中国经济法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一直贯穿着中国意识,以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作为制度构造的逻辑起点和发展理据。[7]“十三五”规划中的新发展理念本身就是国家以规划手段干预经济的表现,而经济法本质上就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之法。[8]只有在以经济法治为主的法治保障下,新发展理念才能真正贯彻与落实,这不仅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保障,更是法治经济时代的彰显。

2.经济法理论需融入新发展理念的新鲜血液

“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新发展理念不仅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规划本身就是国家以计划(规划)手段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促进与保障经济发展之法,理应融入新时期国家经济发展与运行的最新理念与精神,否则,就难以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之法的功能。理论研究立足于经济法发展现状,并在推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建立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在伴随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不断创建、丰富自身的理论体系。其发展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与改革的互动因应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呈现出经济法经济性、现代性的特点,这种与时俱进的经济法理论创新反过来又更好地促进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理念的实现,最大限度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之法的功能。也就是说,只有坚持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同步发展,才能更好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度变迁的实践看,理论与制度发展的不同步是一种常态。[9]而理论与制度的发展又立足于经济发展实践与最新发展理念并随之与时俱进。经济发展新阶段下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实则蕴含了丰富的经济法治内涵,经济法理念等基础理论研究必须深刻理解与挖掘其与新发展理念之间的关联并对此有所回应,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济法的发展观,不断创新与发展经济法理论,才能更好发挥其在新时期保障、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目前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还存在诸如总论与分论脱节、理论与实践脱节、中国与外国脱节等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经济法研究无法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保持适当的距离,受政治、经济政策影响太大,缺乏应有的独立品格。[10]但是,不可否认,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脚步并未停止,这也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基础。要进一步探寻新发展理念下我国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的因应,必须正视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新常态下经济转型期的现状,结合相关研究现状,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探寻,要打破现有理论研究瓶颈,开拓全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只有立足于本国市场经济、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现状,才能避免研究的空泛与脱节。经济法本身是现代法,极少有现代化与传统冲突的痛苦,其开放性和对新观念、新理论的强劲吸纳能力,便于从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支撑。[11]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经济法乃振兴经济之法,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使命。[12]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围绕、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不断丰富、调整自身理论与制度体系,一直是经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的重要特质。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自然与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因为没有哪个法律部门在与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紧密联系上可与经济法媲美。经济法的本质是通过规范、保障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介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济法本身也在根据经济形势、经济发展理念、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变化而实现自身的修正与完善,因时因事而变是经济法最永恒的主题。经济法应是发展变化的法。如果经济法的发展不与经济发展理念、经济发展动态保持一致,则很难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部门法完成其促进、保障经济发展的使命。经济法之花只有开在最新经济发展形势的当下,才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经济发展形势是养分和土壤,经济法自身不断更新的理念与追求是经济促进、保障之花长盛不衰的内生力量。不对经济发展最新理念作出回应的经济法是无法实现其推进、保障新发展理念的历史使命的。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关系到经济法发展之本,在新发展理念视域下对其进行检视与完善,不仅是经济法基础理论自身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契机,更是经济法自身现代性、开放性、包容性的重要体现。而这种发展与完善本身就是创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因为创新不仅包括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制度创新。作为制度规则最重要表现形式的经济法律制度,其创新与发展本身就是对新发展理念的实现,同时又通过创新的理念与制度保障创新经济发展的实现。

在基础理论与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变化适时更新与完善方面,经济法一直在路上。作为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非常注重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开放性,将经济法定位为回应型法,强调经济法对现实问题的主动关注和积极回应,注重经济法对社会变迁和经济转型的对接和协调。[13]紧贴经济发展形势,围绕促进、保障经济发展的使命,结合最新经济发展理念,检视、丰富与发展自身理论,是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基本特质。经济法也是在与最新经济发展政策、形势的密切互动中走过自身理论发展的幼年、青年、壮年时期的,新时代的召唤是其不断成长的动力,虽然也经历了成长过程中的自我迷失与偏离,但最终在围绕服务、促进、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任务中不断回归与成长。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经济法自身不断成熟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代又一代的经济法学人在不懈努力中推动着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在与最新经济发展理念互动与回应方面,经济法从未止步。[14]

