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一项宪政工程
- 社会正义下的宪法(法哲学名著译丛)
- (意)安东尼奥·罗斯米尼
- 4351字
- 2020-08-18 16:28:11
第一条 国家的有机组织形式依本法决定:违反本法的所有法律和特权均告无效。[4]
第一章 国家的根本原则
第二条 人之自然权利与理性权利不容侵犯。
第三条 天主教会之行为自由应予保证。涉教事务直接与教会沟通,对此不应有异。教会有权成立各种理事会。主教循古制由牧师和人民甄选,最终确认权则在教皇。
第四条 国家由君主制政府掌权,以法律辅之。[5]
第五条 人民代表分作两院,由君主统领,代表整个国家。
第六条 君主和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立法者负责解释法律。
第七条 无长官印信,相关政府行为无效。
第八条 非经法律途径不得改变国家疆域。
第二章 关于君主
第九条 君主的人身不容侵犯。
第十条 君主每年召集两院议事,并有权延长会期或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若告解散,君主必须于四个月内重新召集。
第十一条 内阁长官可向两院提请立法,立法申请可向两院中的任何一院首先提起。两院中任何一院有10名代表申请,该院都可提请立法。在讨论和投票时,内阁长官的立法提案优先于其他提案。
第十二条 只有君主有权批准和颁布法律。
第十三条 君主专属行政权。
第十四条 君主是国家首脑。事关领土领海的所有权力都在君主,其有权宣战,有权缔结合约、盟约和商事条约等。在国家安全和利益许可范围内就相关事项知会两院并发布恰当公告。涉及财政事务的条约非经两院许可不能生效。
第十五条 君主依法对本宪法未予明确的岗位职位进行提名和任命,有权发行货币,有权发布对法律执行确为必要的命令和规章。但君主不得中止法律,中止对法律的遵守,抑或废除法律。君主有权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君主任命的法官代表君主行使司法权。
君主有权赦免相关判决或克减刑罚。但非经两院之一明确提请,君主无权赦免被定罪的内阁长官。
第十七条 君主及其子女的婚姻需由两院批准。
第十八条 王位继承由最高立法机关确定,非经法律手段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君主私产与他人财产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君主的继任者在继位时应向两院发誓遵守本宪法。
第三章 公民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君主的所有臣民都是自由公民。
第二十二条 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十三条 个人自由应予保证。非经法律许可或依法定方式,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或接受审判。
第二十四条 公民住所不可侵犯。若非执行法律或依法定方式,(警察)不得进入民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被剥夺。
第二十六条 迁徙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如公民要求出境,不得被拒绝。
第二十七条 所有财产不容侵犯。如果法律确认的公共利益要求之,且依法作出公正赔偿,强制征收并非侵犯财产权。
第二十八条 涵盖子虚乌有之各方的信托行为,法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非经君主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受他国给予的奖章、头衔、年金和工作。
第三十条 所有财产依其收益承担国家税赋。
第三十一条 非经代表纳税人的两院许可并经君主批准,不得征税。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其债权人的义务不容违反。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应予保护。
第三十四条 以形成立法为目的,达到法定年龄者可集体向两院请愿。如请愿涉及法律执行,则应移交行政部门;如涉司法,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个人不得单独向两院请愿。
第三十五条 所有公民有权结社,结社不可秘密进行。但如果法院判定社团悖德、不信教或违反本法,易言之,如果常规审判认定社团成员结社目的悖德或不信教,抑或违反国家法律,可以解散社团。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和平非武装集会的权利应予承认,法律规制该权利的行使以服务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条 出版自由,但法律禁止滥用出版自由。教会有权进行审查,但无权施以国家刑罚。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合应由依法确立的预防措施予以规制。
第三十九条 确保教育自由。法律规制该自由,并禁止其被滥用。
第四十条 商业自由及工业自由是本国经济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一条 所有公民均可依其能力大小和适合与否而承担公职。
第四十二条 全民皆兵。有教职和有国家所必需之公职者可免除兵役。
征兵依法进行。兵役负担由所有公民平等担负。
第四十三条 国民卫队依法建制,是军队的一部分。
君主可解散国民卫队并于一年内重新召集和重组之。
第四十四条 军队依存于负责的政府部门之上,此依存关系不得破除。
代表君主所作出的军事命令经内阁长官签批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法律及判决必须被执行。公权力必须被国家用来执行法律和法院判决,但不能用作他途。
第四十六条 市政及省级机构和区划依法决定。依照法律,代表选举时所得选票以一定比例作为市政委员会和省级政务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基础。
第四章 立法院
第四十七条 立法院有权讨论并投票表决被提交的法案,一旦得到两院多数支持,法案即送交君主批准,君主可酌情批准或拒绝批准。两院可接受要求进行立法的陈情,并拒绝其他陈情。陈情者必须根据这些陈情的内容直接向执行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
两院有权进行咨询和调查,该权利仅限于为立法收集必要信息,两院还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两院不能否决执行法律和判决所必需的公共基金。
第四十八条 立法机构分为两院,两院成员都需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省人口除以15000即为本省代表数量。如果结果非整数,忽略余数,整数进一。[6]
第五十条 两院成员人数相等。
