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书籍作者地位和引文问题的肇端

一 作品创作动机和目的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致力于富国强兵,并且力图获得在诸侯国中的霸主地位,获得能够统一各个诸侯国家的思想武器。于是许多诸侯国王都能够礼贤下士,采取笼络知识分子的政策。特别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士”往往都采取宽容优待的政策,允许学术自由。这就为“士”著书立说、发表个人的意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春秋战国之际,新兴的士与传统士并存,形成了不同于前代的士阶层。孔子儒家是这一时期士的代表性群体之一。相传鲁哀公曾经向孔子请教过士的问题,“何如则可谓士矣”(《论语·子路》)。孔子对于“士”的本质内涵在不同场合和时间有过不同的讨论和说明,他指出,“士志于道”(《论语·里仁》),“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所谓士者,虽不能尽道术,必有所由焉;虽不能尽善尽美,必有所处焉。是故知不务多,而务审其所知;行不务多,而务审其所由;言不务多,而务审其所谓。知既知之,行既由之,言既顺之,若夫性命肌肤之不可易也。富贵不足以益,贫贱不足以损。若此,则可谓士矣”(《大戴礼记·哀公问五义》)。在孔子的理想境界中,士以具有高远的理想、不懈追求、知行结合、反躬自省、情操高尚等为其核心内涵。孔子之后的儒家学派人物曾子对于士的内涵进行了发挥:“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几乎将士的道德内涵推进到了一个新高度。

道德内涵是一个方面,外在追求又是另外一个方面。仍以孔子为代表的早期儒士为例,入仕从政应该是他们人生价值的重要选择,“学而优则仕”就是明证。以至有的学者称儒家等文士阶层为“求仕集团”。[7]到了后来,依然如此。对“士”来讲,“仕”尤其重要。《孟子·滕文公》说:“孔子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出疆必载质。”“士之失位也,犹诸侯之失国家也。”“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8]诸侯权贵们养士,就是为了用士,为实现霸业培养干部,也为士的求仕打开了方便之门。在那个社会大变迁的时代,“有才之平民皆得自呈其能于列国君、相,知识既丰,更加以无碍之辩才,则白衣可以立取公卿。”[9]如秦相李斯走的就是一条由门客而入仕的道路。另外,客卿制更是以国君养士的形式为外来士人提供了参政机会。以秦为例,范睢、尉缭、吕不韦等人都是经由客卿之路而登上政治舞台的。说到春秋战国时期文人著作者的创作动机,当代学者吴汉东有过较为详尽的论述。在他看来,关于中国古代著作权观念的产生,尽管有是“西方舶来”,或是“根植本土”的争论,但都不要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20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10]尽管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都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11]而且也赞同这样的观念: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12]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文化史的重要发展时期,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木缣帛,传之后世子孙。在吴汉东先生看来,诸子百家作为著作创作者,在他们的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经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一是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论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二是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古代士人这种幼稚的权利意识,为什么仅仅拘泥于精神领域,而未涉及经济内容?吴先生总结了三条原因:第一,古代士人著书立说,耻于言利,重在立言,其作品或立训垂教,济世救民;或胸怀抱负,托书言志;或有真知灼见,要公之于世。[13]他还进一步引述《左传》等的相关记载进行论证:“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孔颖达注疏说:“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因此他断言,“立言”以垂诸史册,就成了中国古代士人追求的目标和创作的动机。第二,古代著述的传播方式限于手抄复制,因其数量有限,尚不能严重损害作者财产权益;反之,由于手抄复制易于脱简、漏字,甚至窜改、伪托,却往往侵犯作者的精神权益。西汉刘向校勘《战国策三十三篇》,称“所校中战国策书,中书余卷,错乱相揉,营有国别者八,篇不足。”据《后汉书·蔡邕传》载,“邕以经籍去圣久远。文字多谬,俗儒穿凿,贻误后学。”因此,自西汉起至隋唐,历代重视典籍整理、校勘与编辑,以防“书缺简脱”、“礼坏乐崩”,从而维护了先人作品的完整性,这说明,古代士人未能提出自己的财产主张,只专注于精神权益的追求。第三,中国古代虽有作品原件的出让,但一般应看做是“物”的买卖关系,而不是无形财产权的转让。这里,吴先生所举的只是汉朝以后的例子。至于春秋战国时期是否有著作作品转让的实例,还有待查考。但为人作文著书,收取一定的实物或钱币报酬,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士和诸侯国君之间应该是不断发生的事情。现代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作品报酬是稿酬,而古代文化士人创作作品的报酬,是基于物的私有观念之下的物物交换。[14]春秋战国时期流传下来的诸多著作,其著作名称和署名的情况,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有的问题比较明确,有的含糊不清。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无论是固有书名和署名的,或是后人追加的书名和署名的春秋战国时期的书籍作品,无论如何争论,有一大批流传至今,它的春秋战国的历史烙印是抹杀不了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多重证据的进一步增加,诸多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会成为铁案。

