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孤立国同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关系(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 (德)杜能
- 5598字
- 2024-12-20 21:33:35
第十七节 比利时和梅克伦堡农作制度的比较结果
对两种农作制进行比较,我们设定土地的黑麦相对吸收力均为六分之一。
我们在这里作为考察对象的比利时农作制,其种植的次序如下:
1. 马铃薯,
2. 黑麦和第二茬作物萝卜,
3. 燕麦,
4. 苜蓿,
5. 小麦和第二茬作物萝卜。
我们在这里用以作比较的梅克伦堡的农作制,其种植次序就是七区轮作休闲制中的种植次序,前面我们已经引述过。
比利时农作制的土地肥力和收益
50,000平方丈田地共含肥力36,563度,
每10,000平方丈平均为……7,313度。
梅克伦堡农作制的土地肥力和收益
每区10,000平方丈 土地肥力 收 益
1. 黑麦……………6,336度 1,056斗
2. 大麦……………5,280度 1,056斗
3. 燕麦……………4,488度 1,267斗
4. 牧场……………3,854度 898担干草
5. 牧场……………4,145度 898担干草
6. 牧场……………4,435度 898担干草
7. 休闲(春季含有的肥力)4,726度 180担干草
再加上麦秸肥…………………1,552度
70,000平方丈田地共含肥力……34,816度
每10,000平方丈平均为……4,973度
如果种植冬麦,谷物收益相等,则梅克伦堡田地的平均肥力与比利时的比较为4,973度∶7,313度,或者说100∶147。
我的计算最后提供两个一览表如下:
A. 比利时农作制,100,000平方丈田亩费用和地租表
B. 梅克伦堡农作制,100,000平方丈田亩费用和地租表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比利时冬麦的产量与特洛田庄平均小麦产量几乎相等。特洛田庄曾尝试提高小麦的平均产量,但因小麦发生倒伏减产而停止了。所以我们可以把比利时的平均产量10.56斗看作是肥沃高地的最高平均产量。 [28]
实行轮作休闲制,如谷物收益为10.56斗,地租则为1,600新塔勒,因为谷物收益不可能再有提高,纯粹轮作休闲制存在着纯粹休闲地,即使一切肥料都施上,地租也不可能提高。
反之,比利时的农作制,在谷物收益相等的情况下,地租为2,779新塔勒;或者说,谷物收益为10.56斗,梅克伦堡的农作制的地租与比利时的相比,为100∶174。
两种农作制的毛收益为5,137∶11,081,或者说100∶216。
我们设想,如果两个国家以同样的规模推广这两种农作制,那么两国在财富、人口和力量方面必定会有巨大差别。
人口与毛收益似乎处于即使不是正比例关系,也近似这一比例关系。上文我们曾经假定,当然纯粹是一种推测,实行轮作休闲制,谷物收益为10斗,一平方英里的面积可供养3,000人。照此类推,谷物收益为10.56斗时,每一平方英里可供养3,200人。由于轮作休闲制与比利时农作制的毛收益为100∶216,因此,实行比利时农作制的国家,每平方英里可以容纳6,900人。
如果将这些推理的计算与实际相比较,并试图通过实际予以证实,也不会徒劳无益的。
根据哈瑟尔的《土地志和统计手册》(Handbuch der Erdbeschreibung und Statistik)记载1817年比利时六省的情况如下:
表中所列的6个省份是比利时农业经营最好的省份,土地面积为420.54平方英里,居民3,150,299人;平均每平方英里7,491人。
据我所知,比利时通常不需要进口谷物。如果这种情况属实,亦即是比利时居民的粮食可以自给,那么我们的计算还落后于实际情况。
如果一个国家的财富不再增长,而是进入静止状态,那么地租就被国民中的不生产阶级所耗尽。国家能供养不事生产的人数主要与地租量有关。
军队也属于国民中的这一阶级,所以地租量越大,国家能建立和维持的军队越多,对外越强大。
比利时的农业占优势,真正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呢?是气候、土地、地理条件优越吗?还是农民的力量,采用了较高的,虽然不是非常高的农作技术?
