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市实战宝典:快速入门到精通
- 涨停之鹰
- 6971字
- 2021-03-28 23:08:01
2.7 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股市休市。交易时间内若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报价单位 股票、基金、权证的委托买卖单位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以手为交易单位,1手=100股,买入最低起点为1手,即100股,超过1手则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即300股、600股、1000股等,否则,就为无效委托,不予受理。
价格变化最小单位 A股、债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权证为0.001元;上海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圳B股交易为0.01港元。
零星股交易 如有低于100股的零星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星股。
T+1和T+0 是一种证券(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券(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券(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券(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可以马上用于买入股票等。
开盘价和收盘价的确定
第一,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三,上述两条沪市和深市的规则均相同,但是,在收盘价的确定方式不同。沪市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而深市当天的收盘价是首先通过14:57~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来确定,若是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是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才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作为收盘价。
第四,若是当日无成交的,沪深两市均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即时行情
(1)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2)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委托
(1)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买卖证券。
(2)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市价委托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根据市场需要,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上证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6)深证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系统不接受市价申报。
最优价: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竞价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上海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9:20~9:25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9:30~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深圳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在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20~9:25、14:57~15:00本所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单申请。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里,没有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是撤单申报作处理。
沪深两市在9:15~9:25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均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申报均在当日有效。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除了无涨幅跌幅限制的情况以外,一般股票涨跌幅为正负10%,其他风险警示股(ST股)和退市风险警示股(*ST股)的涨跌幅为正负5%。
成交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原则:在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连续竞价原则: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上述两条连续竞价原则沪深交易所均相同,不过,上交所还规定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深交所还规定成交价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涨跌停板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规定的不设涨跌停交易限制的情况以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ST、*ST股票的涨跌幅不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此外,权证类的涨停限制为: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在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只要股票没有被盘中停牌,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限制的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停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交易所停牌。
(1)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2)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3)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股票盘中临时停牌 监管机构为遏制上市新股的短线炒作、内幕交易等不利于市场稳定的情况,授权证券交易所可对股票实行盘中临时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新股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规定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标准,比照适用上述规定。
深交所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停牌规定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对股票盘中停牌的规定
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上交所规定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深交所规定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深交所A股主板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异常波动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3)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条沪深两市规定均相同,但深市对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也视为异常波动。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交易的意外处理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主板其他风险警示规则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2)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3)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4)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5)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6)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公司可能被解散。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交易所同意。
(10)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1)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主板暂停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触及“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1)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触及“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2)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触及“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3)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4)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4)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5)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6)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8)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停牌后,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交易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主板退市风险警示规则”第(9)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提示】由于完整的交易规则复杂而庞大,要想全面了解将花费巨大的精力,既不太现实,也完全没有这个必要,笔者是依据在编写本书时所能看到的最新的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将其中与投资者交易密切相关的一些规则精选整理出来,以方便读者进行学习和查阅。
虽然想竭力给大家提供方便,但是,由于沪深交易所的一些规则有时会发生变化而无法做到及时的同步更新,而且,也不排除本书自身会出现某些错误,这些都可能造成和实际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为了稳妥起见,投资者还是应该对相关规则进行熟悉和确认之后再进行投资决策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