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唐代历史文化研究
- 王双怀
- 3211字
- 2020-11-18 17:11:16
三、京城木材的制度性供应与非制度性供应
唐政府为保证京城长安的木材供给,推行专监专供和专材专供之法,从制度上保证行政中心对木材的需求,虽前后有所变化,但维持一种行之有效的木材供应制度一直是执政者建制立法的初衷,此可视为制度性供应。但是,现实的不确定性也为京城木材的非制度性供应留下空间,在某些时候,非制度性供应甚至由辅助性措施上升为主要供应手段。
在非制度性木材供应方面,市场供应和就近取材的方式占有相当比例,据《唐六典》卷一九《司农寺》钩盾署条记:“掌供邦国薪刍之事”。注文曰:
其和市木橦一十六万根,每岁纳寺;如用不足,以苑内蒿根柴兼之。其京兆、陕、陇州募丁七千人,每年各输作木橦八十根,春秋二时送纳。
此处木橦系唐人常用之词,唐式规定:“柴方三尺五寸为一橦。”司农寺之木橦分成三个来源:一是京兆、陕、陇州募丁输入,七千人每人年输80根,达到56万根;一是和市获得,每年16万根;一是利用苑内蒿根柴就近供应,补充前二者之不足。前一种方式属于制度性供应,后二种属于非制度性供应的市场供应和就近取材,这虽然是薪刍的供应格局,而京城木材供应格局与其有类似之处。
通过市场获得木材作为制度性供应的补充方式,曾经发挥出巨大作用,如开元年间,时任左拾遗的刘彤就提出伐木兴利之建议,得到采纳。木材交易风气渐浓,甚至有人要买尽终南山树。到天宝年间,又有前揭京兆尹置潭于西市以贮材木之事实,需要指出的是,所贮多属岐陇之材木,这些材木贮积于市场,其商业目的显然存在。与此同时,前文所述长安松木需从岚、胜州采市的史实中,包含既有采伐又有市购的信息,制度性和非制度性供给方式同时并存。
中唐以后,京城木材市场受到营建之风的影响,长安百姓有“木妖”之说,其建筑用材多由市场购买,例如,大历十年(775)大兴善寺建文殊阁,涉及木材来源:
破用及见在数如后:四千五百四十二贯五百四十五文,买方木六百一十根半;九百七十四千八百一十文,买椽柱槐木共八百四根……二百一十四千五百文,买栈七百束等用;七百四十六千二百二十五文,买柏木造门窗、钩栏等用。
所用木材从市场购买,其价格随材质而有别,方木每根约7.4千,槐木每根约1.2千,栈每束为0.31千。此次修造所用木材或为施舍,或为购买,购买所占比重较大:
右具破用数如前,应买入、杂施入、回残、见在如后:合入方木六百八十五根半:七十五根外施入,六百一十根半买入;四百八十七根半,造阁用讫,一百二十七根出卖讫,七十一根见在。合入搏柱二百四十四根:一百四十八根外施入,九十六根买入;一百七十三根造阁用讫,七十一根见在。合入椽二千四百一十四根:一千五百七十根外施入,八百四十四根买入;一千八百五十四根造阁用讫,五百六十根见在。合买入栈七百束:三百五十束造阁用讫,三百五十束见在。
方木买入610.5根,占总数685.5根的89%;搏柱买入96根,占总数244根的39%;椽买入844根,占总数2414根的35%;栈买入700束,占总数的100%。通过统计发现,此次大兴善寺造阁使用木材,市场购买的比例远大于信众施入。我们注意到,就连受唐廷资助的佛寺建筑用材也主要来自市场,其他民用建筑更无须多言。有趣的是,大兴善寺不仅购买了610根方木,还卖掉了剩下的127根方木,扮演了既是买家又是卖家的角色,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唐人对于木材商品属性的认识。正因如此,经营木材甚至成为长安商人迅速致富的手段之一。如唐德宗建中前后,窦义在长安从种榆树开始,靠卖束柴屋椽起家,鬻车轮榆材得利,他投资法烛当薪,为陆博局提供木材,从而成为京城富商。窦义所以能成为富甲一方的商人,其根本原因在于长安木材市场蕴藏着巨大商机,虽说是小说家之言,但亦能透露出时人对木材市场的些许看法。凑巧的是诗人元稹《估客乐》也提到“大儿贩材木,巧识梁栋形”。木材商人、木材市场以及木材的商品属性在当时都得到重视。
