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今天,人类面临的是一个生态主义、可持续发展和以环境资源为基础的发展时代,保护环境成为21世纪人类文化和法治系统发展和变化的主流。吕忠梅主编:《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生态环境不仅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且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事安全。可是,由于环境所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被人们所发现。因此我们往往只顾及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的环境利益,甚至认为在军事行动中顾及环境只会增加成本,阻碍军事任务的顺利完成。但随着各种军事行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频繁出现,甚至还由此引发了新的武装冲突或不稳定因素,多数国家及国际社会都意识到了协调军事利益与环境利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学术界也开始关注如何通过法治建设减轻军事行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更好地维护国家环境安全。这些都反映了法律和环境、军事、安全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莱斯特·布朗在1977年就提出重新定义国家安全概念,将环境安全纳入国家安全。参见Lester·R·Brown. Redefining National Security. World Watch Paper, 1997, P14. 2001年1月10日,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在联合国安理会发言时也强调:“必须制定包括全球环境挑战在内的新的世界安全议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1年2月9日通过的《关于环境法的十年规划》也明确指出:“鼓励将环境问题纳入传统的安全概念。”环境安全作为一种新的国家安全观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作为一个新的政治概念,尚未得出一个全球公认的完整定义。参见李泊言编著:《绿色政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年版,第67—71页。目前对环境安全的定义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传统安全是免于暴力的安全,而环境安全是免于环境威胁的安全,是两类不同的安全。参见:Danial Deudney. The case against Liking Environment Degrada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 Millenniu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1990, P461—P476. 2.环境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参见曲格平著:《关注生态安全之二:影响中国生态安全的若干问题》,载《环境保护》2002年第6期。3.环境安全是包含了多个内容的综合性安全,是在环境问题上采取合作态度的共同性安全,是以整个人类福利为目标的全球安全。参见:Norman Myer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How It Works, in Green Plant Blues, edited by Ken Conca et al., P280-P284.军事环境安全是军事科学、环境科学和安全科学交叉形成的新概念,其内容涉及两个方面:首先,军事活动可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经济资源的过度消耗,甚至威胁、危害人类健康、经济发展、区域及国家环境安全,即是指军事领域内存在环境安全问题。其次,跨国环境纠纷和生态恶化或对各种资源的争夺可能引起武装冲突和军事介入,即环境质量状况恶化危及军事安全。参见陈灌春等:《军事环境安全研究》,载总后基建营房部编:《2004北京国际军事环保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在我国,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严重威胁着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军队环境保护知识读本》,解放军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李鹏同志早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曾指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2000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指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这是我国在国家级规范性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也是我国首次将环境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目标,从而将环境资源的维护与改善上升到了国家发展的战略层次上。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更加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军事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精神风貌、综合素质和战斗力的具体体现。不断改善和提高部队生存条件与环境质量,是我军新时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方针的指引下,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依法进行军事环境保护工作,并致力于将军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加强军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杜云生:《中国军队环境保护》, 2004北京国际军事环保研讨会的主旨报告。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军事环境保护立法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央军委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环评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环监规定》)、《军队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噪声防治规定》)、《军队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大气防治规定》)、《军队水体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水体防治规定》)等相应的军事环保法规及规章,尤其是军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军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但不可否认,现行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为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理念需要进一步提升,当前还仅仅停留在环境保护阶段,没有完全上升到国家生态文明与环境安全的战略高度;二是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缺少预防或治理军事特种污染的法律法规,军事环境赔偿、补偿及恢复等方面也尚无法律依据;三是配套法规不健全,使得现行《环保条例》、《绿化条例》、《环评条例》等制度可操作性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影响了法律规范的贯彻执行;四是部分法律条文合理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暂不具备适用的实践基础。

综上所述,本书期望能够通过研究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初步构建一个符合国情军情的军事环境保护法治理论基础和法律制度体系,以此推动我国军事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发展,规范军事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军事安全与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