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将比利时的农作田亩所含的肥力与梅克伦堡的作一比较。
根据本节开始时所作的计算,比利时的农作制要求田亩的平均肥力,每1,000平方丈为731.3度;而梅克伦堡仅为497.3度,前者比后者多234度。
比利时的农作制与梅克伦堡相比,土地面积相等,冬麦的谷物收益相等,但田亩的肥力几乎高出近50%。
由此可见,比利时农作制中虽然面积相等,地租较多,但地租是取自不相等的田亩肥力;无论气候、土地、种植次序、比利时的民族性等等有某种影响,但土地的肥力的充实总是根本性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一切其他有利影响都不可能获得高产。
两种农作制下地力较差的农田的比较
仔细观察上列关于两种制度下的地租,我们会发现,比利时农作的光辉优势随着土地的谷物收益递减而逐渐消失;如果谷物收益为6斗,轮作休闲制的地租已经高于比利时的农作制,当收益为5.68斗时,后者的地租=0,而轮作休闲制的地租要在收益为5.32斗时才消失。
如果想到比利时的农作与梅克伦堡的相比,虽然谷物收益相等,但土地肥力前者大得多,那么上述的结论就更引人注目。
比利时农作为达到谷物收益为10.56斗,100,000平方丈的田亩需要肥力73,130度;即收益1斗需肥力6,925度。
梅克伦堡农作为达到相等的产量,100,000平方丈的田亩只需要49,730度,亦即是收益1斗需肥力4,710度。
因此,收益为6斗时,
比利时农作需要肥力为6,925度×6=41,550度,
轮作休闲制需要肥力为4,710×6=28,260度。
这里可见,比利时农作制与轮作休闲制相比,肥力高13,290度,而地租还不如后者。
在谷物收益为5.68斗时,比利时农作制的地租=0,田亩的肥力还有6,925度×5.68=39,334度。
梅克伦堡农作制的地租,当田亩的谷物收益仅为5.32斗时才消失,肥力为4,710度×5.32=25,057度。
一块农田,100,000平方丈,含有39,334度肥力,实行比利时农作制,完全没有地租可获;如实行轮作休闲制,则谷物收益为39,334/4,710=8.35斗,地租为818.2+305.4×0.35=925.1新塔勒。反之,如果在这样地力的土地上实行比利时农作制,那么轮作休闲制历来所得的925.1新塔勒地租,就会消失。
这一点可以看作是一个警告,如果我们对这种农作制成因的一切情况没有摸透,这种农作制的内在本质没有研究彻底,那么就不能贸然仿效或引进外国的农作制。
此外,这一点也可以说明,为什么比利时殖民者的事业及领地总是没有好的结果,殖民者通常在自己获得的土地上实行母国的农作制,这是一种愚蠢行为,如果他们不改行当地的农作制,是必定要失败的。所以比利时的例子不是效法的榜样,而是对一切革新的警告。
在北布拉邦特省今天还有一些巨大的荒芜土地。这些土地就其物理性质说并不很坏,能生长杂草,部分地块还长着橡树,地处平原,比附近的海平面略高一些;此外,这些土地四周由大城市环抱,大城市附近土地价值很高,比利时人的勤劳却不能开垦这些土地,这岂非令人惊奇。
原因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比利时农作费用昂贵,在这类土地上经营农业肯定得不偿失,比利时的种植次序也肯定不能使贫瘠的土地增加肥力,而只能使肥力完全枯竭。比利时人似曾在这里作过一种类似的、虽然不等同于富地农作的试验,这种试验的失败也是必然的。
比利时农民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如果梅克伦堡农民去一试,也许能够成功。如果马斯(die Maas)河畔的农民知道轮作休闲制并已采纳的话,也许——我想说可能——那里的荒地早就变成耕作的熟田了。
