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解读
- 沈延政
- 1115字
- 2021-03-26 17:12:28
第二节 检查机构条件
《市规》(一) 机构要求
1.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质、助产技术服务资质;
2.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超声检查诊疗科目;
3.具备产前超声胎儿结构筛查技术所需的超声设备及相关工作站系统并开展产科I级超声检查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完善的产前超声诊断管理规范和相关制度;
5.至少有2名第一执业地点为本院的执业医师且从事产科超声检查2年以上;
6.产科有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能够为胎儿结构畸形患者提供正确咨询并处理的医师队伍。
《市规》(二) 人员要求
新上岗人员基本要求: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第一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有2年以上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能提供50例胎儿结构筛查标准切面图。
3.经苏州市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市卫生局授权市级质控中心颁发的上岗证。
原在岗人员资质认定:
本规范下发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产前超声胎儿结构筛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疗机构从事产前超声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2年独立完成产前超声胎儿结构筛查100例以上。
3.近3年未发生过三级以上与开展产前胎儿结构筛查技术相关并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解读】
《市规》是三个文件中最新颁布的文件。在机构、人员要求方面综合了《指南》、《规范》的要求,又结合了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三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67号)和《江苏省产前超声胎儿结构筛查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办医[2013]6号)的贯彻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细则。产前超声胎儿结构筛查技术属第二类医疗技术,应经省一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对照要求,一些基层或新建医疗机构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市规》对原在岗人员资质认定的规定,解决了近年来部分老专家的困惑。自从《规范》、《指南》发布后,一些临床医师兼做的超声专家,工作了几十年,反而因资质无法认定,不能上岗。另外,必须提醒:医疗机构在开展产前超声胎儿结构筛查前,应认真对照准入条件,进行申报省一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有案例显示,原来比较简单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方未申报第二类医疗技术资质,原告律师引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但是超出批准范围行医,亦属非法行医,因此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十分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