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解释

中国公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文本描述和解释

郑永流

在现行中国法中,有宪法、55部公法法律、87件行政法规、9部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用法及类似表述有近20种;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示例规定等三种;界定公共利益表现出概括性实体化倾向;设置公共利益的目的分为四种;要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需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应采用示例加排除的立法模式对公共利益具体化。

宪法与公共利益

杨登杰

近代自由主义把公共利益立基、导源从属于个人权利,宪法为公共利益的程序化设定了框架条件。19世纪中叶以后,原来形式化了的公共利益再度实质化,即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但对它的限制愈强,就应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不应把焦点只放在个别的法官或个别的判决,必须把视野放大到作为沟通网络的法律系统,尤其是在其中所进行的动态法律论辩与对话。中国宪法应采取“某某自由得以公共利益加以限制”,而非“自由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的规定方式,这为基本权利与其他公共利益的法益衡量创造了较大的空间。

公共利益的民法意义
——以《民法通则》第7条为中心

朱庆育

公共利益概念的民法功能可概括为两方面:控制法律行为效力及限制私法权利。二者均源于《民法通则》第7条。本文指出,前项功能可为公序良俗原则所吸纳,后项功能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重合,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功能与诚信原则相近。规范功能重叠之数项原则不必并存。公序良俗与诚信原则在我实证法上虽尚未得到明确或准确的表述,但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且较之公共利益概念更贴近民法的私法性质。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公共利益概念实属冗赘,可退出民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