在谷物收益为10.56斗的轮作休闲制与收益为7.18斗的比利时农作制经济中,土地所含的肥力正相等,即100,000平方丈田亩含49,730度。
在轮作休闲制经济中,这一肥力的田亩地租为1,600新塔勒,在比利时农作制下,这一肥力的田亩地租为854.3新塔勒。
因此,轮作休闲制利用土地的肥力比比利时农作制高得多,如果土地肥力非常之高,轮作休闲制种植谷物会发生倒伏,不能利用,而对比利时农作制则很有利。
比利时农作是,全部农田的60%种植谷物,同时能保持地力,而梅克伦堡的农作只有43%的农田可以种植谷物,这样的比例,依仗自己的力量才能保持地力。
比利时人获得这一结果是由于:
1. 他们把苜蓿视为产肥最重要的作物,与冬麦等量齐观,种于非常肥沃的土地;而梅克伦堡人则把种植过三茬谷物、大部分肥力已经被消耗了的农区选作牧场。
2. 比利时人的苜蓿地不让牲畜践踏,牲畜践踏能使苜蓿几乎减产一半,减产三分之一的肥料。他们刈割苜蓿,用以在厩中喂养牲畜,这两种原因共同起作用,使得比利时种植苜蓿的田区只占全部农田面积的20%,产肥量几乎等于梅克伦堡三个牧场区,后者则等于全部农田面积的43%。
3. 比利时人在冬麦收割之后,同年种上萝卜,在冬麦吸取地力后的田地上又收获一茬作物,这茬作物还给田地的肥料多于它所吸取的。
我对每一田区的货币收益、费用、肥料的消耗和补充都有计算,我本是很愿意公布于众的,可以听听公众的评判,但是这些计算必须要作许多讨论和解释,这会占用过多的篇幅,因此不便向读者报告。我的计算的结果是,10,000平方丈的马铃薯田区所生产的作为饲料的马铃薯的价值,在扣除消耗的工作费用以后,仅仅剩余25.5新塔勒,马铃薯喂牲畜以后产生的肥料抵除马铃薯在生长过程中所消耗的,仅仅剩余折合肥力为46.2度。 [29]
由此可见,马铃薯在上述两方面几乎可以看作是一种中间作物。如果将这块土地休闲,在货币收益和肥料生产上没有重大的变化。但是,种植马铃薯可比轮作休闲制中田地的休闲,节省许多昂贵的耕作费用,因为种植马铃薯之后,田地只需犁耕一次,就能播种黑麦,而荒田则需犁耕四次。由此可见,马铃薯的种植对比利时农作的纯收益具有重大意义。
种植饲料作物的纯收益在比利时和其他地方一样,都寥寥无几,但是种植苜蓿和萝卜由于产肥丰富,可以扩大谷物的种植,种植马铃薯由于能节约下一茬的耕作费用,因此都是重要和必要的。
从本节开始时所列的收益和田亩肥力对照表,可以计算得出下表:
如果将小麦和黑麦合并在一起,那么比利时生产1斗冬麦需要土地肥力(6.96+6.6)/2=6.78度,
而梅克伦堡生产1斗冬麦为6度。
所以,在纯粹休闲以后,土地肥力6度与种植前茬作物以后6.78度对于植物的生长效用是相等的。亦即是肥料的效用在纯粹休闲以后与种植前茬作物以后相比为6.78∶6=11.3∶10;或者说在纯粹休闲以后谷物收益可达11.3斗,在种植前茬作物以后只有10斗。
凡土地耕作不如比利时完善的地方,前荏作物对土地肥力效用的危害也更大,从一般耕作情况看,以前假定的比例12∶10就相当适宜了。
种植燕麦总不在土地休闲之后,但对燕麦来说土地的肥力不论在比利时还是梅克伦堡都有同样效用。我们在比利时发现,生产1斗燕麦耗肥力4.64度,在梅克伦堡仅为3.54度。这种差别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于对燕麦的不同耕作方法上。比利时人如果在燕麦之下播了苜蓿,那么他们是在燕麦种子播下以后才施强烈的肥料。这项施肥办法对燕麦几乎完全不起作用。但是,也许比利时人愿意这么做,为使燕麦不致倒伏,不致使苜蓿窒息,使全部肥料不折不扣地为苜蓿所利用。
比利时的苜蓿,虽然土地肥力与别处相等,但产量几乎可得双倍,部分原因在于比利时的气候非常适宜苜蓿的生长,然而主要原因还在于:梅克伦堡的苜蓿田任牲畜放牧践踏,而比利时的则完全不让牲畜侵害,苜蓿实行定期收割。
