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处理实务参考
- 谢纪泓
- 658字
- 2021-03-25 09:07:25
第二节 法律效力及适用原则
一、法律效力
立法法对法的适用规则作了专门规定。法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一般法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对象上以及立法事项上所作出的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特别法则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规范,如《铁路法》。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要遵守所在国的法。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的,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二、法律适用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主观臆断。只能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标准,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全体公民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适用规则?(站、车)
2.什么是法律适用原则?(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