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立医院医师职业伦理现状及社会动因研究
- 王燕
- 3986字
- 2020-08-27 12:01:32
前言
医学是在仁爱、公平的基石上建立起来的科学技术活动。医学伦理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既受到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影响,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医疗环境而变化。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说,医师所塑造的职业形象不仅代表了个人、医师职业群体的医疗行为和医疗表现,还代表了这个社会公众认知医学的符号。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自2009年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医药卫生体制不断深化,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对医疗卫生行业的要求越来越广泛。生命健康是保证生存质量和生命质量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迫切需要加强医师职业相关群体的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健康是人的根本,而作为健康守护者的医师,特殊的职业内涵对其提出了高于其他职业的伦理道德要求。
自古以来,很多人都认为一个好的医师既要有精湛的技术,又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我国传统的医师职业价值观在文化传承中对医师们便有“医乃仁术”“救死扶伤”等伦理要求。唐代孙思邈的《大医精诚》篇对医师这一职业明确提出过“精”与“诚”的要求,“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夫大医之体,欲得澄神内视,望之俨然……”西方医学一直遵循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也曾提出:“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患者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并杜绝一切堕落及害人的行为。”从职业伦理角度而言,医师这个职业既要求用科学的态度和科学技术去解救和帮助患者,又要求怀着人文精神对患者加以宽容和关爱。我国医师的职业道德一直受到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它的产生和发展均体现了我国自古以来丰富的医德伦理观,从而塑造了我国医师职业群体独具特色的道德品格和精深的医德理论。从《黄帝内经》到《医学源流论》都体现并世代传承了医者仁心仁术的职业伦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在促进卫生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对医师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建设也逐渐标准化、权威化。20世纪80年代初,医学伦理学的科研与教学方向逐渐被关注和重视,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召开讨论会,确定了我国医学道德的核心内容及规范。1988年10月,我国医学伦理学会通过了《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会宣言》。1988年,我国卫生部颁发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现已失效),该办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原则。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执业法规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法律规定,从此我国医师职业道德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然而,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到各行各业,随着网络信息高速传输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社会正经历各种利益和价值观的影响和冲击,社会模式在经历巨大变化的同时医学模式也在不断演变。对医务工作人员来说,在职业环境中会经历各种困惑和诱惑,部分医师对于医疗事业的社会价值及职业立场不坚定,仅仅把工作当作谋生的手段,盲目地追求个人利益和经济收益,进而导致职业道德缺失,引发不良的职业行为,最终陷入了无法正确处理利益的诱惑和职业信仰之间关系的重要伦理困境。因此,医师职业道德和伦理精神亟待重塑,并且必须得到重视,同时这也应该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长期工程。
近年来,尽管医疗卫生行业的制度规范对医师的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缺失了职业精神层面的道德约束力,缺失了内心自我约束的力量,外在形式的规范是不能发挥有效的现实作用的。很多学者基于医师职业的“医德”“公平”“良心”“修养”等问题,并结合医疗行业内部执行医德规范的情况进行了探讨。例如,董丽军、邓永诚在关于医务人员应具备的“五心”中指出,医务人员要具备真诚心、爱护心、关怀心、同情心和忍耐心;[1]达芳菊在关于医德修养的研究中指出,明辨诊疗行为的是非善恶,以患者为根本和发自内心的责任感和情感共鸣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内在的医德修养[2]。也有学者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层面,提出呼吁医德价值的回归,重建医患之间“平等信任、高度和谐”的信任体系,为社会转型期新型医患关系建立伦理基础。但在医学道德不断前进、医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传统医德观遇到诸多难题和挑战。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指医师和患者之间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是维护生命健康的必要条件。医师作为医疗行为的主导方,在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方面也应该体现其主导作用。