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日伪政权在华北的基层控制

一、伪地方维持会的建立

华北日伪政权,这里特指1937年12月14日在北平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1940年3月30日由前者改组而成的“华北政务委员会”。该伪政权对华北地区进行了长达8年的殖民统治。

在华北地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逐步建立起省、特别市、道、县地方伪政权。1938年3月,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了《省公署组织大纲》。1942年10月22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第229次常会议提出《省公署组织大纲增订案》、《道公署组织大纲增订案》、《县公署组织大纲增订案》,并经会议议决通过。在此基础上华北日伪建立起了省、道、县三级地方伪政权。

1938年3月23日临时政府临字第45号令公布《省公署组织大纲》,对省级伪政权的行政职守作了规定。“第一条省设省公署,省公署为全省行政机关。第二条省公署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得发布省令,并得制定省单行规则,但有关限制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者须经中央政府之核准。第三条省公署置省长1人,简任,综理省政,监督所属机关与道、市、县及其职员。第四条省长对于全省之警团警备各队得节制、调遣,为处理或防卫非常事变需用兵力时,得函请驻扎附近之军事长官派兵会同办理。”(45)省公署下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警务厅。

在华北伪政权统治华北时期,设有北京、天津、青岛三个特别市。1938年4月25日临时政府临字第62号令公布了《特别市公署组织大纲》。该大纲规定,凡人民聚居地方人口达百万以上或政治上经济上具有特殊情形者设特别市,直隶于临时政府。

1938年3月23日,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临字45号令公布《道公署组织大纲》。1940年3月30日临时政府临字45号令修正公布《道公署组织大纲》。1942年又公布《道公署组织大纲增订案》。

华北伪政权统治时期,在省下设道。道公署为所辖各县及普通市之行政监督指导及省长委任事项之执行机关。“道公署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对于所辖之行政监督指导机关可发布行政监督指导单行规则,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者,须经由省长呈请华北政务委员会核准。”(46)

道公署按其所辖县数的多少及政务的繁简分三等级,其等级由省公署酌定。华北政务委员会时期,又增加了“呈请华北政务委员会核准”的规定。

1938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的《县公署组织大纲》规定,伪县公署设知事1人,秘书1人或2人;伪县公署下设警务局、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四局、科,各局、科设局长、科长1人,科员1人或2人;此外还在伪县公署内设立县政会议,实行县政议会制度。县政会议通过县预算、决算事项;县公产处分事项;县公共事业之经营管理事项;其他经县知事认为应行议决事项。1942年10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增订公布的《县公署组织大纲》对1938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的《县公署组织大纲》进行了部分补充与调整。在伪县公署中“增设民政科,掌管户籍、民生、宗教、灾害、救济、社会及慈善团体之指导,监督地方自治及土地行政等”事项。为加强乡村基层统治,华北日伪推行保甲制和残酷的“村政建设”制度。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华北以后,为了巩固对占领区的统治,在政治上采用“以华制华”的方针。每占领一地,日军即着手扶植汉奸及亲日分子,建立伪政权。所谓伪政权,即是由日本人在幕后操纵,汉奸在前台表演的傀儡组织。通过利用伪政权维持“社会治安”,协同日军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欺骗民众,来巩固其殖民统治。

早在1935年日本侵略者策动“华北自治运动”时,日本驻屯军在北平、天津的特务机关,就已在冀察地方当局和蛰居平津的北洋政府遗老遗少中搜罗亲日分子,以便在适当时机将其推上前台,充当其维护殖民统治的傀儡。卢沟桥事变爆发后,当二十九军准备从北平撤军,国民党北平政权摇摇欲坠时,宋哲元曾安排张自忠代理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冀察绥靖公署主任、北平市长等职,以图与侵华日军相周旋,但由于日军和亲日派的压迫,张自忠很难行使职权,只能黯然离平。日军遂以“安定秩序”为名,立即着手组织“治安维持会”。1937年7月29日晨,二十九军刚自北平城内撤退,日本驻平使馆陆军助理武官今井武夫即与北平特务机关长松井太久郎大佐秘密协商,由曾经代理过北京民国政府国务总理的江朝宗出面,组织“北平地方维持会”。7月30日北平治安维持会成立,江朝宗任会长(主席),常务委员有冷家骥、吕习恒、周肇祥、邹泉荪、梁亚平、林文龙、王毓霖、潘毓桂,委员有吴佩孚、恽宝惠、李亚仙等20人,顾问有傅增湘、陆润生、曹润田、赤藤庄次等70人。但江朝宗“称病请辞”。究其原因,当时《大公报》(天津)载文分析,是因筹设“北平治安维持会”过程中,江朝宗对日本特务机关干涉过多略有微词。譬如,在中南海丰泽园召开第一次筹备会时,“出席的日本人数超过中国人,一切议案,不议而决者数十条。江氏认为这与日特机关最初表示的‘不干涉’、‘维持现状’诸原则大相径庭”。但江氏不过是在国人面前做做样子、佯装斯文而已。后经邹泉荪、冷家骥等连日诚挚挽留,始打消辞意。江朝宗于8月9日就任北平维持会主席,并于当天拜谒了日本北平特务机关长松井太久郎及日军河边旅团长。

冀察政务委员会解散后,北平治安维持会俨然成了该城市的最高政权机构,其《办事细则》规定,常务委员、常务顾问分5组办事,各组分工如下:第一组主管社会事项,“救济、公用、卫生、集会结社皆属之”;第二组主管经济事项,“金融、财政、货物皆属之”;第3组主管公安事项,“凡有关地方公共安宁者皆属之”;第4组主管交通事项,“铁路、邮政、电报、电话、广播、道路、行车等皆属之”;第5组主管文化、事项,“教育、文物、新闻、宣传等皆属之”。《办事细则》还规定,每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门委员若干人;每组设组员1—3人,雇员若干人;各组顾问,每日到会办事。上述所谓“顾问”,“自然是日本人,每一组有两三个顾问,掌握比组主任更高的实权,他们可以不用公文手续直接向市属一切机关征取任何材料及事务效果”。《北平市地方维持会简章》称:“本会采取委员制,本市各局长处长等为当然委员,并由本市士绅自治团体、市商会、银行公会、文化团体等各业出代表若干人为委员。”(47)聘请60余人为顾问,其中曹汝霖、陆宗舆等亲日派均为顾问,而“日籍人氏”则占顾问总数的四分之一。这表明,采用委员制的“北平维持会”,完全是一个日军控制下的伪组织,虽然该会会长、各组主任都是中国人,但他们只不过是日本顾问操纵下的傀儡,握有实权的日本顾问,实际是维持会委员们的“太上皇”。一切重要施政措施只能仰日本人鼻息行事,自己没有独立处置权。这是这一时期一切伪组织的显著特征。10月12日,“北平市治安维持会”改北平市为“北京市”。

北平治安维持会成立的同时,1937年7月31日,曾任北京政府内务总长、北京政府代理国务总理职务的高凌霨,“得日本军司令部之同意”,出面组织天津维持会。8月1日,天津市地方维持会正式成立。同一天制定了《天津市治安维持会章程》,该章程对天津市维持会的职能作了如下规定:“本会以恢复无政府状态下之天津市治安,并保护市民之生命财产,安定人心为目的。”(48)维持会施政区域为天津特别市市区。伪天津市治安维持会设有秘书室和一、二、三科,下设总务、公安、财政、社会、工务、教育、卫生7个局和电政监理处,地方辅治会,特别一、二、三区公署。维持会成立后,一些原属河北省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机构也划归其管辖,如天津县政府、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水上公安局、海上公安局、天津县公安局、长芦盐务管理局、商品检验局、电信局、内河航运局等。在组织制度上,天津市治安维持会采用“合议制”。高凌霨任“维持会”委员长,王竹林(商会会长、日本大阪公司买办)、刘玉书(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毕业)、王晓岩、孙润宇(日本法政大学毕业)、邸玉堂(专营日本五金商品的晋隆商行经理)、方若(八国联军侵入天津时曾引导日本侵略军攻城)以及沈同午、赵聘卿、张志徵、钮传善、刘绍琨等人为委员,“维持会”实际上起着地方政府的作用。

9月13日,北平、天津两市地方维持会联合成立“平津地方治安维持会联合会”,以高凌霨为首席代表。代表为钮传善、冷家骥、周肇祥及冀东防共自治政府联络员任国梁。该会由北平、天津地方治安维持会各派代表二人组成,处理平津有关之共同事项暨对外问题,与冀东政府采取密切联络。该会设首席代表一员,综理议事。首席代表由互选推定之。该会下设秘书局,秘书局长承首席代表之命,处理平津地方治联会事务,并综理秘书局事务。

平津治安维持会成立不久,华北其他地区也陆续出现形形色色的伪组织,如石家庄成立了“冀南各地各县治安维持联合会”,汉奸马良在济南成立了“山东省治安维持会”,旧官僚苏体仁在太原成立了“山西省临时政府”,旧军阀萧瑞臣在安阳成立了“河南省自治政府”。1937年8月11日,“河北地方维持会联合会”在北平成立,孟玉双(即孟锡珏)为主席委员,“觅定北平市西长安街的市参议会旧址”为办公地点。这是一个自称“人民团体组织”,实际上是河北各县留平绅商推选组成的伪组织。

各地“维持会”实际上是一种临时性的伪市政机构,在其上面还没有形成统一支配的伪政权组织。而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目的,就是要凭借其武力,使中国成为其独占的殖民地,尤其对华北的侵占,更是自发动九一八事变,建立伪满洲国以来,日本帝国主义一直追求的目标。因此,日军组织地方维持会,就是为在华北地区成立傀儡政权进行准备。

二、推行保甲制

日伪在华北沦陷区进行基层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行保甲制度。日伪保甲制是中国历史上保甲制度的沿袭,它与中国古代保甲制度都有着浓厚的封建性和“千古相同的主旨”。

另外,华北日伪建立的保甲制是法西斯统治的产物。华北日伪自称,他们实施的保甲,参酌了现代环境需要,用现代的特殊办法“确立农村自治自卫之基础”(49)。可见日伪保甲制的法西斯属性被“现代”一词所遮盖。

(一)华北日伪制定的保甲规制

1939年,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了《保甲条例》,该条例分总则、保甲之编组等8章40条,总则规定“临时政府为彻底清查户口,增进民众自卫能力,完成清乡工作起见,特制定本条例,为各县推行保甲制度之依据。……市及特别市、有组织保甲之必要时,得准用本条例规定办理”(50)

该条例规定,各县保甲分区编组,各区区域的划分,以各县的警察区为准,其中有未划分警察区的省,则以县自治区为准。各区保甲的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及副保长”(51)。保长须按照户口及地方习惯,地势限制,并其他特殊情形依照《保甲条例》规定的方法编组保甲。

有关保甲编制原则规定,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合并两个以上的乡镇共编一保,但不得分割此乡镇的一部并入其他乡镇所编组的保内。各户由各甲的一方起,按其比邻居住的顺序,逐户编组。不满—甲者,六户以上得另立—甲,五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编余之甲不满一甲者,六甲以上得另立一保,五甲以下并入邻近的保。

保甲内的住户,有因避匪或其他事故,全户暂行出外者,应暂时保留其甲户的顺序,俟归来时编组。寺庙、船户及公共处所,应以保为单位,另行列号,分别编组,寺庙列为庙字号;船户列为船字号;公共处所列为公字号,均照户口调查规则所定表格填写。前项寺庙及公共处所内有住户者,仍就各户编组。

各县保甲,以县知事为最高监督长官,负监督指导全县保甲事务推行之责;以县警察局及各区警察分为推行机关。县警察局局长,承县知事之命,推行全县保甲事务;各区警察分局长,承警察局长之命,推行各该区保甲事务。其以自治区为准者,各区区长,承县知事之命,推行各区保甲事务;全区长的任免,不依固有自治法的规定,由各该省自行另定适当办法,饬县遵办,期得“优良”人选。

各区警察分局局长或区长,监督该区内各保保长并监督该保内各甲甲长;各甲长监督该甲内各户。

保长、甲长的选定方法如下:保长、副保长由该保内各甲长推举一名,经由该区警察分局局长或区长转呈县知事核定后充任。甲长由该甲内各户长推举一名,经该区警察分局局长核定后充任,其无分局长的县,经区长转请警察局长核定后充任。

年未满20岁者、寄居本地未满一年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宣告禁治产尚未撤销者、有共党嫌疑者、吸食鸦片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不得充任保长或甲长。

一乡或一镇的住户过多,经编成二保以上者,得由各保共同组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各保长互推一人为联保主任,办理各保间的联络及互助等事宜,于必要时并得设书记一人或二人助理。