二、经济法理念与新发展理念的契合与回应

(一)经济法理念与新发展理念的契合

1.人本主义理念

人本主义是指以人为本,法律应将人作为目的、动力、尺度和中心,保障和实现人间正义和人的自由、平等以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防止法对人的异化。[15]该理念虽然是所有法律的普适理念,但是经济法的人本理念却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含义解读。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利益多元化导致的矛盾冲突日益加剧,要通过法律尤其是经济法的调整与规范解决日益激化的各种矛盾冲突,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注重对市场主体人文关怀的角度体现对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维护与调和。经济法就是通过有限政府干预、柔化行政法规范下政府行政管理的刚性,体现出对干预对象的人文关怀,最终通过平衡与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民生共享。无论是对微观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通过计划、财税、金融、国有参与等手段对宏观经济的调控,都越来越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尊重与人文关怀,通过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协调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追求。新发展理念的内涵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理念作为新发展理念之首,关注对人的创新积极性的激发,通过大众参与创新的力量驱动经济发展,最终将创新的成果以共享的方式反哺大众。协调发展、开放发展、绿色发展理念本身就是通过区域、城乡、国内国外、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等的统筹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共建小康社会,具有浓厚的人本主义关怀。

2.实质公平与正义理念

公平与正义是所有法律的理念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应是正义的化身,[16]但不同部门法对公平与正义的目标追求不同。经济法的正义观不同于传统民法形式正义观[17]的实质正义,民商法更多关注形式公平正义,其逻辑基础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实力上的均衡,即任何一方不具有操纵另一方的“经济权力”。[18]追求经济发展的实质公平与正义是经济法的使命和应有理念。经济法关注主体在形式平等下因经济实力、信息占有、救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实质不平等的存在,通过对强势一方的适当限制和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来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这种实质公平的实现更多仰赖经济法对机会公平、结果公平、代内及代际公平的追求与保障,体现了经济法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理念,这种人本主义理念具有共生、和谐与发展三个层次。[19]共享其实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早有论述。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未来之描述为“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称之为“人类同自然界的和解以及人类自身的和解”。共享理念与和谐社会理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包容性增长理念[20]一脉相承。推进共享理念,发展共享经济,自然离不开经济法的保障。经济法从其产生之初就关注分配问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之前,莫莱里和德萨米所提出的“经济法”就是指分配法。时至今日,虽然经济法的内涵已发生很大变化,但是注重财富的合理分配依然是经济法尤其是财政法的重要内容。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中的实质公平、正义以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等内容与共享发展理念密切相关。共享理念涵盖的实质正义与经济法的正义观不谋而合。同时,共享经济理念与协调发展理念密切联系,只有实现经济发展的平衡、协调,才有可能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社会本位理念

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内核,是指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21]作为自己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调整本位。与社会本位相对应的是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国家本位是以国家利益维护作为法律调整的主导思想,行政法就是典型的国家本位法。个人本位则是以个体利益保护作为法律调整的主导思想,民商法就是典型的个人本位法。当然,所有法律都不可能只关注一种利益的调整和保护,而是以某一利益作为调整和保护的主导或本位思想。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根植于其赖以产生的历史背景下并不断发展与修正,是对民商法个人本位的一种发展。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和孟德斯鸠、霍布斯的自然法学思想定位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盛行的民商法的个人本位思想。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个人本位主导的民商法调整出现无能为力的尴尬,经济法作为以纠正市场失灵、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国家干预之法开始产生,并将社会本位作为其调整基石。这一经济法理念最终深深根植并体现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之中。也就是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从其产生之初就已经决定了,经济法作为平衡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无论是微观市场规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无不围绕对个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新发展理念的总体目标就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永续发展,就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促进经济发展理念

促进经济发展是经济法的本质功能,也是其蕴含的重要理念。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经济法蕴含的发展理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如今,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可以理解为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等理念。可持续发展是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在内的比较广义的概念,但其提出却是源于对传统发展模式下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传统的发展模式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在环境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发展经济,兼顾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随着其赖以依存的经济社会背景的发展变化逐步被赋予的一种全新发展理念,也是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在经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表现出经济法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科学、理性认识,与新发展理念中的绿色发展理念内涵相通。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离不开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经济法的保障。市场本身的趋利性决定了环境问题作为一种外部性存在,只能依靠国家干预解决,以纠正市场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则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保障。当然,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并不局限于此,还有经济安全、稳定之内涵。协调发展理念的提出源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不平衡和不协调问题,必须依靠国家之手依法予以解决。而运用国家之手干预或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本就是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的应有之义,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目的亦是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这种经济发展的协调体现在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协调、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协调、行业之间经济发展的协调等方面。可见,经济法的协调发展理念与新发展理念中的协调发展理念相互因应。

(二)新发展理念下经济法理念的回应

经济法理念是对社会进步与时代发展需要的凸显与回应,具有辩证发展性。经济法理念的形成和变迁,是深深根植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的。只有适宜的土壤,适合的条件,经济法理念才会变迁。[22]新发展观下,经济社会发展理念的更新必然带动经济法理念的更新与发展,经济法理念应对全新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有所因应。经济法的理念更新是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制度丰富与拓展的前提与动力。与时俱进的经济法理念始终贯彻经济法是经济发展保障、促进法的宗旨,但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的核心宗旨还应有更加丰富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解读,融入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等全新的元素,从而指导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提炼、丰富与发展,在经济法新理念指导下,将新时期立法者的立法动机转换成具体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理念的实时更新与进一步弘扬必将通过新发展理念下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更好实现经济法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之宗旨。这不仅是源于经济法的经济性[23],更是其现代性[24]的体现和要求。经济法的经济性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理念紧密相连,现代性决定了其开放、发展的时代活力,从而表现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

