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企业环境伦理建设面临的挑战

2.3.1 传统思想的束缚

由于我国的生产力较落后,工业化起步较晚,我国经济的发展集中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速度快,采用以要素投入带动经济增长的外延型(粗放型)投入增长方式,生产要素使用效率低下。在中小企业中,企业的领导者大多素质较低,他们的价值观就是把盈利作为企业的首要目标,其他一切都是次要的。在大企业中,通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者为了完成受托经济责任,巩固和提高自己的地位,实现自身的价值,往往也是不择手段地发展企业的经济。总的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环境保护意识。这对于企业环境伦理建设来说,是最大的障碍。

2.3.2 企业自身利益的挑战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传统的经营理念中,获取最大利润是企业经营的唯一目的。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如果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也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目标,寻求一种对环境影响最小的生产方式,势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初期,这必然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甚至使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在这种压力下,很多企业都“宁愿认罚不治污”。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河北省钢铁企业吨钢利润仅为85元,若启用环保设备,每生产一吨钢需要增加100元以上的环保设施运行成本;而不启用环保设备,一个中等规模的钢铁企业每年可减少上千万元的成本。一家钢铁企业负责人反映,环保运营成本高,企业不作为很划算。如果被发现,最高也不过罚款几十万元,即便每个月都受处罚也很划算。因此,部分钢铁企业环保设施能不上就不上,能不运行就不运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环保成本。

2.3.3 环境法规难以促使企业做出环境保护行动

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往往是采取非市场化的政府行为即通过税收、罚款等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谁污染谁治理”“外部经济内在化”来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这种外在的强制措施,只将视野停留在环境污染上,而缺乏对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的规范引导,而且这种事后的惩罚性制约往往面对的是一个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法律、经济等手段虽然能暂时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却无法使企业主动采取绿色行动。在2013年的天心牧业污染事件中,望城区环保局明知道天心牧业猪场自2004年建成投产以来一直未采取任何污水处理措施,一直在污染周围环境,但是仍采取了纵容态度,只是责令其采取措施,且未将此事落到实处,以至于天心牧业猪场依旧我行我素。在接到居民投诉后,望城区环保局也只是要求该猪场搬迁。望城区环保局的这一做法恐怕只是“扬汤止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