二 士人著作者的社会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致力于富国强兵,对学术研究采取宽松的政策。尤其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士”基本上都是采取优容的政策,允许学术、言论的自由,文士可以著书立说、发表个人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他们的思想解放。

最为后世称道的是稷下学宫的士。战国时代,由于齐国经济发达、政治开明,以及良好的文化政策,齐国君王给予士人的优厚物质待遇,吸引了当时几乎所有的著名学派汇集稷下。稷下学宫因此成为百家争鸣的极其引人注目的学术场所,并使诸侯各国羡慕不已,几乎无一例外地效而仿之,成为当时的一种模式。稷下学宫是田齐王朝兴办的,其直接的原因是政治需要。田氏代齐以后,历代君主无不发愤图强,励精图治,图谋称雄诸侯。稷下学士主要就是为田齐君王们的政治需要制造舆论、设计蓝图、拟定典章制度,是一个智囊团性质的机构。同时,又可以炫耀国力,标榜礼贤下士,吸引人才。这就为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百家争鸣创造了优越的社会环境。“不治而议论”是稷下学士的主要活动特点之一。这一特点体现了学宫鲜明的政治性。“不治”,即“不任职”。虽有上大夫的头衔,但不担任实际职务。“议论”,就是议论时政、国事、治乱之策,为田齐统治者提供决策依据,以实现智囊团的功能。而他们的议论时政,是在宽松自由的政治氛围内,对田齐统治者的政治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决策参考建议,没有或者少有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的情况,所提意见及建议都是坦率的。这一时期产生了一大批不同学派的著作,有些著作在稷下得以丰富补充。既有黄老学派,也有儒家、法家、阴阳家等等。《汉书·艺文志》就记述了部分稷下先生的著作目录。而稷下先生及各派著名学者荟萃稷下,往往是率领弟子门徒一并来的。稷下先生与各派著名学者在学宫传道、授业、解惑,培养出了众多的人才。荀子,15岁就到此学习,后来成为了稷下的学术大师。而孟子两次入齐讲学,时间长达30年,被授予上卿。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齐宣王时稷下学宫有“数百千人”,其户下不乏有成就者。对一些有成就的人才,往往被齐录用为各级官吏,直接参与齐国的政治活动,《战国策·齐策》对此有所记载。

刘向《别录》记载说:“齐有稷门,城门也。谈说之士期会于稷下也。”这里所说的就是指各派学者的定期学术例会。在例会上,各学派推荐出他们学派的代表,阐发学术观点和政治主张,批驳与他们观点不一致的学派。这实际就是为各学派提供学术交流与争鸣的机会,以便更好地丰富、发展他们的学说,获得政治上的重视。但他们争鸣的议题非常广泛,既有不同学术观点的诘难,又有不同政治主张的阐发,也有对万物奥秘的探究。

无论在战国早期魏国的“西河之学”,或是战国中期齐国的稷下学宫,还是战国晚期吕不韦以三千门客编撰《吕氏春秋》,所实行的学术政策都是宽容的。各国对“士”给以十分优厚的待遇。齐国威王、宣王时期的稷下学宫是当时的一个学术文化中心、百家争鸣的舞台。田齐政权虽然倡导黄老之学,但对各家各派的学者并不排挤打击,而是兼容并包,都受到礼遇。学者们可以自由讲学、著书立说和随意议论政事。儒家大师孟子与齐威王、宣王的政见虽然不同,但在稷下学宫都受到重视,爵禄都是相当高的。齐宣王多次向孟子问政,甚至像齐伐燕这样的重大军事战争决策,也向孟子征求意见。后来终因为彼此政见不合,孟子离开齐国。但齐宣王还尽量挽留他,“欲中国而授孟子室,养弟子以万钟”,即打算给孟子建造一座房,并资助其办学。《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说:“(齐)宣王喜文学游说之士,自如驺衍、淳于髡、田骈、接予、慎到、环渊之徒七十六人,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是以齐稷下学士复盛,且数百人。”《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稷下先生“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世主”,“齐王嘉之,自如淳于髡以下,皆命曰列大夫,为开第康庄之衢,高门大屋,尊宠之”。可见,向国君游说而获得信任的士,会享受到相应的优厚待遇,即便不去做官,也会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待遇。

