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战
- 计敏 肖亮华
- 4701字
- 2024-10-31 23:20:44
一、专项附加扣除基本规定
(一)专项附加扣除对象和扣除规则
1.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
(1)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则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4)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 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范围。
1)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2)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包括在民办学校、境外接受教育。包括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3)扣除方式。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以下两种扣除方式。
1)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
2)父母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有两个以上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比如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扣除50%。
(4)扣除主体。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扣除。
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5)扣除时间。
1)学前教育。扣除时间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法定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扣除时间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6)留存备查资料。
1)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标准。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3600元定额扣除。
职业资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注意:同一扣除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即可以同时享受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即当年纳税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最高额可达8400元。
(2)扣除主体。
1)一般规定。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2)特殊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作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扣除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扣除时间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且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上述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4)留存备查资料。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年12 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注意:商业银行判定首套住房贷款的规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扣除主体。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3)扣除方式。
1)一般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婚后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特殊规定。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扣除时间。该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扣除标准。不同地区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扣除主体。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扣除方式。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扣除时间。该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起租的当月至合同终止当月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规定要求,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扣除标准。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 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注意:纳税人的父母均年满60岁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也最多只能扣2000元。不按老人人数计算。
(3)扣除主体。
1)一般规定。由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为扣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特殊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由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扣除主体。
(4)分摊扣除的方式。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可以选择的分摊扣除方式如下。
1)由赡养人平均分摊。
2)由赡养人约定分摊额度。
3)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额度。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一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子女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5)扣除时间。该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6)留存备查资料。
1)独生子女,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扣除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的,可以分别按规定计算扣除。
(3)扣除主体,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扣除时间。该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时间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留存备查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需要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