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整功能——经济法语境下的思考

姜丽丽[1]

一、引言

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中,经济法奠基于市场经济,为国家干预市场与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而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体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2]亦即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无形之手”之职能。因此,经典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市场或经济的法。[3]在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上,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和政府为恒定的一方,包括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以及中介组织则为另一方,而后者在某些条件下又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可视为国家在一定领域的替代物。对于司法在经济法语境下与市场、政府之间的关系,现有的研究着墨不多,学界对此也主要围绕与市场秩序规制有关的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诉讼案件展开。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司法仅起着协助经济法实施的辅助作用。然而,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历程,司法的个案裁决乃至规则确立,出人意料地发挥着经济法意义上的“调整”[4]功能。本文拟通过梳理三十余年来司法工作的整体脉络,力图展现司法在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的调整思路,以更客观、全面地评价司法在“政府—市场”关系构建中的价值,以及司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