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

学术界对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甚至军事环境保护都还未有明确统一的概念,基本上都是绕开概念直接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笔者认为,进行任何学术研究,都需要一些重要概念的支撑。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前提,清晰定义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对完善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这又是以环境保护这一概念作为基础,以军事为特点而体现的。

(一)环境的概念

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

“环境”一词在英文中是“environment”,它是由动词“envi-ron”延伸而来。英文中的“environ”源于法语中的“environner”和“environ”。法语中的这两个词又源于拉丁语中的“in”和“circle(viron)”参见王同亿主编:《英汉辞海》,国防工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1749页。。“环境”一词向来极具有多义性。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这是因为很难识别和界定这样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的范围,它可能被用于涵盖任何事物,从整个生物圈到最小的生物和有机体的栖息地。[英] 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著,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在环境科学中,有的环境定义是影响生命体或生物群落并最终决定其形态和生存的气候、土壤和生态因素的复杂整体。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3rd College edn., Cleveland,1988), 454.有的甚至更简单,直接将环境定义为周围的物体、区域或境况。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5th edn., Oxford,1972),406.有的定义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也有定义认为环境就是围绕人群周围的空间及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方如康主编:《环境学词典》,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比较而言,最后一种定义较为恰当,即环境应当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因为在环境科学领域,“环境科学”这一概念最早就是1954年美国学者提出用来指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的。余谋昌:《当代社会与环境科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之后,虽然早期的环境科学研究中,所指的环境常常是自然环境,而当前人们已越来越多地把人工环境也归纳其中。李焰主编:《环境科学导论》,中国电力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法学理论与立法实践中的环境概念

(1)法学理论中的环境概念

虽然有学者认为,作为法律定义上的环境应仅限于自然环境。参见(中国台湾)邱聪智:《公害防治立法之理论基础》,台湾大学1972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0—11页;(中国台湾)朱柏松:《公害之民事责任论》,台湾大学1974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2页。但法律上“环境”的定义无疑应以环境科学领域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基础,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史学瀛主编:《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即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因此,中外多数学者都将人工环境纳入环境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正如德国学者克罗福所言,环境法上的“环境”是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生态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参见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又如我国法学家所定义的,“环境”指围绕着生物圈的空间和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江伟钰:《国际环境保护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围绕人群(或生物、或生物圈)的空间,其中可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陈泉生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同时,有些学者使用的生态环境这一概念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在内容上基本相同生态学上的环境是指整个生物界(包括人类、其他动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的环境,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参见张晓君、张辉:《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而且有的学者还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环境、生态或生态环境的概念。例如所谓自然环境系指自然生态、环境媒介、资源、气候、地形景观、其他值得保护之物与资产,以及彼此间之交互关联性整体。参见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更关键的是,在国家安全领域,环境安全与生态安全可以认为是同一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安全与生态安全在实质内容上涵义相同,因此在本书中将二者作为相同概念进行使用,学术界也多持此观点,例如:1.“生态安全”,又称环境安全。参见余谋昌:《生态安全》,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2.可以从生态安全角度定义环境安全。参见张勇:《环境安全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3.生态安全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与环境,包括聚落、聚区、区域、国家乃至全球,不受生态条件、状态及其变化的胁迫、威胁、危害、损害乃至毁灭,能处于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状态。参见陈国阶:《论生态安全》,载《重庆环境科学》2002年第3期。

(2)国际法中的环境概念

现代之国际环境公约是采宽广功能角度解释环境之意义。(中国台湾)周元浙:《论国际法上武装冲突时期之自然环境保护(上)》,载《军法专刊》第54卷第5期。国际法上环境之概念较自然环境之概念为广,所以,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皆是国际环境法保护之对象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页。,即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1项第3句就明确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采用类似观点。参见Kirchner, Diss. a. a. O.(Fn. 8), S. 6.