从谷物和马铃薯的收益中扣除所播种子,将得出的剩余同生产谷物和马铃薯所消耗的工作费用相比较,即得出生产这些作物每斗需要多少工作费用(一般经常费用未计算在内)。
我所计算的结果如下:
必须指出,上面的计算以黑麦每柏林斗价格1新塔勒12先令为准,工作费用与谷物价格涨跌有关,所以只能以一种谷物的价格进行计算才有效。
在梅克伦堡生产一斗黑麦的工作费用为25.9先令,在比利时只需18.7先令。在这里可看出,不使田亩休闲而种植马铃薯,节省工作费用的成效是很显著的。
在马铃薯之后种植黑麦,是一种不良的作物种植次序。比利时人不顾这一点,他们获得了黑麦多年平均产量的最高值,由此可见,作物种植次序尽管不好,但在肥沃的土地上给以精耕细作,是可以得到弥补的。然而,这种违反作物种植次序的做法,如果实施于较贫瘠的土地上,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著者敢以比利时和梅克伦堡的农作物作比较,是因为我仔细地阅读了施韦茨的关于比利时农业的杰作。书中有许许多多珍贵的资料,著者叙述严谨、完整,内部连贯,所以我相信,如果将书中所讲的内容与我自己的经验作一比较,不失为一件极富教益的事情,我想,按此去做,将也不会失望。
著者在作这一比较时,最初并不曾想到把它纳入本卷,本卷的大部分在初版问世前六年已经写毕,但后来这一比较工作完成以后,著者发现所得的结果与本卷的许多立论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敢于把这些结果公之于众——自知比较工作有缺少统一立场的缺点,只能把它看作是,只愿意把它看作是一种尝试。
计算时凡是遇到施韦茨著作中没有提及的各点,我只得单独讲特洛田庄的情况,这在确定收获费用,特别是确定一般经常费用时,部分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进行计算,作了一些关于块根作物和青饲料吸收肥力以及补充肥料的数量和价值的假设,这也是不可避免的,著者所作的假设,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观察的总结觉得是极其正确的。但是这些假设著者并不认为是一成不变的,我更热切地希望今后通过决定性的试验,通过经验,从总体上校正的我的见解。
施韦茨所引的用作饲料的马铃薯、苜蓿、干草等某些作物的市场价格,同我计算的这些饲料作物的价格有很大的偏差,因此必须在这里作一点解释。
这些作物的市场价格中包含着下列三种内容:
1. 饲料价值,
2. 肥料价值,
3. 这些作物从产地至市场的运输费用。
经过仔细检验和比较计算,我深信比利时畜牧的纯收益及牲畜所食的饲料的价值都不很高,比利时的这些饲料作物的市场价格高,大部分是由于这个国家的肥料价值高。
根据我的计算,比利时农作田亩100,000平方丈,租价为3,797.2新塔勒。
田亩的实际租价,按迪克森所说(载于施韦茨著作第二卷第398页),每邦德(Bunder)为54弗洛休(Florin),折合100,000平方丈田亩则为3,706新塔勒。
我的计算与实际地租之间的差距为91.2新塔勒,或者说相差2.5%。
在我的计算中谷物价格都是根据迪克森先生的记录,黑麦每柏林斗为1新塔勒12先令。在对比利时农作和梅克伦堡农作做比较时,必须确定两地的谷物价格相等,所以这里定为黑麦每斗1新塔勒12先令。这一价格与本卷中其他各节所定的价格几乎是相似的,但并不完全相等。由于这一原因,以及也由于一般经常费用和均衡学的一些论点有一些更动,所以这里计算的轮作休闲制下的地租,与以前计算的这种农作制的地租相比,也不完全一致。
此外,对比利时农作的计算,由于与我们以前的研究不是出于同一立场,所以不能回答比利时农作制在我们所述的孤立国内位置。因此,上面所作的比较只能被视为一篇独立的插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