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董辅礽

董辅礽(1927—2004),男,浙江宁波人。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系。1982—1985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1989年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名誉所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世纪90年代后期,董辅礽研究的重心开始从所有制改革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转向对资本市场的研究。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

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过去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论述除了有许多正确的方面以外,也有一些不正确的方面,主要是把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理解得比较狭隘,看得比较简单,存在不从发展上看问题的观点。

所谓理解得比较狭隘,主要是指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局限于仅仅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去考察,而不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体上去把握。生产关系问题中自然存在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为了便利,可以单独进行考察。但与此同时,不能忘记,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是所有制的不可分割的内容,例如,产品的分配,就是所有制的实现。马克思就把所有制问题看作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他指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1]他还批评过普鲁东把所有制定为独立的关系的范畴。[2]理解得比较狭隘还表现在把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仅仅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忽视了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和使用这些问题。这些狭隘的理解阻碍着我们去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多方面内容。例如,不大注意研究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谁支配、归谁使用的问题,而且也不大联系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去考察所有制问题,从而对于当前现实生活中提出的许多问题,难以正确地回答。举例来说,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为什么企业应该具有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为什么可以允许企业分取一部分利润作为企业基金?为什么可以容许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由于同企业经营好坏发生联系而带来差别?为什么应该容许企业有权处置多余的生产资料?为什么企业占用生产基金应该是有偿的而不应该是无偿的?为什么企业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彼此间或同国家订立经济合同?为什么企业应该实行全面的独立的严格的经济核算,要承担经济责任?等等。

所谓看得比较简单,主要是指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的被剥夺、个体经济的走上集体化道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即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的解决,看作所有制问题的全面解决。其实,这虽然是解决所有制问题的决定性步骤,但社会主义所有制仍有许多问题要解决,而且还会不断地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例如,我们当前遇到的企业没有独立自主的经营管理权,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生产者对企业的生产、分配、交换等问题无权过问,生产队的自主权遭到侵犯,生产资料、资金和劳动力被任意无偿调用,某些干部的宗法式、家长式统治,等等,都要从所有制问题的高度去把握、去研究。如果把它们仅仅看作一个管理方法问题(如通常所说的行政方法还是经济方法问题),那就不能揭示问题的实质。“四人帮”为了论证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走资派所有制、党内资产阶级所有制,说我国的所有制问题“没有解决”,这当然是荒谬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反过来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不存在问题了,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

所谓缺乏从发展上看问题的观点,主要是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一经建立就成为最彻底、最成熟的所有制形式,至少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它是不会变化的,不认为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以后,除了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向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至于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过渡问题之外,似乎也没有更大的问题了。其实,当然不是这样。只要我们不是狭隘地、简单地理解所有制问题,不是静止地看待它,就可以看到,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都存在不少问题,都有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它们限制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需要变革。为了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有许多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要着力去解决。

这里不打算涉及更多的所有制问题,只想就我国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问题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政社合一”形式问题提出一些探索性的看法。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很可能有不当之处。

关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问题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经济理论一直认为全民所有制必须而且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只能由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社会主义国家直接领导属于国家的企业,国家通过自己的代表,即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领导人管理这些企业。国家机关直接计划这些企业的全部生产活动,等等。对全民所有制的这种认识一直延续到今天,被认为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现在看来,这种种看法都需要重新评价,因为多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带来了许多问题。概括地说:

第一,在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下,国家政权的行政组织取代了经济组织,企业成为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甚至成为基层一级政权(如政企合一单位)。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中央一级国家政权,地方企业隶属于地方各级国家政权。一些政治经济学书籍在论证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必要性时,都指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企业不应该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拥有独立自主的权限,这些权限都应该集中到国家,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得听从上级行政组织的安排和批准,否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不称其为全民所有制了。由于国家所有制的这种概念根深蒂固、神圣不可侵犯,20多年,我国虽然进行过多次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改来改去,无非是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上考虑,不论是强调集权还是强调分权,都没有触及国家所有制形式问题,都没有去注意解决企业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一些企业的隶属关系几经改变,时而收时而放,变来变去,都无非是确定这些企业究竟应该隶属于哪一级政权,应该成为由哪一级政权来拨动的算盘珠。资金上的统收统支、产品上的统购包销这一套办法,始终不曾有多大触动。企业不能实行全面的独立的严格的经济核算制。企业既没有必要的经济管理权限,当然也就不必也不能承担经济责任,干好干坏、盈利亏损都是一样的,同企业和企业职工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二,国家所有制是由国家政权的行政组织取代经济组织,直接指挥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所有制形式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瞎指挥,“按长官意志”办事,违反客观经济规律。

这是因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人类活动的不同领域,它们的运动具有各自不同的形式、特点和客观规律。国民经济是一架大机器。它的运转的动力是经济利益。资本主义经济的动力在于资本家对利润的追逐。满足劳动人民个人和社会的物质文化需要,则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经济利益所在,它推动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运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各个劳动者和各个生产单位,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结合起来,为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各种需要而进行生产。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这架大机器的运转还借助于各种经济机制和杠杆。它们是:价值、价格、商品、货币、市场、银行、信贷、利息、预算、成本、利润、簿记、经济合同、工资、奖金,等等。它们是国民经济这架大机器的齿轮、联动装置、传送带……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作用是通过这些经济机制和杠杆的运动来实现和表现的。它们的运动显示人们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在经济管理中,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就必须把经济活动建立在对经济利益的关心的基础上发挥经济利益的动力作用,善于运用各种经济机制和杠杆。为此,就必须使各种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具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集中统一的领导下有独立自主的权限来利用这些经济机制和杠杆以进行自己的经济活动。国家政权则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也是一架大机器。但它的运动却有着与经济基础的运动完全不同的形式、特点和规律。它不是经济组织,不实行经济核算,从而也没有用自己的收入抵偿自己的支出并且向社会提供利润的经济责任。它的运动不是借助于上述种种经济机制和杠杆,而主要是借助公文、命令、指示、规定、条令等非经济的杠杆来实现的。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作用不是直接通过这些非经济的杠杆的运动而实现和表现的,因此后者也不能直接地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作用。从而人们也不能通过它们去认识客观经济规律。虽然在管理国民经济中不能不运用这些非经济的杠杆,但它们绝不能成为主要的,更不能用它们来取代经济的机制和杠杆。相反,在必须运用它们来管理国民经济时,为了知道它们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也还要从经济机制和杠杆的运动中去判断和认识。主要地或单纯地利用这些非经济杠杆来管理国民经济必然会出现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情况,而且这种违反往往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客观经济规律给予了惩罚以后才会被人们所认识。在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下,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政权来指挥和决定,就会出现主要地或单纯地利用非经济的杠杆来管理国民经济的情况。再加上国家政权的行政组织是远离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的,要靠这只手去拨动千千万万颗直接从事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的那些算盘珠,怎么可能不出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瞎指挥呢?怎么可能不违反客观经济规律呢?胡乔木同志的重要文章中所列举的种种现象,例如,考虑行政方便,要求经济活动机械地适应行政的系统、层次、区划,机构重叠,层次繁多,手续复杂,公文旅行,文件泛滥,会议成灾,办事无效率,经营缺效果,经济运转不灵,凭“长官意志”办事,靠首长批条子行动等,都绝不单纯是一个管理经济的方法问题(如最近人们常说的用行政方法管理经济),实质上涉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问题。不妨举一些例子来说明。

