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加强了监督工作。

常委会听取了省计委主任何宪关于我省198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5年我省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听取了省财政厅副厅长蒋月明关于我省1984年财政收支情况和1985年财政收支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的报告;委员们对省政府为我省经济建设所作的努力表示满意,认为我省去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是好的,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但是,能源、交通紧张,严重影响我省的经济发展,必须大力发展电力工业,发展交通运输事业,采取得力措施,扭转某些地方、企业产值增长,上缴财政下降的趋势,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产值、利润、上缴财政同步增长。

常委会听取了王屏山副省长关于我省教育发展和改革情况的报告。委员们认为,一年来我省教育事业是有成绩的,目前有105个县、市辖区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教育经费有较大增长。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大、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按人口平均计算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教育经费比较困难,部分中、小学校危房问题尚未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供求关系将越来越紧张。要改变我省教育落后的状况,还必须作出很大的努力。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工作作为战略重点来抓,重视人才的培养,逐年增加教育投资,不断提高师资水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成年教育和高等教育,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常委会听取了省侨务办公室主任曹兴宁关于我省侨务工作的情况报告。委员们认为,由于我省重视落实华侨政策,调动了广大华侨爱国爱乡的积极性,华侨、港澳同胞更加关心、支持家乡建设。但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今后要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抓紧落实华侨政策,特别要落实好侨房政策,进一步发挥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常委会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汤光礼、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扬、省公安厅副厅长文广智和司法厅厅长曾洪关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改造罪犯的情况报告。委员们认为,我省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收到了很大效果,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各种刑事犯罪明显减少,教育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少年。常委会作了《关于深入进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要求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坚定地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进一步巩固发展我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常委会还审阅了省长梁灵光出访英国的书面报告,听取了副省长杨立出访所罗门群岛瓜达尔卡纳尔省的情况报告。委员们对这两次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

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副秘书长仇作华关于处理海南部分单位倒卖进口汽车等物资情况的汇报,听取了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何伟荣关于信贷和货币投放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海南部分单位大量倒卖进口汽车等物资,违反国家规定,后果严重,中央和省政府正在检查处理。会议要求把问题彻底查清,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严肃处理。去年我省消费基金增长过猛,货币投放过多,信贷管理不严,省政府已采取措施,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应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按计划投放货币,大力组织货币回笼,加强信贷管理,继续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使我省经济按适当的速度发展。

近一年来,常委会依法任命了干部77名,批准任命的干部29名。在任命干部中,注意了干部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对一些地方不依法办事,未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就公布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错误做法,常委会发现后都予以纠正。

彭真委员长在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上谈到监督问题时说:“党有党纪,政有政纪,国有国法。违反党纪的,归党的组织管,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去处理。违反政纪的,归政府管,由政府的监督机关去处理。违法犯罪的,归司法机关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什么?一个是法律监督,一个是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加强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是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完备的法律和法规,固然谈不上健全法制。但是,有了法律、法规,如果得不到遵守和执行,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实施,就有极大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有法律效力,全体公民都必须一律遵守。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和干部对法律还不够重视,仍然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都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常委会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虽然进行了一定的监督,但还不够有力,不够及时,有些问题我们没有及时了解情况,进行监督。我们要很好地总结经验,按照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议和彭真委员长讲话的精神,认真地加强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