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路

樂天此篇小序云:

借夫婦以諷君臣之不終也。

或疑李相國論事集貳論白居易事條所云,憲宗怒白居易不遜,欲逐之出翰林事。與此有關。考此事亦見於通鑑貳叁捌唐紀憲宗紀中,而附記於元和五年六月甲申白居易復上奏以爲臣比謂罷兵條下。其時間雖似稍晚,但樂天新樂府五十首中如海漫漫杏爲梁諸篇,疑亦作於元和四年以後,則此説不爲無見。惟可注意者,樂天此時雖居禁近,實爲小臣,詩中「左納言,右納(内)史」句,乃指宰相大臣而言,非樂天自況之辭也。

復次,新樂府之作既在元和四年或略後,而其時憲宗朝大臣並無所謂「朝承恩,暮賜死」之情事,樂天所指言者,其在德順二宗之世乎?

舊唐書壹貳德宗紀上(舊唐書壹壹捌新唐書壹肆伍楊炎傳同。)略云:

建中二年七月庚申,以中書侍郎平章事楊炎爲左僕射。十月乙酉,尚書左僕射楊炎貶崖州司馬,尋賜死。

同書壹叁陸竇參傳(參新唐書壹肆伍竇參傳,通鑑貳叁肆唐紀德宗紀貞元八年四月乙未條,貞元九年三月條。)略云:

明年(貞元五年)拜中書侍郎同平章事領度支鹽鐵轉運使。貶參郴州别駕,貞元八年四月也。[九年三月]乃再貶爲驩州司馬,未至驩州,踢死於邕州武經鎮。

寅恪案:楊炎以文學器用,竇參以吏識强幹,俱爲德宗所寵任,擢登相位,而並於罷相後不旋踵之間,遂遭賜死,此誠可致慨者也。

又會昌一品集壹貳論救楊嗣復李珏陳(裴?)夷直第叁狀(參新唐書壹捌拾李德裕傳。)云:

伏見貞元初(寅恪案,劉晏之賜死實在建中初。)宰臣劉晏緣德宗在東宫時涉動摇之論,竟以此坐死。旋則朝廷中外皆以爲寃。兩河不臣之地,悉恐亡懼(?)。德宗尋亦追悔,官其子孫。

寅恪案:劉晏爲代宗朝舊相,最有賢名,而德宗以疑似殺之,斯爲失政之尤。此當時後世所以咸致寃痛也。

舊唐書壹肆憲宗紀上(參新唐書柒憲宗紀陸貳宰相表中。)云:

[永貞元年十一月]貶正議大夫中書侍郎韋執誼爲崖州司馬,以交王叔文也。

寅恪案:韋執誼流貶於憲宗即位之年,距樂天作詩之時甚近。樂天始終同情於牛僧孺,而牛僧孺曾受韋執誼之知奬。(見唐文粹伍陸李珏牛僧孺神道碑及陸捌杜牧丞相奇章公墓誌銘。)復考白氏長慶集貳柒有爲人上宰相書一篇,據其中所言此宰相拜相之日,知必爲執誼無疑。然則執誼雖未賜死,但其進退榮辱,易致樂天之感觸,自甚明也。樂天此篇之作,或竟爲近慨崖州之沉淪,追刺德宗之猜刻,遂取以諷諫元和天子耶?

詩中「左納言,右納史。」句,唐六典捌門下省侍中條略云:

門下省侍中二人,隋氏諱忠,改爲納言。煬帝十二年,改納言爲侍内。皇朝初爲納言,武德四年,改爲侍中,龍朔二年,改爲東臺左相。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爲鸞臺納言。神龍元年復舊。開元元年改爲黄門監,五年復舊,曰門下省侍中。

同書玖中書省中書令條略云:

中書省中書令二人,隋氏改中書省爲内史省,置内史省監令各一人,尋廢監,置令二人。煬帝十二年改爲内書省。武德初爲内史省。三年改爲中書省。龍朔三年改省爲西臺,令爲右相。咸亨元年復舊。光宅二年改中書爲鳳閣,令爲内史。神龍元年復舊。開元元年改爲紫微令,五年復舊。

寅恪案:據此,則右納史當作右内史也。

又白氏長慶集壹初入太行路詩結語云:

若比世路難,猶自平於掌。

可與此篇旨意相參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