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归零, 从头再来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是电子产品商贸公司, 前段时间因经营不善公司业务惨淡, 业务人员纷纷辞职后来公司总经理许下重金, 拿到了一个新产品的中国代理权刚开始新产品在中国市场还不为大家所接受, 在总经理带动下, 经过全体销售人员的共同努力, 产品逐渐打开销路, 公司经营情况又见好转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业务人员, 陈某以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 她多年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工作, 经验丰富, 曾多次当选为销售冠军陈某到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应聘, 公司与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陈某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 就在只有十天试用期满的时候, 陈某的爱人从自家楼上摔下, 腿部严重受伤, 需要陈某回家照顾陈某在家照顾其丈夫半个月后回到公司, 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告之陈某, 她的试用期因她事假归零, 试用期两个月重新计算商贸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该在试用期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 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 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 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 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归零试用期, 重新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理荟萃

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已经基本搞清楚。 用人单位不能反复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