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时光荏苒,刘剑文教授的第一本媒体访谈录《追寻财税法的真谛》(法律出版社)自2009年5月出版至今已近五年了。对于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来说,这的确是一个不平凡的五年。从“营改增”扩围到房产税改革,从“三公”经费公开到《预算法》修订,从车船税立法到呼吁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改革作出浓墨重彩的勾勒,实践表明,财税法与国家治理和人民福祉的紧密联系正日益凸显。因此,财税法也越来越受到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关注,财税法学者的思想和建议常常成为上至主流媒体、下至普通百姓口中频频引用的关键词。回顾过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财税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舞台上一直缺位,财政仅仅被视为单纯的经济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关注,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遗憾。财税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长期滞后于现实需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导致了国家治理和改革深化陷入了“瓶颈期”,难以寻得有力的“抓手”,直到新一代领导集体以高度的历史智慧发掘出财税制度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性地位。置身于实现“中国梦”的宏大背景下,在追求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真切地感受到财税法所承载的重要意义和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一、唤醒法治中国的财税之路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份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将拉开中国全面改革的大幕,吹响中国社会整体性和深层次改革的新号角。《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虽然“治理”与过去惯用的“管理”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反映出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在目标上,管理从政府本位出发、追求秩序与效率,而治理则要综合考虑多元价值追求。在主体上,管理由政府尤其是行政机关单向主导,而治理则强调社会自治与民众参与;在手段上,管理主要使用强硬的行政指令,而治理则更多地运用疏导和软权力,且最终要依靠法律制度。总体来看,治理更强调法治化、民主性、顶层设计和过程思维。而要从传统“管理”转型为现代“治理”,关键就在于加强法治建设,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决定》在第九部分系统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提出了目标和要求。进一步看,除了该部分的总纲式论述外,法治的理念和要求其实贯穿了《决定》整体,体现在各个领域改革的法治化目标之中。改革的核心在制度,制度的核心是法治,改革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同一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全面深化改革之路,就是建设法治中国之路,也是“中国梦”的圆梦之路。而财税法,正是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决定》提出的诸项改革任务之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且位居各项具体经济改革之首,这在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尚属首次。同时,财税问题作为重要主线,还贯穿在其他章节的始终。例如,在第二部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要求提高国有资本上缴国家财政的比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要求;在第八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强调加强人大预算决算监督、国有资产监督,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第十部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在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中,收入分配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也与财税法紧密相关;在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改革等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的背后,其实也离不开财税制度的支撑、促进与保障。不夸张地说,《决定》中至少有一半都在谈财税问题。这是因为中央已经转变了将财政视作单纯经济问题的传统思维,开始认识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并且主动接纳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财税法学界大力倡导的主张。可见,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制度保障,更是国运所系、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那么,为什么财税法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如此重要呢?有人说“财政”是三分财、七分政。其实,它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而公共财产权最终还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政,是指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公平、有效地保护好私人财产权、行使好公共财产权,从而服务于全体纳税人。因此,财税不仅仅是“钱”的问题,“钱袋子”的背后实质上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由这一对基本关系,还可以生发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对于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财税的重要性都是不容忽视的,正所谓“财政不牢,地动山摇”!唐太宗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现在我们要说“税能载舟,亦能覆舟”,因为税的背后和依托是纳税人。而财税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依靠法治来统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对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主体间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达致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进一步看,财税法治不仅是法治中国在财税领域的必然要求和终极体现,而且也是通往法治中国的优选路径。对于我国来说,建设法治国家和全面深化改革是同一历史进程。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也是最困难、最复杂、最关键的阶段。未来的改革应当包括三个层面的高度融合:一个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一个是自下而上的基层探索,还有一个是自外而内的外逼机制。在诸多可能的路径中,财税改革是共识最大、阻力最小、效益最高的,因为“它是低调的,不会过分提高人们的期望值;它是具体的,比抽象谈论‘政治民主’更容易操作;它是务实的,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里产生看得见的变化”。[1]例如,对于官员贪腐问题,如果按照传统的严肃查办思路,或是想改革官员选拔考任制度,可能会涉及政治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牵涉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从而遭到巨大的阻力,甚至陷入困境,最终不了了之。但是,如果我们从财税法治的思路出发,控制住各级政府的财权,让公共财产的收支管理都在阳光下运行,同样可以得到良好的效果。控制住资金的来源,各级官员的“敛财冲动”将会大为降低;而控制住资金的流向,就能真正厉行节约,让公款“花在刀刃上”。而且,由于改革公共财政收支体制并不直接触及官员自身利益,这一改革进路的阻力势必能够大大减小。进一步看,由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属于“纳税人”范畴,因此强调财税法治从根本上看是对全体民众有利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财税体制改革就是一帆风顺、毫无障碍的。改革注定都会遇到来自思想观念、制度惯性和既得利益等各方面的阻力,但是财税体制改革无疑是各个可能选择中“投入产出比”最优的路径,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突破口。