(3)国内法中的环境概念

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也认可了环境应当包括人工环境这一理念。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就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是“大环境”概念,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也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6页。这样既突出了对自然环境的法律保护,又将城市、乡村、生活居住区、人文遗迹等人为环境的法律保护也囊括其中。陈泉生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此外,《美国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对环境的定义也都如此。《美国环境政策法》第2编第1条亦规定,国家各种主要的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善过的环境状态和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定义为相互关联并影响生态平衡、生活质量、人体健康、文化与历史遗产和景观的自然与人工因素综合体;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第2条规定:“环境系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之各种天然资源及经过人为影响之自然因素总称,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陆地、矿产、森林、野生生物、景观及游憩、社会经济、文化、人文史迹、自然遗迹及自然生态系统等。”笔者注。

(二)环境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理念开始于1962年由美国生物学家Rachel Carson所写的《宁静的春天》一书参见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而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来的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明确指出:环境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球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社会经济问题。换言之,环境保护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是社会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环境保护有了较为明确的含义。转引自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是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陈立民、吴人坚、戴兴翼编著:《环境学原理》,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其应包含有三大内涵:①为排除现已存在与出现的对环境的损害;②为排除或减轻现在对环境可能或潜在的危害性;③为经由预防措施的采取来防止对未来环境的危害性。Vgl. Hoppe/Beckman, Umweltrecht,1998, § 1Rdnr. 37f.转引自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可见,环境保护是一个大的概念体系,包括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管理与保护以及与生态资源相关的其他保护或防治措施,而且从《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规定来看,也是采取了广义的定义方式,即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参见《环境保护法》第1条。这也是本书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概念。

(三)军事环境保护的概念

当前,对“军事环境保护”这一概念进行定义的学术成果较少。军事环境保护是指为解决军事行动中所造成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军事行动与环境关系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工作重点主要在:非民事环境保护领域所能包容的,发生在军事活动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的管理、评估、监测和治理活动,它的研究范围涉及战备、战中、战后等各个军事环节。具体地讲,第一,如何识别、调查、研究并避免或清除军事活动过程中的污染源;第二,消除对公众的健康或对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军事活动过程中的环境隐患;第三,恢复治理军事行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参见李玲、李文丹:《防化兵在军事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载总后基建营房部编:《2004北京国际军事环保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以往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没有“军事环境保护”的概念。从法治角度,即《环保条例》规定来看,军事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环保条例》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但“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只是军事环境保护一个较小的组成部分,并未切入现代军事环境保护的实质。因为军队成员日常生活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与普通环境破坏在预防和治理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异,不能涵盖军事环境保护这一概念的整个外延,也无法体现军事环境保护的本质特点。

众所周知,军事是与战争、军队密切联系的社会范畴梁必骎:《军事哲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是指一切与战争、国防、军队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准备战争、实施战争、遏制战争,国防和军队建设等。军事科学院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处于战争状态时,军事以赢得战争为主要目的,以战争活动为主要内容;处于相对和平状态时,军事以准备战争和遏制战争为主要目的,以国防活动为主要内容。张培忠主编:《军事理论概要》,蓝天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而战争、军事训练、演习、武器销毁等过程中往往产生具有极高毒性的特殊污染源,尤其是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环境的破坏性极大,影响范围极广,往往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物污染、噪声污染、生态破坏同时发生,而且由于保密要求,这些环境污染和破坏常常难以为外界所知。所以,正是军事行动所具有的突发性、复杂性、高危性以及机密性等特点,决定了军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这也是军事环境保护区别于普通环境保护的最大不同。

军事管辖区域生活环境的维护固然重要,但军事环境保护的核心作用更应该体现在围绕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以及所进行的军事斗争准备方面,即在军事训练、演习、武器研发、装备生产的过程中,如何使军事安全与环境安全相协调,或在实现军事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安全。所以,应当从环境对国防军队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础性作用出发,结合军事行动的特殊性质对军事环境保护进行定义:即国家、军队、其他社会组织、军人以及普通公民在军事行动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活动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营区环境质量,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生产,实现军事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综上,以“军事环境保护”的定义为基础,结合“法律制度”的概念法律制度(Legal system)就是为了明确合法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实现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以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现出来的操作程序,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同时也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是行为举止规范,次要规则是关于这种规范的规范,即如何判断它们是否有效、如何实施等。参见黄明健:《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又参见[英] H·L·A·哈特著,张文显、郑成良等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1961年版,第91—92页。,“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国家、军队、其他社会组织、军人以及普通公民在军事行动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活动中,基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营区环境质量,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生产,实现军事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维护国家环境安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