有一个工厂为了给一套引进的设备进行配套,需要向国外补充订货,货单在各个行政组织中往返周转,单单办理申请手续就耗费了9个月时间,其中仅在两个部之间来回往返就达半年之久。上海华光啤酒厂要进行一项工艺改革,实行后可大幅度增加产量。这项改革的报告从轻工业部批复下达后,在各行政部门办公室里转来转去就花了5个多月的时间,才由市轻工业局下达到工厂。沈阳重型机器厂要盖宿舍,申请书经过了11个机关审批,盖了24个图章。这几个例子说明,由国家政权的行政组织来管理经济,结果是国家政权的行政组织有多少系统、多少机构、多少层次,公文就必须沿着主管的这些行政系统、机构和层次去旅行,旅途中要通过一道道关卡,还要不断遇到交通堵塞和红灯。有一个化工厂要从国外引进生产聚酯纤维的先进技术。这套技术可以连续缩聚,直接抽丝,不需要像以往的技术那样先缩聚,再造粒而后抽丝。可是,各种产品的生产是按国家的行政部门的划分分别管理的,外汇也是按行政部门划分的。按照国家行政组织的这种划分,化工厂向国外购买聚酯纤维的装置就不能是连续生产的,即不经过造粒,由缩聚直接抽丝,因为抽丝是纺织部门管的事。这就是说,化工部门必须把缩聚后的物料加以冷却,造成颗粒,再由纺织部门拿去重新升温熔化,进行抽丝。于是,为了服从这种国家行政组织的划分,化工厂进口这套装置,就把这套连续生产的先进技术装置的完整生产流程,人为地切掉属于纺织部门管的那一部分,使它失去了先进性。我们还经常地了解到,许多原材料由于各道生产工序和各种产品的生产分属各个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综合利用的情况。至于商品流通不根据经济上的合理性来组织而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造成迂回运输和商品的不合理分布,那更是司空见惯的事。这些都是在国家所有制形式下强使经济活动违反经济、合理的原则去服从国家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划分的例子。其他方面的例子很多,无须再一一列举了。

第三,在国家所有制形式下,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自己的代表,即国家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去经营这个企业的。企业领导人作为国家政权的代表在企业中行使他们的权力,他们直接向企业所属的国家政权机构负责,而不是向企业和企业的职工负责,这种状况往往造成他们必须按照上级政权的行政组织的命令行事,而不必问这种命令的经济合理性,即使这个命令是不合理的,他们作为国家委任的代表也必须执行。企业的经营好坏同他们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执行上级命令,即使造成严重损失,他们也无须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同他个人的收入更没有关系。相反,他不执行这种命令,倒是要给自己带来不利。有些企业的封建衙门化,有些领导人的官僚化,不能说同国家所有制形式没有关系。企业领导人既然是国家政权机关任命的,职工就无权对他们的去留作出决定,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有些领导人专横跋扈、胡作非为。

第四,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作为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形式,理应由劳动者直接管理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管理企业的生产、交换、分配等活动。为了使劳动者把这些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好,理应使他们从经济利益上关心本企业的经营状况,使他们的利益不仅同全社会的利益而且同本企业的利益直接结合在一起。但是,国家所有制形式却未能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这样紧密地结合起来,凡事由上级国家行政组织决定,劳动者无权过问,企业经营好坏又同他们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劳动人民怎么能起到生产资料的主人翁的作用?这些生产资料又如何能管理好、运用好呢?

国家所有制形式同生产力的矛盾,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有所暴露。在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中曾一再涉及。例如,在《论十大关系》中就谈到“工厂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了改善全民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但那时,生产建设的规模毕竟很小,各地区、各部门间的经济联系还比较简单,所以矛盾还不大引人注目,毛泽东同志的精辟思想未能为大家很好地领会和贯彻。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它同生产力的矛盾就尖锐起来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障碍。因此,为了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改变国家所有制这种形式,找出能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新形式。实践将创造出这种新形式来。

那么,改变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否意味着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呢?恰恰相反,正是为了适应它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全体劳动者既然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就必须按照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来运用生产资料。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要求对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按照体现全体劳动者共同利益的统一计划来发展国民经济。列宁说过:“建成社会主义就是建成集中的经济,由中央统一领导的经济”[3],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又是同各个劳动者的利益密不可分的,它是各个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而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又总是分归各个生产单位经营管理的,即占有、支配和使用的。这样,全民所有制作为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形式,就只有使各生产单位及其劳动者关心本身的利益的增进,由劳动者直接经营管理,才能有效地运用生产资料,从而增进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要求实行广泛的民主,使各个生产单位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独立性,具有自身的利益,并能够考虑自身的利益,使各生产单位的劳动者享有经营管理权。恩格斯说:“在新的社会制度下,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4]毛泽东同志说:“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5]这都是很正确的。生产资料经营管理上的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并不改变它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生产资料并不因此就属于各生产单位所有,而只归它们占有、支配和使用。因为各生产单位是在统一计划的领导下,独立地运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剩余产品也不归各个生产单位所有,而是归全体劳动者所共有,并且根据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进行分配。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要求把它的经营管理中的统一性和独立性结合起来。从以往的实践看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难以做到这一点的,难以使全民所有制充分发挥它的优越性的。

看来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使国家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分开,经济活动要由各种经济组织去进行,各个管理经济的国家行政组织要改变为实行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6]。各种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实行全面的独立的严格的经济核算,它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纳入经济核算的轨道,受到银行和簿记的监督,它们应该有自身的经济利益,负有法律规定的经济上的责任。各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有权在维护和增进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结合对本单位和自身的利益的考虑直接参加经营。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否还应该具有经济职能呢?国家在消亡以前,在社会经济中心形成以前,是具有经济职能的;但这种职能不应该是代替各种经济组织去直接指挥各生产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而应该是在各经济组织的独立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反复协商和协调,制订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国民经济的比例,协调各方面的活动,进行国民经济平衡;制定统一的经济政策,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制订经济法律并执行法律,等等。