由于春秋战国诸侯对“士”的宽容政策,允许知识分子“合则留不合则去”,士就像自由的鸟那样,可以“择木而栖”,从而促进各国的人才流动。比如商鞅在魏没有得到重用,听说秦孝公“广令国中求贤者”,于是西入秦,求见秦孝公,终于委以重任。又比如邹衍本是齐国人,在稷下学宫位在上大夫之列,他不满齐湣王的暴政,而到了燕,成为燕昭王之师。在齐襄王时,邹衍又回到稷下学宫,并在齐王建时作为齐国使者出使赵国,而从未受到非议。又如吴起一生中曾在鲁、魏、楚等国为官,每当遭到诬陷,便另投明主。如此等等,类似的例子还很多。春秋战国这种特殊历史环境,对诸于百家的形成和“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创建了良好的条件。

各学术团体和政治权力集团是相对独立的。他们虽从不同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出发,纷纷著书立说,议论时事,阐述哲理,各成一家之言,但是他们并非政治附庸,依附于某个政治权力集团,而是“用我则留,不用我则去”。学宫里的诸子不任官职,因此不必对自己的言论负行政责任。他们具有“不任职而论国事”、“不治而议论”、“无官守,无言责”等等特点。稷下学者中也有个别人偶尔被邀参与一些外交事务,和真正的参政还有区别。国君对稷下学者的态度很谦虚,而稷下学者也可以随时去找君主。孟子是稷下学宫中很受尊重的人物,《孟子》一书中提到他与齐宣王讨论政事就有17处之多。齐宣王开始很重视孟子的观点,后来却觉得不切实用,没有采纳。但这种转变,并没有影响孟子在学宫中的地位。

《盐铁论·论儒》说:

御史曰:“齐宣王褒儒尊学,孟轲、淳于髡之徒,受上大夫之禄,不任职而论国事。盖齐稷下先生千有余人。……儒者之安国尊君,未始有效也。”文学曰:“齐威、宣之时……诸儒谏不从,各分散,慎到、捷予亡去,田骈如薛,而孙卿适楚。”

御史将孟轲、淳于髡均列为儒者,稷下先生亦有儒生,只是儒者说教无益于治国,所以不被使用。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士人的求仕道路并不畅通。孔门弟子的一部分因才学出众、声名远播而引起执政者的注意,并且经过孔子向执政者大力举荐,进而步入仕途。孔子曾向孟武伯推荐子路、冉求、公西赤等弟子,谓“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为之宰也”,“赤也,束带立于朝,可使与宾客言也”。[15]此外,孔门弟子之先入仕者,还常常引荐后来者,例如子路担任季氏宰的时候,就曾经推荐“子羔为费宰”。[16]后来,子路于卫卿孔悝之家,子羔亦随之而仕于卫。孔门弟子常仕于同一位卿大夫之家,如季氏家中就有子路、冉求、仲弓等多位。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孔门弟子颇具才干,堪当重任;另一方面则出于孔门弟子间的相互推荐保举。这种由老师和同门学长推荐而入仕的情况,是早期儒士参与现实政治的重要途径。孔子一生虽然很长时间周游列国,希望得到诸国君主的重用,但是,大都不能遂他心愿,长期处于惶惶不可终日的状况下。但是,能够不费气力就得到举荐顺利步入仕途的毕竟是少数。而大多数经过艰苦的努力能够进入仕途就不错了。

孟子是名声很大的儒家大师,他周游列国,鼓吹仁义之道,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受到冷遇。孟子曾拜见梁惠王,一见面就问他:“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17]他到齐国,要见齐宣王,齐王借口有病,不能吹风,让他在临朝时见面。孟子见自己不被重视,只好悄然离开齐国;但又盼望齐王把他召回,还在路上磨磨蹭蹭。魏文侯对段干木执礼甚恭,但他对翟璜却很不礼貌。《吕氏春秋·下贤》载:“魏文侯见段干木,立倦而不敢怠。反见翟璜,踞于堂而与之言。翟璜不悦。文侯曰:‘段干木官之则不肯,禄之则不受。今汝欲官则相位,欲禄则上卿,既受吾实,又责吾礼,无乃难乎?’”论学问才能,翟璜不在段干木之下。翟璜举荐西门豹、乐羊,其功劳更在段干木之上。但魏文侯认为,段干木不肯仕宦受禄,理应受到尊礼,而翟璜既仕宦受禄,就是君王的臣下,不应再要求特殊的礼遇。战国时代不肯仕宦之士是很少的,大多数的士都希望自己能得到君王的重用。战国时期的文士入仕做官,或者当食客,就是依靠出卖智力劳动来生存的。《韩非子》就说:“主卖官爵,臣卖智力。”[18]可见当时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情况下,人们的商品交换意识已经比较浓厚。能够入仕的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自己的智力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可以拿来去向君主换来爵秩官位。

