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法评论(第八、九合卷)
- 刘茂林
- 2字
- 2021-03-25 08:51:46
特稿
从“五四宪法”走过来的法治梦
蒋碧昆[1]
时光荏苒,岁月飞逝。转眼间,“五四宪法”已经悄然走过了一个甲子。纵然已离我们远去,但其法治的精神在“八二宪法”中得以明显地贯彻和彰显,这也不失为一件幸事。作为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经过了郑重的起草工作而完成的,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原则贯穿于宪法制定的始终。而我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首届毕业生,也有幸参加了“五四宪法”草案的编辑和整理工作。
记得1954年我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以后,就被分配到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中南政法学院是全国第一次院系调整后诞生的高等法律院校,当时正在筹办本科,急需师资。到学校不久后,中国人民大学办教师进修班,我就又回到了母校进修国家法。在我进修期间,宪法起草委员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师生参加制定宪法的相关工作,通过联系介绍,我被分配到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的秘书组担任临时编辑,主要工作是和一位姓周的同志把来自全国各地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大至大政方针,小至标点符号,均要予以记录。在这次由1.5亿人参加的讨论中,人民群众一共提出了118万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而我当时也整理了14大本笔记,分成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大类。
在我们工作期间,办公室主任田家英同志会时不时地来指导一下我们的工作,传达一些会议的精神,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要求,当时感觉他既随和又严谨。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关于国家主席的设置问题,我们工作人员那时对中国国家主席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有什么区别也有一些疑问。而田家英同志转述了董老(董必武)的意见,董老认为设置国家主席制度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为实际,二是需要,三曰经验。经验主要是指,中国有设置国家主席的习惯,可是用习惯一词不妥,所以是经验。其特点是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除此以外,田家英同志还给我们转达了毛主席对于宪法文风的要求:“能听的人听得懂,能看的人看得懂。”让老百姓都能理解宪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当时由于怀仁堂空间有限,我们工作人员就坐在中南海的紫光阁小会议室里听大会的广播。刘少奇同志在大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在报告的第三部分,他就讨论宪法草案时提出的各种意见作了专题的说明。首先对于涉及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应当另作处理;其次对于采纳了的群众意见,宪法草案作了相应的改动,既有内容方面的,也有文字和修辞方面的;最后,对于一些意见不够准确和宪法不宜作出规定的就没有采纳,比如有些人提议在序言中详细地叙述我国的革命历史;有些人提议在第5条中列举我国现有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时候,还应当提到国家资本主义;有些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当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样设立常务委员会;还有些人提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我国疆域的条文,但是刘少奇同志都一一说明了未加采纳的理由。这样的做法,态度是负责的、慎重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精神,也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使宪法内容臻于完善,而且深入人心,与通过的宪法条文一样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
1954年9月20日,宪法三读通过,当周恩来总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时,全场热烈鼓掌,大家的喜悦和激动之情也溢于言表。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不久,我就结束了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进修,回到中南政法学院继续从事宪法专业的教学工作,同时自己也成了宪法知识培训的骨干,几乎走遍了湖北省各个地区,为当时绝大部分的县市领导干部宣讲宪法。1957年,本着普及宪法知识的目的,我编著了第一本宪法普及读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反响很好。
我觉得,“五四宪法”在那时已经是非常先进的,这既与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与正确领导有关,同时也是全国各族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五四宪法”的通过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五四宪法”是顺应时势与民意制定通过的,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共同纲领只是一部临时宪法。“五四宪法”不仅是巩固政权所需,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所系。尤其是关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更是一大突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次,在今天看来,“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立宪经验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必须充分运用与发挥。最后,“五四宪法”具有重要且良好的示范作用。我们知道“八二宪法”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制定的,这说明其中的相关规定是符合时代要求和群众需要的,这也是其价值的最好体现。
我们在肯定“五四宪法”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并没有得以良好地实施和执行,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经验教训可借鉴的。首先,我们应当依法治国,根除封建主义的等级制、家长制和特权思想以及官僚主义的遗毒。其次,到了1982年《宪法》修订的时候,大家才有了对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思考和设置,这个问题在1954年《宪法》起草的时候,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人提到过,而这个制度正是宪法能否实施的重要保障。这也是“五四宪法”的一大缺憾。最后,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我党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总之,我们要珍惜这个国家,珍惜宪法,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不要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重温六十年前国家制定的根本大法和确定的立法精神,回顾新中国宪法发展史走过的坎坷不平的道路,欣逢法治春天的来临,真是感慨万千。典范犹存,光辉的历史文献正激励着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创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赖伟能)
[1] 湖北省宪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本文系蒋碧昆教授口述,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庄培彩同学整理而成,曾以《从“五四宪法”走过来的法治梦》为题署名发表在《人民日报》(2014年9月19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