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

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人大代表又是分层次的,各级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有区别的。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要有自己的定位,主要围绕本行政区内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关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履职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内容上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