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3.1 登记管辖

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我国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1.3.2 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注册资本。

(5)实收资本。

(6)公司类型。

(7)经营范围。

(8)营业期限。

(9)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1.3.3 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3.4 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1.3.5 关于公司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分公司的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年检:每年3月1日~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