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中国资产管理发展趋势报告(《21世纪经济报道》深度观察)
- 21世纪经济报道
- 4524字
- 2020-11-21 14:15:59
站在同一起跑线后保险资管如何起飞?
保险资管新规细则解读
文/李致鸿
编辑/马春园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下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今年3月,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上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后续产品配套细则中采纳。
保险资管与其他资管机构站上同一起跑线
近年来,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对标资管新规、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方面,对照资管新规,《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资管机构的责任要求与约束,明确权责边界,划定业务红线,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及保险资管行业的投资风险,提升运作规范化水平。
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随着2018年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国内资管行业在监管机构的引导下,开始回归本源,瘦身健体。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的《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规范行业业务标准、赋予保险资管市场化定位、统一与其它资管机构起跑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办法》提升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了保险资管产品与业外同类产品载体的可比性,有助于保险资管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公平竞技。特别是,《办法》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这类资金与保险资金特性高度趋同,因此《办法》也为保险资管公司更好地服务业外资金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资管行业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监管政策的逐步统一,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各类资管机构都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不断适应市场,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建成全能型的资产管理机构,才能在大资管时代的多元化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从“产品维度”转向“治理维度”为主
从《办法》看,银保监会再次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办法》拓宽了投资者范围和销售渠道,允许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允许采取代销模式,并降低了投资者认购门槛。这一规定在资金来源方面拉齐了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其他产品的差距,有利于保险资管机构在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优势的基础上,广泛吸纳其他社会资金,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销售渠道方面,《办法》提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但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销售渠道建设的不足。在与保险集团协同合作下,通过联动多销售渠道的客群资源,未来个人财富业务亦将成为保险资管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的一大创新之处是,从“产品维度”为主转向“治理维度”为主,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让保险资管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发展与市场变化,制定更为灵活的投资计划、为投资人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将进一步激活保险资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让投资者获得丰富选择。
《办法》将组合类产品从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制,体现了监管机构简政放权的工作思路,有助于产品发行流程简化、效率提高,促进行业产品业务规模增长。
此外,《办法》统一了产品分类标准,允许权益类产品的权益投资比例为80%,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增加了保险资管机构资产配置的灵活度,有利于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化优势;对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调整,使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与其他资管产品保持一致,这对保险资管机构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保险资管机构提高投资研究和产品研发能力,找准自身定位,积极参与资管市场竞争;首次明确了投资顾问的资质条件,为保险资管机构和其他合格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也有助于加强风险防控。
银保合作实现资源互补
《办法》重申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意在引导保险资管行业实施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办法》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定义为保险资管行业能力输出的“终端”,鼓励保险资管机构通过产品展示差异化优势,将大体量长期资金管理能力、长期绝对收益获取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以及长期配置能力在业内分享,向业外输出。
以银行业为例,银保合作以产品为媒介,可实现资源互补、协同发力。在资金端,保险产品擅长吸收长期资金,可以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形成有效互补;在资产端,保险迫切需要长期资产以匹配负债特性,而银行拥有长期资产存量、获取能力和信息优势。因此,通过产品嫁接,加强银保合作,可一定程度上解决在当前低利率环境下所面临的投资困难。
在长期的保险资金管理过程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形成了有别于其他资管机构追求短期收益的长期资金管理风格,同时兼顾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平衡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力求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保险资管机构不仅是绝对收益投资方面的领先者和另类投资的先行军,也是极少数同时拥有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配置和多种单资产投资能力的机构,更加注重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随着投资环境的复杂化,保险资管机构能充分发挥资产配置优势,灵活运用多种投资工具,提供满足个人投资者多元化投资目标的解决方案型产品,保险资管机构在这一领域必将大有可为。此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资管机构势必高度重视风险管理,而资金安全性恰好是绝大部分财富管理客户的最主要诉求。严格的风控措施和稳健的投资风格,都赋予了保险资管机构在这一领域较强的竞争优势。
对实体经济提供精准支持
相比其他形式的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更注重长期稳定回报,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也更为紧密,从而有益于“金融反哺”,助力经济“脱虚向实”。
《办法》中强调了鼓励保险资管公司以保险资管产品为载体,形成资产配置的“组合拳”,对实体经济提供“精准支持”。
在三类保险资管产品中,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保险资管产品侧重中长期投资,以债权、股权等项目融资形式向实体经济输血,拉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通道。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决定其能够横跨经济周期进行长久期配置,熨平经济波动对实体企业融资的影响,为国家建设和企业经营提供低成本、有韧性的资金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受全球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波动加剧,市场利率加速下行,给保险资金投资及保险资产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宏观环境,《办法》的颁布正逢其时,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平滑波动;另一方面促进精准对接实体经济,助力国家战略项目的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基础设施补短板、企业去杠杆、地方政府严控债务的复杂环境之中,实体经济缺少资本,急需长期资金化解缺口。《办法》明确的三类保险资管产品,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公开市场等多种投资形式,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特别是在当前抗击疫情的重要时期,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无论在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抑或是在大健康、公共卫生等领域,都能积极开展投资活动,发挥其重要价值。
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与资管新规强调资管产品风险防控的思路一致,《办法》也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功能定位,提出了针对性监管要求。
具体而言,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调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落实穿透监管,保险资管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有助于保障保险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也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做好制度保障。
做好配套业务制度建设
总体来看,《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的“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各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下一步,希望尽快出台针对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具体配套办法,在登记交易、证券化产品可投资范围、估值核算、反洗钱工作要求等方面进一步与其他资管产品看齐,以提高保险资管产品的竞争力。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要求、完善我国资管业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有利于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规则,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保险资管产品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配套业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政策框架,推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