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用井形枷锁把人铐上

郑人铸刑书 ——《左传》

甲骨文中到底有没有“刑”字,学者们多有争议,此处不论。郭沫若先生说:“凡金文刑字均作井。”也就是说,青铜器上所刻的铭文,“刑”字一概写作“”。为什么从“井”?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疑问,也使得历代学者们聚讼纷纭。

刑,金文字形,有的学者认为右边乃是人形,左边不是“井”,而是一面枷锁,会意为用枷锁将人铐上。比如白川静先生就在《常用字解》一书中持此说:“颈部或双手被铐上‘井’(枷锁)表示处刑、刑罚。刑罚的方法后来有了割鼻割耳之刑,还有斩首、腰斩之刑。用刀斩割剜剐伤损身体的处罚很多,因此‘井’加‘刀(刂)’合成了‘’(刑)。”

也有的学者认为左边的“井”是水牢或囚笼的象形,因为甲骨文的“囚”字就有将犯人关进井形囚笼的写法。

刑,小篆字形,右边是刀刃之形,左边井中一点是指事符号,或指枷锁套在头部,或指犯人被关进囚笼的中央所在,或指井的中心。总之,需要根据具体的释义来分析所指之事。小篆字形,左边很明显是“井”形符号的讹变。

《说文解字》:“,罚罪也。从井从刀。”段玉裁注引西汉《春秋元命苞》曰:“,刀守井也。饮水之人入井争水,陷于泉,刀守之,割其情也。”王筠则解释说:“从井者,谓其法井然不乱也。”张舜徽先生在《说文解字约注》一书中则认为“字从井,盖与灋(法)字从水同意”,“古人言法,皆取象于水之平。人之汲取井水,亦但各平其器而已,故字从井……凡分别是非曲直,务求如水之平,此字从刀从井本意也”。

不过,井上争水,何至于动刀?这一释义显然违背了生活常理。因此所从之井,还是应该视作井形枷锁较为妥当。

《左传·昭公六年》用“三月,郑人铸刑书”这寥寥几个字记载了一则大事件。杜预注解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郑国正卿子产将刑书铸在鼎上,百姓皆可观看。公元前536年的这一举措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引发了晋国正卿叔向的痛斥。紧接着,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部成文法,同样引发了孔子的强烈不满,认为只需持守祖宗法度即可,可是“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这就是著名的关于“铸刑书于鼎”的争论。

本书解说“肉”字时已经介绍了先秦时期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请参看;秦汉时期的五刑则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zū)其骨肉(剁成肉酱);隋唐及其后的五刑则为笞(chī,鞭刑)、杖、徒、流、死。古代刑罚之严酷,就呈现在“刑”字右边的刀上。

清代刑罚图》之一通草画,19世纪

通草纸画,是以华南通脱木茎髓为原料制成纸,特制颜料作画,经光的折射可呈斑斓缤纷的效果,大量制作于清末民初的珠三角地区,并从广州出口到欧洲,题材以反映清末的社会生活场景和各种形色人物为主,造型生动,色彩浓艳。通草纸画一般采用西洋画法,反映中国本土风情,深受当时西方人的喜爱。

这一组《清代刑罚图》共35幅,描绘了各式各样的清代刑罚,包括机架夹足、负柱铐链、拖木禁行、长凳锁禁、上枷待决、流放、斩首等,其状惨烈。这一幅描绘的是一种将人囚禁于木桶中的刑罚,只有头、手露在外面,家人可以每天来喂些食水。被囚者便溺皆在桶内,时间一久,身体腐臭溃烂,会极其痛苦而缓慢地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