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董事义务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公司法研究的重点。相对于忠实义务的具体列举,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仅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由于董事注意义务关涉董事尽职程度和能力水平的评判,相较于识别与利益冲突有关的忠实义务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于董事注意义务违反与否的评价尺度与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难以准确把握。同时,指引我国法院进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在董事注意义务这一领域也暂付阙如,致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多将法律规定与章程授予的职权责任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将侵权行为模式作为主要的问责路径。这样既无法涵盖复杂的公司治理实践下与忠实义务无关的所有董事不当行为,也无法实现注意义务制度初衷从利益填补向激励威慑的理念转变。因此,如何使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既应对复杂的公司治理实践,又使其在司法认定中凸显注意义务的现代公司法机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美国的经验和中国的再造》一书基于美国法的经验借鉴,将董事的注意义务类型化为董事的决策义务和董事的监督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决策义务划分为普通决策义务和控制权交易决策义务;将监督义务划分为监督公司日常运营的义务、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义务和监督公司商业风险的义务。本书还将“善意”引入注意义务的范畴之中,并认为善意是信义义务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共有理念,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判断原则应当以董事是否善意为导向,即董事在决策和行为当时是否具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为导向进行注意义务的判断和审查。这为公司法中注意义务乃至信义义务的研究增添了一些新意,突破了以往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主客观标准之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研究结论的抽象性。本书通过类案比较的研究方法,将我国的注意义务案例和美国(尤其是特拉华州)法院的注意义务案例进行了裁判思路、法院关注焦点的比较和总结,提出了“信息”与“程序”的双重审查模式。该双重审查模式结合决策义务和监督义务的类型划分,对注意义务应当如何展开审理逻辑、关注哪些审理焦点、运用何种判断标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该双重审查模式为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此外,本书所采用的类案比较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认定模式与司法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从而使得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本书作者蒋昇洋于2014年考入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我指导下攻读硕士学位。在校期间,他刻苦努力、勤奋好学,潜心研究学问,掌握了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他积极关注我国社会经济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观察力和问题意识。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主研,他还参加了多项省级和校级课题的研究,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独立或合作发表论文多篇,表现出良好的学术研究禀赋和潜力。其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获得答辩评委们的一致好评,并荣获西南财经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光华奖”。本书是在他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完成的。怀着对学术研究浓厚的兴趣和热爱,蒋昇洋在工作一年后又考回母校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作为他的老师,我为本书的出版感到由衷的高兴,并衷心地祝愿他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探索,积极进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是为序。

刘文

201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