第五十一条 第一立法院由大产业主选举产生,第二立法院由小产业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大小产业主的区分以其向国库缴纳的直接税收[7]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代表由选举院选举产生,每个选举院选举一名代表。
第五十四条 直接税收数量除以代表总数,所得即为选举院所表征的配额。
第五十五条 足够数量的大产业主组成一个选举院,它向政府支付该选举院表征的配额作为直接税收。如果只有一位产业主向政府支付作为直接税收的配额,那么就由他一人来选举代表,他甚至可以选举自己作为代表。如果两位产业主一起向政府支付上述配额,则两人都参与选举代表。同理,选举院首选与其他支付更多配额的选举院联合,各选举院根据支付配额多少等而下之。因此,当更多选民支付更少以组成选举院时,选举院数量就会更多。
第五十六条 前半数选举院选举产生第一立法院成员,后半数选举产生第二立法院成员。
第五十七条 君主以国家拥有的固定资产收益和其私产收益参与选举。教会及其管理机构、社团以及向政府一般收入缴纳一定数量直接税收的团体都依其相同的比例参与选举。
第五十八条 除向政府缴纳直接税收(所得税)外,法律对投票权的行使没有别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投票权专由男人行使。可以经由法律代表来行使该权利:父亲、丈夫、监护人和守护人可以代表受监护儿童、妻子、未成年人和禁治产者行使该权利。
每个选举院选票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补齐,以支持上述群体。
第六十条 享有选举权需具备下述条件:必须是意大利人,达到法定年龄,未被剥夺法律保护,没有过度负债,无刑事犯罪行为。如果因政治问题被定罪,他们必须被赦免才能享有选举权。最后,他们不得同时从事与选举相冲突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司法系统成员不得成为立法院成员。对代表的要求与担任政府内阁长官的工作不相容。它也与要求代表在首都之外居住的工作不相容。一旦对代表的要求消失,那些为满足该要求而放弃工作的人就可以继续从事其原先领域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各省代表享受适当补助,作为一种来自国家的补偿。
代表不能接受选民的任何礼物。一旦代表被证实接受了选民的礼物,其代表资格即告终止。
第六十三条 如果代表因任何原因离任,其选举院将重新选举。代表无正当和可被接受的理由而不参加立法院活动,其所属立法院会对其科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每个立法周期历时六年。每个立法院每三年更新其半数成员。首次被替换的半数成员由君主选择。
第六十五条 意大利语是立法院的官方语言。
第六十六条 立法院会议公开进行。但如果有10名成员提起书面请求,立法院可以秘密议事。
第六十七条 当立法院之一院不开会时,另一院开会即告非法。两院不得齐聚一堂共同讨论问题或作出决定。上述两种情形中产生的法案无效。
第六十八条 立法院两院有权自行决定其成员的委任状是否合法。如果该委任状的合法形式被确认,代表即告产生。但如果其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获得委任状,必须由胜任的法院来审判他。
第六十九条 两院通过内部规章来决定其履职的方式。
第七十条 代表身份确定后,在其履职之前,代表需起誓效忠君主和宪法。
第七十一条 每个会期开始时,两院在代表中选择确定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其他职员,其任职时间与该会期相同。
第七十二条 如果代表的绝对多数没有到场,两院的会议和审议非法且无效。
第七十三条 决定的作出适用多数票决。
第七十四条 每个立法院提名数个委员会,由其负责初步审查所有法律提案。
一个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提案将被转呈另一院。另一立法院讨论通过后,提案将呈递君主审批。提案的讨论逐条进行,而投票则整体进行。
第七十五条 投票分三种形式:坐立表决、分组表决和秘密投票。
对整部法律的表决和涉及人事的表决总是适用秘密投票。
第七十六条 如果法律提案被三个立法机关之一否决,它就不能在同一会期中被再次提起。
第七十七条 政府内阁长官及专员可自由出入立法院,并且当其要求时,立法院必须准其发言。两院讨论时可要求内阁长官出席。
第七十八条 除政府内阁长官及专员外,立法院不接受其他代表团,并且除内阁长官、专员及立法院成员外,其他人也不能在立法院发言。
第七十九条 代表不必为其在立法院中表达的观点或进行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五章 司法部门
第八十条 司法机关独立适用法律决断案件。
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包括两个分支:第一分支裁断的事务涉及社会的及私人的个人权利,第二分支裁断的事务涉及社会公民权利。
专事军事案件的法院属于第一分支。
第八十二条 政治正义最高法院[8]的法官数量与一个立法院代表数量相同:这些法官由全体人民从两个立法院40岁以上的代表中普选产生。每十年由人民来决定他们是否想要重新选举法官。即便没到十年之限,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颁布法令就是否重新选举法官征询人民意见。
第八十三条 在两个分支的法院系统中,都有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对需由政治正义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将由两组法官进行两次审判,一组法官人数比另一组多。在终审时,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出席审判。
第八十四条 当政治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侵犯本法所确立之权利时,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可以诉诸胜任的政治法院。
第八十五条 关于司法机关的组织,本法未尽事宜,将由专门立法予以决定。
第八十六条 内阁长官各负其责。
第八十七条 两个立法院都有权起诉内阁长官。当一个立法院起诉时,另一个立法院负责裁断,而政治正义高级法院则负责适用法律。
第八十八条 内阁长官的职责、起诉他们的方式以及相关惩罚都由法律决定。
第八十九条 立法院开会期间,代表不受逮捕,除非其犯有臭名昭著之罪行;除非政治正义最高法院事先作出决定,否则他们也不受刑事审判。
第九十条 政治法院的起诉人由君主任命。在法律决定的限度内,起诉人将媒体、教育和其他社会公民权利方面的犯罪者诉至胜任的法院。
第九十一条 任职四年后,法官便不能被开除。
第九十二条 涉及公民及政治事务的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经被告请求,刑事诉讼中的论辩也可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