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应否支付违约金?

现实困惑

崔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在公司仓库看管货物, 最低服务期三年一日崔某同乡来访, 约崔某一起去喝酒正在上班时间崔某不便离开工作岗位可是禁不住同乡劝说, 且考虑到平日自己在这里也没发生过什么不好的事情,都很安全, 便和同乡一起离开去喝酒恰巧该日有三家交易方临时提货, 因为崔某的缘故耽误了生意, 造成公司损失了50万收入公司便与崔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并要求崔某就未完的服务期支付违约金崔某不服, 觉得是公司解除合同, 自己不该支付违约金那么崔某究竟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律师答疑

我们看到崔某在这件事情里确实有很大的过错, 他在上班时间擅离职守,与同乡一道去喝酒以致耽误客户提货造成公司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崔某在该次事件中擅离职守就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并且让公司损失了50万元的收入, 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公司依法可以解除与崔某的合同, 崔某应该就未完的服务期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 劳动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法理荟萃

劳动者必须依法依约履行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义务, 决不可擅离职守、营私舞弊。否则因其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