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谨慎签订FOB条款

FOB是指卖方负责备好货、装船、出口清关、凭单交货、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及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投保、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付款赎单接货、负责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及风险。该方式下,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因此,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若合约中约定的方式为FOB,则外贸双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由买方企业指定船公司或承担货运代理引发的运输风险及单据结汇风险。

(2)商品的实际控制权不易被掌握。在FOB下,商品的提单并不一定在卖方手中,因此卖方发货以后,却无法获得提单,就会造成极大的风险,此时若买方不断寻求信用证中的不符合点而进行退单或拒付,那卖方可能最终会面临钱货两空的损失。

(3)船货衔接不到位。在FOB下,因为由买方租船订舱,而货又在卖方,此时,若卖方未及时备货及装船,而买方按期派船,则卖方应承担所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相反,若因买方派的船只提前或延迟到达,此时产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责。

(4)出口商面临从出口货物起运地到船舷的风险。在FOB条款下,货物的保险由境外买家负责,因此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无须为货物投保,但FOB条款下的保险范围仅仅为货物过船舷后的货物风险,因此货物若在过船舷之前发生灭失或损坏,那相关损失就完全由出口企业自己承担。

针对以上FOB下进出口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规避。

(5)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在我国注册的货运代理公司。应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约定其在进行订舱订船相关运输事宜时的权利和义务。在货代公司取得海运提单后,出口企业可以要求其将海运提单交出。以防国外进口方没有按约付款时,可以利用海运提单处理货物,尽量减少损失。

(6)适当投保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针对出口企业的多种风险提供的政策性保险品种,出口企业可以适当投保,以较小的成本防范交易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当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事项时,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相应处理,否则可能会造成出口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7)要求在提单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FOB下出口企业因缺乏商品控制权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因此,在交易中,除了境外进口方全额付清所有货款以外,出口企业都应要求在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中填上自己的名称,而非境外进口方的名称。这样若碰到不利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借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为商品进行投保。为避免货物从仓库到船舷的风险,出口企业应对货物进行投保。如果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运输的,应选择有赔偿实力的货运代理公司,并与之签定货物运输合同。

(9)用C类价格条款替代FOB。可以使用如CFR和CIF等替代FOB,这种做法虽然会增加出口商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率变动的风险,但可以大大降低运输商品的风险,同商品本身的价值相比,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率变动的金额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