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限责任公司

1.4.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4.1.1 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五项,如图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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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4.1.2 设立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如图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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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4.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2.1 股东会(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为: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3)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相关链接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一、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4.2.2 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及职权如图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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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董事会

1.4.2.3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链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如下。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

(3)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

(4)不设股东会。

1.4.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4.3.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1.4.3.2 股东会中的股权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4.3.3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人民法院在强制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4.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4.4.1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4.4.2 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图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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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4.4.3 发起人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4.5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4.5.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如图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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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股东大会的分类

股东大会的决议如下。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以下事项。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 变更公司形式。

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1.4.5.2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4.5.3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一、增加了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6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4.6.1 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注册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1.4.6.2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的规定如图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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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股份转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