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刑法?
(代序)

我的母校——北京大学即将迎来建校120周年华诞,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此筹划出版一套北大法学院的精品论文集,集中展现法学院各个学科最具代表性的论文成果,我的这本论文集被选中了。我很荣幸,能够以这种方式祝贺母校的荣光。

这本论文集收录的基本是我在2000年以后在各种刊物上已经出版的论文。这些论文,大多数是我自己撰写的,少数是和我当年的学生合作完成的,大多数是标准的学术论文,只有几篇是杂文,现在收入本书中,主要是由于其所具有的学术性,对于说明我的思考进程、理论结构和思维方式有重要意义。这样,我的所有中文论文就基本整理完毕。我在2000年之前发表的中文论文,已经结集出版在《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长安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中;我的中文译文,也已经结集出版在《我的一点家当——王世洲刑事法译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中。为学者出版论文集,使他们能够把自己在各个时期的思想火花重新集聚起来,使得薪火相传的事业能够比较容易地进行,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我感谢母校,感谢对此作出巨大努力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给我这个宝贵的机会。

在2017年夏天从北京大学法学院退休之后,我加入国家汉办和孔子学院总部,到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担任院长。工作性质有了很大的变化,虽然以后我仍然会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刑法学术研究,但是,再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使出“洪荒之力”,专心致志地全力推进中国刑法学的进步了。那将是年轻一代学者的任务。我在这里反思一下自己在刑法学研究方面的心路历程,希望有助于读者对本书和作者的了解。

对刑法理想的追寻,是我在2000年以后逐步明确的目标。我在刑法学教学活动中,很早以前就以《试述我的刑法理想》为题,在开卷考试中让刑法学研究生们和我一起思考这个问题。我在2011年出版《现代刑法学(总论)》一书时,就把序的标题确定为“培育我们的刑法理想”。在2018年很快就要出版的该书第二版中,序的标题更清晰地定为“理想铸就刑法”。这是我对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感悟。我在2000年之前确立了比较刑法和功能刑法的观点之后,在进一步的思考中,“我们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法”就成为我整个刑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作为一个刑法学工作者,在中国刑法蓬勃发展的时代里,我思考着自己应当对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和具体步骤作出什么贡献。我认为,在中国刑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不能把自己仅仅置于刑法条文出现之后,仅仅分析、整理已经出现的条文中包含的概念、原理、原则,而必须同时把自己置于刑法条文产生之前,负责任地主张“朝这边走”!在我们的国家制度中,法律发展的总舵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立法机关。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总方向,只能由国家在集思广益之后形成的最广阔的学术基础上,才有可能正确确定。法学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并且可以为这项伟大的工程作出自己的贡献。

刑法理想当然体现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刑法理想,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国家的。刑法理想首先是个人的,是学者在个人的研究成果中反映出自己对刑法的认识和追求。但是,刑法理想最终是国家的。这不仅是说个人的研究成果可能为国家所接受而形成某一个方面的结果,而且是说整个国家在全体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整体形象。因此,个人,也就是每一个从事刑法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的高低,对于一个国家法律决策所依靠的学术水平的影响,当然会是很大的。实事求是地说,每个国家的刑法学都有自己的特色。完全照抄照搬外国的理论,甚至在一个国家之中照抄照搬过去的理论,即使有主观上的美好愿望,历史和实践都已经证明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刑法理想中体现的主体意识,只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1],即为了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和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在这个主体意识下,我们能够坦然地面对世界优秀的刑法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能够科学理性地对待我国古代的优秀刑法文化传统,不再纠结于某种理论是外国的而不敢借鉴,不再纠结于某个概念是古代的而不敢肯定。博览古今中外刑法学的优秀成果,熔铸新时代中国刑法学的新理论,这是我主张的刑法理想的当然内容和鲜明特征!因此,在个人的科学研究中追求高水平的刑法理想,在自己的教学活动中培育同学们高水平的刑法理想,对于最终提高整个国家在刑法学方面的学术水平,肯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成为现代刑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当然目标。

