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管理:以四川南部县为个案的考察
- 苟德仪
- 3870字
- 2024-11-01 09:30:52
序言
魏光奇
苟德仪教授所著《清代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管理——以四川南部县为个案的考察》是一部极具特色的学术专著,对于实现清代乡里制度研究的深入来说具有重要价值。
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县”制即开始生成,至秦代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一的郡县制度。郡县制度作为一种政区制度和行政制度,二千多年来其具体形式虽不时有变动,但一直沿袭未断。在郡县制下,国家在各地设立二级、三级乃至四级、五级行政机构,而“县”(在明清是“州县”)及其官署始终是最低一级政区和行政机构。对于这种情况,近年有人创发了一个说法来加以概括,叫作“皇权不下县”。然而从历史学的角度看,这个说法内涵含糊,容易引起混乱。究其实际,所谓“皇权不下县”,只能理解为国家不在县以下划分国家政区并设置相应的正式职官,然而,这种情况却绝不意味着国家的政令举措不能下达,不能施行于县以下的坊、镇、乡、村区域。实际上,在郡县制下乡村(城坊)社会绝非处于国家完全没有治理的“自治”状态;相反,国家总是要竭力将其“政教”“下于民”,因此总是存在着各种属于“(国家)政教之下于民者”的事务。在县以下不设置正式职官的情况下,国家“政教下于民”功能的承担者,便是各种乡里组织;换一个角度需要补充的是,各种乡里组织除了承担国家“政教下于民”的行政功能外,有时也要办理一些不属于国家行政范围的地方“自治”事务。这样,“乡里组织”问题就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史和社会史研究的重要问题。
从功能角度出发,秦代直至清代的乡里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社会“自治”事务者,另一类是承担国家行政职能者。这种划分,只是就抽象意义而不是就事实而言。实际上,某一种乡里组织可以同时承担上述两种功能,某一种功能也可以同时由两种组织承担。从产生途径看,各种乡里组织也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系由乡村社会自然形成或自发产生,如宗族,如明清时期一些地区的各种“社”“会”;其二系自上而下由国家或各级官府颁布政令建立,如明清的里甲组织、保甲组织。而这两者在事实上有时也难以做到泾渭分明、互不相干,例如,清代就曾下令在宗族、家族中设立由官府认定的“族长”“族正”,试图将宗族组织纳入国家管理之中。
上述由国家或各级官府颁布政令建立的乡里组织,就整体而言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即马端临所指出的从“乡职”转变为“乡役”。马端临指出,古代的“里胥”人等与“天子”相比,虽然社会地位贵贱悬殊,但其“任长人之责”的性质彼此相同,前者因此属于“乡职”;而唐中叶以后,“乡职”人员经常受到“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社会地位“至困至贱”,苦难严重,沦为一种国家的“役”。这种“役”与“徭役”相比,差别仅仅在于后者的服役方式是“以身任军旅土木”,而前者服役方式则是担任某种“公职”,所以被称为“职役”。《续文献通考》归结这二者的差异说:“大抵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这一职一役之间,社会地位已宛如天上地下。苟德仪教授这部著作所研究的“清代基层组织”,包括保甲、乡约、里排、团练等,就属于这类由国家或各级官府颁布政令所建立的组织。对于这类乡里组织,我倾向于称之为“职役组织”(《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清朝文献通考》和《清朝续文献通考》均有“职役”一门),强调其为国家服“役”的性质,从而将它们与宗族和各种会、社等由乡村社会自然形成或自发产生的乡里组织相区别。
清代乡村职役组织的研究有两个难点。一是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做全面把握十分不易;二是资料收集和整理、解读难度大。有清一代,政治理念和运作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特点,朝廷与各级官厅虽不时发布政令整顿保甲、调整里甲,但出发点仅仅在于使某些已经趋于废弛的政府职能(如治安)重新得到履行。事实上,清代从未在全国范围建立起某种模式划一的乡役制度,也从来没有明令废除过任何乡村职役制度(包括长期废弛的里甲制度)。这样,清朝直至覆亡时都不存在统一的乡役组织体制。“预备立宪”的相关调查统计说,“州县旧制,城曰坊厢,乡曰里甲,或称都图里保,或称村庄集市,以及屯铺堡寨等项”,虽有“递相管摄之法”,但“名号纷歧”。有鉴于此,今天学界关于清代乡村职役组织的研究若以搞清全国所有地区的具体情况为目的,是不切实际的。依我之见,如果学者们能够广泛收集、解读资料,归纳出不同地区的若干“类型”,在此基础上求得其相互之间的统一性,就可以说求得了这一问题的“实相”。就资料而言,有关清代乡村职役组织的文字资料数量不少,在各种官书、私人著述、地方志书和历史档案中都可以看到,但比较分散。比较起来,地方志书和历史档案中所保存的这类资料相对集中,而历史档案较之地方志书又更为具体、真切。众所周知,几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清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直隶获鹿县档案、台湾淡(水)新(竹)档案、四川巴县档案和四川南部县档案,乃是人们探究清代县政和乡里组织的资料宝库,极大地提高了人们搞清各种相关历史问题的可能性。在这种学术背景之下,苟德仪教授这部专著的重要学术价值就凸现出来。