保甲的名称,应称为某县某区第几保第几甲,以与他保他甲相区别。甲长办公处设于甲长住宅内,保长办公处,就该保管区内原有寺庙或公共处所内设置。保、甲长办公处,应于门首标设木牌,写明某区第几保或某区第几保第几甲字样,以便识认。

保甲的图记,均用木质汉篆朱文,其文字除照刊该保甲的名称全文外,并应于名称下增刊图记二字。已编成的各户,应将所编该户的门牌张贴门侧,门牌样式如户口调查规则的规定。

保甲编定后,各保长造具户口调查表(表式依户口调查规则的规定)、保甲编成表、自卫团编成表,分别呈报该管警察分局或区长及县公署,并自存一份备查。

县知事于着手编组保甲时,应编印保甲须知一书,说明保甲编组的方法,颁发所属各乡镇。另印制保甲标语,张贴通衢墙壁及其他公众易见处所,待一般民众明悉保甲制度的内容,以利推行。县知事于全县各保长,就第十五条所列各表造齐后,应造具各表的全县总表,分别呈由省公署转报内政部及治安部。

各县要制定保甲规约,县知事在编组保甲期间内,应制定本县保甲规约,分别呈由省公署转请内政部及治安部核准后,印刷颁发于所属各乡镇,作为各保、各甲推行保甲制的准则。

“保甲编定后,保长应即召集甲长开保甲会议,协定本保甲规约,共同遵守其规约中应行订定的事项如下:一、关于保甲名称及区域事项。二、关于编制门牌调查户口事项。三、关于出境、入境人客的稽查及取缔事项。四、关于水、火、风、雨等灾害及疾疫的警戒及救护事项。五、关于匪患的警备及搜查事项。六、关于防匪工事之建设事项。七、关于过境公路干线及各处支线电杆、桥梁并其他一切交通设备等的守护事项。八、关于经费的筹集、征收、保管、支用及办理报销等事项。九、关于保甲职员及住民怠于职务的处罚事项。十、关于保甲职员及住民的赏恤事项。十一、关于保甲会议事项。十二、其他关于维护地力安宁秩序的必要事项。”(52)

保甲规约制定后,伪保甲长分别签名其上,另绘制该保管区略图,标明区域内各村镇名称及户数人数,一并交给该管警察分局长或区长,转呈县公署备案。保内各户的户长,则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如果同甲的住民若有违犯规约或“通匪”、“纵匪”等不法情事,被迫答应立即检举密报。

伪保长的职责如下:监督所属甲长执行职务事项;自卫团的统率及训练事项;自卫团的武器的保管事项;辅助该管警察分局局长或区长执行职务事项;教导保内住民勿为非法事项;辅助军警搜捕“匪犯”事项;分配并督率保内各项应办工事的建设事项;执行保甲规约上的赏恤及处罚及处理怠职罚金事项;经费的收支及预算、决算的编制事项;其他依法令或保甲规约应由保长执行的事项。

伪甲长的职责如下:辅助保长执行职务事项;自卫团的统率及训练事项;清查甲内户口编制门牌及取具保甲规约上各户长的签名加盟事项;稽查甲内奸宄及出境、入境人客事项;教导甲内住民勿为非法事项;辅助军警及保长搜捕“匪犯”事项;其他依法令或保甲规约执行。

如果了解到知有形迹可疑的人潜入境内,留客在家寄宿及其别去或家人出外作经宿的旅行及归来的,户长立即报告甲长,由甲长速报保长。人口出生、死亡或因其他事故致户口发生变动者,户长依照户口规则调查的规定填表上报。

伪保甲长因接受户长或住民的报告,得知境内有前条各款情事发生时,应即时转报该管警察分局局长或区长,如为《保甲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情事,并得先为搜索或逮捕的紧急处分。保甲长自行查知境内有前条各款情事发生时,亦应依前项规定办理。

伪保甲长执行职务,需本保或本甲共问协助时,伪甲长得随时召集甲内各户长分配任务,伪保长得随时召集保内各伪甲长分配任务。

伪保甲长依照保甲规约办理第十九条第四款至第七款各事项,需要多数住民共同协力时,得督率本保甲内的自卫团担任其工作。

关于保甲自卫团的编定。保甲长应将本保甲内年18岁以上40岁以下男子,均行编为自卫团,分期施以公民训练,令担任保甲内的自卫事项,但有下列情事的一者得免编入:家境贫窘有因入队致影响其生计的;现患疾病难于行动或肢体残废者;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者;现在外地就职或现任本地方公职者;其他由县公署核准免役者。

自卫团的编制,每甲编一甲队,由甲长统率;合同一保内的各甲队编一保队,由保长统率;合同一区内的各保队编为一区队,由该管警察分局局长或区长统率;合各区区队统称为县自卫团,由县警察局局长承县知事之命来统率。

自卫团的训练以保为单位,于晨隙时进行,每年举行一次,每次以一个月为期,前项训练科目及教材另定。自卫团的服务,以不逾越本县县境为原则,但为协助邻县村镇“剿匪”时,不在此限。

关于保甲经费问题。保甲经费得向保甲内的住民征集,但残破未复及贫瘠特甚的地方,实难就地筹措者,应由县公署酌量补助。地方原有的公款及财源得先尽保甲费开支,如关于其开支发生疑义时,应呈请县公署核定。

保甲职员均为无给职,但书记得给予最低的生活费,自卫团协助军警警戒或抵御“匪患”时,给予必要的给养。保甲办公费,每月不得过5元,甲长办公费,每月不得过1元。

保甲经费的收支,除编造预算,决算清册,呈由该管警察分局局长或区长转报县知事查核外,应按月将收支实数列表张贴于保长办公处门前公布。

关于保甲的赏罚。有下列各款劳绩之一者,除依保甲规约从优赏恤外,并得呈由县知事分别核奖或给恤:侦悉“匪徒”将来侵袭报告迅速因而地方获保全者;破获党共重要机关或擒获著名“匪徒”经讯明法办者;搜获“匪徒”密运或埋藏的枪械子弹及大批粮秣者;协助军警抵御或搜捕“匪徒”异常出力者;对于保甲所需经费为特别捐助者;保甲职员办事异常努力成绩优良足为他区模范者;因检举“匪徒”致受报复或因抵御、搜捕“匪徒”致受伤或身死者。

甲内的住民中有下列行为时,除本人依法处罚外,警察分局长(其无分局长的县由区长转请警察局长执行)对该甲的各户长(甲长在内)得科以3元以下的连坐罚金,但该甲的住民中犯罪于官署未发觉前,将犯人报告于官署或犯罪系为防止被害时或犯人于官署发觉以前自首时,得将连坐罚金免除。

保甲内有“通匪”与以便宜或隐匿“匪徒”令脱逃时;对“临时政府”有叛乱阴谋并对铁道公路及通信线施行破坏或知情隐匿庇护时。只有上述情事时甲长及保长由县知事施以免职、记过、谴责等处罚。

保甲内的住户如有收藏枪支者应报由该管警察分局局长或区长转报县知事,验明、烙印、编号登记,违者以私藏军火论。

为加强基层控制,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还于1939年制定和颁布了与保甲制度相配套的《户口调查规则》,该规则规定,户口调查是依据保甲条例的有关规定所制定的,专为户口调查事项而设,各市县区民众均应遵守的户籍控制方式。

市县人民应速将居住呈报书送经该甲甲长,呈报该管警察官署。对于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子,核发居住证。凡15至60岁的男子,都要向甲长办公处及该管警察官署呈报,同时呈缴居住证或请领居住证。

凡家中的家族、仆妇,有更换及增减时,须在3日日内呈报,但外出不逾5日者,不在此限。凡店铺、工场、寺庙、公共处所的丁口、仆伙有增减更换时,该管理者应于3日内呈报。旅馆、公寓、妓馆等的住客,应于当日中呈报,并应将该住客有无居住证一并呈明。户主因承继等事而有变更时,应于3日内呈报,并应将该住客有无居住证一并呈明。

呈报书用纸,由该管警察官署及甲长办公处发给,呈报书内事项如有不能自行书写者,可由警察职员代书。

居住证应时常带于身边,遇有检查时即行呈验,日久擦损模糊,可由甲长代为呈缴换领,概不取费。如遗失居住证时,如具明理由,附缴手续费1角,呈请查明补发。居住一门之内的各户,全体居住者姓名、职业,均应书明门牌,悬挂门首。

“各警察官署应设专任户口调查员,督励境内甲长,使常时对所管户口克尽精密巡视调查之责。……官署员警关于户口事项,赴各户调查时,各住户务应详实告知,不得有隐匿虚伪情事。”(53)甲长及警察分驻所,应制作保管户口调查,原簿抄写二册,分呈警察上级官长。境内户口如有变动时,应按规定的报表程式,顺次递呈省市长查照。

凡不受官署调查及填报不实或延期不报或失去居住证隐不呈报者,依法处以拘留或罚金。

冀东地区《(伪)昌黎县各乡保甲事务员办事规则》规定,本县为强化保甲组织彻底保甲工作,于各乡添设保甲事务员,其事务悉依本规则办理。各乡保甲事务员承乡长之命,受警务机关的监督,指挥办理本乡保甲事项。

各乡保甲事务员督饬各保事务之整理,及奉命指导保甲推行事项;各乡保甲事务员随时考核各保甲长成绩的优劣,及各保职员之勤惰事项;各乡保甲事务员,稽考本管各保甲内对于应办事项有无积压或遗漏敷衍事项;各乡保甲事务员认真清查户口及稽核转报户口变动事项;各乡保甲事务员编造各种统计月报表册事项;各乡保甲事务员调查指导训练自卫团事项;各乡保甲事务员因事务之必要随得时赴各保公所视察,以便考核指导事项。“各乡保甲事务员因故请假时,3日以内签请乡长批示,3日以上转请警察机关批示。”(54)

(二)保甲制在华北沦陷区的推行

华北日伪办保甲时,挂着“自治”的招牌,将保甲与“自治”融成一体,并规定保甲主要行政人员为“民选”,并用乡(镇)保民大会进行包装。乡(镇)被纳入保甲体系,成为调控保甲枢纽上的纽结之一。还运用一些所谓阅报栏(室)、游艺室、农民学校、培训班、合作社之类的文化、经济活动来点缀。实际上,是一种与“剿”相得益彰的“安抚”措施。何况乡(镇)本身在实质上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自治实体,保更是乡的派出机构,亦是一种编制。不管日伪统治者怎样改头换面,保甲制的封建法西斯特性是无法抹掉的。

日伪保甲制度把物质(社区分割)、精神(宣教“感化”)的基层调控手段结合起来,从外部对农民施加压力,以人际、人身双重控制方法从内部管制农民,规范那些与自身意志有所偏离的行为,并通过此种方式来再造其所要求的新的氛围与“新民”。在这一过程中,古代封建文化的“体”与现代法西斯主义的“用”在华北日伪的保甲制度上得到“有机的结合”,即儒家文化的“奸化”。儒学文化经过华北汉奸文人的一番曲解与“包装”,被用作了日伪基层控制的理论工具。中国儒学经典中原本论述的大学的目的,在于彰明高尚品德,在于革除旧习,勉作新人,在于促使人们达到善的最高境界,经过汉奸文人的穿凿附会、颠倒是非的歪曲,几乎到了真理与谬误混淆的境地。“作新民”实际上变为“作顺民”、“作汉奸”。日伪实际上是借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新民”论作为统治华北沦陷区的理论根据。

华北日伪政权对已编成的保甲自卫团严密督饬,省级由伪警务厅保安科负责,其下又专门设立保甲股担负保甲自卫团管理。保甲股负责各地保甲自卫团的编组推行、人员训练、警卫配备及其户口调查等事项。在道一级,则是由各道警务科的警务股来统管,由其制定相应的法规及设立保甲自卫团的组织。县级以下的保甲自卫团,按相应的法规组成保甲自卫团组织。县级以下的保甲自卫团,由当地警察局(所)长承伪县长之命来统率。各县按区、保、甲三级编组其保甲自卫团,县下的每一区中,以10户为1甲,编1甲队,由甲长总率之;同属一保之各甲队,编为一保队,由保长统率;同属于一区的各保队,则合编为一区队,由该区所在的警察分局(所)长或区长统率之。以上各武装统称为“××县自卫团”,由该地的警察局(所)长统率。而保长的职责为“监督所属甲长执行职务”、“自卫团之统率及训练”、“自卫团武器之保管”等事项。甲长的职责为“辅助保长执行职务”、“自卫团之统率及训练”等事项。这样,警察所及其分所、各区、各保、各甲等机构长官的统辖,形成一个“甲、保、区、县”多种保甲自卫团级级相属的保甲武装体系。各地保甲自卫团人员,多是由当地18至40岁的男子组成。有些地方还将15至20岁的青年编为“后备团员”,41至50岁的中年编为“预备团员”,进而扩大了保甲自卫团的人数。各地的保甲自卫团的保甲长、联保主任等的人选(部分地区还设有班长),由警察分局(所)长或区长按所谓的“推举”名单转呈县知事核定。经过这样编组的保甲自卫团,被日伪吹嘘为完全是“民众自卫组织,亦是保护自己之团体组织”。实际上是被部分投靠日军的地痞、流氓所操纵,其成员大多是贫苦百姓。