无论市场如何冲击,医疗资源的公共属性对医师职业环境的影响也应当建立在患者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强化职业伦理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观念更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社会大众更好地利用优质的医疗服务,形成良好医患关系的医师职业伦理道德观,这也是针对医师职业群体实施科学管理的必然选择和必要手段。本书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力图探索、研究、回答这些问题。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来,我一直致力于社会医学、医学伦理及卫生事业管理领域的相关研究,较早地进行了大量的前期理论及实践资料的积累。2013年通过申请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主持并申报的调研课题“山东省34所公立医院住院医师职业伦理现状及社会动因调查研究”获得批准立项(编号:13CDYJ07),以此为契机,课题组展开相关的深入研究,本书的完成就是这一项目的核心成果。
本课题基于实证的经验资料分析,利用思辨的哲学视角诠释医师职业伦理的现状,理论与实证共同构建新时代医师职业道德应体现的伦理价值。课题组在山东省17个地市(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济宁、临沂、威海、东营、日照、泰安、德州、聊城、滨州、枣庄、菏泽、莱芜)选取34所公立医院进行实证调研,了解目前公立医院住院医师职业伦理现状及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构建医师职业伦理原则及原则要素模型,并对影响医师职业伦理发展的社会动因做出因素分析。为客观评价当前我国医师职业伦理道德,进一步规范医师群体的执业行为,充分认识新型医患关系及其影响因素提供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也为促进我国公立医院改革提供实证参考。
全文共七章。第一章绪论,阐述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与流程、采用的关键技术。第二章医师职业伦理道德的理论与困境研究,借鉴伦理学理论基础讨论适用于医师职业伦理道德构建的相关理论,对具有代表性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康德伦理学、罗斯道德规则进行原理解析,考虑到这些原理在医疗情境中的伦理现象,结合医师职业这一特殊领域学科的特质,归纳重组医师职业伦理道德的相关问题,提出我国医师职业目前在医师非专业行为与职业伦理行为之间的矛盾、医师个人利益与职业道德利益的冲突,以及患者期望与医疗服务现实间的差距3个方面的伦理困境。第三章医师职业伦理价值透视及研究范畴,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医患关系的需要、医学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现代化医学人才的培养模式的转变四个方面,对医师职业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及挑战做出了全面的剖析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医师职业伦理价值应当体现为社会各群体对医德作用和功能的广泛认同感,能够作为医师职业群体的行为先导和精神指引,能够推动医患关系、医医关系、医社关系的和谐发展,并对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仁爱至善的德性价值、公平正义的社会公益价值、以义制利的医疗合理价值及医疗服务的诚信价值5个方面的医师职业伦理价值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第四章医师职业伦理原则及要素模型构建,通过专家深度访谈及德尔菲(Delphi)专家咨询确定医师职业伦理的原则及要素权重,科学界定医师职业的5项伦理原则(V1~V5),分别为生命价值原则、善良(正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合理性原则、诚信原则,从中提取19个(F1~F19)要素,并对各要素做出相应内涵解释。第五章基于公立医院住院医师职业伦理现状的实证分析:首先,从实证的层面基于患者视角,调查公立医院住院医师职业道德满意度及伦理需求情况,在患者期望的住院医师职业伦理现状中发现问题、总结规律,了解患者对住院医师医疗服务水平的主观感受并做出客观评价及实证分析;其次,基于内部员工视角,了解相关职业群体对现行的公立医院医师职业道德的认知程度。第六章医师职业伦理的社会动因研究,从医患双方及社会层面的视角对医师职业伦理进行动因分析,立足医师职业立场、职业态度、职业素养及职业发展四个维度提出人文社会文化因素、市场经济的利益因素、医疗行业特点的因素、医师心理行为的因素、患者心理行为的因素、医师职业社会化因素、职业素养培育与制度因素、公共政策环境因素、医院管理制度因素、社会舆论因素10个方面的社会动因(D1~D10),从中提取22个(d11~d102)要素,并对各要素做出相应内涵解释。第七章研究结论与展望。
本书对推进我国医师职业伦理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从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也意识到医师职业伦理要想体现医疗服务的核心价值,关键在于相关职业群体的伦理规范是否在行业中深入人心,成为职业群体的精神坐标;是否能够真正地体现导向、实用、监督、评估的功能价值。
本书的结论表明,从职业伦理角度探索医师职业伦理现状是对传统医学德性研究的拓展。医务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整个社会都可以按照职业伦理原则来调整在医疗工作实践中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行为,引导医师职业群体树立积极的职业价值观,提高整个医疗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服务理念,真正实现“群众得实惠,医师受鼓舞”的政策目标。
本书的研究属于探索性研究,相关研究的结论在理论上是对医师职业伦理学研究的丰富和补充,在实践上可以为政府、医院和医师群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因水平和时间有限,书中不足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也期待各位读者和同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作者
[1]董丽军、邓永诚:“浅谈医生应具有的‘五心’、‘四要’”,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年第3期。
[2]达芳菊:“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