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宪法的缺陷
- 社会正义下的宪法(法哲学名著译丛)
- (意)安东尼奥·罗斯米尼
- 1177字
- 2020-08-18 16:28:11
二十余年来,我一直确信,1789年以降,以法国为蓝本并扩张到不同国家的宪法中隐藏着一种温和却深沉的病患——这一病患在迅速蔓延。在政府和人民惨遭荼毒之后,它急需被改变。1827年,我曾在名为《市民社会的自然宪法》[2]一书中尝试阐明这一观点。该书却无缘付梓,因为当时尽管我们的智慧之火尚未湮灭,但话语和思想传播则在查禁之列。
该研究一直隐忍前行,其价值也为一系列事件所确证,它向我表明,取法法国的政治宪法无法规避下述直接后果:
它们激发了所有公民在社会中攀升至更高位阶的无限野心。
在选举代表尤其是在共和国中选举总统时,它们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它们滋生极端政党。
尽管代表数量已然相对过多,但它们仍偏重议院,致使国家时刻面临革命危险。
尽管法律成熟完备,但它们不能充分保障公民自由。
它们不能保证财产分配,因为有代表支持小产业,也有代表支持大产业。
它们使宗教臣服于政治利益,剥夺教会自由,而后者是人民诸多自由中最可宝贵的。
这是所有现代宪法的事实性后果,直截了当,无可争辩。显然,这些后果还会带来其他恶果,它们散布不道德和反宗教,滋生公民异见和不和谐,使牧师和人民分离,并助长各种贪欲。有了这些混乱之源,不可能长期维系秩序与安宁。一旦时机来临,一个群体会起而攻击另一群体,并将宪法撕成碎片。所以,这种宪法注定短命。意大利对此需要三思而行,因为她需要统一、稳定与和平。
但是进行调查非常方便。我们需要找寻这些糟糕结果的最终原因,找到宪法条文的首要缺陷;表明它们怎样引发了一系列灾难性后果,最终导致宪法自身的毁灭,并且有时甚至引起国家分裂。
社会和政府有两个需求:正义和效用。如果政府的组织方式能真正给所有人带来正义,同时它能提升对所有人的效用,那么该政府堪称完美。
人的所有权利可以简化为两类:一类是自由权,自由、诚实地施展各种才能的权利;另一类是财产权。[3]
因此,每种自由都必须被保护和保障,所有财产也必须同等保护和保障。此外,还应为所有财产提供法律保护以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如果政府能够做到所有这些,它就为所有人带来了正义和效用,它就是完美的。
现代宪法在这两方面顾此失彼。它们不能实现所有人的正义,因为面对政治强权,少数派和个人没有司法救济。一旦正义被亵渎,他们没有可以求助的法院。立法权被认为万无一失,因此它被给予了无限权力。相反,少数派的正义可能被亵渎,甚至在法律形成过程中也是如此。有鉴于此,教会的自由和权利在所有现代宪法中甚至比在最为专制的政体中牺牲更多。
现代宪法既没有充分保障也没有恰当发展公民们的产业,而这些产业组合起来就是国家财富,因此需要政治和经济上的管理。在负责效用的政治权力之下,所有产业没有依公正的比例被代表。那些没有被代表的产业被人无视,并被获得代表且使立法为己所用的产业所征服。
因此,法国式宪法的两个根本缺陷是:第一,无法确保政治正义;第二,所有产业没有被平等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