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但是给予清晰的解释并不容易。整体上,安全针对的是安全事件,安全是主体对利益的一种稳定的预期,在客观上表现为对拒绝风险和损害所付诸的努力。安全事件的内核是必然的安全困境,并呈现从国家安全困境向人的安全困境的转向;安全事件的背景是风险社会,并呈现出从外部到被制造的转向,因此,必须在反思现代性的支配下寻求制度化解决。解决的路径是明确安全权应该是也的确是一项独立的人权,具有独特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价值。本书在具体论证中,沿袭以自然法理论为主导的研究思路,结合市民社会和风险社会的社会背景,通过对自由主义和结构主义的理论梳理,运用价值和实证的分析工具,揭示出安全权的研究重点和难点在于权利落实,应该建构以宪法为主导、各部门法有效整合的法律制度。

安全权的理论流派纷呈,从安全权的产生来看,古典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社会契约等理论,都强调安全的神圣不可褫夺,国家和政府必须满足人们的安全权需求。从安全权的发展趋势来看,市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影响重大,安全只有在互动与沟通中才能达成共识,即形成主体间的安全交往理性,公共领域则是安全权进一步实现的重点场域。从安全权的致害根源来看,结构主义理论认为侵犯安全权的行动最终可以归咎于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失衡,这也是产生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结构二重性理论从根本上把安全权的实现视为结构与系统中的一个整体工程,通过反思性监控,对决定安全权的剩余物和派生物充分考量,在社会各主体的有效动员下合理使用,从而在结构转换中实现安全权。从安全权的根本实现来看,历史主义理论强调安全权的历史叙事和习惯传承,实证主义则强调只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并且通过法律实践实现的安全权才具有终极意义,突出安全权的真实性和平等性。

安全权的权利渊源包括宪法性规范、部门法规范、国际法规范。《欧洲人权公约》以系统和典范性的安全权内容而闻名,几个经典判例分别为安全信息披露、安全危险排除、安全行动限度、特殊弱者安全保护等国家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内含的安全权相关规定,构成了安全权的国际法基础。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安全权,安全权主要是通过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以及部门法的具体保护来实现的,并且不断呈现出丰富性、应用性、前瞻性等特点。

安全权是一个由国家、社会、公共领域、社区单元等多元主体共享的权利体系,不同主体的安全权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使命,不过通过主体进阶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他的主体安全都是围绕着以人为中心的安全权而展开的。以人为中心的安全权理论并非完美无缺,存在着内容宽泛、指涉模糊、主体封闭等缺陷,因而必须强调多元主体间的整体性,权利供给的协调性,以及权利规范的复合性,才能够最终实现人的安全权。

安全权的内涵丰富,是对普适人权的充分认可与规范保护。安全权必然包含安全主体、安全事件、安全保障等要素。安全权本质上是对自由权、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人权的安全利益的抽象和提炼,进而形成了自身的独特内涵和价值。安全权的应然内涵以核心安全权为基础,并概括出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三大特征,安全权还强调国家在尊重、保护、落实方面的三大义务。安全权以满足主体不断超越的合理性追求为目标,安全权经历了从分歧到共识、从消极到积极、从有限到进取的发展过程,凸显出对新兴利益的积极保护,并为公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护路径。

安全权的价值表现为安全权的手段性和目的性价值,手段性价值体现在安全权不具有终极意义,而是为了促使更高位阶的人权,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社会权等价值的实现;目的性价值则主要体现为安全权供给者的视角,将安全无限放大为终极性目的,没有安全就没有价值,从而使得安全权独立于其他利益。安全和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均会发生或强或弱的冲突,通过法律价值定则的确定,可以平衡价值冲突,在具体事例中确定价值序列。在与自由价值的平衡中,自由是前提,安全是保障;在与秩序价值的平衡中,应该确定秩序对安全的包容关系;在与效率的平衡中,则要明确效率是优先品,而安全是必需品的结构性定位。

面对愈益增长的安全事件挑战,安全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核心供给义务,同时不断发展安全权的多元供给,这为政府的核心供给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具体而言,包括为了弥补国家公权力在安全领域供给能力不足的辅助供给,以私人侦探和安保志愿者为代表的私人供给,以治安承包、公民参与治安、社区安全协作等为代表的合作供给。安全权的供给还要体现出对特殊主体的倾斜性保护,尤其是对于弱者,必须建立起平衡的供给结构。弱者的安全困境在于弱者安全感的匮乏与常规安全供给不足,弱者很难实现身份转化与充分信息下的策略选择。通过弱者安全权立法的差别化、司法和执法的均等化,推动以公民身份和社区参与为内容的安全权力重组,建立起结构主义改进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