刑法理想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品格,“只有见诸行动才有说服力”[2]。刑法研究属于思想铸造活动,理想属于精神领域,但反映的只能是客观世界的要求,并且,最终只能在客观世界中实现。刑法理想的塑造,只能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进行。刑法理论不可能是纯粹逻辑推导的结果,不可能是脱离社会实践的产物,这在世界刑法学界早有定论。“追寻刑法理想”的命题是在我国创建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历史阶段中提出来的,当然不可能脱离我国改革、开放、创新的伟大实践。“我们想要什么样的刑法”的问题,一定是服务于“我们想要什么样的国家”这个问题的!刑法学者对国家的前景没有期待,就根本无法高水平地完成自己的专业任务!刑法理想本身的塑造,一定是以个人在政治水平和社会经验等方面的系统总结为基础的,一定是以反映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为内容的,一定是以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目标的。纵观现代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史,各种能够流传至今的理论观点、学术概念或者理论体系,都体现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着社会发展的潮流。那些已经确立的术语,在不同的时代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反映着不同的社会需求。不仅是刑法学这种公认的经世致用之学是这样,对于流传两千多年的《圣经》会产生什么样的不同含义以及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人们在耶路撒冷这个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激烈争夺的圣地,也已经可以看得很清楚了。那些没有社会意义和没有功能价值的刑法理想,不可能在实践中产生增进社会安全和人民幸福的效果,那些试图把刑法的概念、原理清楚地与社会现实分开的企图,也是不可能真正成功的。

刑法理想的构筑是一个学术自信和学术民主的过程。“学术是一个在理想的指引下由知识、体系、批判、重构四个阶段组成的知识体系或者知识评价体系。”[3]一名学者的刑法理想,只有在充分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上提出,才是有说服力的。那些在知识上有欠缺,在逻辑上有瑕疵,在功能上有缺陷的主张,在学术自由的讨论和利益相关的法律斗争中,就难以经受住考验。当然,个人的认识是有限的,社会和实践的要求是无限的。个人对刑法理想的构筑,永远只能是国家刑法理想大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好在正义是具体的,具体正义的原理说明,刑法学中任何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所作出的结论,都可能有其存在的特定环境。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为自己主张的“一孔之见”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感到气馁。本论文集展现的是我十多年来在学术领域中认真严肃的研究成果。我很高兴,我的很多主张,不仅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实践中被采纳,而且也引起了国际同行的重视。

我认为,追寻刑法理想是中国刑法学者不能推卸的责任。我们这一代人,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大变革,赶上社会各方面的大发展,迎来了国家和民族的新时代。新时代有新任务,新任务需要新保障。刑法作为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在新时代中如何正确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刑法理想的追寻,需要向后看,查看历史,查看传统,像农民插秧一样,看着已经插上的秧苗,决定下一步的前进方向;刑法理想的追寻,需要左右看,看看其他国家在类似问题上的做法,看看国际公约的规定,决定我们下一步前进的步伐;刑法理想的追寻,更需要向前看,看看社会的需要,尤其是看到社会进步中需要避开的风险,寻找最合适的措施,来满足社会的需要,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刑法理想的追寻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科学的研究方法,坚持开阔的学术视野,积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至为重要;不为传统所羁绊,不为风向所迷惑,不以他国的理论为圭臬,坚定地以追求中国人民更美好的生活为目标,至为关键。

我的母校北京大学已经120岁了,但是,“北大是常为新的”。一代又一代的宗师学长、莘莘学子,在红楼、燕园里,为中国的进步不断提出的思想、理论,开风气之先,更新着社会的观念,永葆北大母校的青春。我希望,刑法理想的追寻,也能够体现这种北大精神。

是为序。

王世洲
2018年元旦完稿于耶路撒冷

[1] 引自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2]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见http://cpc.people.com.cn/n1/2017/1231/c6409429738076.html,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5日。

[3] 参见王世洲:《刑法保护是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载〔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2卷),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