关于集体所有制的“政社合一”形式问题

在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了“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成为国家的基层政权。20年的实践表明,人民公社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是好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政社合一”的所有制形式却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重新考虑。

集体所有制本来是这样一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在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归这个集体经济中的劳动者所共有,这些劳动者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共同分配收入。除去上缴农业税以外,各个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独立的所有者同全民所有制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关系只能建立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上。集体所有制经济在考虑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下,根据对本集体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自己的生产、交换、分配的安排拥有完全的独立的自主权,一切活动由本单位的劳动者共同决定。

首先,集体所有制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国家对它只能实行间接计划,而不能实行直接计划。按照我国目前的计划体制,直接计划是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实行计划领导的方式。国家可以直接安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生产、交换、分配等活动,国家制订的计划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具有指令性,必须执行。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本不能直接下达具有指令性的计划,而只能间接地计划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活动。这就是说,只能运用各种经济政策,利用价格、信贷、购销合同、奖售等经济机制和杠杆,间接地引导集体所有制经济按照国家计划需要的方向安排生产,进行分配和交换。由于实行了“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就成了国家的一级政权,上级政权组织可以向人民公社下达命令了,人民公社作为下层组织必须执行。结果,正如我们在不少地方看到的,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活动本应采取的间接引导的计划方式,在不少地方就被直接计划的方式所代替,生产指标和基建指标等国家计划指标可以直接下达到公社和生产队。这种计划方式使集体所有制单位无权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济活动。于是,强迫命令、瞎指挥风盛行,大量地出现违反群众意愿,不顾集体经济的利益,强制公社和生产队按照上级政权组织的命令进行生产、分配和交换的情况。一些地区强令生产队不顾具体条件改单季稻为双季稻、三季稻,强令生产队砍掉果树种粮食等荒谬现象就是例子。

其次,一个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土地、生产工具、资金、产品,只属于本集体所共有,劳动力也只是本集体的基本生产力,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其他集体经济不能无偿调用,而只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换。可是,在“政社合一”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成为国家的基层组织,从而经常发生上级政权组织,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情况,使得集体所有制不称其为集体的所有制。

其实,在过去论述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少文章中,早就指出过“政社合一”这种所有制形式使国家政权得以直接干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切活动,可以支配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生产资料。但是,由于当时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这些文章都是把这一点作为人民公社的优越性而加以肯定和宣传的。例如,有的文章写道:“政社合一了,人民公社既是基层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政权是全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个集体的代表。因此,公社生产资料的实际支配权就不仅是属于公社这个集体,并有代表全民的政权参与其事”,“国家能够直接参与公社物质生产的组织和收入的分配,这样就使公社具有了全民所有制的因素,加强了国家对公社的领导”。现在看得比较清楚,这些都不仅不应该当作人民公社的优越性加以颂扬,而且应该切实加以纠正。

再次,农业社时期,各级干部都是社员。是农业社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集体所有者的一分子。他们同其他社员一样,凭自己的劳动从农业社的收入中分配到自己的收入。他们由社员选举产生,受到社员的监督。他们要向全体社员负责。因为在经济利益上他们同全体社员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他们切身地关心农业社经营的好坏,能够考虑农业社的利益。实行“政社合一”后,公社干部由国家干部担任了。他们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的领导人,而不是公社的社员。他们不是本集体的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者的一员。他们领取国家工资,生产队的经营好坏、收入多少同他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是由上级政权机关委派的,社员无权决定他们的任免。他们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领导人,而公社委员会又是基层政权组织。这样,他们中的许多人往往更多地从国家政权的立场考虑问题,而较少考虑集体经济的利益,有些人则滥用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和国家政权组织的权威,对公社各级组织的一切活动发号施令,横加干预,从而常常造成违背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的情况。最近报上刊载的浙江省天台县平桥公社长洋大队的调查情况很能说明问题。这个大队因地制宜把部分早稻田种上黄豆。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本应具有的、完全可以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力,国家本是无权干预的。但是,天台县委却有权责令公社党委一律把已经开花的黄豆犁掉,改种水稻。值得注意的是公社党委一些干部的态度。他们完全不像社员群众那样痛心地感到这个荒谬的命令会严重地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因为他们的收入不会受影响),从而不仅不能像社员群众那样坚决地抵制这个命令,奋起维护集体经济的利益。相反,他们却同县委的错误领导站在一起,同社员群众相对立,施展各种手段,迫使把黄豆苗犁掉了。此外,他们更动用专政手段,把敢于抵制错误领导的贫农社员带到公社片的所在地扣留了几个小时,而且威胁群众说:“要抓出个把坏人来示众!”

最后,“政社合一”这种组织形式,容易把国家应该举办的许多事业和工作,如教育、卫生等,推到人民公社,在“群众大办”的名义下,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公社干部则必须把许多精力用于从事政权、文教等工作,严重影响他们抓好生产。

毫无疑问,目前,农村中存在着的问题,许多是“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不能统统都算到“政社合一”的账上。例如,他们叫嚷,要“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办法办农业”,就是煽动一些干部用封建法西斯专政的办法镇压农民,破坏农业。在这种蛊惑性口号的影响下,有些公社干部竟然把公社这级基层政权变成为镇压群众的机关,任意打人、骂人、罚人、抓人。其实,即使是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办法也不能用来办农业,国家领导集体所有制经济,既不能用管理政权的那套办法,更不能用镇压阶级敌人的那套办法。

根据上面的一些分析,看来应该使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分开,重新建立乡镇政权。乡镇政权担负政权本身的各项任务,不能对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直接进行干预。那么,这样一来是否会削弱国家对人民公社的领导呢?是否使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离全民所有制比“政社合一”时远了呢?不是这样。国家对人民公社是要加强领导的,但加强领导不应该单纯从组织隶属关系上着眼,把人民公社变成基层政权,由国家直接干预人民公社的一切活动。要加强国家对人民公社的领导,必须建设强大的现代化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使工业发挥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用现代化的工业产品去装备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要加强国家对人民公社的领导还要靠制定和执行正确的经济政策,利用各种经济机制和杠杆,发展社会主义商业,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密切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联系。恩格斯说:“暴力虽然可以改变占有状况,但是不能创造私有财产本身。”[7]同样,“政社合一”也不能因为国家政权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结合一起而像有些同志所说的那样,使集体所有制具有全民所有制因素,使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接近。国家政权并不能创造出全民所有制来。有些地方错误地平调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只是强制地改变了它们的占有状况,破坏了集体所有制,并没有能创造出全民所有制来。要使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接近,首先要靠生产力的大发展,靠集体经济的大发展,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逐步提高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水平。否则是不可能的。1958年人民公社化过程中,有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并入到全民所有制经济,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这种合并带来了许多问题,最后又同全民所有制分开了。这种分开,形式上看来是使集体所有制从全民所有制重新退回到集体所有制了,离全民所有制远了。实际上,这种分开,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反倒使集体所有制离全民所有制近了。基于同样的道理,没有必要担心,“政社”分离后,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领导会削弱。集体所有制是要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实践将会开辟实现这种过渡的具体途径,创造出过渡的具体形式。