《史记》对稷下学派的记载,更说明了士阶层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来达到自己参政议政的目的:“自邹衍与齐之稷下先生,如淳于髡、慎到、环渊、接予、田骈、邹奭之徒,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世主,岂可胜道哉!”[19]田骈也是稷下先生之一,他号称“不宦”,但却“訾养千钟,徒百人”。没有千钟之禄,肯定养活不了诸多门徒。

春秋战国时期知识分子智力创作的发表方式,有的是口头发表,如游说诸侯的说辞、私人聚徒讲学的讲说等即是此类。但主要的是著书立说。因为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战国时期,除了诸侯国家的官府创作以外,私人著述也是蔚成风气。就私人著述而言,大致有四种创作方式。一是为阐发门派学术见解和政治主张而著述;二是由学派门人记录而编辑成书;三是总结前人生产技术和学术研究的成果而后成书;四是个人编辑先代遗文而成书。[20]著书立说和游说诸侯是相辅相成的,或者说著书立说是游说诸侯的继续和发展。当时参与游说的士人很多,如孔子、孟子、墨翟、管仲、晏婴、商鞅、申不害、孙武、吴起、邹衍、苏秦、张仪、李斯等,都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游说之士。正是这些士阶层的代表人物,大都有文字作品传世。

如果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士游说诸侯、聚徒讲学,发表的是属于口述作品的话,那么,他们进一步将这些说辞用当时的文字记录下来,付之载体,就成了书籍,即现在说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或者称口头作品)的传播,或者是文字作品的传播,都不可能是无偿的。以孔子聚徒讲学为例,虽然说他主张有教无类,但也是要收学费的,要收“束脩”(一串或者十条干肉)的。至于文字作品的传播,投入会更多一些,要用大篆或者其他文字书之缣帛及竹木,自然也会用商品交换的方式(不是用稿酬的方式)来体现作品通过传播而产生的价值。

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士阶层。其中文士的有一部分是能够创作作品的知识分子。当然这些作品主要包括口述作品和文字作品。无传播就无权利,春秋战国时期的作品也有传播,自然也应该具有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权利能够合理地得以实现,应该就是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任务和目标。考量春秋战国时期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地位,就可以清晰地窥见那个时代与版权相关问题及其发展水平。

同样作为士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也是不一样的。孔子虽然是儒家的领袖,邹衍、淳于髡、田骈等人比较起来,孟子和荀子在齐国都很不得意。孟子向齐宣王说教,“王顾左右而言他”。孟子识趣,只好悄然离去。荀子游学于齐,没有赶上稷下学宫的黄金时代,后被齐襄王任为祭酒。这些著名的学派大师级的人物,还会受到如此冷遇,那些普通文士,想找到一个官位,谋得一份饭吃,肯定就更加不容易了。

三 春秋战国书籍引文注释的肇端及其在后世的发展

中国书籍产生虽然在夏代,但书籍的引文注释使用(也叫做著书引文标注出处),有明确记载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在春秋战国的古籍中就有著书引文标注出处的例子。如《论语》、《左传》等,在引用《诗经》的时候,都会标注《诗经》之名,让读者知道引文的出处。另外,《左传·隐公元年》说:“《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也。”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引文标注出处,虽不像后世著作那么规范、完整、普遍,但毕竟开启了著作创作的引用标注出处的开端。上古经典《尚书》在先秦诸子著作也被广泛引用。《墨子·贵义》就有:“昔者周公旦朝读《书》(《尚书》)百篇。”《论语·宪问》说:“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孟子·尽心下》云:“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这里不仅说明《孟子》一书对《尚书》的引用,而且还说明,孟子学派也对《尚书》产生了怀疑。怀疑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尚书》内容思想的怀疑;另一方面是对《尚书》真伪和作者真实性的怀疑。还有,《庄子·天运》记载:“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荀子·君道》亦云:“《书》曰:‘惟文王敬忌,一人以择。”由此可以说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诸子各派为了传播自己的观点,都要引用《尚书》的内容,来增加说服力。据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的统计,《墨子》引用《尚书》的内容有22篇,《左传》引用《尚书》的内容有50多处,涉及《尚书》的18篇内容。[21]