可以说,依法管好了政府的“钱袋子”,也就牵住了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牛鼻子”。当然,财税改革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也需要找准突破口,并且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客观地说,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也仍然存在着诸多观念羁绊和制度障碍,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对权力行使的重视不够;预算权配置失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实现法治化;地方政府卖地推高房价;经济发展方式仍然较为粗放;地区、城乡、居民间贫富差距较大;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不均衡;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不足;等等。这些亟需解决的难题纷繁复杂、相互咬合,给我国未来的发展路径提出了不可忽视的挑战。站在这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点上,我们深深地期盼着,未来的财税改革能够以更大的决心、魄力与智慧来稳步推进,经由财税法制上升到财税法治,并通过依法管好“财”来管好“人”和“事”,以税之“良法”实现国之“善治”。应当看到,法治中国离不开财税领域的法治化,离不开财税法的觉醒与振兴,离不开财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只有“税醒了”的法治,才是真正“睡醒了”的法治。正因如此,我们将本书命名为《税醒了的法治》,以此寄托对于祖国的无限期许与深沉祝福。

二、走向繁荣发展的理财治国之法

在国际上,财税法,尤其是税法,是一个历史悠久、地位显赫的法学二级学科、成熟学科和特色学科。而中国的财税法研究则“先天不足”,仅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比我国法学的整体发展晚了十余年。不得不说,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看到财税法在治理国家、保障纳税人权利等方面蕴含的无穷潜力。在法学界,财税法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没有认识到财税法的本来定性,财税法学的地位被相对边缘化,往往只被视为经济法项下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在财税法发展初期,经济法学向社会普及了财税法知识,也为财税法学提供了分析视角,培育了一大批财税法专业人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财税法成果。但时至今日,仍然将财税法置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之中,就无法适应现代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

在中国,财税法被归入经济法,这其实是一个有历史背景的误解。中国经济法学成长于改革开放初期,受计划经济的思维影响很深,曾一度主张“纵横统一”说,试图将所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则纳入麾下。民商法学兴起后,经济法学退守纵向管理关系,并努力与行政法学切割。财税、利率、价格、外汇等,都被作为经济管理的工具,财税法因此被划入经济法。其实,财税法自成体系,其主体部分根本不是经济调控法,而是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管理法,财税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财产法。正如其跟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的交叉一样,财税法与经济法的小范围交叉,并不足以让经济法覆盖财税法的全部。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一样,财税法应该是一个综合法律领域,财税法学是一个独立法学学科或者“领域法学”。