检视经济法的理念与新发展理念之间的关系,不难发现,二者在很多领域都很契合,这种契合其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之间的高度一致性。作为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经济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具有经济性、现代性、整体性、综合性等特征。[2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身也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应仅仅作为政策来对待。经济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必须回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新时期的经济发展理念保持一致。虽然经济法发展观中的协调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人本理念、实质公平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等都能在与新发展理念的比对中找到一定的契合点,但是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候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呈现出不一致性。当既有的法律理念不能够很好地指引立法和司法实践时,新的法律理念就会产生并带来法律的变革。[26]法律理念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进行适时的调整,但我们不能将法律内容的每次变动都视作“脱胎换骨”的表现,更不能超越历史盲目追求理念的变革或更新。[27]在新发展理念下,应对现有的经济法理念适当予以彰显与强化,通过对其理念内容的丰富与扩大解读,实现其对经济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

1.经济法理念中创新发展理念的彰显

如今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机制体制创新为主体的创新发展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驱动发展的重要引领力量,也是未来国家或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元素。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具有全新、特殊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发展方向和驱动力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并提出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28]行列。与国际上认可的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标准相比,我国尚有差距。[29]在科技创新领域,我国大而不强。为力争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30]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要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由此可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无疑与经济法的保障密不可分,需要经济法在创新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对创新理念的强化与引入,进一步构建激励与保障创新的相应法律制度,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虽然经济法理念中具有推动和保障创新发展的理念元素,但是并没有充分体现对创新的激励与保障功能,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保障,经济法应该对现有的发展理念进行丰富与发展,进一步融入创新发展的全新理念,积极发挥经济法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引领与保障作用。当然,激励与促进创新的主要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私法保障还不足以全方位激励创新,以政府干预为核心的经济法律制度保障在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应发挥不可或缺的制度引领作用。只有从促进、保障整个创新市场健康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形成等方面发挥经济法的保障与促进作用,才能真正保障创新发展理念的进一步贯彻与实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知识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经济主体的竞争能力取决于创新能力。[31]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速率不能不受到身处其中的制度框架所施加的激励性或者阻滞性影响。[32]目前,我国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在驱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够,很大程度上在于促进、保障创新的制度环境不够,而相关制度的缺失又在于对法律在保障、促进创新中价值、理念及作用的认识贫乏。经济法作为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之法,只有在理念层面上深刻认识到创新在驱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经济法在新时期的发展观,才能通过理念、原则指引下的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保障、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否则,如果对全新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趋势缺乏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发展观念的基础上,就很难与新形势下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很难正确发挥经济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保障作用。因此,应在经济法现有理念基础上对其保障、促进创新发展的理念进行积极解读,这不仅是经济法对过去传承、反思、颠覆与修正[33]的现代性的体现,更是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在内的创新发展的应有之义。

2.经济法理念中共享发展理念的强化

共享发展是包容性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虽然经济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可以扩充解读为共享发展理念,但是目前对该发展理念的认识并不深刻。共享发展理念与提高发展包容性相呼应、相一致。要提高发展包容性,就必须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共享发展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国际与国内、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发展速度与质量、发展成果与代价等关系,[34]最大限度保障民生,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人本主义关怀。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及社会整体利益观、实质公平正义理念虽能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共享发展的要求,但是在过去的经济法发展理念中并没有突出强调。作为新时期、新阶段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理念,经济法应在现有理念基础上丰富和强化共享发展理念的内容。对共享发展理念的突出其实也是对经济法实质公平与正义理念的强化。当今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平衡、不协调、不公正的现象,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的激增,都与体现实质公平与正义的共享发展不相适应。究其原因,还是对国际国内共享发展、包容性发展理念的领悟与理解不够,这无疑会限制对经济法共享理念的认识与解读,进而制约相关经济法原则及基本制度的提炼与构建。而这种从理念到原则和具体制度的缺失或弱化,必将影响共享发展理念的贯彻与实现。因此,应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于经济法发展理念、实质公平与正义理念、人本主义理念等理念中融入或强化共享理念的元素和要求,真正通过经济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带动经济法基本原则与制度的科学提炼与完善构建,从而保证新发展理念的实现。

