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前言

本书的第一部分脱销已有较长时间。第二版的出版之所以如此拖延,乃是受可恶的时代状况的制约。现在摆在这里的第二版是对第一版的未加改动的重印。笔者曾一度考虑过对第一版进行重新修改和补充,并在其中对那些就此书的思想而引发的多重的与多方面的批判做出运用与评价,但这个想法很快就被放弃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思考在于:笔者并没有看到自己不得不需要在某个本质点上改变自己的思想,并且这部著作本来就已经过重地负载着经过强烈压缩的思想以及在不同的哲学实事领域中的偏离,它会由于补充而变得更为复杂。与此相反,很快就会在这同一家出版社发表一个非常详细的并得到仔细处理的概念索引,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助读者,使他可以容易了解情况,不仅是了解在本书以内的,而且也在对它的内容与笔者发表的其他著述的联系方面的情况。哲学博士赫伯特·莱恩德克尔先生以罕见的彻底性、忠实性和专门知识来从事这项艰苦的工作,笔者在这里向他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这个前言的读者可以期待在这里获得关于以下点的简短澄清:关于这部著作至此为止的学术作用;关于本书自其发表以来相对于笔者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中新发表的著述以及即将发表的著述所具有的位置;最后是关于本书的精神与自其定稿以来完全变化了的时代精神的关系。

笔者可以带着喜悦和满足的心情说,第一版所发挥的作用一般说来更多是在深度方面而非在广度方面,并且本书受到的批评要少于它对关于伦理学问题的哲学思考所给予的积极启示。撇开那些受此启示的年轻研究者们的著述不论,J.科恩在《逻各斯》第三辑中、A.梅塞在1918年的《教育学新年刊》中、N.哈特曼在《精神科学》杂志中、*D.H.凯尔勒在其多部敏锐的著述中,尤其是在《马克斯·舍勒与伦理学的非人格主义》中,都对本书进行了批评分析;在其《哲学引论》的第八版中,O.屈尔佩在对伦理学论证之各种新尝试中为本书安排了一个显著的位置。对于笔者来说更有价值的是他的学说所提供的对继续研究的各个积极启示。这些启示一部分在于对他的结论的广泛接受,一部分在于对笔者思想的补充和继承,一部分在于简化和通俗化。对这些不同类型启示的证明可以在以下笔者的著作中找到:在E.施普兰格尔的《生命形式》(第二版)中、在A.梅塞的《伦理学》(1918年)中,在H.杜里舒《生物体哲学》(第二版)中、在D.希尔德布兰德那里(参见《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在埃迪·斯泰因关于同感的著作中、在N.洛斯基撰写的一部俄语著作中,以及在J.福尔克特关于《美学意识》(1920年)的著作中。A.迈农的深刻而敏锐的著作《论情感体现》(1917年)在价值本质与价值把握的学说方面与在本书中所表达的价值理论最为接近(与A.迈农较早的价值理论著作明确相对立);我不知道他的这部著作是否受到过本书的影响。在A.迈农中的这部著作中并没有引用本书;另一方面,笔者根据私人传达的消息而有理由认为,迈农曾阅读并赞赏过本书。无论如何,笔者很高兴能够与这位出色的研究者达成客观上的一致。在英国,G.E.穆尔主张一种在许多方面都相似的价值问题理解。在本书中所做的对“凝聚原则”(Solidaritätsprinzip)的理解和论证以及关于人类群组的本质形式的新学说对社会哲学影响很大。可以为我们所明察到的一个客观质料的价值级序(Wertrangordnung)的实存如今已为许多研究者所承认。在本书中包含的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并没有对那些过于沉湎于自身的康德哲学代表人物起到过值得一提的作用,也没有引发出任何严肃的反驳尝试。略为受到关注的是——也许是因为,如H.杜里舒所说,这里的这些东西是出现在一个“非专业的语境”中——那些对笔者的学说而言至关重要的关于心理学认识理论、关于心理联结的种类、关于“身体”被给予性之本质的阐释,此外还有本书在一般认识论方面的创立,尤其是对感觉概念和刺激概念的新理解。笔者将试图在两部正在撰写之中的有关认识论以及精神-心灵-生活问题的著述中更仔细和更清晰地展开这些思想。

在与笔者至此已发表的著述的联系中,这部著作具有一个中心的位置,因为它不只是对伦理学的奠基,而且除此之外还含有他整个哲学思维的即便不是所有的,也是一系列在他看来极为本质的出发点。笔者在本书的结尾处曾经承诺,将那些就宗教之本质和“价值人格类型”学说已在本书中表述过的思想继续在一门“对神性之物的本质经验”学说以及在一部论述“榜样与领袖类型”的著述中加以展开;至此为止,只有这个承诺的第一部分已在笔者刚刚发表的著作《论人中的永恒》第一卷中得以实现。笔者在那里以“宗教问题”为题试图提供这样一种“本质经验”的理论。在那里也阐释了一种补充本书的关于“宗教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论人中的永恒》第二卷关于“榜样与引领者”的文章应当兑现这个承诺的第二部分。*——在《价值的颠覆》(《文章与论文集》第二版)的两卷中、在《战争天才》(第四版)中、在关于《德意志仇恨的诸原因》(第二版)的著述中,以及在即将出版的《社会学与世界观学说论文集》(大幅扩充后的新版《战争与建设》)中,都含有对这里所阐释的一般伦理学原理在一系列个别问题和时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在对情感生活的伦理学意义评价的方向上,正在印刷之中的《同情的本质与形式》(柯亨出版社,波恩),即对笔者的《同情》书 [1] 的扩展版,对本书有所补充。而与《同情书》相衔接的是包含在以“情感生活的感性法则”为总标题的一个文集总体中的另外三卷书:“羞耻感”、“荣誉感”和“畏惧感”。*——在本书中首先得到严格论证的“凝聚原则”以及与此学说密切相关的“关于人类群组的本质形式的学说”应当在一部特别论述作为社会哲学和历史哲学之基础的凝聚主义(Solidarismus) [2] 的著作中被运用在对欧洲近代(特别是对资本主义问题)的总体评价上。

