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史料来历之考订

一、史料来历之考订之条件

凡属以史料为研究根据之社会科学,均可以前章所讨论之考订原理适用之。

第一步之工作即为史料来历之考订。此种工作施诸古代史料,费力而困难,施诸现代史料则大体甚为简易。此种工作之全部在于明了史料构成之方法为何。其在今日,所有最必要之消息——如时期、地点、撰人名氏及其性质——大抵皆已在史料中详细标明。吾人所应过问者,仅在此种标明之是否正确而已。大抵自印刷术发明以来,出版组织与目录之学均日臻完备,故史料中所标明之消息已不如昔日之伪造,大体皆可以信赖矣。

然轻微之作伪与有意之失实仍在所不免,此于出版时日与撰人名氏尤为显著。吾人对此既已无法可以考订,故不如视为较近真相之消息之为愈。吾人见一标明1928年出版之书,不遂可断定其不在1927年出版也。

吾人对于撰人著作地方、著作时日以及著作环境之各种情形,均宜明了。吾人应知在此种地方,当此种时代,处此种环境,其通常失实之习惯为何;因此并推知何种来历之标明其失实之机会较夥。此种观念固极模糊,然吾人已不能再为更具体之说明,而此种研究亦仅能产生一种模糊之怀疑态度而已。然此种怀疑态度如自始即抱诸胸中,应与史料之研究相为终始,而且对于史料上来历标明之真伪亦易于发见。盖史料内容与书前所标明时期、地点及撰人名氏之间如有矛盾之处,即可以立见也。

实际上吾人如以应付古代史料之方法适用诸现代史料之上,殊不合理。吾人在纂辑古代史料之先,必先读其全部而研究之以探讨其有无矛盾之处及足以决定来历之详情。至于现在史料之有需于此种功夫者实为罕见。然在社会科学之中,此种工作之范围实甚广大,且吾人所得之专家为数又少,故考订史料来历之举,只可由利用史料者自为之。其实此种工作仅限于证实史料前面所有之标目而已。故吾人只须于阅读史料时,存心注意其内容所述与其所标明之来历有无矛盾之处,即可了事矣。

二、社会科学材料上之特殊困难

知人论世之道之最为困难者,为决定官书真正撰人之为谁。盖官书出版往往不著撰人名氏或即由出版官书之机关首领署名,而实际上则每出诸其属员之手笔。刘知幾尝谓:“近代趋竞之士,尤喜居于史职。至于措辞下书者,十无一二焉。既而书成缮写,则署名同献;爵赏既行,则攘袂争受。遂使是非无准,真伪相杂。生则厚诬当时,死则致惑来代。”其意亦正在此。

至于统计材料,则其出诸众人之手殆可断言;盖以一人而观察如许之事物,表以如许之数目,在事实上决不可能也。假使无襄助之人为之搜集所有之消息,世上又谁能以一人而负全部调查之责者乎?

此种撰人在其所述之史料中每不留其工作经过之显著痕迹,是故吾人欲明了其活动为何,几不可能。唯吾人当阅读此种材料时,至少应注意其序文或附录中对于编辑此种史料方法之说明。吾人并须注意谁为可能之撰人,其性格及习惯如何,各人所担任者何部;此外尤应注意各人搜集消息及此次成章时所用之方法为何。如吾人对于史料构成之方法无法明了,则吾人对于此种方法未明之作品,至少当永抱怀疑态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