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志刚论招商局
- 黎志刚(Lai Chi Kong)
- 8093字
- 2022-09-02 22:06:57
超越家族的信任与合伙
——19世纪末期对“公司”一词的翻译
汪庆华[1] 译
在19世纪60年代,公司常常被中国官员用来指称西方的商行。中国的商人也常常把这个词作为他们向国家寻求对发展现代中国企业的支持的讨论基础,比如说郑观应就是如此。
晚清时,股份公司成为把中国传统的企业组织改造成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一转型中最具吸引力的制度模式。虽然在19世纪70年代,中国的商业组织仍然以家庭作坊与合伙为主要形式,但是模仿西方股份公司的公司已经出现。在本文中,我将对现代中国翻译西方商业知识的过程加以考察。
公司(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公共管理”)在许多字典里定义广泛。[2]其中的一种定义是:“公司是一个中国的关于各种社会和经济结构的通称,它包括从商业合伙到家族和宗教会社直到三合会这样的组织。它意指一类行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类‘公司’,其中一群人投入经济资源,并从企业中获得一份赢利。”[3]虽然公司在18世纪的东南亚运用于三合会,也运用于其他的商业组织,[4]但是这些组织不同于19世纪中叶中国的公司和合资企业,尽管它们也叫公司。这里使用的“公司”一词,它指的仅仅是19世纪中期商业和工业企业这一特殊形式。
在19世纪20年代,公司常常被中国官员用来指称西方的商行。[5]据David Faure所言,这个词是19世纪广东的发明。它起初指的是大约三四十年代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后来很快就被借用来指称那些公共的机构,它们以秘密会社闻名于中国人和东南亚的西方人,并从19世纪60年代始经由大众传媒被引入民族语言。[6]我同意Faure先生的评论。中国的商人也常常把英国东印度公司作为他们向国家寻求对发展现代中国企业的支持的讨论基础,比如说郑观应就是如此。[7]
股份公司成为把中国传统的企业组织改造成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一转型中最具吸引力的制度模式。最明显的榜样就是英国东印度公司(EIC),根据当时的标准[在它于1813年失去在印度的垄断地位之前],它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组织,以一种前现代的跨国组织的形式运作”。[8]还有大量的获得特许的公司——比如说,Jardine,Matheson & Co.,Gibb Livington & Co,[9]Dent & Co.,——在南京条约之后把它们的贸易活动拓展到了中国。[10]虽然在19世纪70年代,中国的商业组织仍然以家庭商行与合伙为主要的形式,但是模仿西方股份公司的公司已经出现。
(西方的)公司,或者说股份公司最初是在同治朝(1862~1874)的时候引入通商条约的。西方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西方的法律在中国吸收资金获得了成功。[11]这些法律在通商港口经由领事法院以及后来的“混合法院”加以执行。1858年成立的Augutine Heard & Company是中国最早的股份公司之一。[12]由美国公司RHssel and Company控制的成立于1862年的上海轮船招商局在此后的十年中发展迅猛。[13]Russel & Company是1824年在广东成立的一家美国委托商行(American Commission House)。Russel & Company在上海的合伙人Edward Cunningham看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商港口在新贸易路线上能够获得高额的运费,他于是建议他的公司集中其资源于中国汽轮航运上。但是,该商行既没有多少资金股份,也不愿冒大量直接投资的风险,它只是以这家新汽轮公司,上海轮船招商局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为了购买所需汽船,这家公司在1861年3、4月间采用了一个价值32万美元的“认购计划”。[14]上海汽轮航运公司由Cunningham成立于1862年3月27日,他又在中国通商港口的商人社区中通过“中国的朋友和居民”吸收了100万美元。首批资金是100万银两,合1358000美元。[15]汇丰银行是19世纪中期上海的另一家大型外国股份公司。早在1865年,香港银行就发行了两万股,它吸收的总资金是250万港元。[16]有意思的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官员在提到这些外国商事企业和当时典型的本地商业行会时都用“公司”一词。
在19世纪的欧洲和美国,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它具有的诸如在其成员的生命之外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存在使得它更优于合伙。但是,因为政府的推动和管制在公司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中国的公司发展呈现出了不同的面相。为什么中国的发展与众不同呢?首先,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中国的商人们,比如说郑观应等人在他们广为流传的著作中阐述了关于公司的新见解。他们高度赞扬了现代公司结构在资金积累中对现代企业具有的重要性,[17]他们同时还强调了国家支持使得他们得以和外国公司竞争的必要性。[18]当“官僚资本主义”作为早期中国现代企业的独特的和不利的特征时,[19]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商人们汲汲于唤起一种古老的,到那时已经过时的西方模式,即英国东印度公司,以支持他们对国家介入的呼吁。其次,许多中国官员,包括丁日昌和李鸿章都认识到了股份公司的价值,通过这一工具能够积累工业化所需的大量资金。尽管当时关于商人权利的法典还不存在,李鸿章和其他官员还是鼓励通过国家支持来建立中国的股份公司。商人们投资于公司,后者在国家的保护伞之下生存。它的管理结构和西方的股份公司迥异,而且它和真正的中国私人家庭企业也不相同。[20]
家族信托是中国重要的商业机制,它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它对还是以不成熟和不充分的机制运作的中国商务至关重要。家族信托的结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结构相似,都有自己的管理者、董事会、股东和年度会议。但是,家族信托得以在家族成员间吸收资金和分配劳动的纽带是他们对祖先崇拜这一共享的宗教。商人是商业的主要环节。他们为此目的广泛地运用信托,同时也为了保有财产。商人们常常以他们商务的名义进行贸易并以信托的名义保有财产。[21]