为推进保甲自卫制度的建立,日伪在华北各县设立“保甲训练所”,轮流培训当地乡镇长、保甲长及其他相关人员。伪县知事兼任保甲训练所的所长,警察所长则担任副所长。教官由警察所的官吏和伪县政府的其他官吏担任。训练周期以一星期为限,授之以“保甲法”、“保甲制度”、“新民意义”等科目,并由该地的日籍顾问、伪县知事及驻扎日军军官进行“精神讲话”。另外,对于各地保甲自卫团员,为使其“彻底了解自卫真谛”,并授以浅显的军事知识,以熟悉剿捕、侦探、战斗诸动作,为“充足其自卫能力”起见,各县还分别组织本地的自卫团训练。其训练内容分为“术科”、“学科”两种,其中术科包括“国术”、“射击”、“必要之制式教练”、“必要之战斗教练”,学科包括“千字课”、“公民常识”、“保甲大意”、“农村自治”、“农事合作”、“卫生常识”等等。为了适合保甲自卫团员的水平,术科课目多“浅近而实用”,在讲授方法上要求“循序渐进”,以图各团员能彻底了解保甲自卫团的功能、经费来源与使用等。华北各地日伪政权举办保甲自卫武装的经费均按照《保甲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各保甲内的居住民征集。保甲职员均为无给职,自卫团员也只有在“协助军警警戒或抵御‘匪患’”时,才能给予不多的给养。保长每月有5元的办公费,甲长每月的办公费才1元。这样“低成本”的经费投入,减轻了伪政权的财政重负,但保甲自卫团的“低薪”、“无薪”却酿成了日伪地方武装人员肆意“征用”民财的恶劣后果。

侵华日军控制了华北沦陷区的治安管理后,大力发展警察队伍。为实施防卫及监察,以期达到防止“窃盗及暴徒”的企图,要求伪警察在防患于未然上特加注意。与警察有相关的地方机关,如自治区务公所、区务公所分所、坊、里等都加入联防体系。虽然名称分所长、坊长、里长,但皆为地方公推充任的联防承担人。又如四邻保甲制度,十家为甲,甲有甲长,十甲为保,保有保长,保以上有联保长。统领民众在平时预防,注意清查“匪类”,据实检举,与警察机关同向“良好治安”迈进。

在华北沦陷区,日伪政权实行七级制的保甲系统,即“特别市长—警察局长—警察分局长—联保主任—保长—甲长—户长”,“县知事、市长—警察所长—警察分所长—联保主任—保长—甲长—户长”。其中各户长承甲长之命,办理本户保甲事务,各甲长承保长之命,办理本甲保甲事务,如此递相承命办理,上意下宣,下情上达,层层具有关系,亦即层层负有责任,亦即层层的团结互助,不必分别官长的身份,不必分别居住的远近,所谓官民一体、上下同心的最大合力,即由此种组织系统而形成保甲理论。

户,组织保甲以户为单位,各户无论人口多少,均以户长一人代负责任,故各户的组织,虽属于家庭组织,然亦无异在保甲组织之内。中国家族制度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血缘关系,团结极坚,比较邻户的居住关系最为密切,若脱离家族,则保甲根本不能成立。与欧美各邦注意个人主义大不相同,所以保甲组织的基体是户,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理由所在。

甲,甲为组织保甲的最小结合体,10户为甲,在便于团结互助上,数目极为适当,小于此者,能力单薄,大于此者,又较复杂,况以十数递进,兴甲之编保相同,更为整齐,因户数不多,有甲长而无副甲长,故甲实为组织保甲的中坚分子。试观甲有联保连坐,比较保与联保格外紧密,可以证明,甲的团体,果能组织适当,则保与联保,绝无问题。

保,保是甲的户数的10倍,所以联络各甲,亦即间接联络各户,借以调剂居住关系的大保,便于团结互助。试观保甲规约,及自行单位,均属于保,而不属于甲及联保,可以证明,保作为团体,在组织保甲的原则上实为民众方面最大的结合体,因户较多,保长外,又设副保长。

联保,联保本非组织保甲需要的团体,不过因一乡或一镇的住户过多,编有两个保以上者为联络各保办理事务计,不得不设有联保,以资周密,故联保主任,不另定办公费。辖户虽多,亦无副联保主任,但为联络官民,承上启下,实有相当的价值。

以上联保主任,仍兼办甲长保长及户长的事务,是负四层责任的。保长仍兼办甲长及户长的事务,是负三层责任,副保长亦同,甲长仍兼办户长的事务,是负两层责任,户长只办本长事务,是一层责任,“故职务愈大者,责任愈多,亦保甲组织的特点”(55)

区,根据二保以上成立联保的规定,则一乡镇的保数,虽多至十百数额,亦只成立一个联保,并不再将联保结成更大的民众团体,故一区内,所有各乡镇的各联保或各保,均为各主管区警察分局所长统辖,督饬办理。此为在保甲组织上,最为切近民众团体的保甲官吏,责任尤为重大。

日军和伪政权在伪天津特别市等地除了实行“保甲连坐”制度、“居民证明书”即“良民证”制度外,还设置路卡,调查、控制市民的言行、日常生活、思想状况,对“可疑者”详细登记,加以监视。在日本特务机关直接指挥下,各地还设立“剿共实践工作班”、“反共视察班”、“灭共班”等。在城乡清查抗日书刊,破坏爱国抗日团体,镇压抗日活动。此外,伪政府还指示军、警、特等部门多派便衣人员深入民间,组成非常之警探网,“致使敌方工作人员无法潜匿”,施以种种限制,“务使不法分子无驻足之地”。同时,还收买一些人到各企业、学校等单位监视工人、学生、职员的言行,在码头、车站、旅店、货栈等处侦察抗日根据地的采购人员和供应物资的商人。同时经常以“清查户口”为由,搜查“搬迁及积存物资者、不法嫌疑者、居住证不符者”,在搜查中有许多无辜群众被抓捕,甚至被杀害。

1944—1945年,伪唐山市政府就采取以下9项措施,进一步强化了保甲制度。

1.成立四郊办事处

伪唐山市政府称,为强化郊区治安,提高行政效率起见,于1944年8月,将该市郊区四处坊公所,改组为四处郊区办事处,旋即分别正式挂牌。复经迭加调整,积极进行,各郊区之治安、民生状况均极良好。

2.组织郊区调解委员会

为求各郊区人民免除无谓纠纷起见,于各郊区办事处,成立调解委员会,遇事调停,公平和解,以免争执涉讼,纠缠牵累。

3.调整保长人事

保甲长人选优劣,关系地方自治推进甚大,本府对于保甲长之任用,饬各办事处主任慎重铨衡,务期适材适所。

4.成立各郊区青年团

为使各郊区青年具有护乡爱家理念,完成自治自卫起见,特制定郊区青年团组织要纲,令饬各办事处分别组织,克日成立,以期强化郊区治安。

5.组织各郊区自卫团

为确立自卫自强方策,伪唐山市政府特就四郊办事处成立四处自卫团。其团长由各办事处主任兼任,副团长由特设分驻所所长及办事处厚生系长兼任之。更设区队长及班长若干人,由村中保长或富于经验人担任。

6.成立区公所

为育成所谓民众自治力量,达到自立自卫精神,伪唐山市政府又将市内11处坊公所,改组为四处区公所,自1945年5月1日起,正式挂牌并开始办公。此后区公所经费,即由本府统筹办理,所有职员亦有本府委任。

7.成立各区区务自治促进委员会

为发展区政,伪唐山市政府特成立自治促进委员会,各委员由各区长以委员长名义,聘本市各区公正有力士绅充任。

8.变更保甲制度

伪唐山市政府将前区公所保甲制度改为保甲牌制,即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协助区公所办理自治,以收统制互应的功效。而郊区办事处所辖多为村庄,仍为保甲制;但每村二保以上,须设联保主任,以便办理各保间联络事项。

9.调整各区镇保甲

伪唐山市保甲的编制,自1944年8月间分别调整。计东郊办事处7保,取名为唐山市东郊第1保至7保;南郊办事处16保,取名为唐山市南部第1保至16保;西郊办事处8保,取名为唐山市西郊第1保至8保;北郊办事处14保,取名为唐山市北郊第1保至14保。又1945年5月上旬,将市内各坊公所改设区公所,将各区内保甲改归区公所统辖,按各区内之保数多寡,冠以市区名称,再加该保之番号,以第一第二保循序排列名称。计如第一区公所28保,第二区公所60保,第三区公所52保,第四区公所31保等。

总之,日伪在沦陷区就是通过这样的保甲制度,强化基层控制,加强殖民统治。

三、华北沦陷区的“村政建设”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侵华日军战略物资贫乏,军需储存消耗殆尽,兵源枯竭。在此种形势下,日军为掠夺华北沦陷区的物资和人力资源,向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展开农村争夺战,妄图由点到面地推行“村政建设”,强化其在华北沦陷区乡村的统治。

(一)华北沦陷区“村政建设”的缘起

1940年8月至12月,八路军百团大战给日军以沉重打击,华北日军吸取战场上受挫的教训,调整了在华北的反共政策,结合“治安强化运动”和军事大“扫荡”,开始推行“村政建设”。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北的战略地位提升,“完成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的战略企图,成为促动华北日伪推行“村政建设”的直接原因。

1.百团大战使华北日军大为震动

1940年8月至12月的百团大战,动摇了华北日军的后方。侵华日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冈村宁次上任不久,即取消了日军全面侵华战争初期“剿共灭党”的口号,而改为致力“剿共”。冈村宁次提出强化日军对华北的进攻、统制、奴役和掠夺。

在“治安强化运动”之下,华北日军以“囚笼”为依托,对“治安区”以“清乡”为主,强调“乡村自卫之强化”,县筑县界沟,乡筑乡界沟,强化保甲制度连坐法,用圈村办法编制大编乡,肃清内部的“不稳分子”(抗日分子或动摇分子),掠夺粮食物资,想方设法巩固占领区。对“准治安区”以“蚕食”为主,恐怖与怀柔兼施,强迫居民“接头”、“维持”,或制造“无人区”,并在这些地区广修封锁沟墙与碉楼,防止八路军深入游击区、敌占区活动。对“非治安区”则以“扫荡”为主,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严重摧毁和破坏敌后抗日根据地,以期在民众中制造失败与悲观的情绪。“华北日军在其占领地区就是这样企图通过‘村政建设’,毁坏八路军在沦陷区进行抗日活动的基础,以达到‘以战养战’的目的。”(56)

2.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北日军着手实施“完成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的战略,指使和动员伪政权和大大小小的附逆者,在其统治区农村开展“村政建设”,企图将华北变成其实施“完成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

(二)华北沦陷区的“村政建设”

在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的华北沦陷区,侵华日军根据不同占领区农村的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因企图之不同而各异,其基层农村伪政权建设也呈现出多样性。

1.伪山西省的“新村制”

1941年1月伪山西省公署颁布“新村制”。所谓“新村制”,实际上是抗战前旧村制的翻版,即将抗战前太原附近各县所实行的大编乡稍加改订而成。伪山西省公署提出,要“使村制组织完全,俨成有机活体,凡村中所能自了之事,即获自了之权”(57),其具体办法是以下五项村政:一是整理村范,即官民协力消除村中的坏人;二是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为全村“民治之练习”,是村制改进的最主要的标识,也是村民自治性质的体现;三是议定村禁约;四是成立息讼会,旨在调解村民间的讼争;五是组织保卫团。村的编成以百户为标准,分主副村,设“村民(实指户长)大会”(58)及大村公所、领导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村之下编邻闾,并同时实施保甲。山西新村制的企图与河北基本相同,亦在于集中统治。从1941年1月到1942年底的两年,尽管伪山西省公署竭力推行,但由于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伪山西省公署颁布的“新村制”犹未普遍实行。1943年初,山西日伪强化新村制的对策是“提高村长素质,实行村预算制,迅速成立农村分会及取消副村村长”(59)等四点。