3.经济法理念中开放发展理念的变迁

开放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历来重视在坚持改革的同时搞好开放发展,经济法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之法,自然注重自身保障、促进对外开放作用的发挥。但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式、内容与重点也在发生变化,开放发展与对内改革之间的联动关系也在变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外开放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引进来、走出去、共同增长也一直是国内外经济发展联动的主要内容。但是,过去我们的对外开放更多注重引进来,吸引外资、增加外汇储备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通过多种渠道和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是当时开放发展的主要内容,各种经济立法也以此作为立法重点,无论是税收、金融还是投资环境与条件,均对外资予以倾斜,形成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的局面,久而久之,导致内资企业的不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外汇储备的逐年增加,我国经济发展对外资的依赖已经大大减弱,对外开放的政策与方向也在进行调整,对外资的很多优惠立法、政策与措施逐步取消,内、外资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的理念问题,发展理念的革新则指向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35]当今经济社会发展背景日益复杂,经济发展压力日益加大,过去的内外联动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如今的发展形势和环境,新时期开放发展理念的提出就是为了优化内外联动的发展模式。如今的开放发展更注重在引进来的同时大步走出去,通过完善对外开放机制,不断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争取在国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话语权,以对外开放促进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理念的更新必将要求经济法发展理念的变迁,经济法发展理念及其指导下的立法也在进行着调整与改变。经济法必须将开放发展理念充分融入其发展理念中,通过理念的更新带动具体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从而更好促进、保障开放发展理念的实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与新发展理念的契合与深化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与新发展理念的契合

1.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产生之初就被打上了国家干预的烙印,无论是西方经济法由自由竞争走向国家干预还是我国经济法由过度干预走向放权让利、适度干预,不同的产生路径却使得经济法具有共同的国家干预特质。但是,国家干预的领域、强度与范围始终都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历久弥新话题的厘清与讨论有所变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国家,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变化态势。伴随改革开放一路走来的我国经济法也在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断界定中逐步走向成熟,政府适度干预理念逐步成为经济法的最高精神内核。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重启改革大幕的拉起,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步入了改革的深水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本次改革的主导思想,政府的适度干预、有效干预就成为衡量有限政府、有为政府的重要标准。新发展理念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又处处体现了尊重市场、尊重民生的人文关怀。

2.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的内涵是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平等。[36]该原则其实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种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应该拥有更多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政府不应干预过多。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国有参与、市场监管与涉外经济领域无不体现经济民主原则。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深水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即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地位,同时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就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政府应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不应过多干预经济运行,应积极改变目前存在的干预越位或缺位的问题,即该干预的要积极干预,市场能自己解决的一定交给市场,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尤其是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新发展理念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提出的,在市场决定的前提下,政府应尽量做有限政府、有为政府,与经济法的经济民主原则和适度干预原则相互呼应。

3.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是指一国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如今,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不安全因素很多,既有对外开放领域的经济风险,又有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风险等,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稳定。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经济发展难题或风险。因此,新发展理念下必然要求作为保障、促进其实现的经济法贯彻经济安全原则,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发展处于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才是健康、良性的发展。