由上可见,作者书籍创作引用前人著作,是古来就有之事。而且在引用时还要注明出处。这一做法,到后来逐步形成了一个传统,而且越来越规范、越普遍、越重视。梁代学者刘勰曾对屈原、宋玉的引用有过叙述:“观夫屈宋属篇,号依诗人,虽引古事,而莫取旧辞。唯贾谊《赋》,始用鹖冠之说;相如《上林》,撮引李斯之书,此万分之一会也。及扬雄《百官箴》,颇酌于《诗》、《书》,刘歆《遂初赋》,历叙于纪传:渐渐综采矣。至于崔班张蔡,遂捃摭经史,华实布濩,因书立功,皆后人之范式也。”[22]这是后人对前此著述引用古书文字的记述,其中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的作品创作引用。

书籍作品创作引经据典,本来是为了增加自己文字作品的说服力。逐渐有学者把它引文注明出处作为古籍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圣贤之鸿谟、经籍之通矩”[23]来对待。把书籍创作引用规范注明出处是后世之事,其间自然历经曲折。再后来,进一步上升到保护版权的高度来认识。在创作中,引经据典能够增加作品自身的说服力,这是必然的。实际上创作文字作品引用他人文字注明出处的意义远不止此。更重要的,是对原作者和读者的权利考虑。对原作者的权利来说,引文注明出处,是对原著者创作权利的尊重。自己的创作,就是自己的;别人创作的,就是别人的。在使用别人作品的内容时,不要把自己的和别人的作品内容搞混淆。如果搞混淆了,就是对原作者极大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读者权利的不尊重。这种认识,在春秋战国时期自然比较朦胧。

在宋代,学者对创作引文的认识已经比较深刻。苏洵说:“学者于文用引证,犹讼事之用引证也。”[24]他把学者的引证当做打官司中的证据。或许是苏家学者创作互相影响的缘故,苏轼、苏颂等在创作中使用引文都比较严肃、严谨。对此,学者洪迈对苏轼创作引用史传时有过评价:

东坡先生作文,引用史传,必详述本末,有至百余字者,盖欲使读者一览而得之,不待复寻绎书策也。如《勤上人诗集叙》引翟公罢廷尉宾客反覆事,《晁君成诗集叙》引李郃汉中以星知二使者事,《上富丞相书》引左史倚相美卫武公事,《答李琮书》引李固论发兵讨交趾事,《与朱鄂州书》引王浚活巴人生子事,《盖公堂记》引曹参治齐事,《滕县公堂记》引徐公事,《温公碑》引慕容绍宗、李勣事,《密州通判题名记》引羊叔子、邹湛事,《荔枝叹》诗引唐羌言荔枝事是也。[25]

这里说的是宋代学者在引用时之所以详述本末,主要是为方便读者考虑,为了节省读者的时间,不用再耗费更多精力去翻检被引用的书册。

到了清代,图书引文经过了明朝的曲折以后,更加严谨、认真,“凡述古人之言,必当引其立言之人;古人又述古人之言,则两引之”,决不把古人之言攘为己有。[26]清代学者朱彝尊著《日下旧闻》,引书1600余种,一一注明出处。正如他在自序中言:“所抄群书凡千六百余种,虑观者莫究其始,必分注于下,非以侈摭采之博也。昔卫正叔尝纂《礼记集说》矣,其言病世儒剿取前人之说以为己出,而曰‘他人著书惟恐不出于己,予此编惟恐不出于人’。彝尊不敏,窃取正叔之义。”朱彝尊著书,之所以要注明出处,不仅为读者(观者)考虑,著一书征引了1600种前人著作。而且避免了“剿取前人之说以为己出”的嫌疑。这种做法是从宋代学者卫湜撰写《礼记集说》那学来的,他曾使用了144条注解,并且一一标明出处。清人张德瀛在《词征》中也鄙夷“俗儒剿取前人之说以为己出”的行为。“徐虹亭《词苑丛谈》一书,世称精博。其跋语云:退食之暇……余捃摭书目,必须旁注于下,方不似世儒剿取前人之说以为己出者。”[27]卫正叔即宋人卫湜,其所撰《礼记集说》网罗郑玄以下144家注解,一一注明引文出处,朱彝尊标注引文出处,正是从卫湜那里学来的。“下笔立言唯恐不出于人”,成为中国古代一些学者的创作准则。对于引文注明出处,清代学者章学诚也是大为赞赏:“其古书旧志有明文者,固注原书名目;即新收之事,无书可注,如取于案牍,则注某房案卷字样;如取投送传状,则注家传呈状字样;其有得于口述者,则注某人口述字样。此明全书并无自己一语之征,乃真仿《旧闻》而画一矣。”[28]