2.“爱护村”建设

伪河北省公署在《调查各县铁路爱护村》报告中称:“本省铁道沿线业经先后组织‘爱护村’,成立以来爱护工作颇收成效,惟此项组织各路段尚未普遍,亟应从速成立,庶全省铁道交通益臻安全,当由本署通令各县村对于辖境路线已经成立之爱护村,应督促努力充实组织,其未经成立之处并应从速指导分段组织,务期克日实现。”(60)该调查汇总了1939年河北省部分县成立的“爱护村”的数据,其中伪丰润县27村、伪徐水县81村、伪正定县50村、伪涿县124村、伪新城县36村、伪清苑县13村、伪柏乡县13村、伪定县56村、伪磁县71村、伪沙河县61村、伪涞水县36村、伪东光县20村、伪怀柔县46村、伪密云县17村。显然尚有一些铁道沿线村庄尚未成立“爱护村”。百团大战后华北日军在战争中了解了八路军的战斗力,颇感交通运输之难于维持,遂组织以当地日本驻军为首的各级“爱路委员会”为最高指导机关,规定沿铁路、公路及河流两侧十公里之地为“爱路地带”。组成所谓的“爱路”体系,“设爱护村长、组长及爱路青少年团”(61)。并在铁道两侧构筑沟墙,防八路军破击交通,且阻八路军山地与平原的交通,以强化华北“爱护村”建设。截至1943年2月,“华北爱护村11266个,其中铁路爱护村8000”(62)

由于受到八路军“交通斗争”与百团大战的沉重打击,日军对交通线、据点的建筑和保护进行了调整。“比如,填高铁路路基,路轨不再用螺旋钉钉在夹板上,而是用死钉钉死,使不易拔取与破坏,又在重要地段附近预置铁轨器材以便遭八路军抗日武装破坏后迅速修复。公路两旁挖护路沟,深八尺宽一丈二尺,许多重要公路且筑有平行路,此条遭破击,另一条仍可通行。电杆用钢骨水泥建筑保护,上悬路灯,每隔三五里置一电话机,不断的联络通报。碉楼筑外壕,架铁丝网,最重要的且通以电流。”(63)“最毒辣的是利用编乡保甲强迫敌占区人民分段保护交通,要他们晚间放哨当‘肉电杆’,哪一地段遭到破坏,即由该地段附近村庄负责修筑,赔偿损失,甚至屠杀人民以为报复。这些,就使八路军在破坏日军交通上增加了很多困难。”(64)

“模范爱护村”建设主要是在华北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线沿线编组“铁路爱护村”和禁种高秆植物,其目的是为日军控制华北交通,确保战争物资运输服务。日伪将京山铁路沿线两侧5公里的农村全部建成“铁路爱护村”。“日伪强迫‘爱护村’的妇女儿童组织‘铁龙门队’,由他们看守村口竖立的草人,一旦发现有抗日力量的活动,立即将草人点燃,形成‘烽火连营’。日军望见烽火时即行讨伐。冀东境内的日伪军为防止抗日力量利用青纱帐,不顾农民的死活,禁止种植高秆植物(例如玉米、高粱等)。例如1943年4月2日,昌黎县公署规定的禁种区域为:铁道警备道路及‘断匪壕’之两侧500米”(65);在各村庄有自卫壕者周围300米;在各村庄无自卫壕者周围500米;滦河沿岸300米(66)。而丰润县还强调“勿蹈以往种后被割之覆辙”(67)

3.“模范村”建设

1940年1月伪华北政委会颁布“保甲模范村”制大纲。依伪华北政委会《保甲模范制大纲》的规定,各省每道设一“保甲模范县”。模范县以外,县设一“保甲模范区”。“模范区”以外的区设一“保甲模范村”。伪河北省保甲模范村的分布如表1-1:

表1-1 河北省“保甲模范村”情况表(68)(1942年2月)

保甲模范村组织与一般伪村政权无大差异,不过特重“治安”工作,如调查户口、编组保甲、发居住证,实施毒辣的“保甲连坐法”与“连坐金”。而其尤重视自卫团的扩充训练,实施数村联防会哨,并迫其随伪军守炮楼及出发阵地“讨伐”(指常备自卫团,如徐水每大乡即设有一班15人)。

日军为劫夺察绥的盟旗地区的畜产与羊毛,及对剽悍蒙古青壮年的掠夺,1941年7月伪蒙疆政府制订了蒙旗建设十年计划,其第一年(1942)计划指定西苏尼特旗(锡盟)、四子部落旗(乌盟)及镶黄旗(察盟)等三旗,于经济交通中心的旗公署所在地各自设立“模范村”,并“以‘模范村’为核心,在其周围50—100平方里的地区内(大致于一日之内可以往返的半径内),设置数个中心村”,企图于十年后将模范村设置普及全盟旗地带。“模范村”及“中心村”之中心工作有:(1)整备各旗公署及旗制旗地的调查;(2)各旗设立内蒙学校(“模范村”)及分校(中心村);(3)整理喇嘛寺庙及复活喇嘛制(凡不满18岁的喇嘛,在其学习佛经时,须受“国民义务教育,违者处罚”);(4)各旗成立合作社(“模范村”)及其分社(中心村);(5)各旗设保安队本部(“模范村”)及其分驻所(中心村),规定在一定年龄段的男子,一律编入该旗保安队,轮流施以训练,准备所谓“蒙古国民皆兵之旧制”(69)

日本战犯古海忠之等编写的《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史》手稿中说,伪新民会具体负责“模范村工作”。建设“模范村”的步骤主要是:“模范村”的选定,明确“模范村”的任务,推进“模范村”建设工作。

各省都选定若干农村,作为“根据新民会理念建立起来的新民社会模范典型”(70),令邻近各村向其学习,进而向全华北推广。一旦被指定为“模范村”,便可以从县政府领取一定的补助费,而这笔费用的使用权则掌握在派到村里的新民会日本人职员手中。

关于“模范村”的任务,1942年,日伪最初所从事的活动就是所谓的“农村建设”。即派出劳工为驻在附近各村的日本军构筑或维修军用公路;召集村内青年组成“自卫团”,发给枪支,在村中的重要地点站岗放哨,盘查出入村庄的行人,目的就是防止八路军的工作人员进村。“一旦发现八路军武工队的踪影,立即同日军取得联系,令其起到为日军岗哨充当爪牙的作用。如武工队已经接近该村,还会责令‘自卫团’同日军一起参加战斗。为此,也组织他们进行军事训练。在‘交纳’粮食及其他摊派移交方面,为了保持体面,也要超额交出,为此,采取了种种‘增产’措施。”(71)例如强制农民购买化肥。就当时的技术条件而言,在这一带黄土地带的盐碱地上,即便使用化肥硫酸铵,也不会有明显的增产效果。但是,只要是“模范村”,就无论如何必须接受县合作社“照顾”的化肥,并上报“化肥普及情况”的材料。

此外,日伪还强制“模范村”的农民开展打井活动。1942年,日伪制订了华北《粮食增产五年计划》,为了实现“日军就地自足”,第一期施策中心就是在全华北新开凿20万眼灌溉用水井。每井提供50元无息贷款和无偿配给2吨生产打井用砖的煤炭。就农民而言,生产所得终归要全部被抢走,所以便试图采取种种方法进行抵制。例如,有人说:“用这里的水浇地,作物会枯死的,这是碱性极大的水”(72);又说:“这里离祖先的坟墓很近,污染了土地,对不起老祖宗。”但是,由于是“模范村”,各方面不断地有人来村进行“视察”。指导员和村长费尽心机,最后决定在村子中央一座破房子的后墙内侧打一口专门作为“视察用”的井,工程进行得慢慢腾腾,井一直在打,但总也打不成。

“模范村”的另一任务是必须为日军种菜养猪。“为‘保卫’模范村,构筑并加固村子的围墙;为维修铁路,派出劳工;‘爱路村’派人警戒铁道沿线,向日军‘一日一报’(提供情报);接待接连不断来自省公署和特务机关的视察巡视人员;完纳苛刻的税金;‘交纳’日本军摊派的粮食及其他物资;修筑军用公路;为日本军派出马伕和民工……而且,这些任务还都必须‘模范地’完成。所有负担全都落在村内农民的肩上。”(73)所谓“模范村”也就是日军的掠夺最为严酷的地方。所以,“一旦被选为‘模范’,不出三年,便完全陷入疲惫和荒芜状态。当年商店鳞次栉比的阳曲县北格村被选为‘模范村’后,农民负担沉重,到1945年时该村惟一有人居住的房屋就是街中心的保安队碉堡。天一黑,便将大门紧闭,所有队员都爬到望楼的楼上,将梯子撤掉,这里便变成了一条死街。华北不少农村曾是被‘建设王道乐土’的‘模范’而毁掉的”(74)

4.“集家并村”

除上述各种类型伪村政权的建设外,日军更在某些特殊地带实施惨无人道的“无人区”及树立“人圈”的并村政策。为切断华北解放区与伪满洲国、伪蒙疆地区的联系,并切断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与民众的联系,自1941年起,日军在河北、山西、察哈尔边缘地带制造了千里“无人区”。在河北、热河两省边缘地带长城两侧,疯狂推行集家并村的“人圈”政策(75)。在“三光政策”、“无人区”、“人圈”政策下,1941—1942年,冀热辽房屋损失达4640046间,村庄房屋被烧10次以上的事例并不罕见(76)

而且自1941年日伪开始实行“治安强化运动”以来,华北各省边境、山地与平原接壤地带以及平原某些地区,更强力地实行残酷的“并村政策”,即所谓“集团农村”或“集家”等。并村其一即日军称之为“集团农村”,其二为“集家”。所谓“集团农村”多行之于平原富庶之地或重要矿地附近,而这些地区又都为八路军游击根据地区域。首先,日军根据军事防御及经济掠夺的需要,决定集团村的位置与规模;其次,则由伪政权机关实施并村,如人民不服从则烧毁其房屋,把老百姓像牛羊一样的赶到大圈子里(即所谓“人圈”),鞭笞监禁在一起,壮者送去当苦工,老弱者活活被饿死,妇女被奸淫或被迫为娼妇。集团村内的建设,是在日伪军警监视之下构筑土围,修望楼碉堡、筑道路、设电话,还在村庄中央建立警察分所、村公所、自卫团本部、小学及仓库等。此外日伪还强迫每村推举出任伪职的人员,在伪县公署派来的一人监督下,训练自卫团,进行各村联防及农业增产等工作。

1942年第四次“治安强化运动”中,青县(青大区的核心)于城四面普遍实行。1943年初山西日伪强化新村制的对策是“提高村长素质,实行村预算制,迅速成立农村分会及取消副村村长”(77)等四点。

1942年,伪热河省布告第16号《关于建设集团部落安定民生之件》阐述了建设集团部落的缘由,以及所谓通过建设“集团部落”,“实现安居乐业的理想”(78)的欺骗宣传。

日伪还列举了建设集团部落在保安、物资配给、交通卫生、确保民食等方面的优势。“实际上日伪‘集家并村’的目的在于社区分割,‘民匪分离’。为达此目的,日伪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拆散原有农村社区,按其愿望重铸新区,并辅以‘沟壕堡垒’和其他隔离措施,把各社区尽行孤立,从而大大‘改观’了华北沦陷区的农村社会环境。制造‘无人区’,即把共产党八路军易于开展抗日活动的山区及平原地带的传统村庄社区人为地拆散,用‘集家并村’的方式重新构筑社区,使八路军和抗日游击队无处栖身,以便强化对华北沦陷区人民的殖民统治,建立所谓的‘和谐’的社会。集家并村活动始于1940年,随着共产党领导农民抗日斗争的深入发展,日伪感到极大的恐惧。他们认为:争取民众的支持是八路军的最大依靠,而切断八路军与民众的一切联系,也就等于切断八路军的生命线,这是对八路军的致命打击。所以,日伪将其在东北沿用的‘归大屯’的一套血腥制度复施于华北与伪满洲国的边界地区。”(79)

5.“大乡制”的推行

“大乡制”是日军“点到面”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具体化,是日军对华北敌后抗日根据地“蚕食”“封锁”政策中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大编乡中日伪宣称:“如果乡村数目多,面积小,则村民负担大,否则就小。”这完全是撒天下之大谎。(80)

大编乡的标准是以千户左右编为一乡,在伪自防指导员的主持之下编组保甲,“选举”大乡长、副乡长并建立大乡公所。在游击区则先从编组保甲入手,暂不编乡(伪顺德道)。大乡的机构是在大乡长之下设二至三系(总务、保甲、合作)及一“调解委员会”(在冀东则称“息讼会”),此外则设一似乎与大乡公所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在纵的系统上,大乡之下划分保甲,二保以上成立联保,废除原先的村长制与邻闾制。

