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研究方法

0.3.1 比较研究的方法

为了清晰地比较同一类型问题下的不同解决方案,“人们就必须一同考虑那些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由立法者或者法院判决怎样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们在实践中是怎样贯彻执行的”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8.。本书采用了此种“微观比较”的方法,将美国司法实践中注意义务案件的判例法经验与我国司法实践中注意义务的判例进行对比分析,比较美国与我国法院的裁判思维、比较美国与我国法院在注意义务案件中的关注焦点、比较美国与我国对董事注意义务个人责任的追责路径,从而发现中、美两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待注意义务的差异,从而在明晰差异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如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模式予以改造,以使得我国的注意义务案件的审判更加趋于合理。

0.3.2 案例分析的方法

本书进行比较研究的对象为中国与美国两国的实践案例。本书收集了美国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等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25个案例进行详细剖析,并对中、美两国的案例进行具体的类型化比较。通过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对比与剖析,得以明晰我国与美国法院在审判时所采用的责任标准的差异、审查模式的差异、审查视角的差异、关注焦点的差异、分析与裁判说理路径的差异,而上述对比结论可以为我国改造现行的注意义务审查模式提供极具价值的参考资料。

0.3.3 历史分析的方法

本书在第二章的第二节对美国特拉华州为何将善意归入忠实义务中进行分析时,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本书通过文献资料的查阅发现,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将善意归入忠实义务有其深刻的历史缘由。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将善意归入忠实义务,是历史上的法律事实与近年来的公司治理市场环境共同造就的历史性结果,并非是善意其本就应当专属于忠实义务的逻辑结果。因此,本书提出,我国在注意义务司法认定中借鉴善意这一要素时,不应当完全照搬美国式的忠实义务扩张的路径,而应当将善意回归到其应有的含义之中,将善意作为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共同要素予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