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三十年:中国梦与个人梦

陈 新[1]

内容摘要 三十年,宪法是中国梦的保障者、推动者。宪法文本确认了国家富强是国家首要目标,确立的政治制度得到全面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意识成为公民的重要意识。三十年,宪法也激发了社会成员的个人梦。宪法确认的市场经济唤醒了个人自由意识,确立了个人自由的正当性,也创造了多元思想文化。未来,中国宪法应该努力实现中国梦与个人梦的协调与融合。要建立公平正义的宪法体制,完善宪法公民权利体系,落实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 宪法中国梦个人梦

三十年,从1982年至201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融入社会生活的过程,也是宪法功能作用逐渐突显的过程。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宪法能这样持续、有效地发挥深远、巨大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的性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实践效果却是明显的。在其众多影响中,宪法正成就中国梦[2],激发个人梦[3],促进中国梦与个人梦的融合。在梦想的追逐过程中,中国宪法也被渐进地塑造。

一、现行宪法三十年,促进了中国梦的实现

国家独立、民族富强是近百年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主旋律”,作为政治运动组成部分的宪法历史当然也受其影响。甚至于中国宪法产生也是清政府“救亡图存”的产物。因此,近代中国虽然出现了分别以突出君上大权、民主共和以及军阀特权为政治取向的各不相同的宪法,它表现了近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所呈现的差异。但政治取向的不同并不能掩盖这三种宪法在表达近代中国宪法的宪法价值观方面的一种共同特征,那就是近代中国的制宪者都将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独立作为立宪的首要目标。[4]中国的屈辱历史,使中国人形成了强烈的民族情怀,希望国家、民族能强盛于世界之林。这种情怀甚至已经内化为国民性格。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实现了国家主权的独立,但经济文化上的落后依然是中国人心中的伤痛,因此,振兴中华,赶超英美是国家首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国内的和平环境,特别是执政党对社会发展规律及国情的正确认识,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使这种梦想正在变成现实。三十年来,宪法不仅是国家富强的见证者,也是保障者与推动者。

(一)宪法文本确认了国家富强是国家的首要目标

与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法文本相比较,包括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前几部宪法相比较,1982年《宪法》更加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明确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修改,明确表述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修改不仅直接表明了“富强”是国家首要目标,而且也说明,与民主、文明相比较,富强更重要一些。这也说明,国家富强是所有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行为的最终奋斗目标,它成为制约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准则。另外,宪法文本还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实现国家富强目标的具体方针政策,包括实现国家富强目标的指导思想、经济措施等内容。

实现国家富强之所以成为现行宪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因为追求国家富强一直是执政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并且已经上升为执政党的基本路线。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在国家中的地位,使得宪法的指导思想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基本路线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党的基本路线往往直接表现为宪法的指导思想。[5]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虽然执政党的基本路线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也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如,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观、和谐社会,等等,但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都是强调经济发展、国家繁荣昌盛。近年,随着执政党治国理政经验的进一步成熟,对人类社会及国家发展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国家发展长远目标,具体称为“三步走”发展战略,目前已初步实现第一阶段目标,即,实现人均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另外两个是“双百[6]”目标还有待进一步努力实现。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将现行宪法称为“小康宪法”[7]。作为执政党方针政策法律化的宪法通过条款多次的修改,使党的这些重大方针政策在宪法文本中得到及时体现,也使现行宪法能集中全面反映执政党的基本路线。

(二)现行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

我国1982年《宪法》不仅通过文本形式确立了中国梦,而且通过宪法制度,使国家富强的中国梦有了制度保障。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宪法确立的富强目标,需要有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只有适宜的政治制度才能保障富强目标的实现。现行宪法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政治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政治制度是有利于国家富强目标实现的。人大制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国家权力相对集中在中央,在上下级国家机关权力关系中,下级或地方权力都是由中央或上级授予的。这种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及权力分配与运行原则,保证国家的正确决策在全国范围内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第二,地方国家机关或下级国家机关享有一定自主权和支配权。中央集权并不意味着地方完全没有自主权,在一定范围内它们也享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第三,这种政治制度保证中央与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避免制衡产生的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十年来,宪法确立的人大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这包括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据宪法规定形成制度性的开会习惯,履行了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的职权,每五年顺利完成全国及地方国家机关的换届选举,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重大事项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政治生活的有序化,不仅是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体现,也是宪法发挥作用的体现。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我国宪法确立的特殊政治体制,才使我国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并且短时间内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

