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发起国及其动机

制裁是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的对外手段的主要部分,只迫使受制裁国按特定方式或途径行事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制裁表明了发起国想要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决策过程,但通常是以避免采用军事手段的慎重的方式来补充外交上的批评。

在我们所引用和分析的文献中,实施制裁的国家大多数是主张积极外交政策的大国。当然也有一些邻国之间的争斗,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的争斗;从20世纪50年代持续到1984年的西班牙与英国关于直布罗陀的争斗;1989年至1990年印度因为尼泊尔与中国关系密切而与之发生的争斗;20世纪90年代希腊与阿尔巴尼亚因为后者境内的希腊族裔社团(Ethnic Greek Community)领导人被关押而发生的争斗。但是,大体上,一些大国,尤其是美国会明确地实施制裁,因为它们十分强大并能在全球范围内影响事件。集体制裁的例子——如1935年至1936年国际联盟对意大利的制裁;1965年至1979年联合国对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旧称)的制裁;二战期间盟军对德国和日本的制裁以及1990年联合国对伊拉克的制裁——这些集体制裁通常是由于大国谋求其同盟国的合作而发起的。这一规则的主要例外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联合国或非洲国家组织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实施的集体行为。

“显示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了许多国家实施制裁的推动力。对于美国而言尤其是这样,美国频繁使用制裁手段来显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领导力。美国总统似乎非得戏剧性地声称(dramatize)他们对他国(受制裁国)的不义之举或恶行的反对不可,即使改变他国行为的可能性已经十分渺茫,美国仍会发动制裁。在这些案例中,实施制裁的原因是:不制裁的代价——国内和国际对美国的能力或其欲发起制裁的意愿失去信心——看起来比实施制裁的代价还要大。确实,国际社会经常希望美国有这样的举动,以显示其在道义上的愤慨(to demonstrate moral outrage)以及打消同盟国关于美国是否会遵守其国际承诺的疑虑。这种道德以及心理因素对是否实施制裁的决定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即使这难以用文字记录下来或难以量化衡量。

“威慑力”——即制裁发起国通过提高实施冒犯行为的成本以阻止他国在今后做出相关行为——是实施制裁的另一个频繁引用的原因。在许多案例中,例如1980年至1981年美国在阿富汗制裁苏联的案例。然而即便有可能,也很难判定制裁措施是否能有效阻止苏联在那以后不做出冒犯美国的行为。在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Mikhail Gorbachev)的领导下,苏联戏剧性地改变了其对内和对外政策,但很难把这一历史性的变化归因于美国对其制裁所产生的效应。

高调的(High-profile)制裁可能有助于实现重要的国内政治目标,从而掩盖了改变他国行为的努力。正如后来担任英国反对党领袖戴维·罗伊德·乔治(David Lloyd George)对1935年闻名全球的国际联盟制裁意大利的事件的评价:“国际联盟前来拯救被意大利征服的阿比西尼亚为时太晚了,但他们在紧要关头救了英国政府。”(Rowland 1975,723)。在今天看来,类似的怀疑是恰当的。[9]为什么美国总统并不痴迷于展示其领导能力?为何不采取措施来影响全球事务?或者至少不采用公开宣战的方式强力反抗在国外的暴行?美国会采取强有力的回应措施,但并不想参与到流血事件中,这很容易掩盖了特定的外交政策目标。

回到20世纪早期的历史,(一国的)首相和总统通常发起制裁以回应国内的愤慨,并让公众为更严厉的制裁措施作好准备。在一些案例中,国内的政治目标是实施制裁的主要动机。制裁通常使公众受鼓舞,从而支持政府,抑或激起他们的爱国热情(如美国在二战之前向日本发起制裁),抑或满足他们惩罚不义之举的渴求。在最近发生的诸多制裁案件中,如赫尔姆斯伯顿(Helms-Burton)对古巴的制裁、伊朗和利比亚发起制裁的法案以及针对缅甸所发起的制裁,无论其对受制裁国产生怎样的效果,制裁发起国主要都是为了缓和国内支持者,作出道德的和历史的声明,以及向未来潜在的国际规则冒犯者加以警告。

国内政治因素对一国制裁政策形成的影响仍然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William H.Kaempfer和Anton D.Lowenberg(1998)提出关于制裁的公众选择分析模型,其指出贸易限制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有其背后的意味。为了支持他们提出的这一模型,Kaempfer和Lowenberg(1989)举的一个案例是:对于南非进行贸易限制的制裁制度更多地反映了来自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压力,而不是最大程度地危害其经济的策略。相反,Daniel W.Drezner(1999)总结了三个具有影响力的经济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均反对“国内力量是一国实施制裁的主要推动力”这一说法。他认为,制裁是“对外政策中一个有明确目标的工具,当关切到美国的巨大利益时,便会使用这一工具”。[10]

尽管我们不对“宣示性与工具性”(expressive-versus-instrumental)之间的争论发表意见,但是我们所作的案例研究以及在此提供的相关数据可以帮助学者们研究这些问题。类似的,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我们也不评价案例中所寻求的外交政策目标的价值。我们确实对这些外交政策目标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我们不确定众多读者是否十分渴望知道我们对诸如美国政府不支持桑佩尔(Samper)在哥伦比亚的政权、联合国揭露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目标的价值的集体评价。

总之,制裁发起国通过实施制裁传递了三类信息:他们向受制裁国传递的信息为不能饶恕受制裁国的所作所为;向同盟国传递的信息为他们会说到做到;向本国民众传递的信息为政府会为了捍卫最重要的国家利益而作出切实行动。

发起制裁的动因和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目的——惩罚、阻止和恢复——之间的相似之处是确定无疑的。发起制裁的国家,就像监禁囚犯的国家,可能认为使囚犯恢复正常生活的希望难以实现,但他们可能十分满意于已经实现的惩罚和所阻止的目的。然而,在判断制裁成功与否的时候,我们的考察仅限制在制裁是否使受制裁国的政策、行为或政权等方面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