诚然,政府利用财税手段调节经济发展是一个普遍现象,但因此就把财税法贴上“宏观调控法”的标签,不免以偏概全。具体来说:第一,财税法的研究对象不同于经济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仅仅包括政府在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财税法律关系。而财税法关注的是筹集、管理和使用公共资金整个环节中的问题,它们既包括政府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政府间财政分权等宏观课题,也包括具体的各个税种法等微观问题——这些视角都是宏观调控法所不涉及的。第二,财税法的功能取向不同于经济法。财税法最主要的功能是组织公共财产(收入),其次是分配公共财产,而宏观调控是其次要的、补充的、非常态的功能。第三,财税法的研究视角不同于经济法。经济法学往往着眼于政府调控角度,而财税法学研究更多地立论于法治、民主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原则——这些部分的内容在经济法学中都无法完全涵盖。概而言之,财税法与经济法在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和功能取向等方面都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财税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判断,将事物之间的交叉关系错认为从属关系,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观点。如果硬要将财税法塞入经济法的体系之中,结果只能是“强扭的瓜不甜”,既不利于财税法学科的发展、壮大,反过来,也不利于经济法学科的正常发展,更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

客观地说,传统法学学科孕育着财税法等新型学科,财税法等新型学科的演进也推动着传统法学学科的发展。我们应当真诚地感谢经济法等法学学科曾为财税法学科的早期发展所提供的平台和培养的人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进步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财税法成长为一门新型的、交叉性的“领域法学”学科,是社会的客观需要,更是历史的必然。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性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而现代法学研究也越来越强调“问题导向”与“学科交叉”,而且事实上现代法已经很难找到传统法学那样泾渭分明的所谓“调整对象”,它们一般是围绕着所研究的问题而扩展到不同的法律学科,形成一种以研究对象为核心而非以部门法为藩篱的“领域法学”。财税法正是这样一种现代法学。如果将财税法规范分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和国际法等,财税法学或许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然而,面对一个相对完整的财税法规范体系,任何一个传统法律学科都容易陷入片面,都无法得出全面系统的研究结论。只有在坚持学术自主、知识自足的独立品格基础上,兼收并蓄、海纳百川,成长为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学科,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财税法与经济法既非“谁吞并谁”的关系,更不是“老死不相往来”,而应当是水乳交融、和谐共处。须知,实践与历史,而非偏好和成见,才是检验财税法等新型学科的标准。

事实上,经过中国财税法学人二十余年的孜孜以求与不懈探索,中国的财税法已进入学科发展的快车道,一个以公共财产法为主线和核心,包括财税法总论和财税法分论,融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监督法于一体的中国财税法学理论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学科文化方面,财税法从强调征纳双方之间对抗的传统法学转型到重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益衡平的现代法学;在学科属性方面,财税法从封闭、保守的分支学科论转变为开放、包容的综合学科论、新型学科论;在学科构成方面,财税法从宏观调控法学进化至公共财产法学;在学科立场方面,财税法从权力关系说发展到债务关系说,再到走向纳税人权利保护说;等等。可以说,属于中国的现代财税法学的雏形已经逐渐凸显。近五年来,在原先形成的财税法定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税收债权债务理论、财政控权理论、财税利益衡平理论等基础之上,我国财税法学界又提出了两大核心理论——“理财治国论”和“公共财产论”。

“公共财产论”是对财税法本质的科学表述,即财税法是一种“公共财产法”。从静态角度看,税收、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及其利润等都是财产,只不过它们不像私人财产那样具有排他性、独占性,而是一种公共财产;从动态角度看,征税、收费、分享资产收益,属于公共财产的取得。财政资金的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经营、政府会计,属于公共财产的管理。财政投资、拨款、贷款和采购,属于公共财产的处分。作为公共财产法,财税法既要处理其与私人财产法(民商法)的关系,划定私人财产征收的限度和程度,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合法的私人财产,又要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防止公共资金被挪用、侵吞、浪费。同时,财税法负有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财政资金的任务,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品或者公共服务。一言以蔽之,财税法覆盖公共资金取得、管理和分配的全过程,既是公共财产权规范运行之法,也是公民财产权有效保护之法。需要指出的是,“公共财产法”概念是从实践中提炼的,也契合了法治建设的需要。例如,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大力整肃政风、反腐倡廉,从2012年的“八项规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管好“公款”或“公共资金”都是核心问题。而所谓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从法学上解读就是公共财产。禁止公款吃喝、严控“三公”消费,实际上是就是要通过管住“钱袋子”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而规范政府的公务活动、公款行为。正因如此,财税法治是我国反腐倡廉“治本”的关键所在。