(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在社会成员头脑中逐步提高

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这包括社会成员的意识、观念。而法律意识应该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对法律的情感、态度、认知及判断等主观意识。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司法直接适用效力,不能成为解决具体纠纷的裁决依据,但宪法通过具体法律的制定,通过领导人的职权行为,还包括一系列公共话题,如,领导人的法律知识学习、经媒体报道的宪法事例,等等,使宪法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宪法内涵的精神、价值及基本原则、具体规则等也逐渐为社会成员所熟悉了解。

法律是国家文明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富强的重要手段。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更需要公平正义的规则。宪法意识的普及和提高,不仅意味着社会成员观念的改变,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健康发展,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它使社会成员树立了规则、权利意识。正是这些观念的传播使社会经济发展有了强大的动力,也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秩序。

只有具备了规则意识,才可能产生规则行为。宪法意识在强调规则的重要性的同时,还在全社会树立了规则正当性的观念。在一系列关于特定宪法行为、宪法事件的热点问题、公共话题的讨论中,宪法应该是法律的法律,是法律正当性的根据,已经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这种观念的确立能保障宪法规定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得到遵守与执行。

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过程中,产生于西方自由主义文化背景下的宪法逐渐中国化,显示出以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为基本价值的特征与运动规律。

二、现行宪法三十年,激发了中国人的个人梦

改革开放中制定的现行宪法,不仅实现了国家繁荣富强,也激发了中国人沉睡的个人梦想。与蓬勃发展的经济相适应,宪法实施也使个人权利、自主、自由等意识逐渐被激活并得到传播。

(一)依据宪法实施的市场经济,唤醒了中国人沉睡的自由意识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长期的封闭、专制、落后,包括特定时期的国家优先思想,个人自由的天性不能得到充分的释放,个人自由成为中国人的稀缺资源。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随着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的实施与发展,以等价、自由交换为特征的商业活动在全社会逐渐普及,与商业行为相关联的商业文化也开始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契约、财产、自由、平等等观念也开始在全社会传播,传统文化中的身份、等级、封闭等观念受到强烈冲击。个人利益的维护与发展在商品经济大潮中成为人们行为的自觉选择,自我意识比以前的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强烈。

与经济的不断繁荣发达相适应,政治上也出现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职能方面,强调国家权力性质的服务职能,弱化统治职能;国家权力结构方面,强调放权,要给予下级、基层更多的自主权;权力运行方面,要求权力运行过程中应遵循基本程序。国家权力的这些变化,使政治国家放松对社会的控制。这种相对宽松的政治氛围,也为公民个人自由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

(二)宪法文本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确认了个人自由的正当性

宪法文本对公民权利的确定,应该说不是我国现行《宪法》独有的特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几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权利,甚至有的宪法还规定了一些现行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五四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罢工自由”,而现行宪法却没有这些权利。但相比于前几部宪法,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现实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反映,具有现实的物质、文化基础。因此,这些宪法权利更能转化为现实实践。

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权利转化为个人自由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其他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进一步具体化,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当时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二是宪法权利被公民直接转化为个人行为与利益。主要是指由于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增强,在正确理解宪法相关条款的基本精神与含义的基础上,指导自己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公民各种维权事件,应该说是公民宪法权利运用的生动体现。

近年,根据实践发展,还修改完善了宪法文本中关于公民权利的相关条款。如,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还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这些内容的修改,一方面说明宪法对现实生活的积极回应,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使获得了正当性、权威性。

(三)宪法确认公民权利的实现,催生了个人自由所需要的多元文化

伴随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也逐渐得到实现,如言论自由、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文艺创作自由等。在市场全球化背景下,这些权利的实现与发展,不仅需要文化的多元性,而且也催生了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各种思想观念、思潮被传播、介绍到国内,国内也发展产生新的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并被传递出去,传统社会中一元化思想观念被打破。而社会成员利益的多样性为文化思潮多样性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土壤。宪法三十年实施过程,也是中国多元文化初步形成的过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思想虽然还是得到官方认可的主流思想文化,宪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中国传统文化、西方自由主义等思潮也逐渐成为一些社会成员认同的价值理念。

在多元文化已逐渐成为当下中国社会客观事实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实现自己的梦想有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指导思想。文化的多元,不仅提供了宽松的文化氛围,带来思想的开放与开明,也为人们的梦想提供了想象空间。个人梦想的产生及其实现都需要文化的滋润,多样化的文化思想为个人梦想提供充足的养分。正是与宪法三十年相伴随的中国思想文化的逐渐多样化,才使这个时代成为一个伟大的时代,造就了一个又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杰出人物,他们不仅实现了个人梦想,也成就了国家、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三、中国宪法的未来:中国梦与个人梦的协调与融合

