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前沿问题(2015)
- 顾功耘 罗培新
- 2771字
- 2020-07-09 15:27:25
五、结语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现阶段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和重点。首要的前提和关键是,要准确把握并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政府行政干预范围太广,行政垄断的力量过强,政府和市场的职责定位不清晰。“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本质上是从制度层面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审视、定位,在法治基础上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晰权力边界,确立法治经济,体现了我国对市场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原理的认识,反映了我国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
[1] 张华松,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 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2014年3月在接受《中国社会科学报》访问时针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出论断,认为二者间需要一个平衡,但这种平衡在各个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又各不相同,因此这个问题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参见姜红:《不平等现象加剧是新兴国家面临的一大挑战——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哥伦比亚大学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4月28日。
[3] 〔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页。
[4]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18页。
[5] 参见张明澍:《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载《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
[6] 参见〔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7] 参见姚佳隆、高超:《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经济学家眼中的政府定位》,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3期。
[8] 参见何秉良主编:《新自由主义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9] 〔美〕史蒂文·科恩、威廉·埃米克科恩:《新有效公共管理者》,王巧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0] 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7页。
[11] 参见张传辉:《基于新凯恩斯主义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载《行政论坛》2011年第2期。
[12] 〔美〕斯蒂格利茨:《发展与发展政策》,纪沫、仝冰、海荣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13] 参见曹冬英:《西方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钟摆运动及其启示》,载《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14] 〔美〕罗纳德·哈力·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4页。
[15] 参见杜飞进:《论政府与市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6] 参见魏静茹:《新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历史和未来——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武力》,载《理论视野》2014年第4期。
[17]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18]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41页。
[19]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23页。
[20]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68页。
[2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3页。
[22]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
[2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
[24] 同上书,第373页。
[25] 《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59页。
[26] 同上书,第659—660页。
[27] 同上书,第661页。
[28] 参见《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03页。
[29] 同上书,第1253—1254页。
[30] 同上书,第1732页。
[3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选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6页。
[32] 参见何树平、刘凯鹏:《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新要求》,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3] 参见王春业:《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
[34] 参见陈鹭:《法治语境下中国政府与市场边界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35] 参见林毅夫:《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36] 参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37]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九版)》,萧琛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4页。
[38] 参见沈敏荣:《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思考》,载《政法学刊》2000年第2期。
[39] 参见魏礼群:《正确认识与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年第5期。
[40] 参见李昌麟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41] 参见龚晓峰:《法无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模式介绍》,载《中国党政干部沦坛》2014年第9期。
[42] 该意见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另一类是限制准入类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43] 李克强总理于2014年2月11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谈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时明确指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我国政府总理对“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现代私法自治法律原则首次正面、明确的回应。
[44] 参见张淑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法治精神解读》,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45] 参见王利明:《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载《北京日报》2014年9月22日。
[46] 参见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
[47] 参见王春业:《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
[48] 参见苏丽芳:《政府权力清单与经济法权力干预耦合研究》,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49] 参见关保英:《权力清单的行政法构造》,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50] 参见刘云亮:《权力清单视野下规制政府有形之手的导向研究》,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
[51]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9—190页。
[52] 参见吕天玲:《“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之争》,载《决策探索》2013年第23期。
[53] 参见崔浩、桑建泉:《责任清单制度的建构理念与责任关系》,载《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6期。
[54] 在2014年9月10日的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政府治理的三张“清单”,即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参见《李克强详解施政清单: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9-10/6578987.shtml,2015年12月20日访问。
[55] 参见郭人菡:《基于“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简政放权模式分析》,载《行政与法》201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