(二)新发展理念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化

1.适度干预原则在创新发展理念下的合理诠释

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提炼主要基于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的合理划分,以尊重市场基本规律为出发点,以纠正市场失灵为使命,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之余辅以政府适度、合理干预。创新发展解决发展的动力问题,其中技术创新是基础,制度创新是保障。新常态下,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层次偏低、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急迫问题,兼顾发展速度与质量、统筹发展规模与结构,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转换发展动力。[37]在科技带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的促进与保障必不可少,通过一系列激励、促进和保障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之外的经济法律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创新发展理念。这就需要坚持和强化经济法在促进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通过具体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保障创新发展理念的实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经济法作为与市场经济发展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理应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之外,从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关系的角度,引领激励和促进创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发挥经济法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虽然经济法在促进、保障创新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但必须遵循适度干预原则,充分尊重市场在创新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驾护航作用,对创新市场进行必要的政府干预,决不能在促进、保障创新发展过程中喧宾夺主,过度干预创新市场发展,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因为促进、保障创新的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国有参与等宏观调控政策手段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规制手段等在干预创新市场发展的同时,有可能会因权力寻租、滥用等政府干预失灵而成为阻滞创新的障碍,必须把握国家或政府干预或介入的度,设计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律制度,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创新尤其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创新源于企业中企业家精神淋漓尽致的发挥,而只有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合理的产权制度、激励制度设计才能真正激发企业家精神,过度的政府干预恰恰难以产生企业家精神,难以真正促进创新。这就意味着在强化经济法保障、促进创新发展理念的同时,必须遵循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在创新发展中的界限,进一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促进创新发展中的不足,从经济法角度为促进、保障创新发展发挥制度补充与衔接保障作用。也就是说,经济法促进创新理念与品格的彰显必须恪守经济法适度干预的基本原则,虽然其促进、保障创新的作用不可替代,但是必须坚持适度干预原则,切不可打着促进、保障创新的旗号对创新市场干预过多、过繁,否则只会抑制创新与发展。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正确解读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经济法在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处理效率与公平时,应坚持效率优先,同时兼顾公平。随着包容性增长及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有些学者认为该原则应予以修正,理由是该原则会强化对效率的追求而忽略公平,应修正为效率与公平并重。该观点认为,我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基于国情,认为做大“蛋糕”比分配“蛋糕”更为重要。因此,法律较多地追求促进效率,追求GDP 的增长。[38]本文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下的确存在立法对经济发展效率追求的倾斜,但这并不是导致公平缺失的原因。因为新发展理念的核心是发展,只有经济不断发展,“蛋糕”不断做大,才有大众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而要做大“蛋糕”,就必须依靠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主体创新与发展活力的不断激发,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的,也是符合以人为本理念的。新发展理念中的创新发展其实就是希望依靠理论、制度、科技及文化的创新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只有不断发展经济,才有可能实现共建、共享。追求效率本身就会导致贫富差距,这是市场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的结果,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第一次分配。兼顾公平则是对利益二次分配时的要求。效率优先并不否定公平,效率是源,公平是流。没有利益的创造,当然就没有利益的再分配。[39]追求效率是市场规律使然,兼顾公平是政府的责任。近年来出现的贫富差距过大,不排除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有人利用法律的疏漏、利用权力和竞争优势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大量占有经济资源和利益,[40]但这并不是效率优先原则的问题,而是立法不完善、市场体制不完善所致,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立法。因此,在新发展理念下,应给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正确的解读,这与共享发展理念并不冲突。只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创新与发展,通过对效率追求的鼓励与认可,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繁荣,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对社会保障的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等有效干预,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从而真正实现共建共享。否则,一味强调效率与公平并重会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抑制或侵害市场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经济自由及经济权利。当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市场机制体制的成熟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下共享发展理念实现的主要路径。

四、新发展理念下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创新发展理念视域下

基于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政府应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领域充分发挥有形之手对科技创新相关市场的干预作用,纠正该市场在宏观市场领域的失灵现象,如知识产品消费性市场失灵,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与激励不够,区域知识产权产业发展不均衡等。对于科技创新风险较大、周期较长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技术领域,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政府可通过财政支持、金融便利、税收优惠等经济激励措施和政府采购、政府与企业合作研发等政府参与方式,积极有效干预市场,矫正市场失灵,激励与保障创新活力。具体而言:

(1)产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密集型产业将在产业发展与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密集型产业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走向产业化、规模化提供宏观调控法律保障,通过经济法保障下的产业结构优化与调整,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目前,我国产业布局与结构尚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调整与优化,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跟进。我国产业法中与创新有关的主要是《科技进步法》,尚未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系统性产业法律制度,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在产业宏观调控领域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2)财税、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鉴于科技创新本身较长的周期性和高风险性,前期研发所需资金至关重要,但其仰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却非常有限,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管理意识不愿意为高风险性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研发成功获取知识产权之后又依赖成果的运营与转化,否则研发就没有意义。当今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商品,可以进行交易和投资。但是,目前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障碍,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途径进行融资的难度仍然较大,而知识产权运营和知识产权产业化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否则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如果从研发到运营整个环节都得不到金融或政府财政支持或税收优惠,无疑会影响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整个技术创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建议进一步完善促进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法律制度,加大财政、税收、金融对创新的支持力度。

2.协调发展理念视域下

协调发展理念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提出来的,主要解决经济发展的不协调问题。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41],实现主体利益的平衡、协调是经济法本身应有之义。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42]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主要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等方面。在半市场经济状态下,这种不平衡、不协调不能依靠市场自己来解决,必须依靠国家之手,运用法治的力量来推进。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等问题的解决也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我们要用法治的方法推进改革,同时要用法治的方法巩固改革的成果。[43]作为保障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经济法子部门,目前宏观调控法在保障、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虽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不健全、宏观调控手段落后、调控主体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等,导致调控效果不尽如人意。如金融、房地市场调控效果的差强人意无不在拷问经济法促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之能力。建议在协调发展理念指引下,审视现有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一步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领域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通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自身的成熟与完善保障协调发展理念的实现。