苟德仪教授的这部学术专著,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为主要资料,兼采其他资料,对清代南部县的乡村“基层组织”及其运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根据苟教授的研究,保甲、里甲、乡约、团练乃是清代南部县的四种主要“基层组织”,他努力对这四种组织的结构、运作和历史沿革进行探讨,并尝试揭示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在诸多层面都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取得了突破。据我自己对有关问题学术史的了解,通过一部学术专著对于清代一个县域之内各种乡里“基层组织”进行全面梳理和探讨,苟德仪教授的尝试具有开创意义。
尤其值得肯定和应该受到学术界注意的是,这部著作在全面探讨清代南部县“基层组织”全貌时,揭示了一个时常被人们忽视的重要问题——即使在清代中后期,里甲在赋役催征和办理其他“公务”方面仍在发挥重要作用,并运用历史档案资料对此进行了翔实的论证,这具有重要的学术创新意义。
里甲制度始建于明初,是一种役法。明初编赋役黄册,以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每年以里长1人、甲首1人率一甲应役,十年一轮。里甲之役的主要事务是催办钱粮,此外还需要履行其他为官府统治服务的职能(所谓“勾摄公事”),包括管理本里人丁事产、清军勾匠、根究逃亡、拘捕罪犯和到各级衙门轮流值役及出办“上供物料”。清开国后军事倥偬,无暇创立全新的赋役制度,仍承袭明制实行里甲催征。清代里甲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方面仍然存在与前明相同的弊病,另一方面则呈现出与前明制度的重要不同。
首先,现年、里民负担沉重问题趋于恶化。由于人口繁衍、里甲人户财产(丁粮)状况不断变动,明初里甲制度建立后不久就出现了各里之间、同里各甲之间以及各户之间负担不均的情况;明中叶后,各地针对这种情况,不断推出各种旨在均役的改革,包括对里甲正役之外的杂泛差役实行的“均瑶”制度、纲银法、十段法等等;至明嘉靖、隆庆时期,又普遍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实行后,理论上里甲仅负催征之责,不再有其他杂役摊派,但实际上官府有事仍向里甲摊派。清初里甲因此也同明代一样,还承担着供应官府摊派的职能,且负担更加沉重,现年、里民难以承受,甚至导致人口流亡、经济凋敝的严重后果。
其次,每里10甲、每甲11户、全里110户的编制不再能够维持。由于人口的繁衍生灭、分家析产、迁徙流亡,里甲制的这种编制实际上在明代就已经被破坏,但很多地方在外表上还继续维持。入清之后,一些地方因经受战乱而里甲残缺不全,往往“一里止余一二甲”,“全甲止一户或两户者”,“里无全甲,甲无遗丁”,只得整顿归并,“里虚并里,甲虚并甲”。而康熙后随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些地方的人口又高速度增长。此外,清代实行八旗、绿营兵制,明代散驻各地的卫所相继改为里甲。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以1里10甲、110户的里甲编制在清代难以续存。
第三,人口迁徙和土地产权变更导致催征系统严重紊乱。明初在调查户口、清丈田亩的基础上编制黄册和鱼鳞册,确立里甲制度,大致能够做到里民户籍、粮籍、居住地与田产坐落地等四个因素在地缘基础上的基本统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乏常姓,民鲜恒居”,土地产权因交易、析产而不断变更,人户也时有迁徙流动,而以管理固定人户、赋役为根本特征的僵硬里甲制度却无法与之同步调整,久而久之,必然陷于矛盾,趋于紊乱。这种情况清代较明代更为严重。
在这种背景下,顺、康、雍三朝进行了几项赋役改革,包括钱粮缴纳实行花户“自封投柜”,下令严禁里甲职役人员之外者“妄称”主保、小里长、主首包征钱粮,实行“顺庄”法,等等。经过这些改革,许多地方的里甲催征制度实际上被废除,按地域原则“顺庄编里”,或建立起乡(保)地(方)等其他地域化的系统,以此来履行催征钱粮的职责,雍、乾以后这成为比较普遍的情况。正是这种情况,使得人们产生了一个印象,即清中叶以后里甲制度已经为保甲制度、乡地制度所取代。然而,这种说法过于简单笼统。实际上,有些地区里甲仍然作为一种赋役催征方式在运作,但与明代乃至清初相比已经发生了严重变异。据本书的研究,四川南部县就属于这种情况。本书将“里排”作为清代中后期南部县四种“基层组织”之一进行考察,通过发掘、梳理历史档案资料,对其组织形态、职役人员的选充和职能进行了翔实的考察。这一工作,对于清代乡里组织研究的拓展和深入有重要意义。
苟德仪教授的这部专著,以四川南部县的有关情况为窗口,尝试对清代乡村“基层组织”进行全面探讨,堂庑广阔,用力颇勤,实现了重要的学术创新,相信他的后续研究还会为学术界提供新的重要成果。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