日伪在县公署建立民政科,训练自防指导员,一直到大编乡,实行“乡村自治”。在所谓的“乡政一元化”之下,日军圈定的“大乡长”既兼伪新民会大乡分会会长,又兼村合作社理事长(如河北省南和县),集基层伪职于一身。

各系事务员是大乡公所的“中坚分子”。因事务员都是日伪按一定标准挑选训练后委派的。挑选的标准着重所谓“人物考察”,训练课目则注重合作、保甲,而尤其重视所谓“实务训练”,使之在相当期间,与伪县公署各科职员相互“交流办公”,其实这是对事务员更深一层的训练和考验,及对大乡公所更进一步的控制,实际上伪事务员都是伪新民会在大乡公所中的“无形耳目”。1943年初伪河北省将伪“新民突击队”改为“新民政治推进队”,使其监督大乡政治的推进。在南和县日军恐事务员不可靠,或不能控制大乡长,而于大乡公所增设所谓“事务主任”,使其担任除“替乡镇长支配事务员,努力执行职务”(81)外,还负责支应日伪军。伪大乡长往往是日军培植的汉奸。

大乡制建立后,侵华日军又将中国统治阶级所惯用的保甲制度进一步推行,以牢固对大乡的下层的统治。1942年初,伪河北省公署颁布了《保甲奖恤条例》,以资鼓励日伪“保甲模范村”建设。实际上是企图达成“农村自卫”与“匪民分离”。但是,民族意识深植于民众血液之中,伪保甲“多有名无实,有的只有甲长而无保长,有的只有保长而无甲长,两保以上的村庄,或有保长而无联保主任,或只有一个保长。但有组织完全者,其保长甲长实亦不负责任”(82)(如河北省威县)。“各县保甲固已组织完竣,在形式上似有可见,然实际上并未有切实运用,因而时常发生县城及警队防所被匪袭击之事件。此足证明保甲人员缺乏诚意,致未尽到所负担之任务,殊属遗憾。这是事实:绝大多数的保甲长,都是无‘诚意’的,他们不愿当日寇刺刀下之牛马,更不愿仰仗敌人的鼻息来欺侮自家中国人,他们已知道日寇必然死亡,而且就要死亡,他们屡屡要求辞职不干,或力争‘确立保甲长之任期’。”(83)这说明煞费苦心的华北日军,到头来只能是留下永久的“遗憾”。

大乡已不是一般的伪村政权,“更不是什么‘乡村自治’的机关,而是完全脱离生产,脱离群众更远的又一种支应敌伪的机关了”(84)。大乡公所一般都设在设有日军据点的村子内,或在靠近日军据点的村子里,大乡与大乡之间,都将建设或正在建设电话网。大乡公所一概都有着较为“阔气”的办公室,设备都有一般的规定。除常备自卫团外,大乡还配驻若干伪警。在平原某些地区,除县有县壕外,村有村壕和围墙。侵华日军以为如此即可以限制人民的活动,阻止抗日工作人员的进出和防止八路军的袭击。

“大乡人员都有薪俸,在一个600户及包括3个自然村的西叩村大乡中(正定),从大乡长到保长,每月总薪就近千元(伪币),而随时支应敌伪的庞大费用还不包括在内,另一个亦包括3个自然村及人口在800户左右的石家庄大乡(正定),其每月之经费就达85686元(伪币)全年竟超过100万元以上,而其中出夫出车的等等预算就占总数百分之七十以上,额外勒索还不包括在内。大乡对于沦陷区人民负担之重,于此可见一斑。”(85)

在大乡的人员构成上,日军尽力搜罗农村中落后的知识分子以及地主士绅之流出任。“如一个大乡从大乡长到事务员12人中,中学及师范出身的4人,高小1人,初小5人及文盲2人。在这同一人数中,他们至少有地20多亩,或多至80亩。”(86)在南和县五镇十八乡的伪组织人员中,就有“专门学校毕业的6名,师范及中学毕业的27名,高小毕业的13名”(87)。日军以为如此就可以将广大的农村控制住,进而能尽可能多地抢夺农村之人力与物力。“事实上沦陷区绝大多数人不愿参加伪组织工作,一些有钱的地主宁愿在家里安安生生的待着,不愿出去挨鬼子的打骂和侮辱。一般知识分子看得更清楚,他们知道‘鬼子占不长了’,他们亦看见独立自由的新中国已经在望了!因此在游击区、接敌区、甚至敌占区的大乡人员中,有些人逃离了,也有人采取实际雇用的办法找别人顶替。当然,在日军势力比较巩固的地方,在大的点线上(如正定二、三区),在这些地方的大乡中,确实是有着一些中华民族的败类在想着或正在当着伪大乡长,以便乘机抓一把。但这种人究竟是不多的,华北沦陷区的广大群众始终都是拥护抗日的,因为他们亲身体验到他们的头上又多了一重压迫和一重负担。”(88)另一方面,日伪方面对大乡的态度亦不是一致的,伪县公署的派款派夫虽大多通过大乡公所,想把大乡煞有介事地装点起来,“但附近炮楼里的日伪军和特务们,却不管那一套,还是直接找自然村,今天要这,明天要那,因为这对他们而言是最方便最尽情的勒索。这就无形地粉碎了日伪在大编乡时向群众宣传所说的一切谎言滥调,而使大乡的真面目完全暴露”(89)

此外,日伪还将农户按一定序列编排,“组建大联乡,即将村落中一盘散沙似的农户按一定单位实行统一编制,使其变成半军事化性质的组织”(90)。侵华日军以法西斯式的集中营管理模式,造成所谓的松散村落有序化、零乱社区一体化的格局。

侵华日军的“村政建设”给华北敌后抗日斗争造成了新的困难,通过采取“爱护村”、“集家并村”、“大乡制”等举措,强化了对华北沦陷区的统治和掠夺,使华北完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但是,泯灭人性、失道寡助的侵华日军,最终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日伪的“村政建设”也随着日军的无条件投降而彻底破产。

6.关于华北沦陷区“村政建设”的评析

(1)华北沦陷区的“村政建设”效仿了伪满洲国推行的“街村制”。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武装侵占东北,对县以下的基层实行保甲制度。到1936年前后,又参照日本的市街制,开始在东北推行“街村制”。制度层面的“街村制”是以街、村取代原有的保、甲、牌建制,在县城实行街制,在乡村实行村制,以街、村作为伪满洲国统治下的基层行政机构。伪满洲国民政部于1936年颁布了《暂行街村制》,次年12月1日公布《街制》与《村制》,12月21日,又公布了《街政施行规则》,规定:在县城和农村分别设立街、村公所,街、村公所分别配备有街长、副街长、司计(会计)、事务员和村长、助理员、司计、事务员等“有酬吏员”;街、村作为法人受伪县长、省长、国务总理大臣三级监督,其街长、副街长、司计和村长、助理员、司计等官吏由伪县长任免。1937年12月23日,伪满洲国政府制定了《市街村自卫法》,使作为基层行政机构的市街村与警务机构结合在一起,并将以往“有薪制”的伪自卫团改为“无薪制”,扩大连坐罚金制的范围,增加了《刑法》所规定的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妨害交通罪及污毒饮料水罪等。1938年5月伪满洲国又通牒取消伪自卫团“雇佣制”,实行“义务制”,并改“常备制”为“轮换制”。

伪蒙疆也效仿满洲国建立起“街村制”,乡村亦走向集中,如1939年涿鹿全县32村,1941年后则并成20村。延庆县在1939年有29村,1941年并为20村,1942年又并为13村。“街村制”的颁布在于统一各地村制,其特点为:明订排除“自治思想”,实施赤裸裸的统治,不设任何足以表示“自治思想”的议事机关,而置伪村政权于行政、自卫及经济三位一体的组织,设总务、自卫及经济三系。镇村公所设镇村长及司计,都由伪市县长任免。为便于经济掠夺,日伪推行合作社,强迫居民入股(每股10元),使其担任所谓“物资编制”及“产业开发”。在后备兵源的掠夺上设“自卫团”及“清乡青年团”。1943年日军改察南、晋北两政厅为宣化、大同二省后,又废除镇村公所平行的制度,改镇公所为政务所,废除大村公所,使政务所成为区一级行政组织,上属县公署,下辖各村。这表明日伪对沦陷区农村的集中统治又进了一步。

日伪鼓吹“街村制”的制度优势在于“排除封建榨取势力”,“灭绝地方摊派”,“促进行政系统一元化”。其推行的结果表明,“行政系统一元化”有些进展,日伪的基层控制加强了,其他便民举措则为一纸空文。实际上,自推行“村政建设”后,沦陷区地方封建势力对基层民众的敲诈勒索加剧,各种摊派统统转嫁于民众。

(2)“村政建设”体现了日伪利用中国旧有基层控制制度,实行法西斯统治的狡诈性。

华北日伪“村政建设”的举措,主要源于中国历史上统治者控制乡村的统治术。华北沦陷区打造的形形色色的“村政建设”典型,实质上都是以往统治者控制农村举措的翻版。伪山西省公署实行的“新村制”,实际上就是抗战前太原附近各县所实行的大编乡形式的复活。日伪政权表面上在指导民众自治,实际上“只获得民众为政治之用,而缺乏民众自用政治之精神”(91)。在日军法西斯枪刺下完成的“村政建设”,根本不可能自动地运行下去。

(3)日伪“村政建设”的目的在于根绝共产党八路军抗日活动的民众基础。

在“村政建设”中,日伪认为:集家是为了把可能成为八路军游击区的边界地区的住民集结到日军据点及其附近地区,把民众完全与共产党八路军的抗日活动隔绝,由日军单方面掌控民众,从而封锁扼杀共产党八路军人力物力的动员工作。因此,日伪“村政建设”的终极目的在于淘干共产党八路军抗日活动的民众基础之水,水尽而鱼亡。

(4)“村政建设”最终归于失败的原因在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对于侵华日军推行的大乡制的作用,亦须要有个足够的认识。大乡虽在群众中的威信扫地,但这不等于它是废物,它的建立确实给抗日工作以某些新的困难,及给了日军以某些新的方便。”(92)日军在军事上的优点是武器精良,交通工具先进,但其基本缺点则是兵力不足,利于集中,不利于分散。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则相反。为制造优势,日军将一县数十、百个分散的村庄集中、合并为一二十个大乡政权,如伪河北省曾一度将原有的49831个村政权,合并“编成3326个大乡政权”(93),并配以公路、电话及沟墙、碉堡建设,加强了对沦陷区农村的控制力,对共产党领导的华北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蚕食”与“封锁”亦进一步严密。但日军的侵略性,以及对沦陷区及游击区广大群众的空前榨取和屠杀,使日伪在民众中人心丧尽。日军军事上的优势只是相对的、暂时的,而其政治上的劣势则是绝对的、永久的。华北日伪的“村政建设”最终归于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94)

四、沦陷区伪联庄会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联庄会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生长发展起来的。自晚清开始,华北社会接续动乱,经济不断恶化,国家对地方的社会控制不断削弱,逐渐形成了一种地方武装化自保的格局。华北各地的联庄会便是在此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下文以伪河北省联庄会为例,探讨日伪通过联庄会组织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1937年7月七七事变爆发,日军大举侵华,河北省广大地区相继沦陷。在日军侵华这一外力的冲击下,华北社会固有的联庄组织急剧反射。在日军侵占河北,国军南退,社会混乱不堪的无政府状态下,各式各样的杂牌武装应运而生。“在‘保卫家乡’、‘保卫祖宗坟墓田园’的口号下,利用溃军丢弃的枪支子弹和散落在民间的枪械,成群结队,以各种名义,活动在敌人侧后。”(95)但是,到1940年代初期,随着中日军队战略相持的胶着化,河北省作为华北的重心地区,侵华日军欲达成所谓的战争体制,加紧在河北沦陷区组织和利用联庄会,并以此与中共争夺民众,强化对地方的统治。