(此文发表在1979年1月《经济研究》)

所有制改革与经济运行机制改革

本文认为,对经济体制改革最深一层的理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必须以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国家所有制的改革为前提。国家所有制的改革,就是要使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活动的主体。作者还对国家所有制改革的模式作了如下设想:一些国营小企业改变成私人企业或集体企业;少数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或不应以盈利为目的的国营企业,可以保留国家所有制,但要使其自主经营;一些中型国营企业可以改变成集体所有制;更多的大中型企业可以试行股份制;当然,一些中小型企业还可以继续试行租赁制、承包制等。

一、经济体制改革究竟要改革什么

经济体制改革究竟要改什么?人们的认识是很不一致的,同时,也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

(一)起初,许多人都把经济体制改革理解为改善经济管理方法,认为我国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是由于经济管理方法的不完善所致。所以,这些同志所理解的经济体制改革并非改革经济体制,而只是改善经营管理。例如,在经济计划体制应不应该改革的问题上,就曾有过截然相反的意见。当时,有少数同志(如孙冶方同志)认为,我国的经济计划体制应“推倒重来”,修修补补是不行的。但是,更多的同志则表示,我国的经济计划体制不能改革,而只能是改善。在他们看来,原来的经济计划体制基本上是好的,只是经济计划不够严密和科学,只要在计划的方法和组织上加以改进就可以了。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不久前也是这样看的,他们甚至不提“改革”,回避“改革”这样的字眼,而只谈“改善”,例如“改善经济机制”“改善经济管理”之类。

在我国,目前把经济体制改革仅仅看作改善经济管理方法的同志已经很少了,或许没有了。这是因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以往我国经济中存在的许多严重问题,固然有经济管理方法不善这方面的原因,然而这并非根本的原因。单单改善经济管理方法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甚至可以说是舍本逐末。例如,就经济计划来说,固然它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很不完善,在编制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和计算,各种经济指标之间衔接不好,计划、定额不科学、不合理,计划指标的下达不及时,而且多变,“一年计划,计划一年”,执行计划缺乏严肃性和必要的严格的检查,计划的编制未能运用现代的计算技术和现代化的方法(如投入产出分析),等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我国经济计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是计划的方法问题,而是由计划体制本身以致整个经济体制所引起的。例如,在这种计划体制下,市场机制不能起作用,指令性计划使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等等。

(二)在改革的起初阶段以及稍后的时期,不少人把经济体制改革看作经济决策权的改变。同20世纪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中期以及70年代初期相比,人们对经济决策权划分问题的认识已经有了重大的变化,已不再把经济体制问题归结为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集权和分权的关系,而是看作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经济决策权的划分问题。这种看法同前面第一种看法显然有区别;可以说已经触及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如果只是把经济决策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企业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那么许多突出的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

但是,究竟如何来解决国家与企业间经济决策权的划分问题呢?企业究竟应该成为怎样的经济组织呢?人们的认识是有很大差别的。

需要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把一部分经济决策权下放给企业,这一点所有的人都可以接受。有些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改革都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的(就国营企业来说)。苏联最近重新开始的改革也是如此。但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弹性很大的说法,可以容纳对经济体制改革极不相同的理解。一般地说,给企业留用一部分利润,建立企业基金或厂长基金,把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企业在留用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的范围内,有权改造某些生产技术、发展生产、举办福利和奖励职工,等等。给企业这样一些权力,虽然比企业把全部利润、全部基本折旧基金上缴财政要好,可以把它们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但毕竟还不构成改革的主要内容。这样的一些权力,我国的国营企业甚至在“文化大革命”前就曾享有,苏联的国营企业在最近实行的改革以前也已享有。因此,如果把经济体制改革仅仅理解为给企业一些经济决策权,还很难说这就是经济体制改革。

问题在于要不要使国营企业与行政机构分开,摆脱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或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来提出问题,并从这一基点出发来改革经济体制,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划分决策权的问题,同笼统地把经济体制改革仅仅理解为扩大企业自主权,显然有本质的区别。这样提出问题,在改革之初以及稍后时期,并未为许多人所接受,甚至至今也有一些人不能接受。因为这样来提出问题,进行改革,就会碰到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商品经济的问题,碰到由此引出的许多根本性的改革。这样就出现严重分歧了。近几年,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商品经济的问题上,经历了巨大的反复,有一段时间,它几乎成为研究的禁区。这个问题直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才算明确地解决了,而在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至今仍采取这样的认识。

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商品经济,这决定着企业是否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否应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进而决定着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究竟应该建立怎样一种关系,决定着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三者的关系。人们一般地都可以同意扩大企业自主权,但企业自主权是否应该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具有的自主权,那就不一定都能同意了。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企业不是相对独立的或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它们就不应该具有许多经济决策权,例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和产品数量的决策权,扩大生产规模的投资权,与其他企业发生横向经济联系权,调整产品销售价格权,等等。如果认为企业是相对独立的或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就不同了,凡是使企业能够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必须具有的各种经济决策权,它们都应该具有。这里,显然不只是企业自主权的多少、大小问题,而是什么样的自主权问题。同样,人们一般地也都可以同意企业必须承担各种经济责任,应该有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说到企业应该自负盈亏,也就不一定都能同意了。因为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企业不是相对独立的或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么企业就不应该自主经营,从而也不能,并且不应该自负盈亏,盈亏同它的利益也不应该休戚相关。如果认为企业是相对独立的或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它就必须自负盈亏,使盈亏同它的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直到在资产不能抵偿负债时得以破产。

