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执业风险与合规管理
- 蒋利 陈小英
- 3913字
- 2021-04-03 11:57:24
15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一、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 [38]:因开庭时间冲突,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查明,重庆金某(荣昌)律所律师张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在重庆秉某律所执业期间,与赖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担任赖某某诉何某某、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该案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12月12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因开庭时间冲突,张某某在荣昌区人民法院出庭,而未到江津区人民法院出庭参加诉讼。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荣昌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之二 [39]:以产后体弱、孩子生病住院等为由,不按时出庭,由实习律师独自出庭
2014年12月5日,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接到青岛市律协转来投诉山东某某律所及其执业律师违规执业案件,经黄岛区司法局和青岛市律协初步调查后,认为该所执业律师薛某某涉嫌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并移交青岛市司法局建议行政处罚。
经查明,在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黄民初字第1460号]中,山东某某律所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并经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薛某某、实习律师林某某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律师。2013年3月1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法庭调解时,被告魏某某未到庭。薛某某自称因自己产后体弱、孩子生病住院等原因未到庭,也未向山东某某律所说明自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由实习律师林某某独自参加该案的法庭调解等诉讼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调解笔录上签字并签收调解书。该案因山东某某律所作为某某公司法律顾问案件而未收取委托人费用。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青岛市司法局关决定给予薛某某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之三 [40]:不遵守出庭时间、不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执意离庭拒绝辩护
广东省司法厅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广东耀某律所律师隋某某2014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017年1月在四川省新津县公安机关存在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经查明,2014年4月8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丁某某、李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一案过程中,隋某某作为丁某某的辩护人,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礼仪,使用不文明、攻击性语言10余次,打断发言、插话110余次,拍打桌子2次;不遵守出庭时间、不按时出庭;未经法庭许可,随意走动共计10次;无正当理由执意离庭拒绝辩护。虽经法庭多次提醒和警告、2次正式训诫,隋某某仍继续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隋某某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作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3)海刑初字第2974号],对隋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处。隋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签收了该罚款决定书,并已经缴纳了罚款。对该罚款决定书,未有证据证实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017年1月13日,隋某某在新津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时,无视监所规定,在会见结束后试图将拍摄的照片和陈某某传递的材料带出看守所,被监管值班民警发现并要求其将拍摄的相片删除、交出材料。隋某某以法律未作规定为由,采取无理吵闹、纠缠等方式,拒绝配合监管值班民警执行职务。新津县公安局兴义派出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隋某某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新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公(兴义)行罚(2017)001号],对隋某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隋某某当天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有证据证实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决定吊销隋某某律师执业证书。
案例之四 [41]:在接受委托后未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和所函等委托材料,未充分联系了解案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1年9月21日,何某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与某律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由某律所指派梁律师代理何某与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合同约定律师费为1万元,合同有效期至二审判决时止。根据法院案卷材料显示,梁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向审理该案的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和所函等委托材料,仅于2011年10月向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开庭审理何某与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于201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和判决书内容均显示包括何某在内的六名被告人及梁律师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梁律师与何某因上述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事项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梁律师于2014年1月将收取的1万元律师费退还何某。
市司法局认为,由于梁律师在投诉人投诉前已向投诉人退回收取的费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梁律师同时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市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梁律师停止执业4个月行政处罚。
二、风险评析
(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构成法定情形的,将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且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律师和律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1)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2)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3)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4)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5)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与此同时,《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和律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行为,不仅仅是“代理不尽责”、有违律师职业伦理的一种表现,同时还在较大程度上对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显著妨碍、干扰,这既是违法,也是十分不明智的。
(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辩护或代理,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是代理律师的主合同义务,“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极易引发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从律师职业的定位来看,法律服务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理律师获得委托人给付的物质报酬之对价的前提,就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律师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使命,也主要体现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失去了委托人,律师职业的价值和存在感也就失去了大半;而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无疑是对这一律师职业基本伦理的严重挑战。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或代理,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必然是其主合同义务,而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委托人和代理律师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律师一般不应当行使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比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规定,而认为作为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是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2]。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是否勤勉尽责地“辩护或代理,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直接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程度,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而言也是十分不利的 [43]:如果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或申请人),则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委)按自动撤诉处理;如果律师代理的是被告(或被申请人),则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委)作出缺席裁判。一旦律师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很可能因此导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而造成损失,面临当事人的投诉,同时由于此类律师违法行为事实简单清楚、证据易于查实,代理律师也很容易被予以行政处罚。尤其是在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当事人投诉又呈“泛滥化”趋势的形势下,律师如有此类行径,就等同于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鉴于此,广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和所函等委托材料,方能及时接收法院开庭通知和按时参加庭审活动,以及定期向法官询问案件的进展和向客户告知进度,做好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的送达、交接,综合养成良好的执业行为习惯,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律师工作日志,对重要代理事项如时效期限、开庭时间和续保时间等作备忘提醒;建立法律文件、证据材料签收退还的登记记录,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送达方式、地址;以及预留充足的路途时间,避免因交通拥堵而迟到等,以全面、充分、审慎履行律师代理职责,更好地防范执业风险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