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学与权力:文学合法性的批判性考察
- 朱国华
- 6421字
- 2021-03-31 19:11:13
二 文学叙事与符号权力
当我们指出话语拥有权力的可能性时,我们陈述了一件什么样的事实?保罗·利科曾经描述了话语的两个特征。即一方面,话语是一种说话的事件,即话语不仅仅关涉一定的语境,关涉言者和读者或听者,而且,话语总是关于某物的,可以说客观上具有某种叙事性质;另一方面,全部话语又具有一定的意义。当话语作为一个事件来实现时,它同时就可以被理解为意义。[8]在话语直接或间接、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向我们强加以意义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话语具有话语权力;当这种话语权力被建基于一定的符号资本之上时,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话语权力表现为一种符号权力;当这种话语权力依赖于权力体制的认同时,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话语权力表现为一种意识形态。当然,话语权力、符号权力或者意识形态就其本身而言各自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是在本书的使用中不妨暂时视为同义词[9],运用这三个概念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角度的强调而已。
具体地分析文学话语的话语权力,也许可以从文学话语的叙事特征开始展开。热奈特指出了一般所说的叙事的三层含义:“叙事的第一层含义,如今通用的最明显、最中心的含义,指的是承担叙述一个或一系列事件的叙述陈述,口头或书面的话语。”“叙事的第二层含义不大普遍,但为今天叙述方面的分析家和理论家所常用,它指的是真实或虚构的、作为话语对象的接连发生的时间,以及事件之间连贯、反衬、重复等等不同的关系。”“叙事的第三层含义看来最古老,指的仍然是一个事件,但不是人们讲述的事件,而是某人讲述某事(从叙述行为本身考虑)的事件。”[10]热奈特分别用故事(所指或叙述内容)、叙事(能指或陈述、话语、叙述文本)、叙述(作为事件的叙事,即讲述行为)来指代“叙事”一词的这三种用法。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前两种。其中,作为所指的叙事为许多其他话语类型所共同拥有,例如,正像罗兰·巴特所说的:“叙事存在于神话、寓言、童话、小说、史诗、历史、悲剧、正剧、喜剧、哑剧、绘画、彩绘玻璃画、电影、连环画、社会新闻中。而且,以这些几乎无穷无尽的形式出现的叙事,存在于一切时代,一切地方,一切社会。”[11]实际上,当代学人谈论起“叙事”一词的时候,已超出了罗兰·巴特的范围,在诸如利奥塔等人的论著中,科学、哲学等作为一种掌握世界的方式的文本单位,也是一种叙事,甚至一切话语都被认为是叙事性的。另一方面,作为陈述的叙事,也就是热奈特更为关注的叙事话语,则规定着文学的文学性。我们认为,假如将这两者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可以较为完整地得出文学话语的权力的性质及其特点。
首先,作为所指的叙事,文学话语确定着所叙之事的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符号权力或意识形态的功能。阿尔都塞说:“意识形态浸透一切人类活动,它和人类存在的‘体验’本身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在伟大的小说里让我们‘看到’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以个人‘体验’作为它的内容。”[12]这就是说,文学叙事通过特定的叙事语态、叙事结构、叙事视角等叙事规则,通过对包含在叙事话语中的一些经验、事件和人物关系的选择、组织和书写,通过个体化或主观化的生命存在的体验,通过在此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信念和感觉,构建了一种对受众而言具有影响力的观物方式和体物方式。那么,这种影响是如何进行的呢?阿尔都塞论证了意识形态发生功效的实际过程。他指出:“所有意识形态都通过主体这个范畴发挥的功能,把具体的个人呼唤或传唤为具体的主体。”[13]具体地说,意识形态作为独一的、中心的绝对主体,向每个个体提出质询。在文学的阅读经验中,读者被强加以做出善/恶、真/伪、美/丑、理想/现实等区隔,并要求做出接受善、真、美、理想的选择,与此同时,这些文学文本的读者也接受了建基于其上的意识形态假定,也就是说,读者在此过程中被建构为臣服于绝对主体的具体主体,读者与作者、文本主人公等在这里实现了认同:“他们在这里兴起,是我们已经命名了的主体:作者与其读者,但也有作者与其人物,读者与其通过中介者即作者的人物,与人物同一的作者,或‘相反’,与人物的判定者同一的作者;读者的情况亦复如此。在那里,作者、读者、人物,都站在了他们的普遍抽象的主体的对立面:这就是上帝、历史、人民、艺术。”[14]但当他们接受话语权力的支配的时候,自己常常对此浑然不觉。[15]