3.绿色发展理念视域下

绿色发展理念下,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产业结构的调整,更需要政府在税收、金融领域的支持。我国税法中有关生态环保税种[44]的开征是税法生态化的重要体现[45],虽有相关法律体现绿色发展理念,但并不充分。如碳金融[46]法律制度作为将绿色环保理念链接金融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尚需进一步构建与完善。低碳经济的发展与气候危机等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资金和技术的支持,由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金融安全与效率的考量,一般不愿意对此予以支持,这就需要在政府的干预与引导下通过金融法律法规构建碳金融法律制度,要让金融活动“绿”起来,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目前碳金融在国际上已有较为长足的发展,以解决气候危机为主要目的的《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是碳金融制度构建的重要国际法律依据,国外亦有相关立法[47]。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碳金融的立法[48]与实践,但是却存在高层级立法缺乏针对性,专门性立法级别较低的矛盾。作为碳金融重要法律依据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以及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均没有关于碳金融及其监管的相关规定。立法的缺失必将影响制度构建,应尽快将碳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在鼓励和保护碳金融产品创新、拓宽碳排放权交易融资渠道的基础上,加强监管以防范风险,同时应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绿色产业,通过制度完善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4.共享发展理念视域下

共享的前提是将“蛋糕”做大,并做好“蛋糕”的公平分配。要实现“蛋糕”做大后的合理分配以保证公平与正义,必须依赖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在经济法社会本位和社会实质公平与正义等价值理念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指引下,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合理的一次、二次、三次分配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加强相关立法与问责机制建设。

(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创新发展理念视域下

在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有利于促进创新的市场经济环境至关重要。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保障创新之外,国家利用有形之手对科技创新市场进行合理、必要干预必不可少,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本身就蕴含了强烈的国家干预意味。在市场规制领域,国家及其政府的主要干预就是在科技创新市场出现竞争秩序失范时的及时纠正,为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提供有序的竞争氛围,通过打击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方式,加大对制假、贩假等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创新环境,保护市场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激励科技创新提供法律制度支撑。此外,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引导消费者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等侵权现象,形成尊重创新的良好消费氛围。在进行市场规制、维护良好竞争秩序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市场规制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互补与衔接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其在保障、促进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如反垄断法一方面肯定与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另一方面又对滥用知识产权优势的不当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2008年《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权背景下,《反垄断法》该条的域外适用也对有力打击国外大型科技型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处罚60.88亿元人民币,就是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博弈的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互动中的冲突与协调。与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通过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和对商业标识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但是,两法在促进创新、保护竞争方面却能实现功能互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不是等同关系,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补充地发挥法律功能。[49]应尽快完善相关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垄断滥用的规定,妥善处理竞争市场维护与保护创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为更好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竞争、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补充调整功能,正在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完善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还需谨慎处理增加行为种类与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关系。[50]

2.绿色发展理念视域下

绿色发展理念不仅应体现在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等理论层面,更应在理念指导下具体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目前经济法中所确立的很多制度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与理念。如反垄断法关于对自然垄断行业合法垄断地位的规定与反垄断豁免,就是源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若完全、过度竞争则会导致资源浪费与闲置的考虑。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绿色消费理念的植入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现。[51]虽然经济法生态化的体现越来越明显,但是与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与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很多单行法并没有较为鲜明地体现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的表述更多还是关注单纯的竞争秩序维护、宏观经济平衡等经济发展的目标。真正将生态环保理念具体化为法律规范的单行法还是少之又少。如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涉及环境保护部门,但是并没有在关注食品安全的同时对环境问题有所关注。“互联网+”时代共享单车的出现与迅速发展,不仅是新时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型业态。该市场在极大方便公众绿色出行、纾解交通拥堵的同时,也面临规范混乱、道德风险丛生的尴尬,亟须规范与引导,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3.共享发展理念视域下