(一)河北沦陷区联庄会的组建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河北省作为华北的重心,侵华日军欲将其纳入战争体制,声称:“根除‘匪共’,自为当前严重事实。”(96)伪新民会河北省总会、河北省公署认为,虽然在华北已进行五次“治安强化运动”,展开了多次“清剿”,但华北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八路军力量仍在不断壮大,并直接威胁着侵华日军的后方。面对“治安犹未确立”(97)的局面,伪河北省公署认为其原因在于“过去之‘剿共’军政工作未能兼筹并进之所致”(98)。“胜负之数决非限于武力与经济,而实以争夺民众、组织民众为焦点,故‘匪共’时警告其干部曰:抗战勿失掉民众。‘匪方’既不失掉民众即为我政权失掉民众,证以目前种种事实,自能明惩(症)结之所在,故联庄会之结成,为我方与‘匪共’争取民众之无上手段。以现有之武力育成民众组织,以民众之组织为武力之外围,两者互为因果,官民一体,以言灭共,以言建设,庶乎近矣。”(99)由上可见,伪新民会河北总会拼凑伪联庄会的目的在于同华北敌后的共产党八路军争夺民众,争夺民心。为此,从“剿灭‘共匪’施行自治,村村培养其爱乡观念起见,特组织联庄会以期展开联庄会自卫运动”(100),加强基层控制,使共产党八路军没有活动的余地。

1.组建联庄会的目的

河北日伪组织联庄会的企图主要有三:

第一,与共产党八路军争夺民众。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侵华日军在敌后“清剿”上曾作检讨,认为:战争的胜负决非限于武力和经济,而且是以争夺民众、组织民众为主要焦点。因此日伪在策略上一是军队特务紧密配合“清剿”;二是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办法和手段,抓住一切机会对民众行假仁假义、欺骗拉拢,以达其“团结民众”的目的。除抓取和利用会道门、拉拢某些顽固分子上层及部分民众外,日伪又通过组织联庄会这种带有侵略性质的民众组织,以“全民团结、守望相助、患难相共、共存共荣”(101)为幌子,达到其争夺民众的险恶企图。

第二,企图实现“官民一体”的防共体制。日伪组织联庄会是“为和‘匪共’争夺群众的无二手段”(102),企图以现有的民力改成民众组织,以民众组织为武力的外围,使两者密切结合,互相配备,达到“官民一体”,“一面灭共”“一面建设”(103)的目的。

第三,从民众方面着手“剔抉”。1943年11月华北日伪提出“剔抉”的口号,河北各县敌宪兵队长受训返县后组织“剔抉队”,随后在特务情报工作上开始“剔抉”化,同时日伪工作的各个方面(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特务)都已提到“剔抉”的高度,因此河北沦陷区联庄会的成立,是日伪在群众中对共产党八路军展开的“剔抉”。

河北日伪在冀中地区首先划定获鹿、正定、藁城、井陉、元氏、平山、灵寿七县为实施的重点县,真定道其他各县也一律实施。在保定道的安国等县亦早已建立,县城内已组织起来,但在乡村尚未普遍着手组织。

2.联庄会组建的“准备工作”

在组织联庄会前,河北日伪进行了以下先期准备活动:

第一,刷新伪县署内部。河北日伪称:“吏治不良足以阻碍政治之发展,影响民众对政府之信赖,故在结成联庄会以前必须以县长(指伪县长)为中心,厉行刷新行政人员,及警兵过去之恶风,并求得根本之革面洗心,以期官民间之真诚协力。”(104)

这实际上是日军在玩欺骗麻痹群众的把戏,以求与其共同协力达到组织联庄会的目的。日伪采用了“卸磨杀驴的手段”,即通过所谓的“内部剔抉与清内工作”,将出完坏水的没有使用价值的汉奸“刷新”下去,把一些发足了财的汉奸也刷下去,将其财产“充”到日军腰包里去。日军对各县伪职人员进行裁减与扣押,甚至加以贪污、妨害群众利益的罪名,大肆宣传某县某某人被押或被枪决,以此编织“为民除一大害”等骗人的谎言,达到所谓的刷新县政的目的。

第二,对新民会会员的整顿。日伪称“新民会为民众指导体,为了加强联庄会的政治工作及指导效能,对新民会各县人事具加整顿考核”(105),同时通过侵华日军的所谓“政治指导”,加强联庄会的特务工作。

第三,召集地方有力者(士绅)召开联庄会准备会议。河北日伪利用各县有力士绅的特点,政会双方配合,竭尽全力搜求地方“有力分子”出席;召开联庄会准备会议;听取对联庄会自卫活动的意见;由有力分子中互相推选伪联庄会会长。

第四,河北日伪借有力士绅的金字招牌,替他们组织联庄会,给他们支撑门面。

第五,分期训练联庄会人员。如定县日伪统治者向全县各村强征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每25户1名,全县共3千名,分别到城内或大据点内进行反共训练。

第六,召开全县乡保长会议,并签订誓约书。日伪谓“乡保长为剔抉工作之基础,更为推行联庄会工作之实行分子,在有力者开会后,即召开乡保长会议,主要内容是签定誓约书,及说明联庄会的重要性质”(106)

日伪企图从思想上加以所谓“肃正”,通过宣誓的方式来控制人心,以达其“民共分离”的目的,但是这种办法无多大作用,因为被迫的宣誓,徒有形式,难收实效。更由于中国共产党占绝对优势,广大群众深知抗战的光明前途,而当汉奸是死路一条,这方面的原因也应充分认识。在日伪这一手段的迷惑下,有个别坏分子以被日军压迫不得已做掩护为借口,实则忠心事敌,宣誓替日军卖命。

3.组建联庄会要领

日伪在河北省组织联合庄会的一般要领如下:

第一,“择定一个地区,注意人事与环境之条件,先行编组,俟有成效后,再普及各区(这是一县为单位)”(107)

第二,联庄会编成一区时,即确保一区,确保办法即实行以相当武力协同,区会长实行昼夜巡查搜索,各村的联庄会员实行夜间勤务训练。

第三,把握地方有力者及有产阶级,使其积极协力,并起用所谓的地方公正有力士绅为联庄会正、副会长。

第四,联庄会以村组织为单位,由村而乡、由区而县,依次编成,同时履行互相签订誓约的手续以昭守信。

第五,联庄总会由县知事担任会长,副会长以当地“素负众望”办理自治自卫有经验者充任为原则,如无适当人选时,可由县新民会第二科长兼任。

第六,联庄总会促进委员由新民会事务部长、“剿共委员会”事务主任、县署民政科长、警察所长、保安队副、大队长充任。

第七,聘任当地新民会合作社顾问为联庄会顾问,警察所长、保安队副、大队长为辅佐官,各区驻在警察分所长为区会辅导员。

第八,“正副会长以下设总务、宣传、组织、警备、剔抉各组,其干事及书记集合县公署新民会、警察所、保安队各机关干部共同担当其组织系统”(108)

4.组建联庄会的方法

日伪在河北省组织联庄会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敌后抗日军民加强残暴统治的过程。

为组织联庄会,日伪首先对新民会总会各组干事及区会的辅导员进行短暂训练,使这些附逆者明了联庄会的性能,以利开展工作。然后调查共产党各村地下组织人员,同时对各县进行残暴的武装“剔抉”和政治“剔抉”。武装“剔抉”是指一县之内如有日伪反动武装力量,则展开武装“剔抉”,利用武力将各村包围,残酷搜查共产党地下抗日组织人员。实际上是配合侵华日军进行“大清查”、“大扫荡”。

河北日伪声称,通过武装“剔抉”,务将中共组织一体扑灭,集合于县“感化院”,施以长期“感化”教育,视地方治安状况,再予以处分或开释候传,完全肃清中共地下工作人员,着手编成联庄会(如伪安国县已有感化院的组织)。

政治“剔抉”则是在编成县联庄会以前,日伪先围绕外部重要村镇,驻以重兵,施以“震慑”“扫荡”后,召开伪保甲长会议,展开联庄会自卫运动宣传,使乡保甲长自动检举报告村内中共地下工作人员姓名(施行各别调查),造成名簿并饬其自动拘送。检举完竣,即着手编组联庄会。在准备成立联庄会之前,日伪往往先来一次较大规模的“清剿扫荡”,并准备施行残暴的镇压即所谓“震慑”“扫荡”来驱逐共产党八路军抗日队伍,摧毁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下层组织,尔后再组织联庄会。

编制青壮年调查表,强化户口保甲制度。日伪将各村所有15岁以上50岁以下青壮年登记3份,交伪县公署备查,并与伪警察所首存户口对照,以为“剔抉”的参考。这是日军掠夺人力资源的先期准备。日伪还采取普通和特别调查两种方式清查户口,普通户口调查是日伪饬各乡保甲长,重造户口清册送交伪县公署,以与首存户口册相对照,此项清查以区会长、乡保长为中心。特别户口调查是日伪组织人手考查各村外出青壮年的去向、职业,调查抗日组织人员的职业、人数,填写所谓“不良分子”人名簿,加以重点监视。

5.组建联庄会的过程

河北沦陷区的“联庄会运动,最初酝酿于冀东道玉田、丰润等县,始自民国30年。当时有日系大田顾问等之协助支援……不久全道重点县均猛烈展开联庄会工作,冀东治安赖以确保,匪共一度绝迹。因鉴于冀东道试办之成功,省方经长时间考虑后,乃确定联庄运动为目前‘剿除匪共’、确立治安之惟一途径”(109)。上述档案资料表明,河北沦陷区联庄会于1941年开始在冀东的玉田、丰润等县试办,在日本顾问大田支持下推广到冀东道所辖各县,然后由伪新民会河北省总会会同伪河北省公署在全省沦陷区推行,并成立河北省联庄促进委员会。

不久,日军联络部长大本认为联庄会的实践体在县,省方不必另设组织。大本还亲自出马,赴河北省各道召开县长会议,解说联庄会工作。大本严令各县,必须以“言必行,行必果”的精神,迅速展开工作。新民会河北省总会也召集道、市、县事务部长会议,指示运营方法,编印《联庄会组织运营要纲》。各道、县分别召开“恳谈会”,研究推行联庄会的方策。

1943年9月10日伪河北省公署召开所谓的恳谈会,河北省新民会总会派员出席,详细说明联庄会的“真谛”。但伪河北省民政厅方面认为联庄会运动似与保甲条例抵触,联庄会成立即等于取消保甲制度。同时保安司令部方面也提出质疑。于是河北省新民会总会又发表《会领导下联庄会性格之解说》一文,以取得日伪各关系机关方面的谅解。

1944年1月10日,由省总会创办联庄会指导者讲习会,参加者有各道公署警务科长、道总会第二科长、保安队合作社等关系方面人员。2月,各道总会分别召开讲习会,参加讲习者有各县民政科长、县总会第二科长、保安队警察所干部及地方士绅一名(准备出任联庄会副会长)。3月,各县召集乡保长进行自卫班等训练。

1944年2月,伪河北省公署日籍顾问千坂对联庄会的性质作进一步解说,“联庄会不但是乡村自卫组织,而且是乡村协同体之建设,包括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建设,并编成河北省联庄会育成指标,于是联庄会进一步扩大”(110)

1944年5月间,为强化对联庄会的指导,由伪河北省公署有关机关共同组成“联庄会委员会”,颁布河北省各级联庄委员会组织大纲,河北省、道、市、县联庄委员会组织规则等法令,日伪河北省联庄会由此形成独立的系统。日伪称:此后联庄会在“各关系机关育成指导,以及新民会领导之下猛烈展开,将来不难有划期之进展”(111)

1944年6月16日,伪新民会总会会长王克敏、副会长喻熙杰致函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政厅,称:“本会所属河北省总会兴办联庄会,其主要目的在育成民众自治自卫自给力量,以实践剿共自卫工作。”(112)可以看出,一直到了日军败亡的前一年,伪河北省联庄会这一组织也没有理清楚与该省其他形形色色伪组织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1945年8月,随着侵华日军的无条件投降,河北省沦陷区联庄会土崩瓦解。

(二)河北沦陷区联庄会的活动

河北沦陷区联庄会的发起是王克敏接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之后,为了达到其竭力“剿灭”共党,确保农村的目的,在五次“治安强化运动”之后,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剿共委员会”组成后正式推出。

日伪称联庄会纯为群众性的武装组织单位,以村为组织单位,凡加入该会者,均须宣誓签约,在日伪指导之下“实践约誓而实行其所谓彻底剿共互助之工作”(113)。其主要活动如下:

1.训练培植忠实于日军的群众性武装

联庄会疯狂地要求各乡青壮年到城里受训,并在训练中选择忠实于日军的汉奸,发展为日伪秘密情报员,隐蔽在组织内做情报工作,破坏共产党八路军的抗日斗争。

一些地区在组织联庄会后,日伪笼络了乡村坏蛋分子或个别的顽固分子,给予公开合法活动的地位,他们“站岗放哨”,监视抗日干部的活动中,获取抗日干部的活动规律,在一定的地点打枪放暗号报告日伪军。还有反共分子及其特务分子利用联庄会作掩护,打抗日干部的黑枪,从事暗杀抗日人士的阴谋活动等。一些地痞流氓、小偷等社会渣滓在加入联庄会后,往往趁晚上站岗放哨之时实施偷盗、路劫,达到其吃喝嫖赌的目的,令沦陷区社会更加黑暗。