有必要强调指出,与历史叙事、哲学叙事更多地隐蔽在真理的伪装下不同,文学叙事遁迹于语言和故事的虚构性和想象性中,似乎摆脱了它与特定意识形态的联系,但正是因为这一点,才更让人注意它与一定话语权力的关系:因为当意识形态假装它不是如其所是的时候,当意识形态能够进行合法欺骗,从而受到被支配主体心甘情愿的合作时,符号权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换言之,文学话语的权力策略未必呈现为有意识算计的直观形式,它可能以某种透明性的客观幻觉掩盖了它的压抑性质。举例来说,当范仲淹说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时候,他是把它当成自己所发现的世间普遍法则来加以表述的,因此他只需要诉诸激情的呼喊,只需提醒人们再确认此一真理,而无须为此进行任何理性论证;再如根据布斯的观点,尽管与《圣经》那种权威叙事不同,现实主义的叙事陈规强调非个人化、中立性和客观性,但实际上,一个可以称之为“隐含作家”的表述主体(subject of the enunciation)统摄了文本的风格、语调和技巧,并暗自赋予整个文本以某种观念的统一性:“不管‘隐含作家’是否自己意识到,他的确挑选了我们所读到的一切,文学中的理想的化身;我们将他当作真实的作家创造出来的,他是他所选择的东西的总和。”[16]比之作为小说中人物的叙事主体(subject of the énoncé),隐含作家通过对于浸透着她/他的意识形态的叙事内容的选择,通过把实际上是由她/他主观控制的陈述转化为无关主观感情或价值观的貌似真实的陈述,能够更隐蔽因而也更有效地发挥再生产和再确认意识形态的功能。事实上,从文学观念在历史语境中的演变的情况来看,文学话语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系是越来越间接、越来越隐秘了,而其权力策略的超主观色彩也越来越明显了,这一点我们在后文的具体分析(尤其在下篇)中还会有所体现。
但作为能指的叙事则又似乎总是倾向于瓦解着种种意识形态的可能性。意识形态通过将自身自然化为常识而不断地自我复制,在此过程中,意识形态似乎失去了它与特殊观念或利益的联系,从而以普遍真理的面目封闭意义的多重指向。但一方面,诸种意识形态本身没有历史,它们是绝对的、永恒的,因此也是僵化的并可能相互冲突的,它们企图支配所有物质实践或话语实践,但是它们的解释力达不到这一点:“意识形态是封闭的、有限的,但它错误地宣称自己在其局限之内是无限的(对任何问题都能提供解答)。”[17]这也就是说,它们会到处留下无法弥合的冲突、矛盾、缝隙、碎片。另一方面,文学在对上述不和谐音提供一种想象的调解时,又以其草蛇灰线的诸多漏洞暴露了解决诸种对立的不可能性。马歇雷认为,与科学废弃、消除意识形态不同,“文学通过运用意识形态而挑战意识形态”。这是因为,在文学文本谋求表征自由和叙事真实的过程中,意识形态开始偏离自己原先的出发点,文本的矛盾、混乱和不协调,泄露了能指与所指之间裂缝的秘密,这样就导致了意识形态某种程度的沉默和不在场,宣告了虚构的想象性解决的失败。用马歇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日常言说所绑架的‘生命’——这一‘生命’可以在文学作品中找到其回声——以其自身的非现实性(借助于现实性效果的生产而出场)与日常言说相对峙;而完成了的文学作品(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被加诸其上)揭示着意识形态 的诸多裂缝。”[18]
但文学何以能够彰显出意识形态的失败呢?阿尔都塞或马歇雷对此论之甚少。我们认为,文学所固有的虚构性、想象性、多义性,一言以蔽之,文学性,比别的话语实践更有利于文学行动者突破意识形态的独白陷阱。众所周知,文学的文学性是通过诉诸形式而得以实现的,正如马拉美所说的:“诗不是用观念,而是用词写成的。”[19]当文学家沉醉于对叙事话语本身的迷恋之中时,文学话语常常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文学家本人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意识形态预设。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者早有非常精辟的见解。在那封著名的致哈克奈斯的信中,恩格斯指出,巴尔扎克“不得不违反自己的阶级同情和政治偏见而行动”,其实正是“现实主义的最伟大胜利之一”。[20]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马尔库塞提出“形式的专制”的概念:“一出剧,一部小说,只有借助能‘融合’和升华‘素材’的形式,才能成为真正的艺术作品……在艺术作品中,这个‘素材’已脱离了它的直接性,称为某种具有质的差异的东西……内容已被作品的整体改变了,它的原意,甚至会被转化成相反的意味。这就是‘形式的专制’。”[21]形式的专制对抗意识形态的专制,艺术通过服从自身的规则而从意识形态的包围中突围而出,并申说自己的真实。