在共享理念下,要想做大“蛋糕”,必须保证微观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充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效率,才能不断使社会财富的“蛋糕”不断增大,才能有更多对“蛋糕”的分享机会与份额。这就需要以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市场规制法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已颁布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修订,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已实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出台,这些都为政府微观市场规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如何合理设计符合共享发展理念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从做大“蛋糕”的源头完善相关制度,仍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三)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共享发展的前提是要做大“蛋糕”,要想做大“蛋糕”,必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优势主导地位,依靠创新做大做强,利用国有资本的有效增值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来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国企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国企分类改革过程中,从长远来看,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而言,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主要依靠科技创新的力量而非政策、资源优势。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不仅需要自身的创新与发展,更需要外部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与良好的制度设计保障,如果不能打破垄断,去除对国企“父爱般”的疼爱,仅靠资源和政策优势维持的所谓竞争力是不可能持久的,知识经济产业化的实现也是空话。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培育、养成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精神,从维持性创新走向破坏性创新,要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破国企垄断状态,培育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市场发育的成熟、竞争环境的改善,激励国有企业激发自主创新能力,真正提升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竞争实力。在创新发展理念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界的事情,更需要经济法的保障与促进,经济法从理念、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均应对此有所回应,应从市场失灵矫正、竞争市场培育与产业化调控等领域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如果不以法治塑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市场中盛行的丛林法则必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创新发展也就无从谈起。[52]国企改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其中重要一环,只有围绕国企分类改革进行相应制度设计,为竞争性国企不断进行包括企业治理制度改革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提供制度保障,才能充分激活国有企业的活力,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利用国有企业的优势和力量,为经济共建、共享保驾护航。同时,共享理念视域下,要保证“蛋糕”做大后的公平分配,也必须进一步完善国有经济参与制度。要利用国有经济参与来解决国有公共企业对社会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就需要对国有经济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国企改革为核心,根据不同种类国有企业的特质,围绕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明晰、企业治理制度完善、规范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促进国有企业混改、加强国有企业立法等核心问题,进一步提高竞争性国企核心竞争力,真正推进与保障共享发展理念的推进。此外,还要注重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调发展问题,将协调发展理念贯穿于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通过进一步推进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合作与混改,推进国企由资源和政策优势进一步走向竞争优势,为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预留空间,同时也是在国际经济竞争领域贯彻竞争中立原则的重要表现,这也符合开放发展理念的要求。前文提及,目前存在的一些与共享发展理念不相适应的社会现象如贫富差距过大等缺乏实质公平的现象,并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效率追逐、不顾公平的结果,而是政府在保障公平过程中的缺位问题。让一般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以实现共享发展是不现实的。政府应加强公共产品的供给,真正让大众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为防止公共企业在经营中将公法责任遁入私法,需要准确定位国有公共企业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应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治理机制、交易行为、价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多方面进行特别规制,最终促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53]

(四)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在新发展理念尤其是创新发展理念下,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互联网+”时代科技创新的力量使金融领域的创新日新月异。P2P网贷、股权众筹等新型的金融业态与金融产品的出现在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难问题的同时,科技的迅猛发展及其与金融的迅速融合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及监管难题。如何在鼓励金融领域创新的同时,进一步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则成为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思考与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设计合理的预防与化解金融创新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尤其是科技金融[54]监管法律制度,强化对金融市场稳定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目标的追求,应让技术创新成为金融发展的加速器而非阻却器。应让百姓共享创新与发展的成果,而不应让不当监管下的金融创新成为“屠戮”投资者的“屠刀”。[55]在共享发展理念下,要想做大“蛋糕”,有效的市场监管与对外经济管制必不可少。只有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才能保持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投资的持续热情与信心,才能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从而保证“蛋糕”越做越大。这也是共享发展理念中投资者参与经济共建的保证。股灾发生后中小股民的利益保护、对监管者的问责机制等均是必须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必须完善,这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更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共享经济的发展成果。

(五)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

在新发展理念尤其是开放发展理念下,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开放发展理念要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内外联动问题。开放是全球经济背景下国家经济发展永恒的主题。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体系游戏规则的进一步调整和中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开放、走向世界的战略也在发生变化。我国由原来的大力引进来和优惠政策留住,到今天的内外资一律平等,主动走出国门,逐步争取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在TPP、TIPP等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挑战与压力下,自贸区探索、“一带一路”等积极努力与尝试,无不彰显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与努力,也是在应对不利国际经济形势下的一种自我救赎。对外开放需要法治保障,尤其需要涉外经济法治保障。无论全球经济一体化如何发展,没有国界的对外开放都是不现实的,至少在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状态下,以开放的心态走向世界,仍要注意对外开放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经济法将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考虑到对外开放过程中,内资、外资进出国境过程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在经济法中的制度体现不仅表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还表现在宏观调控法、国有经济参与法领域以及涉外经济管制法领域。前者如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的国家安全审查原则。后者如金融宏观调控、国有经济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领域的绝对控制力保持以及涉外经济领域的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设置等,均体现了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在开放理念指引下,对我国经济安全的保障依然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依然应作为经济法理念与原则的重要体现。只有严防国家经济安全底线,才能真正促进开放发展。当然,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检视现有法律制度是否有阻碍对外开放的一些不合理限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促进开放理念的顺利推进。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等,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开放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法治化的国际营商环境,高质量走出去和引进来。在共享发展理念下,对外经济管制的完善也很重要,要想做大共享的“蛋糕”,在自贸区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关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保证经济安全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充分扩大和分享开放的成果。

五、小结

新发展理念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推进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保障。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相应理念、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并不完全对应,但是关系密切。在新发展理念视域下对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梳理与检视,不仅是经济法研究的需要,更是新发展理念实现的需要。只有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立足于中国经济发展现实与未来经济发展方向,检视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核心内容,并根据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丰富与发展其内容,才能真正发挥经济法在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土壤之上,经济法才能保持不断发展的旺盛生命力。当然,虽然经济法在保障新发展理念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但其实现绝不是经济法一个部门法的任务,还需要多个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合,相信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之间的互动与因应必会带动与促进新发展理念实现过程中的整体法治保障效应。