由此可见,把经济体制改革仅仅看作改变决策权的划分,扩大企业自主权,也是很不够的,甚至可以说没有抓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三)另外一种理解是把经济体制改革看作经济运行机制改革。这种看法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了,不过那时持有这种理解的人较少,以后才逐渐多了起来。这种看法概括地说就是:缺乏市场机制是原有的经济体制的根本缺陷所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就是要把市场机制引入到社会主义经济中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因此,有一段时间,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得很热烈。比起前面两种认识,应该说这种认识是很大的前进,它已经抓住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核心内容了。因为,原来的经济体制是排斥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的,许多问题正是从这里产生的。不解决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问题,经济管理方法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的,甚至不知道朝什么方向去改善。经济决策权的划分问题,也取决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是什么模式。

尽管在改革之初已经提出了改革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的差别是极大的,甚至有些认识是截然对立的。这也同是否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密不可分。有人根本否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允许市场机制的作用。在苏联,不久前人们还在批判“市场社会主义”。有些人则把市场机制看作外在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即仅仅在计划不参与调节的那一小块领域(例如农村集市贸易),才允许市场机制起作用,社会主义经济本身则只能由计划来调节,不容市场涉足。此外,也有一些人主张把市场调节的这一块再扩大一些,譬如说,容许一部分生产资料的配置经由市场机制来调节。这种看法同前一种看法有所不同,因为它已经容许市场机制进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内部了,或者说,认为可以把社会主义经济让出一块来供市场机制去调节。但是这两种看法也有相似之处,即所谓“板块论”:把国民经济分为两块,让计划和市场在各自的领域内去调节。这两种看法都与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有关。

与这两种看法不同,有些人把市场机制看作内在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的调节机制,认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应是水乳交融地结合在一起,而非泾渭分明,不是计划不起作用的地方市场才起作用,或者相反。这就必然要求在理论上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商品经济。

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这后一种看法才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人们的认识仍然有很大差别,例如至今还在争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首先是商品经济,还是首先是计划经济?这似乎有点咬文嚼字,实际上仍然反映了人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看法存在着重大的分歧,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改革上的重大分歧。这种分歧是在已经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情况下,前面那几种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看法的延续,只不过变换了形式。说到底,还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商品经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究竟按什么模式来改革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问题,在认识上存在着分歧。

我想指出的,比起把经济体制改革仅仅看作经济管理方法的改善或者经济决策权划分的改变这些认识来说,把经济体制改革理解为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具体地说,把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主义经济,使市场机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这无疑是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具有实质意义的深化。匈牙利就是把经济体制改革称作实行“新的经济机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所采取的步骤,许多都是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例如价格体系的改革、金融体制的改革、税制的改革、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改革、计划体制的部分改革,等等。既然认识到要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要使市场机制成为调节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那么围绕这种改革,也必然要求对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经济管理的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使企业能够成为市场中的积极活动的主体,能够自主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并且自负盈亏;同时,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也都要作相应的改革。

可以说,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较长的时间内,较多的改革以及对改革所进行的理论探讨,都是围绕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而进行的。

(四)仅就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来说,最深一层的理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即经济体制改革除了改革经济运行机制以外,还必须包括所有制的改革,而且这是最重要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又是改革国家所有制,找到全民所有制的适当形式)。这个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只是个别人提出来的。我可能提得最早。1978年9月,我就提出了改革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实行“政企分开”;改革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形式,实行“政社分开”。最早见诸公开发表的文章,是我在《经济研究》1979年第1期上发表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1979年我又继续论证这个问题,写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8]。1980年我在一篇文章中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经济体制改革包括改革所有制和经济运行机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且两者的改革必须结合进行;不改革所有制,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

对于所有制的改革,最初人们可以接受的是改革所有制结构,这就是说改革单一公有制这种结构,允许个体所有制的存在和某些发展,允许外国投资或中外合资的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存在和某些发展。甚至随着改革的发展,人们也可以赞成允许少量雇工的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存在。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回避多种所有制结构问题,只讲多种经济形式,大概是怕被人怀疑我们又回到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情况。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许多人起初认为是不能改革的。大家都还记得,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特别是包干到户时,几乎众口一词地说,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只是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方式,而集体所有制并未改变。这种说法,如果只是为了使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不致引起人们(主要是干部)的反对,还可以理解,尽管已经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压抑了人们对农村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对城市的集体所有制改革,人们比较容易接受的是,使其由统负盈亏改革为自负盈亏,改变其变相的国家所有制或者说地方政权所有制的性质,使其与地方政权机构相分离,成为真正的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至于改革国家所有制的问题,人们是想得很少,谈得很少的,更不要说进行深入的探讨了。但是实际上,在改革中我们天天碰到国家所有制的问题,碰到不改革国家所有制各项改革就难以奏效甚至与预期相反的问题,而且实践早已无视人们认识的局限,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已经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了。即使面对这种实际,可能出于同上面说到的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时同样的考虑,人们仍然坚持说,我们实行的各种改革都不会改变国家所有制,改革的只是经营方式。为了不提国家所有制的改革问题,以后又提出了所有权和经营仅可以分开的理论,我不否认所有权可以与经营权分开,但我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只是国家所有制改革的一种途径。由于所有制改革问题对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冲击太大,有些社会主义国家(例如苏联)至今仍很少涉及改革所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近几年的各项改革、特别是人们寄最大希望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各项改革遇到了困难,碰到了企业对市场的变化和国家的间接调节不能作出相应反应的问题,同时也出于农村实行包干到户后出现的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1984年下半年经济生活中发生了许多异常现象,越来越多的人们深深地感觉到所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必须改革,否则单单改革经济运行机制是难以奏效的。于是,近两年对所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的改革问题的讨论渐渐多起来了,有的同志(如厉以宁)甚至提出改革所有制是关键的见解。应该说,达到这样的认识,是对经济体制改革究竟要改什么这个问题的认识的一个飞跃。人们迈出这一步是极不容易的。可以说,只有抓住了所有制改革问题,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决策权的划分以及经济管理方法的改善等问题,才能获得有效的解决。

二、所有制改革与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的关系

改革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为什么必须以改革所有制为前提?这里需要着重地谈一下。

(一)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必须具有市场机制,这是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的很大进步。但是,如何才能使市场机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内在的运行机制,并且能够有效地起着调节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和节约资源的作用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一般地说说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一种机制,究竟是怎样来起这些作用的。

简单地说,市场机制是在市场中各个经济活动主体的交互行动下起作用的。这些经济活动主体是企业、消费者个人和政府机构,它们是市场上各种资源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或者说卖者和买者。在它们的各自活动下,市场不断地调节着各种资源(产品、资金、劳动力等)的配置并促进技术的进步和资源的节约。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机制的调节是通过对各市场活动主体的经济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调节而发挥其运行机制的作用的。各市场活动主体出于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的经济决策,将改变它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引起市场的各种变化(例如,产品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产品价格的变化、利率的变化,等等);另外,市场的各种变化反过来也会使市场各个活动主体出于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相应的经济决策(例如,增加或减少某种产品的供应或对某种产品的需求,提高或降低某种产品的价格,增加或减少对贷款的需求或它们的供给,等等)。

