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释与解释学

当我们研究“条约解释”“法律解释”的时候,首先需要对“解释”与“解释学”这两个概念及其相互间关系进行甄别。简单来说,“解释”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和阐明;而“解释学”则是以理解和解释这种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说。也就是说,“理解、解释是解释学的研究对象, 理解、解释不就是解释学;解释学是关于理解、解释的学说, 而不是对文本意义作出理解、解释。作为解释学研究对象的理解、解释是对文本意义或言说者表达的精神的把握, 是自有语言以来就存在的精神现象。……解释学却不是自有语言以来就存在的精神现象, 它是后来的事……当人们开始对理解、解释进行反思, 提出对理解的理解(认识)、对解释的解释(认识), 解释学才产生”。[1]

解释的问题从常识的意义上看似简单,但是打开常识的外壳详加考察,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从历史发展看,人类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解释实践到逐步研究和总结这些实践,并进而产生解释理论,再将其自觉运用到解释实践上的过程。[2]

解释的技艺原是一门古老的艺术[3],人类从事解释活动从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在古代中国,民间和官方曾对孔孟之说进行过大量的注释阐发,比较著名的如朱熹的《四书集注》。自唐宋以降,对于佛经的解释也是很盛行的做法。在西方,自古以来就存在对《圣经》和罗马法进行解释的活动。在欧洲,特别到了中世纪后期,对于古代流传下来的大量文献、法典和史籍的解释活动也是非常兴旺的。在进行这些解释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在各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关于解释的一些理论,例如文献学解释学、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等。[4]

一般解释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产生,是从18—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拉依马赫(Friedrich Shleiermacher)和狄尔泰(Wilhelm Dilthey)开始的,以他们为代表的解释学理论被称为古典解释学。施拉依马赫是第一个为解释学奠定系统原则和方法论的思想家,被称为解释学的奠基人。施拉依马赫给解释学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解释学,乃是避免误解的学问。”他认为,解释学应当与一切解释对象的特殊性相分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和理解现实的方法论。他还第一次把释义学理论系统化,提出了语法解释和心理学解释两部分规则。狄尔泰对于解释学的定义是“关于理解的艺术的科学”。他认为,认识人文世界不是一个理解人的经验的行为,而是一个解释的行为。所要解释的不仅是人所创造的各种东西,而且具体的历史世界和整体的实在,也是一个有待解释的文本。而之前的释义学所讲的文本只是严格意义上书写的文本。这样,他就大大地扩大了解释学的应用范围,使解释学成为人文科学普遍的方法论。但是,无论是施拉依马赫还是狄尔泰,他们都只是把解释学当做哲学与人文科学的纯粹方法论来看待的,这种立场被后来的哲学解释学所坚决反对。[5]

20世纪,一般解释学经历了一次根本性的转折——本体论转折,其结果是哲学解释学的产生,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和他的学生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古典解释学把解释学看做是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方法论是他们关心的主要问题;而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却以直接解释人的存在为重心,本体论成为这里的核心问题。海德格尔认为,解释学所要解释的不是传统解释学所解释的文本或表达式之类的东西,而是人生与世界。理解是解释的基础和根据,解释是理解的发展。任何理解都有其“前结构”或称“前理解”: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传统观念、某个时代的知识水平、精神和思想状况、物质条件、所属民族的心理结构等,先于他的存在而存在,并对他的理解和解释造成影响。我们思考任何问题都要利用语言和观念,而语言、观念自身会带给我们先入之见,这些都决定我们解释问题的特定角度和观点。[6]这种对理解之前结构的揭示是非常深刻而有洞察力的,无疑是对传统解释学的重大突破。

伽达默尔完善和发展了海德格尔的释义学,他所著的《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一书成为现代解释学的经典著作。伽达默尔对理解的历史性问题进行了研究。理解的历史性,是指解释者处于不同于解释对象的特定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这些历史因素必然影响他对文本的理解。对此,古典解释学认为解释学的任务就是要克服由于时间的距离造成的解释者的主观成见,以达到客观的历史的真实,把握作者或文本的原意。伽达默尔则认为,历史性正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事实,无论是解释者还是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都内嵌于历史性之中,真正的理解不是去克服历史的局限,而是正确地评价和适应这一历史性。他还对解释同适用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理解文本同将其适用于解释者现在的状况是联结在一起的。对文本的适当理解,要求针对不同时刻的不同情况,以新的不同方法进行解释。[7]这种对解释者遭遇的“历史性”和“当下理解”之矛盾的消融和解,实为对理解前见和前结构理论的引申和发挥。

与伽达默尔齐名的当代解释学家利科尔(Paul Ricoeur),他试图融合德国古典解释学的方法论和德国当代解释学的本体论两大传统,以谋求解释学的统一。为此,利科尔构建了自己的“文本理论”。他认为,“解释学是关于与文本相关联的理解过程的理论,其主导思想是作为文本的话语的实现问题”。[8]将解释学同文本联系在一起,这就限制了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给予解释学的那种广泛性和普遍性,并回到了古典解释学的方法论轨道上。但是,不同于古典解释学的是,利科尔主张一种不同于主观解释概念的客观解释概念,他认为,“对于解释者来说,解释就是把自己置身于由那种被文本支持的解释关系所指出的含义中”,而这种客观解释概念同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是一致的。这样,通过对文本和文本世界的分析,利科尔将方法论解释学和本体论解释学统一起来了。在利科尔之后出现的当代西方解释学家,例如意大利的贝蒂(Emilio Betti)、美国的赫施(E. D. Hirsch)等,都接受了狄尔泰的思想,将解释学作为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加以研究和提倡。[9]

从一般解释学的发展,可大致发现解释学理论所围绕的一些主要问题。其中,我们首先可发现这些理论对“解释”概念的理解,已经从多个角度揭示了“解释”的几个基本要素:何人来解释、对什么进行解释、如何解释、为什么解释、在何时何地解释、解释的作用和功能等等;这是我们研究“条约解释”概念的时候可以参照的。

[1] 王金福:《解释学与解释、解释学与哲学是什么关系》,载《学术月刊》2010年第5期,第 28页。

[2]国际法学者Panos Merkouris注意到了条约解释上从实践到理论的发展过程。参见Panos Merkouris, Introduction: Interpretation is A Science, is A Art, is A Science, in Malgosia Fitzmaurice, Olufemi Elias and Panos Merkouris ed, Treaty Interpretation and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30 Years 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2010, p.5.

[3] 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页。

[4] 〔德〕伽达默尔:《诠释学——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第1卷)(修订译本),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译者序言。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下),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50—751页。近代的解释学理论虽发源于西方,但在我国古代,对于典籍的注释也引发了对一些解释学问题的初步思考。例如,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陆九渊的“六经注我,我注六经”,实际上就已经涉及解释主体与客体、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了。

[5] 关于施拉依马赫与狄尔泰的解释学理论,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5页;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09页。

[6] 关于海德格尔的解释学理论,参见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下),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54—761页;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23页。

[7] 〔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394页;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下),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61— 776页。

[8] 〔法〕保罗· 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陶远华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 41页。

[9] 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下),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6—7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