“理财治国论”是对财税法使命的形象概括。我们认为,在法治视野下的理财就是治国。现代社会中,国家的各项活动都离不开财政支持,通过对财政活动的控制,可以很好地规范、引导国家的治理方向。要想“理好财”,就需要规范、有序地进行国家“理财”活动,而这首先就要求“依法理财”。建构一个规范、完整、科学的财税法律体系,既能遏制政府的公权向私人经济领域扩张的冲动,又能避免政府在财政活动中因为规范漏洞而出现寻租现象,从而使政府能够做到财政收入合理、合法、合宪,财政支出公开、公平和公正,财政管理有规、有序、有责。应当看到,我国政府目前尚未很好地将财政收支纳入法治轨道中,财政支出很大程度上处于“人治”状态中。财政监管鞭长莫及导致专项转移支付成为“问题资金”重灾区,就是一个鲜活的写照。在这一背景下,强调“理财治国”更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强调政府“理财”活动的合法化、规范化,是与民主、法治的核心价值一脉相承的,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能够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均衡化,从而顺应民生建设、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的要求,对于我国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和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突破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不难看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许多提法,例如将财政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其精神实质与这两大理论是不谋而合的。可以自豪地说,在一定意义上,三中全会形成的《决定》当中,就凝聚着中国财税法学人的不懈努力。其实,这正是财税法学脚踏实地、服务国家的一个体现。中国的财税法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植根中国土地、运用中国资源并旨在解决中国问题,是一门上系国计之天缘、下接民生之地气的经世之学。作为一门现代“应用法学”,财税法学不仅仅停留于对财税政策“亦步亦趋”的诠释与判断,而是通过内部自洽的理论架构,在“学科自主”和“知识自足”的基础上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或剖析理念根基,或指导实践动向,为财税法治提供着指引、规范和保障作用。

在过去,整个社会对于财税法的认识并不准确,对财税法学科的发展是有所亏欠的。而财税法学科发展的滞后也给我国法治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让国家发展付出了一定代价。因此,在未来的改革发展进程中,我们不仅要“补财税法课”,还要更好地“上财税法课”。“补课”是为了弥补国家失去的过去,完成财税法建设早就应完成的任务;“上课”则是为了国家的现在和未来,结合形势走向推进财税法治的创新和发展。这不仅仅针对财税法学界和实务工作者的理念转变,更需要面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教育,还财税法以本来面目。在“公共财产”的理念下,人们才能摆脱“皇粮国税”“纳税和自己无关”等旧观念,走出“税收焦虑”“税痛”的对抗氛围,真正认识到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文明的对价”,进而体会到作为纳税人的尊严与幸福感。这种纳税人意识的觉醒,也将推动民众从“私民”成长为“公民”,进而筑牢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精神基础,通过财税法的“好声音”来唤醒法治中国的“正能量”。我们相信,在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财税法势必会成为一种顶天立地、治国安邦的“理财之法”,财税法治道路势必会成为一条富有活力、充满智慧的“强国之道”。中国财税法学大发展、大繁荣的春天已经到来了!

三、投身法治建设的求索之行

财税法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过程,也应当是一个影响社会、唤醒民众的过程。财税法学者应当具有高屋建瓴的视野、指点江山的气魄和开阔博大的胸襟,通过关注和回应社会的现实需要,挖掘和融贯法律的基础理论,进而在中国的法治征途和富强进程中有所作为、有所贡献。刘剑文教授就是这样一位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身体力行者。在二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他始终满怀家国天下的情怀与责任感,致力于以思想影响社会、用智慧改变社会,而不计较个人的劳苦与得失。

对于一名学者来说,想要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一是搞好本职工作,在法律教学、科研岗位上耕耘奉献;二是积极参与立法实践,将学术理想转化为法治现实;三是启发民众,将法治的阳光播撒向社会。在这些方面,刘剑文教授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收获了累累硕果。