第二,市场是通过各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竞争而发挥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的。竞争是市场发挥其经济运行机制作用的动力,而竞争这种动力的原动力则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正是以此为原动力的竞争引起了市场中各种关系(包括经济利益关系)不停地变动,从而使市场作为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的调节者、指挥者和鞭策者而起到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

(二)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够充分地发挥运行机制的作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是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只有这样,它们才能一方面从增进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积极地参与市场的竞争,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出于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市场的任何变动作出相应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便能够发挥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并在运行中调节各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鞭策其在竞争的压力下不停地前进。相反,如果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那么它们就不会接受市场的调节和鞭策,不会积极地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从而也谈不上经济运行中的市场机制。

第二,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这里仅就企业来说,不谈消费者个人和政府机构)。他们应能在市场竞争中以及市场变化所引起的各种关系(主要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中,自主地及时地作出相应的反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例如,前面提到的增加或减少某种产品的供给或对某种产品的需求,等等。相反,如果经济活动的主体不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这里也仅就企业来说),那么它们就无权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就不能参与市场的竞争,不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相应的反应,从而也就不能接受市场的调节和鞭策。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从而也就谈不上经济运行中的市场机制。

第三,要素能够自由地流动。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机制在于它能够调节要素(资金、劳动力、产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等)的配置,使要素的供求达到平衡并能形成合适的产业结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这些要素能够经由市场自由地流动——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等自由地流动。相反,如果像在原有经济体制下,统一的国民经济被部门管理或地区管理所分割,各种要素由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分配,而不能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自由地流动,那么就不能形成市场,更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当然也就谈不上市场对要素配置的调节,从而也就谈不上市场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内在的运行机制。

第四,有一整套市场借以调节经济运行的经济杠杆。市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是一种参数的调节,这些参数是由各种经济杠杆的变动给出的。而各种经济杠杆的变动要能给出确当的经济参数,并能确当地调节要素的配置以及推动技术的进步和资源的节约,就必须具备整套的发达的能组织市场活动的各种机构(如各种银行、证券交易所、劳动服务公司信息机构等),并形成整套的完善的市场体系。正是这些组织市场活动的机构和市场体系,才能形成使市场借以调节经济运行的经济杠杆。

(三)在这里,我们只想就前两个条件来谈谈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与所有制改革的关系。

前面谈到,近几年我们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即在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方面,作了不少的改革,成绩无疑是不小的。但是,现在我们遇到了两个难题。

第一,国营企业要自负盈亏,我们已经讲了几年了,也朝这个方面做了不小的努力,但是收效甚微。它们实际上还是不能自负盈亏,亏损企业的比重并未减少,亏损的金额还在增加。这里面的原因当然很多,但根本的原因是国家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它同私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里指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股份所有制等都不同。在后面这种种所有制下,企业的财产最终都可以分解到个人或具体的人群。企业盈利了,最终都是这些个人或具体的人群的财产的增加;企业亏损了,最终都是这些个人或具体的人群的财产的减少。换句话说,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或亏损,是这些个人或具体的人群切身利益之所在,他们能具体地感受到利益得失,可谓血肉相连,息息相关。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自负盈亏是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事。

对于国家所有制的企业来说,情况就不同了。顾名思义,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成为这些企业的财产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全体人民所有,并不是其中的一个一个分子所有。这些企业盈利了,自然全体人民的利益也增进了;这些企业亏损了,自然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损失了。可是,企业的盈利或亏损,人民中的每一个分子并不能直接地具体地感受到。甚至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只要工资不少拿、奖金照发,即使由于他们的过失而造成财产的损失(例如副食商店大量蔬菜的腐烂),他们也没有切肤之痛。因为他们作为人民中的一个一个的分子,并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同时,国营企业是由国家的各个主管部门及其代表(厂长、经理等)来负责经营的。应该承认,确实有许多兢兢业业、精明能干的人尽力想把企业经营好,但是,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人对国家财产的漫不经心的态度(且不说贪污、营私了)。一个错误决策动辄造成若干万元的损失,这无疑是全体人民的损失,但是决策者或经营不善者却并不会直接感受到他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因此,在国家所有制下,国有的财产人人有份,而又人人不为其经营的盈亏负责。

同时,对于国家所有制的企业来说,正因为企业的财产是国家所有,它们的预算的软性约束成为先天的痼疾。盈利了固然很好(这里还有与资产相比的盈利多少的问题,就不谈了),亏损了,国家总不能不管,“父爱主义”也罢,“母爱主义”也罢,国家总得想办法。办法也确实很多:减税、免税、免缴利息、宽限归还贷款的期限、免还贷款、财政补贴、把亏损企业并入盈利企业,等等。我国有一位经济学家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国营企业岂能“自负盈亏”》。这个命题不错,我赞成,因为它道出了国营企业不能自负盈亏的根源在于国家所有制。当然,我同这位经济学家的看法截然相反。在他看来,国家所有制是不能改的,所以国营企业不能自负盈亏,要求其自负盈亏是同国家所有制的性质相违背的;而我则认为,必须使原来的国营企业自负盈亏,为此必须改革这些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否则这些企业就不能做到自负盈亏。

第二,国营企业要自主经营,我们也讲了好几年了,也采取了一些改革的措施,确实在自主经营方面有所前进。但是,要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样地自主经营,可以说还远远没有达到。这里的原因也很多,但最根本的是国家所有制。因为,企业既然是国家所有,国家(广义地说包括政府和党的组织)总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政企分离(以及党企分离)成为改革中的另一个难题,人们想了许多办法,总难获得妥善的解决。中央有些部实行了与企业的分离,例如机械工业部、商业部、电子工业部,等等,它们已经把企业下放到了地方,希望不再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了。但是,一方面,正如《人民日报》不久前报道的,机械工业部每天门庭若市,来自各个企业的人一清早就排着长队要求部里给解决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问题。当然,这里有改革当中未配套的问题,但也的确有国营企业离开了政府机构的具体干预就寸步难行的问题。用企业自己的话来说,“婆婆多了不行,没有婆婆也不行”。政府机构作为企业的“婆婆”,对企业遇到的大大小小的问题自然也不能不管,责无旁贷。所以,尽管一些部声称不再直接管企业了,实际上藕未断、丝更连。另一方面,我们还看到,企业由中央的部门下放到了地方,或者又由地方下放到了“中心城市”,结果不过是换了一个“婆婆”而已。过去企业(指中央直属企业)附属于、听命于中央政府机构,现在则附属于、听命于地方或“中心城市”的政府机构,企业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并没有变,行政机构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干预甚至更多、更直接了。例如,这几年改革国家计划体制,由中央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标确实大大减少了,可是各级行政部门则不断地加上自己的指令性指标,这样,到了企业就很难说有多少指标不是指令性的了。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企业是国家所有的,哪能不接受主管部门的任务。可见,要真正做到政企分离,使现在的国营企业获得作为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应具有的各种自主权,能够自主地经营,也需要改革国家所有制。

