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事业

开会一言不合,夹上笔记本走人,法制人就这样无理!

2018年3月25日

一位法制人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留言:“开会一言不合,夹上笔记本走人!”这让我忍俊不禁,我们的法制人就这样无理!没有在法制办干过的人一定会不理解,你们也不过是个普通公务员,你们不过就是学习了几天法律,你们怎么就这么牛气?好像了不起的样子。

不能怪我们法制人。有句话说:这个世界并非非黑即白,还有灰色。对我们法律人来说,可能不是这样。因为你复议决定书一出,可能就是非黑即白,一方获胜一方败诉。钱财是一方面,你更怕的是万一裁决颠倒是非,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于影响当事人一生的命运。这责任重不重?须知对同一理论,学者观点不一属正常,但最高司法机关的不同审判庭甚至同一庭的审判人员观点又不同,而且哪个都有道理,公众何去何从?

或许这样说,有点抽象,大家不好理解。我举个具体的例子。

现在网上一些民事案件,往往是有钱的男方与未婚的年轻女性同居,然后给女方买房买车。过了几年,或许是男方心疼钱财,或许是女方要从“在野党”上位当“执政党”,或许是男方“金盆洗手”,总之男方是“幡然醒悟”,于是怂恿、鼓动妻子将自己和第三者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单独处分无效”。

这类案件判决结果往往有三:一是全案照准的,理由同上;二是部分支持的,理由是丈夫处分共有财产中妻子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三是全案驳回的,理由是丈夫的处分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丈夫的侵权与第三者无关。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是这三种判决方法都有。哪个更正确一些?不可能三种全正确吧?法官自然知道第三者的不道德性,那与男方虚度几年大好时光然后分文不得的结果,怎么配得上女子“明明白白的青春”?须知第三者也是人啊!

原谅我,为了让大家更加明白,也是出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要求,没有用我们真实的案件。事实上,我们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强制收容教育(失足妇女和花心男人)、强制隔离戒毒(吸食毒品人员)案件,也往往面临着艰难的选择:你是替好人还是坏人说话?

法制人的无理,除了这种业务的要求非黑即白之外,还有一个架构上的问题。

我们经常说法制办的主任当科长、科员用,反过来也可以说法制办的科员、科长可以当主任用,没办法,只有几丁人的法制办自然是不能套用行政机关常见的级别来对等。

想起了大约10年前的一件事,一次我去参加政府的协调会,那时我才刚刚担任科长。出席会议的副区长不知道怎么回事儿(或许是他心情不爽,后来我们是好友,他人品非常好,现在我们也常有交往),他竟然说:“开个会,要求分管领导参加,结果来了一些科长。”当时我虽年轻,但脾气比今天还好一些,也就没有回应。反正又不只是我一个科长来参加会议,在座的还有几个单位的科长。没承想,这位副区长竟然又来了一句:“说的是副局长参加会议,怎么能派科长来?这种违反会议纪律的事不能容忍。”我突然很不满:这不是看不起我们科长吗?再说机关里的人都知道,谁愿意参加会议啊?于是我说话了:“领导,您有所不知,我们单位有个分工,书记、区长的会议由局长参加,其他会议由我参加。”我的用意很明确:谁让您老人家不是区长而是副区长呢?那边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开始打圆场:“区长,您不知道法制局的情况,他们局就是王科负责全部业务,他来了我们的会议就有保障了。”也不能说这位副秘书长说的不对,当时我们局全力配合一个大工程、大项目,局长在这个项目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局长全脱产抽调到该项目,于是只剩下我和一个女同事协调、处理和应付日常事务。自然,男主外女主内,开会等工作都是我负责。这就是著名的“王科长”的由来。我大约当了6年科长,今天许多曾经打过交道的人仍然称呼我“王科长”,原因就在于此。我把“科长”这个职位也发挥到了极限,把“科长”硬当成“局长”,这是我的飞扬跋扈,更多的是法制办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相信全国的基层法制办基本上都是这种情况。今天,开会一言不合就夹上笔记本走人的法制办不复存在了,这样无理的法制人或许有一天也会不存在。

但这样无理的法制人确实曾经存在过,或许有一天也会有那么一群司法人,开会一言不合就夹上笔记本走人。

正如有首歌曲的名字:《就是这个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