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第3版)
- 王枝胜 王鳌杰 崔彩萍
- 992字
- 2021-03-05 17:38:29
第四节 建筑结构功能要求及其事故原因综合分析
一、建筑结构功能要求
按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功能的要求:
(1)能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结构仍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
二、建筑工程事故原因综合分析
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质量事故原因有以下几种:
(1)管理不善。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有章不依,违章不纠或纠正不力;长官意志,违反基建程序和规律,盲目赶工,造成隐患;层层承包,层层克扣;监督不力,不认真检查,马马虎虎盖“合格”章;申报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手续不全,设计、施工人员临时拼凑,借用执照等。
(2)地质勘察失误。例如,不认真进行地质勘察,随便估计地基承载力;勘测钻孔间距太大、深度不够;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导致基础设计错误等。
(3)设计失误。例如,结构方案不正确;结构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少算或漏算荷载;内力计算错误;结构构造不合理等。
(4)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例如,不做可行性研究即搞项目建设;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无图施工、越级承包工程、盲目蛮干等均会造成事故。
(5)建筑材料、制品质量低劣。例如,结构材料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化学成分不合格;水泥强度等级不够,安定性不合格;钢筋强度低、塑性差;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防水、保温、隔热、装饰等材料质量不良等。
(6)施工质量差、不达标。此类问题包括施工人员以为“安全度高得很”,因而施工马虎,甚至有意偷工减料;技术人员素质差,不熟悉设计意图,为方便施工而擅自修改设计;施工管理不严,不遵守操作规程,达不到质量控制要求;原材料进场控制不严,采用过期水泥及不合格材料;对工程虽有质量要求,但技术措施未跟上;计量仪器未校准,使材料配合比有误;技术工人未经培训,大量采用壮工顶替;各工种不协调,为图方便,乱开洞口;施工中出现了偏差也不予纠正等。
(7)使用、改建不当。此类问题包括使用中任意增大荷载,如将阳台当库房,住宅变办公楼,办公室变生产车间,一般民房改为娱乐场所;随意拆除承重隔墙,盲目在承重墙上开洞,任意加层等。
(8)灾害性事故。如地震、大风、大雪、火灾、爆炸等引起整体失稳、倒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