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理解“市民—公民”概念的维度
- 韩水法 黄燎宇
- 3330字
- 2020-07-09 15:33:24
二、契约论的市民观
在德国保守主义的发展链条上,“汉诺威学派”的地位举足轻重。对于前专制时代等级制的倡导,对英国制度的推崇,是他们引人注目的特征。但他们对于思想史的贡献不仅仅在于开创了德国现代保守主义思想,更在于其保守主义契约观和市民观。现代社会契约论来自法国理论家卢梭。卢梭提供给我们的那种以平等为基础的契约论已经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立国的基本公理,但是,回顾德国现代思想史,默泽尔和莱贝格却提供给我们另一套契约论,与卢梭形成鲜明的对照。
默泽尔在论证等级制度和贵族特权时率先使用并改造了社会契约论。他把国家看作是相互关联的股份公司。事实上,股份公司这样的比喻在洛克的著作中就出现过,默泽尔是为了适应启蒙语境才延续了这个比喻。不过,默泽尔有意识地把社会契约论中固有的批判理性进行转化,把合法化的等级、不平等和农奴身份看作是统一的系统。通过这样的方式,默泽尔使得中世纪宗团主义与启蒙的政治理论和解了。
默泽尔提醒我们关注国家和股份公司的相似性。对于国家来说,股东是土地上的原有居民,他们集合起来组成一个土地公司(Landaktie),从而自我防卫。人们对公司的分成取决于他们拥有土地的大小。股东们掌控全部、一半或者四分之一的股份。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公司的原有的股东为第二梯队或者第三梯队腾出空间。这些后来者没有土地作为担保,他们的分成取决于他们的个人贡献。而城市居民把金钱作为社会保险,至于那些既没有钱也没有土地的人,就使用他们的身体建立契约,因此成为农奴。
通过这三个契约,默泽尔感到自己找到了从贵族到平民,从自由到从属这样多等级社会的起源。以这样的视角,国家并不是一个公共价值的存放处,而是保护财产的“消极”制度的契约。不管是土地、金钱、身体或者灵魂,都遵从一个统一规则,那就是:以最小的成本操作公司的生意。这样,就没有股东会抵押超出国家和公共所需求的东西,这样才有自由和财产的最大化。也只有在这样的假设下,国家才是一个受到限制的企业,也就是说,君主并不是为所有个体谋福的,他只是土地所有者的君主。只有那些国家的分享者以及他们的后代才能加入所谓的股份公司,“仅仅热爱人性和宗教,并不能使某个人成为该种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所犯的最明显的错误就是,把股东、公民与人、基督徒混淆了起来。”[1]这些原初契约一旦建立,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就被纳入到土地或者公司之中。[2]
原初契约一旦建立,“个人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愿”,即使原初的契约是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订立的,即使它可能仅仅是一个假设。默泽尔拒绝一切机构改革。和霍布斯不同,默泽尔创造了强制性的但并不单一的制度结构,他保留的是等级制的观点,而非绝对君主制的观点。通过改造社会契约论,默泽尔似乎能够提供给我们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差异性的合法性体系。奖励和惩罚,都依据人们在国家中所分享的类型和大小而定。换句话说,这种理论以财产和合法性的名义,提供了攻击平等的理论基础。平等,就像真理一样,是位于人类的现实制度之外的东西。在名为《论真实的与形式的法律》文章中,他把真理与合法性进行了对比,得出了结论。认为最终的真理由上帝和教会定夺,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定夺的。换句话说,在默泽尔的眼中,没有什么自然权利能够使得国家发生改变。为了以宗团主义的视角解释平等,为了谈论群体中的而非个人之间的平等,默泽尔不得不区分法律和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他强调,不可能通过个人来创造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国家是由人和非人组成的,因此,每个人只获得其应有的合适的权利。通过否认个人的法律权利,他坚持人要在家庭、宗团和等级之中,以获得其应得的分层的权利。贵族要求获得自己的合法地位,穷人也要获得自己的。死刑对于农奴是必要的,因为他们的身体仅仅是国家股份中的一股。而对于贵族来说则不是这样,因为他们契约的基础是他们的土地和尊严。
默泽尔把不平等的正当化与自然权利传统中的契约论结合起来,使得他吸引了启蒙运动中那些以某种方式相信精英和特权的许多人。这样,他就联系了两个不同的概念世界,并且使启蒙运动后期以及整个19世纪有关宗团主义的争论变得不朽。