[1] 张金艳,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2] 参见杨信礼、何海燕:《深刻理解五大发展理念的价值取向》,载《特区实践与理论》2015年第6期,第22页。

[3] 参见江必新、邵长茂:《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第4页。

[4] 参见顾功耘:《论重启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治战略》,载《法学》2014年第3期,第3页。

[5] 同上书,第3—6页。

[6] 参见张守文:《论促进型经济法》,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98页。

[7] 参见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第33页。

[8] 参见邱本:《论国家干预及其法治化》,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第38页。

[9] 参见张守文:《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第4页。

[10] 参见谭正航:《我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换——兼评陈云良教授的转轨经济法理论》,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年第7期。

[11] 参见管斌:《中国经济法学总论30年研究:关键词视角》,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

[12] 参见龙兴盛、陈建:《论后资本主义时代经济法的发展路径》,载《求索》2013年第9期。

[13] 参见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第34页。

[14] 在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制度研究方面,学界结合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等国内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政策与理念,不断探索经济法理念的更新与发展,适时检视理念、基本原则自身与经济发展形势的回应,在对经济发展形势准确理解与把握中深刻思考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探寻中国经济法的特质与使命,丰富了关于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的内容。如代表性经济法学者在对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的审视与发展,科学发展观理念下中国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的结合等方面的及时研究与回应,进一步奠定了今天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的内容之基,使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更加成熟。这就为新发展理念下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的回应与更新提供了路径依赖与经验选择。

[15] 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16]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5页。

[17] 虽然民商法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已经考虑到法律关系主体的实力差异并尝试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来调和,但是囿于其私法属性,在对实质公平、正义追求与实现方面仍力有不逮。

[18] 参见刘嘉明:《论经济法理念的建构——以其对社会变革主流理念的突出体现为视角》,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1期,第47页。

[19] 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20] “包容性增长”是发展经济学的一个新概念,胡锦涛2009年11月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合力应对挑战 推动持续发展》中强调“统筹兼顾,倡导包容性增长”。

[21] 有的观点称为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范畴过大,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范围有些狭窄,故取社会整体利益说。社会整体利益是指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具有整体性、经济性、平衡性、持续性、包容性以及协调性等特点。参见顾功耘:《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中国经济法的使命》,载《法学》2007年第3期,第17页。

[22] 参见成涛等:《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23]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确实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为它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制度等都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57页。

[24]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背景依赖的现代性和制度构建的现代性等方面。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56—60页。

[25] 参见程宝山:《经济法基础理论精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第79—81页。

[26] 参见冯果:《经济法的价值理念论纲》,载《经济法研究》2014年第1期,第115页。

[27] 同上书,第116页。

[28] 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创新型国家,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都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超过2%,技术对外依存度低于20%。

[29] “十二五”以来,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已由50.9%增加到55.1%,但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高达50%。

[30] 李克强总理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到2020年,力争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战略前沿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迈进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

[31] 参见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32] 参见〔美〕G.多西、C.弗里曼等合编:《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钟学义、沈利生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33] 参见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第120页。

[34] 参见胡元聪:《包容性增长理念下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回应》,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第62页。

[35] 参见郭灏:《从开放发展理念看中国内外联动问题》,载《创新》2016年第3期,第63—64页。

[36] 参见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

[37] 参见常啸:《创新发展:内涵比你想象的更多》,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6-03/23/c_1118419985.htm,2017年1月9日访问。

[38] 参见胡元聪:《包容性增长理念下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回应》,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第63页。

[39] 参见顾功耘:《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法学》2007年第3期,第20页。

[40] 同上书,第19页。

[41] 此处采国家协调说,虽有争议,但是“协调”“介入”“干预”“规制”等提法的主要内核是一致的。

[42]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43] 参见顾功耘:《法治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第30页。

[44] 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等。

[45] 2016年12月25日通过、将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环保税法。

[46] 碳金融是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银行绿色贷款、直接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以及碳期货期权等碳排放衍生品等金融活动。

[47] 如英国2008年的《气候变化法案》,美国2007年的《低碳经济法案》、2009年的《清洁能源安全法》等。

[48] 如2007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此外,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近年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先后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

[49] 参见吴汉东:《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38页。

[50] 参见陈丽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研究——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第62页。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第3款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52] 参见江必新、邵长茂:《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第5页。

[53] 参见胡改蓉:《论公共企业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54] 科技金融为互联网科技迅速发展下金融业发展的最新阶段,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明确了科技金融的性质和作用,与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金融科技(Fintech)有所区别。

[55] 2015年的股灾与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不当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