规定着这里所提出的伦理学的精神是一种严格的伦理学绝对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精神。在另一个方向上,笔者的立场可以被称作“情感直觉主义”和“质料先天主义”。最后,笔者在这里所阐释的一个原理是:一切价值,也包括一切可能的实事价值(Sachwert),此外还有一切非人格的共同体和组织的价值,都隶属于人格价值;这个原理对笔者来说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他在书名中也把他的研究称作“一种人格主义的新尝试”。笔者可以满意地确定,在德国与在国外一样,特别是伦理学的绝对主义和价值客观主义自本书发表以来便有了长足的进步,而且流行的相对主义的和主体主义的伦理学观点受到了有力的回击。尤其是当前德国的青年人似乎已对所有那些毫无根据的相对主义感到厌倦,同样也对康德的空乏的和不结果实的形式主义以及对他伦理学中义务观念的片面性感到厌倦。帕斯卡尔用他的“心的秩序”(Ordre du coeur)和“心的逻辑”(Logique de coeur)概念所表露的中心思想,也恰恰是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巨大“心的无序”(Désordre du coeur)之背景下而得到理解的。我们不得不指责,自康德以来就如此广泛地在德国和德意志哲学中被传授的虚假的义务英雄主义和劳动英雄主义背叛了作为所有伦常(sittlich)存在与作用的最深源泉的喜(Freude)与爱(Liebe),而这种背叛也作为一个已成为历史的伦理形式的虚假的基本方向而缓慢地被看穿。*本书曾一直追踪到它的藏身之处,而我关于“道德建构中的怨恨”的论文(参见笔者《价值的颠覆》)也试图揭示它的廉价的历史-心理学基础。与此相反,本书所主张的严格人格主义以及与它密切相关的关于“个体有效的和客观有效的善”的学说、关于对每一个人格个体伦常“规定”的学说,与这个时代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也与——在我看来——基督教教会内部对“组织”和“共同体”的过分强调,处在尖锐的对立之中,而且相对于本书首次出版时要处在更为尖锐的对立之中。对此应当说:根据笔者的伦理学,一门关于每一个人格的原初共同责任性(Mitverantwortlichkeit)的学说为所有人格王国的总体(凝聚原则)的救赎(Heil)排除了任何一种虚假的所谓“个体主义”,连同它的所有谬误的和有害的结论。对于笔者来说,在伦常上有价值的人格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人格,而仅仅是那个原初与神相连而知晓着的、朝向爱中的世界并与精神世界和人类之整体凝聚一致地感受着的人格 [3]

但正是因为笔者的学说将所有那些对共同体及其形式的关怀一同纳入到每一个人自身的个体人格的活的中心之中,所以他才可以最尖锐地,甚至最粗暴地否定任何一种这样的伦理学派,这种伦理学学派将人格的价值设定为原初地和本质地依赖于人格与一个独立于它而存在的共同体和善业世界(Güterwelt)的关系,或者甚至将人格的价值消融在这种“关系”之中。就这点而言,笔者提出一个定理:“人格价值要高于一切实事-组织-共同体价值”,他用这个在他看来是闪光清晰的定理之明见性来明确地与任何一种会导致这样结果的时代思潮相对抗,这个结果是指,一如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所说,“没有人可以做他想做的事,而是任何人都只做叫他做的事”。这整个普世主义的终极意义和终极价值最终只能在纯粹的存在上(不能在功效上)和在尽可能完美的的状态(Gutsein)上得到衡量,只能在最丰富的充盈(Fülle)和最完整的展开上、在最纯粹的美和各个人格的内心和谐上得到衡量;所有的世界力量都在不时地向着它们集中和喷涌。——这甚至就是本书想要尽可能完整地论证和传布的最本质的和最重要的命题。

即使是一个精神的世界基础——无论它是什么——也只有在它是“人格的”(persönlich)时候才配得上被叫做“神”;这当然是一个哲学独自——显而易见——无法自行决断的问题(参见《论人中的永恒》,第一卷),而且,我们要想经验到对此问题的解决,就只能是通过那个可能的回答,即这个世界基础本身在宗教行为观点中赋予我们心灵的那个可能回答。

马克斯·舍勒

科隆,1921年9月


[1] 这里所说的“同情书”是指舍勒发表于1913年的《论现象学与同情感理论以及论爱与恨》。该书在1923年扩充再版并更名为《同情的本质与形式》。——译注

[2] 这个概念也被译作“社会连带主义”或“共契主义”(“凝聚原则”也被相应地译作“社会连带原则”或“共契原则”)。但前者的意义不明朗,而后者所含有的“契”字与舍勒赋予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相悖。——译注

[3] “Person”这个概念在神学中也常常被译作 “位格”,特别用来指称上帝的“人格”。但这个翻译涉及对“上帝”的基本理解:人格化的和非人格化的。这里仍然译作“人格”,其基本依据是舍勒本人在本书的第一部分、第二篇B、第5章(边码第126页)中对“人格”概念的解释:“人格,即朝向某种具有人格存在形式的东西,无论这个人格具有什么内容,并且无论这里现有的是什么人格‘概念’。在‘神圣’价值领域中的自身价值因此在本质法则上是一个‘人格价值’。”——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