由于国家所有制没有改革,现在的国营企业不能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给市场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1.由于国营企业不能也不必自负盈亏,市场关系的变化所引起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对于国营企业来说,远不及对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那样的休戚相关,那样的敏感。因此,它们对市场的变化并不那样异常关切;可以作出相应的反应,也可以不作出相应的反应,甚至作出变态的或者相反的反应。例如,1986年上半年,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很低,其中一个原因是,企业不按照市场的变化调整产品结构,造成产品大量积压,流动资金周转不灵。再如,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可以起调节信贷资金供求的作用。最近几年,我国几次调整利率,但效果并不显著。因为贷款利率的提高,尽管增加了企业的利息支出,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但企业所应付给财政的企业所得税也减少了,而企业留利的减少是很有限的。所以,尽管贷款利率提高,企业照借不误,即使日后偿还不起,国家也会宽容的,总不会让企业活不下去。又如,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动,并不总能对企业产生相应的刺激。如煤炭价格近几年提高了,这本应促使使用煤炭的企业千方百计地节约煤炭的消耗,以不致增加或尽可能少增加产品的成本,从而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私营企业以及真正的集体企业都必定会这样做的),但是,实际上,这并未对国营企业节约煤炭起显著的作用,因为企业可以要求国家相应地提高其产品的价格,或者减少上缴给国家的调节税,等等。

由于国营企业不能也不必自负盈亏,在国营企业之间就很难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即相互以自己的产品或劳务的质优、新颖、价低、适合消费者需要以及服务周到等在市场上取胜(而不是靠运用行政等力量来排挤其他企业)。一个很引人注意的例子,就是北京市的出租汽车。北京市有许多家不同的出租汽车公司,其中绝大多数是国营的。按理说,这样多的出租汽车公司,拥有许多出租汽车,它们之间应能展开激烈的竞争,竞相给消费者提供周到的优质的服务,可是,众所周知,情况并非如此。各个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并未出现真正意义的市场竞争,它们的服务之恶劣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抱怨。这里面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它们大多是国营的,出租汽车收费价格是垄断的,盈利并不困难;即使不盈利,也不必由各个公司自身负责。由于这些出租汽车公司不能也不必开展真正意义的竞争,市场机制在它们的经营中并不能起到调节的作用,它们也不必接受市场的选择和淘汰。

2.由于国营企业不能像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样自主地经营,当市场关系发生变化时,企业即使想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也往往无能为力。产品销路好,本可扩大生产,但是哪来资金、设备、原材料;产品滞销了,应该另找出路,同样遇到各种解决不了的问题。看看北京市近几年市场上的变化是很有意思的。由于发展了个体商业,市场上售卖服装的摊子很多,有些摊子已经摆到了国营大商场的门口。国营商场力量雄厚,本应占有优势,可是,人们都知道,一些最时新的服装,在国营商场往往不易买到,而在那些个体小摊子上却有的是,价钱并不贵,有时甚至比国营商场还便宜些。我们不能说,国营商场吃惯了大锅饭,都不想好好经营,但是,它们往往无能为力,许多时新的服装它们进不了货,只好眼巴巴地看着个体小商贩把钱赚去了。这些小商贩看到什么服装市场畅销,就千方百计地去弄货(甚至从国营零售商场弄到)。所以,当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国营企业无充分的自主权对市场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时,市场机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也是难以真正发挥的。

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尽管这几年国家在运用间接手段来调节经济运行方面作了不少改革、下了不少功夫,可是效果并不理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家的宏观调节缺乏微观基础,也就是说,遇到了国营企业对这些调节缺乏应有的反应,甚至作出相反反应的问题。例如,为了防止企业滥发奖金,国家决定征收奖金税。可是,企业自有办法照发不误,又让国家征不着,因为它们可以改头换面,不用奖金的名义而把钱发出去。滥发奖金,在私营企业中是不可能发生的事,而在国营企业里,即使有奖金税来控制,也控制不了。为什么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来间接地调节国营企业的行为会失灵或不大灵呢?人们认识到,原来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是离不开所有制的改革的,要想使市场机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内在的运行机制,就必须改革国家所有制,即通常所谓改革宏观调节的微观基础。

三、国家所有制的改革问题

改革国家所有制,是需要通过改革的实践来解决的问题。所有制的改革,要在保持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进行,这就需要找到适当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使原有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活动的主体。在市场中,它们是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同时又是能够独立经营的主体。

人们曾经设想,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办法来做到这一点,即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拥有经营权。为了证明这是可行的,人们常以一些资本主义的企业为例,说明它们的所有者并不一定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经理也可以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但是,人们常常没有考虑到以下这种情况:这些企业本身是私有的(不管是独资的、合资的或者股份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来处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它们都是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独立经营的主体,是完全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因此,在市场活动中,它们的行为同我们的国营企业是根本不同的。我国国营企业,按照一些人的设想,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家有着所有权,企业有着经营权,显然会比原来的国营企业要好些。它们有可能成为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的经营主体,但它们还不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因为,所有权仍是国家的,企业的收入,国家要“得大头”,企业能够留用的利润只能是小部分,而且企业在财产的处置等权限上也是很有限的,从而企业对盈亏的责任必定是有限的,它们的经营权实际上也必定会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行为,影响它们在市场的活动以及对市场机制的态度。所以我想,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可以是解决目前国营企业行为不佳、不能成为市场积极活动的主体的一种办法,但不能作为普遍运用的模式。这种设想只是改革国家所有制的一种途径,我们还必须寻找更多更好的途径。