2.开展反共、反英美的宣传活动

联庄会训练和指使其会员,展开反共、反英美的宣传活动。如深泽新民会组织联庄会训练班,要求全县每村各推一人,其受训内容是“新国民运动”、“联庄会组织要领”、“反共、反英美宣传工作”,并在训练中组织了两个民众团体,即“青年先锋队”、“同学会”。青年先锋队是在1943年11月组织的青年训练班结业时,从学员中选留下15人而组织成的,队长由伪新民会的委员于择之担任,其任务是做调查情报工作,通过与抗日干部亲友关系不错的人,秘密调查抗日干部队员的姓名、住址活动及各村的地形、人口以及青壮年男女老幼数目。

联庄会的汉奸们每7天进城报告一次,遇到紧急事(如知道抗日干部的住处)可随时进城报告。日伪还在训练班中组织同学会,培植训练青壮年,推动“新国民运动”的各项工作。

3.查户口、巡逻、瞭望、会哨

凡属联庄会男性会员,都要在本村联庄会长直接指挥之下,由保甲长领导,轮流抽拔执行勤务。日伪布置的所谓“各项勤务”如下:

第一,查户口。由村联庄会长指派村中识字及明了户籍的会员二至四人,长期专司盘查过往行商旅客之责。如发现严重可疑者须解送乡联庄会转解法办;如仅属可疑而盘查无据时,则派人押解遣送出境。每班须有带班者一人,负责查视各卡,以免疏失,入夜则均增为二人,但须分开,不得集于一处,以免受抗日游击队突击,卡位处均设线铃,以便临时警告。

第二,巡逻。在各村四周及隐蔽地带,每日由会员组织巡逻班,每班由一人负责率领出外巡逻,凡村之四周隐蔽处所及易为抗日人士潜藏之地,均须搜查,入夜则巡查村内,辅助岗卡。

第三,瞭望。于村庄的适宜地点,加设高台或筑碉垒,上置瞭望哨以监视抗日武装的活动,并操纵警钟信号以警告全村及邻村。

第四,会哨。凡入会各村,必须按照定时派遣会哨班赴乡会会哨,计昼间每班二人,于上午9点及下午9点,各会哨一次,夜间每班三人至五人,每隔两小时会哨一次(自午后6点起至次日晨6点止)。如某一村会哨人逾时不至,则可判断某村一带有特殊情形出现,须报告日军据点,并警告在会各村,使抗日武装不能立足,如系会哨人疏忽失误时,则须从严惩处罚金。凡会哨人务须遵照定时携带会哨簿至乡会会哨,到乡会后,将会哨簿交由乡联庄会负责人,在簿内注明时间加盖图章,如有情况则详为报告,并与其他各村的会哨人交换情报,然后返村,但中途行进时,各人须取相当距离,以免同遭抗日游击队的突击,夜间尤须注意,尤忌谈笑、吸烟及明灯。

以上为各村向乡会的会哨办法,而各乡联庄会亦应同样向该管区会实行会哨。

第一,凡区会所属的各乡会每日依照各村会所定时间、次数、办法实行会哨,如某一乡会会哨人逾时未至,则一面派人侦察情况,一面通知各乡会对某处注意监视防范,如侦察确有抗日武装活动时,则立即联络驻地日伪军出击,并令所属同时声援,以期一网打尽。如抗日武装力量较大,不易消灭时则电报总会,并通知邻区,联络日伪驻军四面“围剿”,务使歼灭。如果距离区会5公里以上的乡会,不必直接会哨,可到位于区会中间的乡会按时实行会哨,其一切情形由中间乡会哨者到区会时转为报告。区会与区会之间因距离关系,会哨不便,每日可利用电话互相交换情报,昼间二次,入夜四次,各派专责人员按次将交换情报登记入簿,以凭查考。若无电话可用时,则借通信网以互相传达情报,日间一次,夜间二次,至区会与总会间的联络与区会相同。

第二,各项勤务除派有专人办理外,其余均须全体会员轮流执行,但须于前一日晚由各村联庄会长分配妥当,某项勤务人几班,每班为某某人,于某时按班某时下班,均应详登册簿,这不仅易于派遣,就是一旦发生意外,也易于追查责任人。

第三,信号警钟(锣、梆、鼓)。每村置色灯一盏,由瞭望看守。如该村遇有抗日游击队活动则立即将旗(灯)下落,借向邻村发出信号,并将系旗长绳割断,至少在2小时内不易修复,以免被抗日武装所利用,凡村中旗(灯)落下者即为“遇匪之征”,邻村瞭望哨看见后,须立即报告村联会会长,并火速按法鸣钟或击鼓梆以警报四方,同时派人急报乡区两会,凡闻得警钟鼓梆之声者,均须毫不迟疑,按法接续鸣警,更向各方实行监视,如系“小匪则予以解决之,如匪势较大则俟援队到来一齐声援出击”。(114)

紧急信号,为举火升焰以示“匪警”,任何会员均有发此信号的义务,当一村突然遭“匪人”侵入,其日常信号及警钟锣鼓等,均感受威胁不克使用时,遇有机会,不论为柴草、房屋立即燃着,借以警告邻村。

警钟(锣、鼓、梆),当村中发现“匪人”自力不易扑灭时,除使用信号外,应立即乱鸣警钟(锣、鼓、梆)等,煤油筒、钢盆之类亦均可利用。

日伪对警钟(锣、鼓、梆)等打击法有如下规定:

遇有“匪警”之村乱击警钟(锣、鼓、梆)连续不断,比邻各村闻声后,应即鸣钟(锣、鼓、梆)响应。

比邻之村闻得乱钟(锣、鼓、梆)之声,判定明确后,应即以连五击钟法,击打警钟(锣、鼓、梆),以作响应,而转告后方。

与发出连五警声之村为邻的邻村,闻声后应即以连四声钟法,击打警钟(锣、鼓、梆)以作响应,而转告后方。

与发出连四警声之村为邻的村庄,闻声应即以连三击钟法击打警钟(锣、鼓、梆),以作响应而转告后方,其连三以次之,各村闻声后,则均以连二法的警钟(锣、鼓、梆)声音传来,按其点数则可判断“匪人”之所在,“且‘匪人’一至警钟立鸣,瞬息之间遍传全县,警钟之为用不可不注意焉”(115)

在会各村闻得警报,均须立即召集会员准备,待机听候命令出动应援,不得有畛域之分。

凡此种种,因联庄会对于兵力少的抗日游击队及中共地下工作人员可以牵制,但对于强大的八路军武装不能长时间顽抗,只能仰仗日军及治安军保安队等的武力“进剿”。在此情况下,联庄会须与日伪军方协力做种种便于日伪军方行动的配合工作,给予日军讨伐队极大的便利,以进行彻底地“扫荡”。也因为此,联庄会员最重要工作即为汇集正确情报以供侵华日军。

不论男女联庄会会员,均有随时搜集共产党八路军情报的义务,如有情报时,应立即密报本管村伪会长或伪乡区会长,如情况急迫,可径直向日伪驻军报告,如此情报在日军侵华战争中获得有效利用,管村乡区联庄会可按提供情报的价值给以适当酬金。

4.厉行连保,培植情报网

日伪推行的“连保”,实际上是对发觉有通中共、八路军或谓“不轨之徒,则负责之联庄会长及左右邻一律连带论罪”(116)

在培植情报网方面,日伪以县为总汇、以区为中心设立若干中心村(即情报站),在河北省划定若干情报网络,以传递迅速为原则。为了配合日军的军事活动,消灭八路军抗日武装,摧毁抗日武装的民众基础,联庄会提出每个联庄会员最重要的工作即为搜集共产党八路军的抗日情报。甚至提出:“村乡区各会均需设情报专人若干,办理情报工作,每日化妆搜集情报,并不论男女老少均有协助之义务。”“情报员的任务特殊,出生入死,不得与其他之义务或者一律待遇,视其所得之情报价值由会予以相当的奖金。”(117)

日伪规定,凡是联庄会各部所得共产党和敌后抗日军民的情报一律用情报网传递,如系特殊重要情报,“即派专人向关系机关迅速秘报”(118)

(三)中共对河北联庄会的争取与改造

抗日战争时期,河北地区联庄会的成分复杂,既有旧有的民众自发组织的联庄会,也有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河北省公署组织的联庄会。在日军侵华与全民族抗战浪潮冲击下,联庄会发生分化。“联庄的政治倾向又可大体分为三种:抗日的,大部分是在游击区内或附近及游击战争发展地区;亲日的,大部分是在敌据点及交通线附近或汉奸组织有基础地区;灰色的,大部在前两种中间地区。”(119)共产党和八路军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从抗战大局出发,因势利导做好对联庄会的争取工作。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河北省公署组织的联庄会,与以前相比较,其傀儡性更加明显,反共目标更加明确,多为日伪汉奸所利用,甚至从事特务活动。因此,中共对此类联庄会及其骨干分子实行非武力和武力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更加谨慎的政策,更强调了对其进行武力威胁、军事打击。

1942年3月30日,《解放日报》刊载《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取缔非法秘密教门防止敌奸利用活动》一文。文章认为,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对各种杂色武装组织和会道门武装的一般认识是:原则上要小心谨慎,耐心地去分别对待,要明确他们领导人物的成分与团结群众的方法。也就是要长期地耐心地去争取、转化某组织,使之变为抗日部队。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提出,争取改造会门、联庄武装的方法是:

一是对每个会门、道门、联庄的武装组织,都耐心去考察和了解他们,然后决定自己的争取的方法,而且是长期争取。二是抗日的部队到会门武装驻扎区域里,要用纪律去感动他们。同时,注意“警戒”。三是若有接近的机会,就要向他们做政治宣传工作,灌输民族意识和政治知识,引导他们走上抗日道路,不要轻易反对其宗教信仰。四是八路军抗日部队应援助遭受伪军进攻的会门、联庄。五是在其自动请求收编时,要有步骤地处理和收容。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习俗,逐渐改变其习惯,不轻易撤换干部。六是若争取无效,对通敌有据的会门武装,应坚决打击。经八路军打击后,在其领袖有悔悟时,可酌量发还武器,以示宽大。七是对一切会门武装,要瓦解其组织,破除其迷信,争取其群众。为达到瓦解目的,派干部打入其内部还是必要的。八是对敌占区的会门武装,要设法与他们取得联络,竭力争取教育,务必不使其沦为死心塌地的汉奸和伪军。

鉴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北沦陷区的会门、联庄日渐为日伪汉奸利用的状况,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2年4月颁布了取缔会道门的布告,宣布对一切受敌利用的秘密结社严加取缔。其中明确规定:“一、凡本边区内违反抗日利益的一切非法秘密落后迷信组织,如八卦道、大仙道、孔子道、长毛道、还乡道等,或其它变相化名的组织,一律取缔,并宣布解散。二、受敌利用,组织会门造谣惑众,图谋破坏抗日秩序,执迷不悟者,一经查获,均按照汉奸处置。三、假借会门道门建坛设祭,索人民财产金钱(如收香钱)者,予以诈财之惩处。四、凡远赴沦陷区(平、津、太原等地),受敌奸所组织道教、佛教等总会训练者,应向各级抗日政府声明,请求登记,悔过自新,不得再行活动。五、凡参加会门道门及其他一切非法秘密团体者,应即退出。”(120)按布告规定,晋冀鲁豫边区广泛开展了反对汉奸会道门的斗争,先后破获和瓦解了一贯道、万国道德会、九宫道等会道门组织,打击了汉奸会道门、联庄的反动气焰。

另外,还要利用联庄组织的内部矛盾,通过各种关系,争取其转到抗日方面来。如利用士绅、亲属、朋友写信,或通过群众会议散发传单,揭破顽固反共首领的阴谋,同时广泛宣传共产党八路军的抗日主张。“我军的政策,主要是从政治上争取改造,分化上层,争取下层。一般情况不诉诸武力。用武力对待,容易把他们推到敌人的方面去。只对少数坚决与我军为敌的联庄武装,或不接受领导与拒绝改编的队伍才用武力解决。”(121)

“开始由于各联庄会迅速地开展,使我们的群众组织限于很窄小的地域,几乎不能发展。这时我们就派有能力有地位的同志参加联庄会,争取了数十村的领导权,同时靠会门附近我们有了组织的村子,一律参加,实行同化。结果那一带所有的在豪绅地主领导下的联庄会组织完全垮台变为救国会。”(122)