到了莱贝格这里,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就更加彻底。在莱贝格看来,社会契约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建立在所谓“人民”的一致表达上,其基础是卢梭著名的“公意”概念。可是,“公意”究竟是什么呢?莱贝格对于诸如“人民”(people)和“主权”(sovereignty)这样的术语的含糊性感觉到愤怒。谁是政治生活中的“人民”?每个个体是否同全体一致?多数是否代表整体?一个开明的少数派是否表达了每个人的“真实的”需要?主权可能意味着一个完全随着“客观的”公意不断变化的概念。在通过人民自愿行动结合的政府起源的社会契约理论中,这些概念多么模糊。莱贝格认为卢梭的这个理论是非历史的,并且本质上自相矛盾。
不仅如此,“公意”达成的过程也是充满问题的。莱贝格敏锐地发现,要通过社会契约论所做出的决策,要实现“公意”,最终都要涉及“人民”的全体一致、多数决定原则,多数和少数的问题。在莱贝格看来,多数同意并不意味着合理,多数决定也并不意味着价值或者道德上的优先,有些时候意味着策略和功利的优先,这不能够作为民主的原则。应该注意到,莱贝格的反对意见主要建立在实践和道德而非逻辑的基础上。他认识到这样的事实:革命通常被少数人决定,雅各宾党人代表“法国人民”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他认为革命的暴力计划必然激起以暴制暴、以暴易暴,这没有留下有帮助的革命者,反而培养起了许多暴众。
莱贝格认为卢梭的整个政治理论建立在对“抽象的理性的公意与具体直接的众意进行两相比较之上”。“公意”应该胜过“众意”的主张,本质上是认为社会应该按照客观的伦理标准,而非它的成员的主观意志进行管理。莱贝格相信,他所指责的革命的所有罪恶——公意、社会契约、平等和自然法等,都源于一个共同源头:18世纪启蒙运动中流行的形而上学。与牛顿曾经用于解释物质宇宙的理性演绎模式一样,这种方法预设存在一个可以用于解释社会的普遍有效的自然法则。莱贝格认为,它的崇奉者显示了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傲慢:他们对于历史发展缺乏尊重,他们轻蔑地忽视不能符合观念的任何事实。简言之,他们是拒绝看到世界实际状况的教条主义者,并且很容易走向暴力。
在不平等的契约论的前提下,达成契约的个体当然也是不平等的。这也就涉及莱贝格另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市民概念。“人”是太过抽象的概念,从来不能引起莱贝格的好感。更何况,莱贝格认为平等作为一个教条是一个有害的形而上学抽象物,它同所有历史经验事实相矛盾。紧步默泽尔的后尘,莱贝格认为,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包括罪犯、精神病患者和婴儿的“人”这一范畴,而是享受权利与他拥有财产成正比的市民。
莱贝格用具体的市民代替了抽象的“人”。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作为法国大革命的反对者,莱贝格的市民概念首先与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民”概念相对应,作为对法国大革命的拒斥,莱贝格把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寄托在拥有财产的具体的市民身上。另一方面,市民也不同于专制主义中的贵族。对于莱贝格来说,贵族对于社会的统治是一个公理性的事实,不可改变,但是,为了在18世纪的背景下继续捍卫既有的社会结构,莱贝格认为应该减少贵族的排他性,吸取英国制度中的代表政治因素,强调市民在官僚政体中的作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莱贝格的市民观具有精神性的因素。对于莱贝格来说,市民精神与民族精神相联系,市民精神的特质也就体现为一个民族的特质,一个国家的特质。而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市民精神、民族精神则具有本质性和规定性意义。和当时流行的启蒙思想不同,莱贝格并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到经济层面或者政治层面,而是突出市民精神的建构性和决定性意义。莱贝格以及他的朋友们努力把市民精神植入汉诺威的现实制度当中,促使汉诺威发生现代转型。
默泽尔、莱贝格的契约观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中世纪传统的理论体系,特别是莱贝格,作为默泽尔的下一辈人,他比默泽尔更加脱离了中世纪的宗团主义。他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考、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构想,已经嵌入了现代思想路线当中。莱贝格的契约观,事实上是遵循着保守主义的思路,为汉诺威,乃至德国提供了另一条现代化路线。
[1] 请参看Jonathan B.Knudsen,Justus Möser and the German enlightenment,Cambridge Press,2002.
[2]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