当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遵循艺术自主性来生产文本或者文本的意义时,对于艺术风格或叙事技术的统一性的追求必然会转而反对僵化的意识形态所试图支配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当他们利用美学形式来再度感受日常经验时,他们就会颠覆暗自附加在日常经验中的陈腐信条,解放被意识形态所压抑的真理性内容,这也就是形式主义者所称许的陌生化或间离化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解构主义者为了颠覆文学的在场权力,倾向于夸大能指与所指之间的所谓延异(Différence),他们从解构策略的立场出发,多少可能是故意地忽视了在较长时段的历史语境中,能指与所指、意识形态与文学性之间客观存在的相当程度的同一性的可能性。像罗兰·巴特或马歇雷这样的作者,也是立足于现代主义美学经验,从“不可读”文本的角度或以“症候”式阅读的方式,通过揭示文本的诸多断裂、省略和不连贯,来重新发掘传统文本中意识形态与文学形式之间的对立性,重新解释文学文本中话语权力试图构建主体性和统一性的虚假性。当他们发现了即便是传统文本中意识形态对冲突其实也只能提供想象的亦即不真实的解决的时候,他们无疑是把自己这样的特权批评家的洞察力普遍化或客观化了。撇开他们是否能够对所有的传统文本都能够发现意识形态的不在场这一点不谈,问题是,普通读者是否能够跟他们一样具有如此之火眼金睛?我的意思是说,从一般性质上来说,我们不妨通过上述两方面初步推论出文学与权力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文学作为一种重要的话语实践,通过二元对立的叙事,通过作用于我们的感知、体验和观念,通过促使我们积极回应意识形态这一绝对主体向我们发出的质询,通过在人的意识或无意识层面上改变人们的信念,而使自己成为一种具有隐匿性质的意识形态装置,成为一种符号权力;但另一方面,文学对于自己审美形式的追求又可能会使自己成为特定意识形态的离心力量,文学话语的文学性可能会淘空、肢解和撕裂意识形态的整体性、具体性和连贯性,并导致它所由出发的符号权力遭到削弱,甚至归于解体。也就是说,文学可以被确认为一种话语权力,一种符号权力或意识形态,但却远不是一种严密、稳定和完善的权力。需要说明的是,在传统文本中,尤其当文学权力在表征领域处在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上时,文学形式对于意识形态的抵抗就比较弱一些,也就是文学文本此时能够更有效地构成意识形态的表意策略;而在现代文本尤其是(后)现代主义文本中,也就是文学权力处在诸话语权力中比较边缘的位置的时候,解构主义者们发现的美学形式对于意识形态的颠覆就更明显一点。
[1] 见Mills,S.,Discourse:The New Critical Idiom,London& New York:Routledge,1997,p.4。有的学人说得更明确:“文本可能是被书写出来的,而有的话语是被说出来的,文本可能是非互动的,而话语是互动的……文本可能或长或短,而话语总意味着一定的长度,并且文本可能拥有表层的一致性,而话语则也许拥有一个更深层的一致性。”出处同上。
[2] 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学科》,陶远华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3] 参见Mills,S.,Discourse:The New Critical Idiom,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1997,p.3。换句话说,我们把文本的含义扩大到口传领域。
[4] Foucault,M.,The Discourse on language,in Adams,H.& Searle,L.,(eds),Critical Theory Since 1965,Tallahassee: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6,p.149.以下的有关讨论均可参见此文。
[5] 有关具体论述,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三、四节:《文学家与统治者的同谋(一):诗言志》《文学家与统治者的同谋(二):摹仿说》。
[6] 现代语言学认为,语言交流必然包含着行为。塞尔认为,当一个人“发出一个声音或在纸上做出一个记号使之成为一种语言交际的事例或者说是作为一种消息时,包含在他如此发声和作记号中的一个事实就是,他应当把他所发出的声音和做出的记号视为一个具有特定意向的人给出的。他不能只将它视为像一块石头、一道瀑布或一株树那样的自然现象。为了把它视为语言交际的一个事例,就必须假设它的给出就是我所说的言语行为”(塞尔:《什么是言语行为?》,载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0页)。英国文艺理论家福勒则描述了文学这种能动作用在语言学意义上的运作方式:“把文学视为话语就是把文本看成是对于语言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的调节:这些关系不仅指言说关系,而且也包括意识、意识形态、角色和阶级之间的关系。文本不再是一个客体,它变成了一种行动或过程。”参见Fowler,R.,Literature as Social Discourse:The Practice of Linguistic Criticis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1,p.80。