对伪联庄会首领的争取,共产党八路军还采取了与争取伪军反正基本相同的方法,即记“生死簿”的办法。记红黑点又称记“生死簿”,是抗日民主政府为促使伪军、伪联庄会等上层分子改恶从善的一种教育和斗争方式。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内线关系和当地群众反映,对当地伪军、伪联庄会上层分子等记录在案。伪职人员每做一件对抗日和人民有益的事,就在其名下记一个红点;如做一件危害抗日和人民的坏事,则在其名下记一个黑点,并记下好或坏的事实。对有红点或红点多的给予鼓励,对有黑点的及时进行教育,黑点多的则给予警告,直至惩处(够十个黑点就杀)。该办法对改恶从善的附逆者是一种鼓励,对为非作歹的汉奸则是一种惩戒,实际效果十分明显。

总之,共产党八路军对河北沦陷区的联庄会“一般的是争取,利用其两面派……不可把他们推到死心塌地的汉奸方面去”(123)。争取瓦解其组织,使下层联庄会员加入抗战中来。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活动方式与方法,采取争取、分化、孤立打击瓦解等不同的方式与方法,但这些方式与方法,必须适当的,互相配合的灵活运用,才能得到应有的效果”(124)。共产党八路军的这种“广泛发动群众,产生的政治影响是很大的,统治联庄会的地主阶层也在动摇,他要投靠敌人,下层群众不会跟他走。我们看准了这一点,多从政治上、思想上做工作,只要联庄会把枪口对着日本侵略军,就必然要接近我们,依靠我们。冀中各地的联庄会,有许多是经过这样逐步争取,转到抗日战争方面来的”(125)

在争取联庄会的斗争中也出现了一些缺点和不足,如冀中共产党抗日武装在争取联庄会过程中,一是一系列的胜利造成了政治上的麻痹大意。二是对于一些地区的反动地主们估计不足,只看到其驯顺的一面,未看到其反动的一面,以致放任个别隐藏的汉奸做了抗日政府的县长,使他们能够公开地在部队里活动。三是对于改编不久的联庄、会门武装,只派去几个高级干部,没有注意加紧其下层开展工作。四是没有把个别已经改编的联庄、会门武装调到其他地方加以整训,没有彻底淘汰其内部的坏分子,克服其地方性,彻底割断其与地方地主的联系。

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日军在华北进行五次“治安强化运动”之后,又推行其所谓的“新国民运动”,足以说明历次“治安强化运动”未能获得显著效果。华北地区敌我间的军事政治力量演成因相互斗争而随之消长的形态。面对“剿共军事之推展日就衰弱”的形势,华北沦陷区一切既有农村组织,如伪县公署指导下的大乡保甲制度,新民会领导下的农村分会、青少年团等,实际上已在共产党八路军的强大政治攻势下土崩瓦解,日伪统治实际上已无民众组织可依托。因此,华北日伪视联庄会为“根据事实而产生之彻底剿共实践组织,其势力养成发挥,端赖军政会各阶层之热诚培植”(126)。以下从多个视角对河北省联庄会进行分析。

1.联庄会是华北日伪与中共争夺民众的总合组织

1944年6月《新民总会致华北政务委员会内政厅函》中称:中共时时告诫其干部抗战勿失掉民众。故中共集军政党之全力破坏日伪农村组织,而建立抗日地下组织,在获得民众后,根据灵活的情报,凭藉充实的物资,开展敌后游击战争。因此在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华北日伪就把对中共斗争的焦点确定为争夺民众,发挥军政会民浑然一体的对共总力,实施“剔抉工作”、组织工作,以树立政会双方永久“下层力量”。日伪将联庄会作为所谓的“一切正直民众组织之总合组织,亦可曰对应非常时期之非常组织”(127),由此而言,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河北省拼凑的形形色色的联庄会组织,其本质是与共产党八路军争夺民众。

华北沦陷区农村既有的保甲制度及伪新民会统治下的农村分会、青少年团,“皆为自上而下递相督励而组成,民众方面率为盲然从事,使之动则动,一旦脱离指导,即无生机,此种组织根本虽有若无,自易于摧毁与破坏”(128)。日伪认为,原有的这些伪组织易于被共产党八路军争取。“联庄会为民间从事旧有的‘防匪’组织,纯出于自动者,迩来农民遭‘匪共’之蹂躏,痛恶已达极点,自发热情跃跃欲试。故联庄会之组织,必须由地方有力者主其事,军政为之提倡与支援,使其自主的独立发挥,切勿急于图功,草率从事,以致为‘匪人’所利用。”(129)日伪企图使河北省联庄会成为“官倡民办”的“乡村民众组织”,实质上是成为日伪“官倡官办”的民众性傀儡组织。

2.联庄会以县委员会为“育成母体”

日伪强调,联庄会运动的核心为分会组织总合,分会的运营则为县区委员会。因为,河北日伪感到“自治力量之基础组织已被摧残,以致委员会大半流于形式。联庄会为农村自卫运动,亦即为自治运动始基,更为今后会运动下层组织之总合运动,故首应强化县区委员会,由委员会之委员中互选县区联庄会长,以县委员会为决定联庄会运营之最高机关”(130)。由此可见,华北日伪企图将联庄会作为乡村“民众组织”,从乡村底层与中共地下抗日组织争夺民众。由此可见,华北日伪“剿共灭共”的用心是极为险恶的。

日伪称联庄会为应付非常时期的非常组织,所以要使它发挥“独立自主的活动,反共精神之灌输,与夫组织运营之合理,端赖会力量之育成与指导”(131)。新民总会根据联庄会活动的重点,除设置运营县区委员会外,更增设自卫一科(第二科),由委员互选产生的联庄会总会长任第二科科长,以区联庄会长任区委员长,再遴选反共得力的会务职员任区联庄会指导员(代替办事处),这样使整个联庄变成与伪新民坐相结合的“反共灭共”的综合性伪组织。

3.联庄会与华北沦陷区农村原有伪组织的紧密关系

就联庄会与新民会农村分会的关系而言,新民会农村分会为新民会的下层组织,“恰似进入农民协同社会中之触角,沟通政治方面上下意志之气管也”(132)。日伪统治者认为,伪新民会控制下的农村分会,既未建有坚固基础与严密组织,更因中共地下抗日组织的活动,早已名存实亡,所存的只有书面数字而已。在组建联庄会过程中新民分会要把原来以“自治”为手段,达成“自卫”目的,改为以“自卫”为手段,而达成“剿共”时期男女老幼总动员为目的的混合组织,待地方日伪统治秩序确立,再建新民会的下层分会组织。

至于联庄会与乡村合作社的关系,华北日伪认为:“如求建设农民协同社会,解决农民经济问题,应由合作社负全责,乡村合作社即农民协同社会中之经济动脉。合作社不仅限于办理经济事宜,应以建设乡村为最大目标。尤以我华北方面之合作社,对于治安方面、思想方面以及社会文化皆应有所贡献,然实际于组织方面自然有法律限制,运营方面难免受条例约束。”(133)华北日伪认为,联庄会组织则相反,“毫无条件,不拘男女老幼,结合全体村民之互相扶助及爱乡观念,戮力一心共建农民之协同社会,因之,合作社即联庄会机构内之农民经济出路”(134)。上述论述可见,华北日伪是把伪乡村合作社作为支持其推进联庄会建设的重要经济因素之一。

从联庄会与自卫团的关系来看,华北日伪统治下的各县,大都有武装自卫团,以其所掌握的武力为凭借控制乡里,对确立日伪在华北地方统治秩序,表面上虽似具有相当力量,但实际上大多在共产党争取下已转向抗日武装。日伪为划一反共精神,树立全面反共壁垒,企图将伪武装自卫团改组为联庄会的县区武装自卫队,以此推动联庄会完成工作。

就联庄会与各道县总会的新民反共工作推行队及农村建设队的关系分析,伪河北省新民会总会管辖下的各道,曾组成反共推进队及农村建设队,作为新民会“剿共”活动的一部分。由于伪河北全省已决定联庄会工作为“剿共建设之惟一路线”,既有的日伪所属不同的基层武装组织,一体改为联庄会推动体。待联庄会正式组织完毕,一律解消,以原有的武力转变为联庄会的武力,原有伪职员则改充联庄会干部,或任伪指导员。

对联庄会与新民工作先锋队的关系来说,新民工作先锋队为新民运动核心工作的推动组织,目的在灌输所谓的新民精神与政治思想。而各县既有的工作先锋队多形成新民会工作武装组织,有违先锋队的基本精神。所以,日伪以联庄会的指导员为中心,将其改组为具有指导力量的新民工作先锋队,变为推动联庄会的源动力,以保留其所谓的“指导性格”。

至于联庄会与保甲制度的关系,日伪保甲制度是确立农村“自治自卫”的基础,但“未能收理想中之效果”(135)。日伪认为,“联庄会为农村固有的防匪、防护青苗之自动组织,其组织法则实吻合于保甲制度,例如知会连坐法,行之颇有效果,故而今提倡之联庄会,即为保甲制度之先导,亦即由民众自主的实行防匪连坐法。行政方面,正可乘机再建保甲制度,重新改组保甲人员,加强保甲指导力量,将来联庄会之解消,即为保甲制度之确立,故联庄会推动者为乡长保甲长即为此意”(136)

还有联庄会与保安队的关系。河北各地的保安队作为地方武装,是由自卫团、常备团改组而成的,其成员多为地方办团人员。保安队表面虽由伪县公署管辖,“而实际则与地方散在自卫团发生极紧密之连系力量,故其势力颇为雄厚,一再演变,化成一种军队性质,与民众脱离联系,始造成现阶段紊乱状态,实为痛心”(137)。所以,日伪认为,联庄会运动成功与否,关键要看能否处理好与保安队的关系。基于此种考虑,伪河北省“以联庄会为保安队调整的母体,以重新回归为地方武力,与民众发生紧密结合为原则”(138)。说穿了是新瓶装旧酒,使蹂躏沦陷区民众、早已声名狼藉的伪保安队披上具有地方民众组织色彩的联庄会的华丽外衣。

4.共产党八路军争取联庄会的有利因素

在争取联庄会的过程中,共产党八路军充分发挥了自身的政治军事优势。共产党以其光明磊落的政治风度,普遍地提高了党在群众中的政治影响和威信,八路军的英勇抗战,更加增强了群众对党对八路军的信仰。八路军深入敌后开展游击战争,鼓舞了敌后广大群众的抗战热情,提高了群众坚持敌后抗战的信心。共产党和边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八路军的英勇抗战,以及对群众保持良好的政治纪律,使共产党取得了群众的拥护。共产党八路军充分利用热心抗战的人士和先进青年知识分子在联庄、会门中进行积极的争取工作,同时因势利导,争取社会人士的同情和援助。

抗战后期,华北日军后方兵力不足,兵力分散,但其烧杀淫掠更加残暴,更加激起民众的民族仇恨和唤醒了民众的民族意识;大地主、资产阶级的出走和顽固分子的逃离,使联庄、会门的组织散漫和领导松散,在客观上成为共产党八路军争取联庄会的有利因素。

组建河北省联庄会是华北日军侵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华北日伪推行“新国民运动”的重要举措。共产党八路军在华北敌后农村展开强有力的抗日动员工作,迫使日伪不再空谈理论,而是将联庄会运动作为实践“剿共”工作的重要手段。日伪“军政会当局应具以三分军事七分政治、千分热诚万分努力之条件,共同致力于联庄会之运营研究检讨,使卒底于成,国家前途实利赖之”(139)。“联庄会运动”的推进,进一步强化了日军的殖民统治,也进一步恶化了华北敌后抗战的环境,华北抗战进入最为艰苦的年月。

中共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对河北省联庄会进行了艰苦卓绝的争取工作。

中共在河北地区争取联庄会的斗争中,不仅看到民众仇恨日军的心理,同时也看到恐惧日军的情绪;不仅看到抗战影响,同时也看到汉奸活动;不仅看到它的前进力量,同时也看到它的落后的封建性保守性。因此它有两种可能同时存在,要把一种可能变为现实,固然要看所具备的主要客观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发展如何,然而必须加上人的主观能动性,根据主观客观条件尽最大的努力,化可能为现实。发扬同仇敌忾的民众心理,克服悲观失望的情绪,推动联庄会中的进步力量,帮助克服它们的反动力量,争取联庄会走上抗日的道路。对联庄会内部的部分地主资产阶级的反动性应充分注意;对群众中存在的恐怖心理,顽固分子的破坏活动,侵华日军的威胁,以及汉奸的收买等,中共党组织因势利导,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进而有效地壮大了人民抗日力量。由于共产党八路军采取政治说服、宽大为怀、打击、消灭等方法进行工作,华北联庄会、会道门等地方武装组织大多接受改编,逐步成为中共领导下的抗日武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