在目前的改革试验中,一些国营小企业改变成私人企业或集体企业,无疑是可行的。因为这种改变使这些企业成为真正的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独立经营的主体。因此,试验的效果是好的。例如,北京市一些国营商业、服务业的服务态度之恶劣曾经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自从一些小企业在所有制上做了这样的改变以后,效果立竿见影。还有一些国营小企业实行了租赁制、承包制的改革,这实际上是采用上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有一些企业试验的短期效果不错。但正因为国家仍旧是所有者,租赁者、承包者与国家之间会经常发生讨价还价,而且租赁者、承包者注重于租赁期、承包期的短期利益和自身利益,容易发生“掠夺式”的经营。所以,长期效果如何,尚待观察。一些国营小企业可以试验采取这种改革模式,不如变成私人企业或集体企业。

中型的、特别是大型的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如何改革,是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

有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或者不应以盈利为目标而只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也就是说,即使亏损也必须办的)企业,例如铁路、中央银行、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可以保留国家所有制,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去改革,使这些企业能自主经营,但不要求那些不应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自负盈亏。国家可以用定额补助、亏损包干或减亏分成等方式激励这些企业改善经营。这类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会与其他企业不同,它们的活动主要是由国家而非市场机制来调节。但是,在其他企业改革了国家所有制,成为市场活动中的经济利益主体和独立经营主体以后,这类企业便处在市场起着运行机制的作用的环境下,它们的行为也会有所改善,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市场的变化,感受到市场的一些压力,正像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处在市场的汪洋大海中的国营企业那样。

其他的大中型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则必须改革,寻求适当的所有制形式。

中型国营企业,有一些可以改变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过这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不同于现在的许多集体所有制企业。后者是由主管政府统负盈亏的,实际上是变相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或者地方政权所有制企业,它们的所有制也要改革,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经营的、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些中型国营企业也可以实行租赁制、承包制以及与承包相类似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正如上面所说,这些形式都是在不改革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而作的改革,对它们的长期效果尚有待观察,短期效果可能是好的。

更多的中型和大型的国营企业也可以试行股份制。它可能是取代国家所有制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如果企业的股份仅由本企业的职工所占有,那么这种企业同集体所有制就没有区别。如果企业的股份由国家以及个人(本企业职工或本企业以外的个人)所分别占有,那么这种企业的财产的一部分还是国家的财产,但同原来的国家所有制已有原则的区别。因为,这种企业既然是股份企业,国家就只能作为股份所有者在董事会中起作用,而董事会中则除了有国家的代表,还有其他的代表,国家不能像过去那样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而对企业的活动直接发号施令,从而使政企真正分开,并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同时,国家的利益只体现在它所拥有的股份的利益上,也就是说,它同其他股份拥有者在利益上是一样的,差别只不过是股份的多少。这同国家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从而国家是经济利益的主体不同,股份企业是全体股份所有者的企业,企业的利益与他们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因此,这些企业仍是经济利益的主体。这种股份企业并非私有企业,却可能类似于私有企业那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地参与市场的活动,接受市场机制的调节,并对市场的变化和压力作出应有的反应。所以,用股份制来取代国家所有制,可能是使市场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内在运行机制的前提。当然,这还只能是一种推论,是否如此,会发生什么问题,甚至是否可能有更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来取代国家所有制,使原有的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活动的主体,还需要改革的实践来证明。

(此文发表在1987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对话董辅礽: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才是合理的

王红茹

1999年11月,享誉中外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公司剥离部分优良资产,成立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预计今年该公司可申请上市。在日前落幕的茅台酒发展战略研讨会上,在茅台上市方案中,由集团公司控股,另外三个股东也是国有制的股份竟然占整个公司股份的94%,这样的股权结构合理吗?茅台上市是一个契机,如何使曾经特别辉煌的茅台酒厂及类似国有企业在上市后还能有更好的发展?日前记者走访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董辅礽,请他谈了有关看法。

几个国企共同持股能否制衡?

记者:从日前落幕的茅台酒发展战略研讨会上获悉,茅台上市方案中,由集团公司控股,另外三个股东也是国有的股份竟然占整个股份公司的94%,这可以说是国有的垄断性持股,也相当于国有独资,这样的股权结构是不是落后了?

董辅礽:茅台酒厂的上市方案我没有看到,如果你所说的茅台上市方案的股本结构属实,我认为这样的股权结构不是很合理。

茅台上市方案中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尽管这四个股东分属四个不同的国有企业,但整体来讲,都属于国有资本。国有股占整个股份的94%,这样的股权结构流动性很差,很难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来优化资源配置。

尽管茅台酒厂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生产白酒的企业,茅台酒是国宴酒,这一点与其他的酒厂不同,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采取比较高的股权形式也还是可以的,但国有股的股本不可太高,这样对曾经特别辉煌的茅台酒厂的持续发展不利。

记者:原来的公司法中不是允许一些行业可以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吗?

董辅礽:原来的公司法中有一种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就是国家所有,而且这些公司只允许在特殊行业中搞,不能也不宜有社会控股。

茅台酒厂属白酒生产厂家,自然也属竞争性行业之列,这一点与上面提到的特殊行业有区别,其国有股本的高比例相当于国有独资,但并不是国有独资。前段时间提出了这样一种意见,既然是国家所有,可以由几个国有的公司共同持股,就像你所说的茅台酒厂的四个股东都是国有制企业,这样就打破了国有企业单一持股的状况,也能实现股权的多元化。

记者:这种由几个国有企业共同持股的股本构成能起到制衡作用吗?

董辅礽:虽然持股的每一个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毕竟不是一家,因此在利益上还是会有所差别。这种股本构成在公司内也能起到一种制衡作用,也能相互监督,同样也有助于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

人力资本可否介入产权结构中?

记者:现在的一些科技或高科技公司,是否可以允许人力资本介入到产权结构中去?

董辅礽:在一些科技或高科技公司,如果科技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有特殊的贡献,公司也可以给科技人员一定量的股份,比如,科技人员的一项发明在公司成功运用之后,这项发明就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但具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记者:网易公司的创始人丁磊持有网易58.5%的股权,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搜狐首席执行官张朝阳在搜狐持股33.6%。这样的股份制公司是否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

董辅礽:网易和搜狐等一些高科技网络公司在起始阶段,是由为数很少的几个人联手创业而成的,这些公司上市后股值增值很快,自然他们在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也会很大,这也是一种正常现象,不能说这样的股份制公司是走向了另外的一个极端。

记者:对于像丁磊、张朝阳在公司中占有如此高的股权,公司中其他小股东的权益又该如何体现?

董辅礽:投资到他们公司的小股东,是看重了该公司的发展前景。虽然对单个的小股东来说,其所占股份额比较少,但是这些小股东的股权加起来也就比较大了,他们同样可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中。

(原文刊载于2000年7月28日《中国经济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