[7] 参见福柯:《作者是什么?》,载王潮选编:《后现代主义的突破》,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291页。
[8] 参见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学科》,陶远华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
[9] 布迪厄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符号暴力,是那种通过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加以伪装、加以自然化,从而迫使我们理解和适应社会世界的那种能力。参见Swartz,D.,Culture and Power:The Sociology of Pierre Bourdieu,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p.89。
[10] 热奈特:《叙事话语 新叙事话语》,王文融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11] 罗兰·巴特:《符号学美学》,董学文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巴特这种观点决不是孤立的,学者亚沃斯基(Jaworski)和科普南(Coupland)也建议:“叙事可以是语词的(被言说或被书写的),音乐的,笑剧的或图画的,例如孩子们的绘图书。”见Jaworski,A.& Coupland,A.,(ed),The Discourse Reader,London and Newyork:Routledge,2000,p.30。
[12] 董学文主编:《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的新维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1页。
[13] 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黑体字为原文所加。
[14] 埃蒂安纳·巴利巴尔等:《论作为一种观念形式的文学》,载弗朗西斯·马尔赫恩编:《当代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刘象愚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55页。
[15] 用阿尔都塞的话来说是这样的:“个人被传唤为(自由的)主体,为的是能够自由的服从主体(按:后一个‘主体’指绝对主体)的诫命,也就是说,为的是能够(自由地)接受这种臣服的地位。”这里强调了两个方面,第一,个体对于绝对主体的服从;第二,这种服从是在无意识层面发生的,对个体来说呈现为积极自由的一种假象。见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第372页。黑体字为原文所加。
[16] 韦恩·布斯:《小说修辞学》,付礼军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1页。另参见贝尔西有价值的阐述,见凯瑟琳·贝尔西:《批评的实践》,胡亚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5页。
[17] Macherey,P.,ATheory of Literary Production,London,Henley& Boston:Routledge& Kegan Paul,1978,p.131.
[18] Ibid.,p.60.黑体字为原文所加。
[19] 转引自马·布雷德伯里等编:《现代主义》,胡家峦等译,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38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4页。
[21] 马尔库塞:《审美之维——马尔库塞美学论著集》,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35页。在另一个地方他又说:“艺术的真实性在于它有力量打破现成现实(即确立现实的人们)解释何谓真实的垄断权。这种决裂正是美学形式的成就,艺术的虚构世界正在这种决裂中显得同真实的现实一样。”马尔库塞:《现代美学析疑》,绿原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