不仅如此,章学诚还对引文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和论析。他在《文史通义·说林》中说:

著作之体,援引古义,袭用成文,不标所出,非为掠美,体势有所不暇及也。亦必识其志识之足以自立,而无所借重于所引之言;且所引者,并悬天壤,而吾不病其重见焉,乃可语于著作之事也。考证之体,一字片言,必标所出。所出之书,或不一二而足,则必标最初者(譬如马、班并有,用马而不用班)。最初之书既亡,则必标所引者(譬如刘向《七略》既亡,而部次见于汉《艺文志》;阮孝绪《七录》既亡,而阙目见于隋《经籍志》注,则引《七略》、《七录》之文,必云《汉志》、《隋志》),乃是慎言其余之定法也。书有并见,而不数其初,陋矣。引用逸书而不标所出(使人观其所引,一似逸书犹存),罔矣。以考证之体,而妄援著作之义,以自文其剽窃之私焉,谬矣。

章学诚这里指出,著作创作,应该遵从一定的体例。他把书籍创作分为著作和考证两种体例。考证体例的书籍创作,即便是只字片言,也要标注出处。如果出处不一而足,那就要标注最早的书籍。如果不是考证,而是著作的创作,“援引古义,袭用成文”,没有标注出处,虽然可以逃避掠人之美的指责,但也有创作体例不规范问题。引用了已经亡佚的书籍,而不加以说明,让读者误以为所引用书籍还存在,这是不对的。用“考证之体,而妄援著作之义”,这是创作者掩饰自己剽窃他人的私心在作怪。

清代后期学者陈澧在《东塾未刊遗文·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中提出10条规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前人之文,当明引不当暗袭”。在陈灃看来,说经之文必然引用古书。引用古书明引有两大好处:一来显示创作者心术笃实,二来创作者见闻渊博。如果是不明引而暗袭,把别人的东西抄为己有就会“两善皆失”。为了对原著者、读者负责,还要规范、谨慎引用,坚守笃实之道。

我国近代目录学大师余嘉锡先生在《古书通例案著录第一》一书中,对班固《汉书·艺文志》著录先秦古籍时对不知作者和作者难以考证等情况的著录方法进行了综合评述:

《汉志》于不知作者之书,乃别为之名。古之诸子,皆以人名书。然《汉志》中,亦有别题书名者,则大率不知谁何之书也。如儒家有《内业》十五篇,注曰:“不知作书者。”《谰言》十篇,《功议》四篇,《儒家言》十八篇,阴阳家有《杂阴阳》三十八篇,法家有《燕十事》十篇,《法家言》二篇,并注曰:“不知作者。”道家有《道家言》二篇,阴阳家有《卫侯官》十二篇,并注曰:“近世不知作者。”杂家有《杂家言》一篇,注曰:“王伯(师古曰:言王伯之道。)不知作者。”此皆《数术略序》所谓虽有其书,而亡其人也。《内业》、《谰言》之属盖皆后人之所题,或即用其首篇之名以名书。《管子》有《内业篇》。《儒家言》、《杂阴阳》、《法家言》、《杂家言》,则刘向校雠之时,因其既无书名,姓氏又无可考,姑以其所学者题之耳,皆非其本名也。[29]

著录者在考证不清楚先秦史书的作者是何人之时,就采用明确注明的办法,告诉读者“不知作者”。这种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是中国学术研究的一个优良传统。

肇端于先秦的书籍创作引文问题,经过后世的曲折发展,到了清朝以至近代,逐步升华为一种创作传统,甚或成为尊重版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那些创作引用不规范注明出处的行为,学术界的认识越来越清楚,并且把不明引而暗袭的创作行为,归入到抄袭、剽窃行为之中。抄袭剽窃行为,一直都是学术界所鄙夷、反对的行为。这应该是中国著作界的主流和传统。那些不了解中国文化历史的外国人,硬说中国古代没有版权保护,无论如何也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