长安木材交易活跃,也引起唐政府的注意,前引判度支王播、盐铁转运使王涯执政期间也曾有以33.24万贯钱于京城收贮商人材木之举措,其目的就是要依靠木材市场、木材商人的力量来打破神策军垄断长安木材供应的局面,虽然由于神策军士假冒商人从中破坏而无法达到其初衷,毕竟执政者是看到长安木材市场的无限潜力,才会有此决策。因为京城木材市场吞吐量大,某些官员甚至提出征收竹木税之建议,如赵赞于建中三年(782)提议:“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唐德宗后来虽下诏罢免其税,但竹木税能与茶税并列之现象自有其社会现实依据,不须讨论竹木税的征税对象是公、私材木的哪一项,只从竹木税能列入政府救困之策来说,其利益一定非同小可。
就近取材的原则也是唐代木材供应的一般法则,不管是水利堤堰内外种榆柳杂树以充堤堰之用的法令,还是桥道侧近州县采造木材以备用的规定,都强调就近取材。虽然唐代有京城四郊300里不得采捕的成规,但在木材时有所缺的长安,就近取材的原则在唐代长安木材供应格局中也时有表现,如长安城出现专门以种树为业和卖树苗成名者,民众房前屋后植树无疑有利于就近取材,而且经济林和观赏林也有用材价值,如前述以苑内蒿根柴补京城用柴之不足,就是遵循树木自然生长规律的合理用材之法。森林、树木的木材蓄积量在一定范围内是可再生的,有节制的利用属合理采取,而无节制的乱砍滥伐才会导致林源枯竭,如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因修灞浐等桥缺乏木材,于是敕准“取城内诸街枯死槐树,充修灞浐等桥板木等用,仍栽新树充替”。如果真如敕文规定,取长安城诸街道旁枯死槐树作为修桥之木料,随即又栽种新树,就属于合理利用就近取材原则之例证。如果不加区分一律砍伐就属乱砍滥伐,如贞元年间,度支欲尽伐两京道旁槐树充用,就有滥伐之嫌疑,据《太平广记》记:“贞元中,度支欲取两京道中槐树为薪,更栽小树。先下符牒华阴,华阴尉张造判牒曰:‘召伯所憩,尚不翦除,先皇旧游,岂宜斩伐。’乃止。”此处记载度支欲取两京道树为薪,而唐人李肇《唐国史补》却如是记载:
贞元中,度支欲斫取两京道中槐树造车,更栽小树。先符渭南县尉张造。造批其牒曰:“近奉文牒,令伐官槐。若欲造车,岂无良木?恭惟此树,其来久远。东西列植,南北成行……拔本塞源,虽有一时之利,深根固蒂,须存百代之规。”
据此可知,度支令伐取官道旁槐树之目的是造车,而不是造薪。之所以出现分歧,是因为《太平广记》引用《国史补》时不够严谨造成。伐槐造车之令虽因张造反对而没有实施,但度支以缓冲长安用材压力为幌子,意图砍伐两京道旁槐树,显然是对就近取材原则的误解。
除市场供材和就近取材之法以外,属于非制度性供应的木材供给途径还有很多,诸如馈赠、贿赂等,都可以是京城木材的供应渠道。就木材馈赠而言,既有地方政府为某事的进助,如杨于陵任地方官有“进助山陵材木”之举动。也有个人向政府的捐助,如长庆四年(824),波斯大贾李苏沙进沉香亭子材,还得到1000贯钱,1000匹绢的赏赐。还有私人之间的赠送,如任职于出材之乡的岐州司功参军李义璡,因其兄李义琰宅无正寝,遂购买堂材送于京城,结果李义琰“竟不营构,其木为霖雨所腐而弃之”等等,各种情况不一而足。
用于贿赂的木材,通过一些贪功贪利之辈向权臣纳贿而输入京城,如虢州刺史宋晦率百姓采卢氏山林助宰臣元载营私第。也有贿赂宦官执枢要者,如凤翔节度使向中贵人寄柴数车。虽说因贿进材木之事难登大雅,毕竟构成输材进京的事实。
唐代京城木材供应表现出几个特点,供应方式多样,既有制度性的专监供应和专材专供,也有非制度性之市场供材和就地取材;取材之地分散,既有关内之京兆岐陇,又有关外之岚胜荆广;供求矛盾突出,求大于供的局面一直存在;管理机构多变,由前期的少府监转而归神策军;运输渠道不畅,多以水运为主,天然河道必须辅之以人工漕渠,漕渠开掘困难重重。总体而言,京城木材需求旺盛,考验唐朝木材的供应能力;京城木材大量消耗,则考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不仅有唐一朝受此问题困扰,历朝历代概莫能外,城市与原料供应问题的平衡点应该落在哪里,不仅是对古人的考验,也考验后来者。
(原文发表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