作为北大财税法学科带头人,刘剑文教授带领教学科研团队,将该学科建设成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和品牌学科。1999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率先招收财税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2004年和2008年,又相继推动设立全国第一个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财税法方向和第一个财税法学硕士点。经过15年的建设和发展,北大财税法学已成为全国的旗帜和龙头,不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他独著、主编的专著、教材达60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9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36项国家级和部级研究课题。由他提出并发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论、纳税人权利保护论、财政控权论、公共财产论、理财治国论等重要理论,已经为全国财税法理论和实务界普遍接受,乃至法学界的逐步认同。

作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以其独特的领导能力与人格魅力团结和引领着全国的财税法学人,不断开创着财税法学科建设的新局面,是我国财税法学科当之无愧的领军人物。作为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他多次赴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参加财税法国际研讨会,向世界传达中国的学术“好声音”,并且积极推动确立中国财税法学“站在中国看世界、站在世界看中国”的国际发展战略,曾组织大型国际学术研讨会4场、双边高端国际研讨会20余场、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19场,在世界学术舞台上铸造了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中国印”。

在学术研究之外,刘剑文教授还积极参与国家重要立法活动,并多次为各级党政机关讲授法制讲座。2005年,他作为听证陈述人中唯一的法学教授,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修订问题举行的新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听证会;2006年,他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法制专题讲座上,为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了题为《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制讲座;2012年,他应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之邀,为总局领导作法制讲座。此外,自2009年以来,他还为省市级财税机关讲授税法讲座180余次。刘剑文教授还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在近年来的《车船税》立法、《预算法》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资产评估法》立法等重要财税立法活动中,他还多次组织全国性的专题研讨会,广泛集中学者的智慧,向国家提出专业的立法或修订建议,其中多份专家建议案都被中国法学会以《立法建议》的形式呈送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有的还被呈送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成为党和国家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

同时,刘剑文教授一直关注着社情民生和民意,以学者的独立品格扮演着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他倡导学者应当将学术理想与社会责任高度统一、“专业性”与“社会性”有机融合。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学者要影响社会,仅有良心、良知和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理性和大智慧。”一方面,他始终着眼于中国发展的现有问题与实际需要,提出的学术观点是积极的而不是激进的、是现实的而不是空想的,既具有超前性,能够反映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又具备现实基础,能够为执政者和民众所接纳;另一方面,针对现实中的财税热点问题,他能够将深邃的学术思想融于通俗易懂的话语之中,既为政府当好智库,又为民众发声呐喊,通过智慧来推动财税法治理想的实现。他一直强调财税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突破口和反腐倡廉治本的关键,呼吁财政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至2014年1月,刘剑文教授接受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访谈达330余次,且多数访谈社会影响极大,被各个主流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转载百余次,有的还被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政府网、求是理论网、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网、中国日报网、新浪网、搜狐网等权威网站全文转载。其中,不少的访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舆情动态”收录。

作为刘剑文教授的第二本媒体访谈录,本书精选了2009年至今主流媒体的60余篇访谈、报道。从内容上看,既有财税法基础理论的深刻剖析,又有财税体制改革的实务观察,涵盖了呼吁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预算法》修订、地方债、“营改增”扩围、房产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主要热点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本访谈录就是过去五年我国财税法治实践的一个缩影,也希望能够借此管窥中国财税法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为读者呈现出推进中国改革的财税法道路。

孙中山先生曾说:“我们要立志做大事,而不是做大官。”我们相信,财税法研究就是这样一件值得为之奋斗的“大事”。我们也相信,正如刘剑文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只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国策,只要中国坚持市场经济的制度,只要中国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财税法就注定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财税法学人就注定有着学术报国的广阔舞台!”

生逢其时,责任重大。吾辈勉之!

编者 谨记
二〇一四年初春于北大燕园

[1] 王绍光:《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载《中国财经报》200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