在两个“百年目标”计划的指引下,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依然是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主要奋斗目标,因此,中国梦也是我们宪法的主要精神,但,已经苏醒的个人梦想将强劲地在现实生活中生长并影响到中国梦的实现。如何实现中国梦与个人梦的协调与融合应该是中国宪法未来的重要课题。

虽然在宏观、整体与长远上来看,中国梦与个人梦之间是一致与协调的,只有个人梦想得到充分实现,国家梦想才能有现实动力,个人梦想是国家梦想的动力与源泉、归宿。当然,国家梦想也是实现个人梦想的平台与基础。但特定时空条件下,针对个人、集体、社会等具体相互关系时,还是经常发生各种利益冲突,如何认定及协调这些矛盾冲突是需要法律(包括宪法)通过确定相关体制、制度来解决的。

(一)建立公平正义的宪法体制,激发社会成员强大的爱国热情

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国家,是因为国家能提供人们“安全、秩序、正义”的需求,而正义应该是国家最基本、本质的特征。正如奥斯丁所言,如果没有正义,国家就和抢劫集团没有区别。抢劫集团虽然也有安全、秩序,但它们却没有正义。正义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个人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样,但本质是指一个国家应该满足个人和团体生存所应该得到的最基本的需求。正义既包括分配资源的方法,也包括分配资源的结果。方法是公平交易,结果是承认所有的个人及团体能够平等地享有一些基本的权益,并且在他们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当人们得到了相等的机会,拥有了基本的权益,那么他们就认为这个国家是正义的。[8]正是因为国家能提供正义的需求,所以社会成员才热爱这个国家,国家在社会成员心目中才有权威。

宪法对国家正义形成的贡献在于,构建符合正义原则的国家权力结构,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实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服务性。具体来说,国家权力横向配置应该体现权力的制约性,防止权力的集中与垄断,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方面,应该体现权力的便捷与效益,减少权力的层次与环节,具体权力运行中,权力应该严格依法定程序行使,坚决杜绝权力滥用行为。

现行宪法在未来发展中,在国家权力设计方面应该进一步发挥其规范权力的功能。具体来看,在国家权力顶层结构中,要突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如,要落实、完善人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的监督与制约,在纵向方面,要逐渐减少权力的层次,降低权力运行成本,增强权力的效益,同时调整权力的横向结构,如,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等。这些权力配置的改革,将极大地增强国家权力的正义性。

(二)完善公民宪法权利体系,充分保障公民利益诉求

利益是权利的内容,自由是权利的外在形式。宪法确认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利益的尊重、保护与发展,也是国家对公民的承诺。

人类社会文明进程表明,随着时代发展变化,个人利益及行为方式也会不断增加和调整,国家应该通过宪法文本及时确认公民权利,为公民实现自己的利益提供正当性、合法性依据,使公民行为能得到国家保护,其尊严、价值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

宪法三十年,公民宪法权利有一个直接或间接的发展趋势,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经济,应该也是间接确认公民私有财产权;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制度的完善、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征收的限制等应该是直接确认公民相关权利。

这些权利的确认有效维护了公民个人利益,但与不断高涨的公民权利意识,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所需要的公民地位相比较,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公民生命权缺乏直接规定,与户籍制度相关的迁徙自由、与劳动权相关的罢工权、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环境权等都没有直接规定。这些宪法权利的缺失不仅使公民权利体系不完整,也使公民利益的实现受到限制,阻碍个人自由、尊严、价值的实现。

(三)落实宪法监督制度,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中国梦的载体,也是个人梦的载体,既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也是国家强盛的后盾。保障宪法实施应该成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基本共识。实践中,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明显的问题是,宪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监督的主体,但至今缺乏有效的行使,致使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违宪事件、违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

宪法监督制度的缺失,不仅损害宪法权威,也削弱了宪法功能,国家富强和个人尊严的实现都受到阻碍。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事隔十年之后,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这些讲话说明,我国宪法实施还存在一些不足,加强宪法实施应该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也说明,保障宪法实施具有紧迫性、重要性。

在实践中,我国通过具体立法开展了相关的探索,如,《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有关条款具有一定宪法监督性质。在学术界,一些学者就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多种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议。这些探索与研究虽然有重要的价值,但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相比较,依然还有很大距离,推进我国宪法的实施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赖伟能)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 中国梦是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为首要目标。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对此多次进行阐述,2012年11月29日,他在参观《复兴之路》基本陈列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2013年3月17日,他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闭幕会上指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3] 个人梦是指以个人自由、价值的实现为最高追求。个人梦与中国梦有联系也有区别,参见周志刚、张婷、刘洪侠、张建伟:《将“个人梦”融入“中国梦”,为中国梦凝聚青春力量》,载中国青年网,2013年5月8日。

[4] 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5]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6] 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7] 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8] 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