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一、涉外企业的特殊规定

法律条文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涉外企业的特殊规则。本条是2019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由原第八十五条修改而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规范化简称。

原《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

法律条文

第八十六条 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本条是2019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新增加的一条。根据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未来,将由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之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本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时间。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