中国领域里的学者一直在传统的语境下把家族信托看成是一种商业制度。例如,David Faure就曾论述道:“利用家族来控制资金具有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家族是一种法律上批准了的制度,它还是财富的积聚地并为祖先崇拜提供了一个颇值赞誉的目标。世系的传承保证了连续性。对家族的分家析产的固定实践为财产的管理提供了原则,这样某种意义上的衡平得以确立。家族使得对财富的保持来说必不可少的监护成为可能。家族的祠堂和坟墓成了财产投资的中心所在。然而,家族在一定的地域内运作得最好。因此,它的商业和土地持有以及农业剥削紧密相连。为了耕作,对土地的开垦、土地的出租、谷物(它们作为租金被收进来)的收集和出售就成了家族置身其中的典型的商务。”[22]
在三个方面,我同意这种看法。首先,家庭和家族所有在现代中国公司发展中十分常见。现代中国公司的股东通常都属于某个家族(堂)。[23]其次,在这些家族信托——所有制中运用的管理方法和现代中国公司所运用的那些方法没什么两样。最后,在中国,有股东的公司并不遵循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区分;而且集体所有和家族的网络性活动并没有被破坏。
但是,现代公司在几个很重要的方面区别于家族信托和合伙制度。首先,所有者和组织结构得到了高级官员和帝国权力的认可,尽管对商业行为的官方干预非常普遍。在英国传统下,在公司法还没有制定的时候,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需要获得皇家的特许状。在19世纪的中国,新公司的特许状由政府颁发,也正是政府通过了有关公司权益管理的规则和条例。清政府于1904年发布了统一公司法。获得特许状,成立公司的整个程序掌握在一些实力派官员手中,尤以李鸿章为最;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只有数量有限的公司能够成为国家支持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次,股份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因为它的投资基础广泛,它的风险被分散掉了。为数众多的投资者在被任命的管理者的引导下承担风险。这意味着管理者可以集中精力于自己的任务,而且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受到普通股东的影响很少。股份公司的结构为积累私人资金提供了一种新机制。从规模来说,它超越了任何家族信托和个人合伙。再次,在家族信托中,任何成员都不能从家族中抽回股份,而现代的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或者交易所购买和出售股票。它对应于像个人合伙这样的传统中国商业结构,如果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死亡或者出售自己的份额,合伙就会解散。现代公司有自己的法律身份,它和个人所有者是相分离的。最后,公司引进了有限责任的概念。有限责任确保股东无须为公司债务负责。他们承担的债务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额。这种有限责任鼓励了对新技术和高风险企业的投资。
中国轮船招商局是第一个需要大量资金来促进其发展的中国私人企业——这是量的差别成为质的差别的例子。资金的需求已经超越了个人、家庭和家族所能够积累的范围。公司形式的商业企业对于从日益广泛的圈子中筹集资金来说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在19世纪80年代,股份的认购十分流行。一些著名的中国士大夫,比如说王先谦,甚至提出通过出售“股票”给读者的形式翻印《十二朝东华录》。[24]郭嵩焘,第一任中国驻英大使,就曾把他的个人资金投入一家保险公司。[25]在80年代之前,股份是通过私人的关系网获得的,而在80年代之后,这种形式就变成公众投机买卖股票。[26]因此,金融制度就是必需的了,这样每个企业的股份能够提供给投资者随便买卖。因为要买卖股票,股票交易所也是必不可少的。在80年代,上海有一家股票交易市场,那就是Ping-Chun股票交易公司。[27]投资者从1882年4月24日起可以在每天的《申报》上查看主要的现代企业的股票价格。[28]
不幸的是,1883年爆发了一次金融危机,部分原因是这些现代企业中董事的投资行为1883年之后对这些政府支持的现代企业的政策带有更多的干预主义色彩。在企业的自我强化方面的一个重要突破是1904年公司法的颁布。
1904年的公司法是一个巨大的发展。虽然它没有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框架,但是它是对1904年之前所使用的法律结构的重大改进。1904年公司法意味着中国政府承认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使得现代公司结构得以诞生。公司法的条文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并重新定义政府和商业的关系。国家还对小企业予以承认。在此之前,国家垄断了那些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的战略性工业的建立。[29]公司法的法律制度为中国投资者大规模吸收资金提供了可能。到1912年,清王朝崩溃的时候,进步是如此的引人注目,以至于中国可以自豪地炫耀自己的现代工业了。
在美国,当公司扩大到一定规模因而需要大量资金的时候,资金的积累就通过出售公司的股份来实现,大量的投资者成了公司的所有者,而他们的人数是如此之多以至于不可能自己来管理公司,他们于是雇用了一个通常不持有公司股票的管理层。
过去的一个世纪以来公司结构的最重要的发展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在19世纪中叶以前,大部分的企业在所有和管理方面都是要么归于某个企业家要么归于一小撮合作伙伴。
公司结构的引入是中国商业的一次结构革新。它的组织结构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家庭行会[30]和个人合伙[31]。但是,对公司的持股并没有改变中国公司的结构,它没有遵循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在大多数公司中也没有减少家庭的控制。
在西方,为了方便吸收资金,企业常常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出现,在这种形式下,投资者和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额。股份公司通过向作为股东的公众发行可转让股票来筹资。股东获得红利,红利被分成与公司的股东数目相等的份额。[32]而且,那些曾经在管理和拥有他们自己的商行方面煊赫一时的家庭不能再那样独立地筹资了,因为技术普及已经十分广泛,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这种公司在中国的出现标志同传统中国商业实践的巨大决裂。尽管有这些早期的例子,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在中国早期工业企业的发展中国家所起的作用。我的更大的计划是研究晚期中华帝国在这种现代商业组织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汪庆华 译)
[1] 北京大学法学院1999级硕士生。
[2] 一本荷兰百科全书里给出的公司(kung-ssu)的比较精确的定义是这样的:“公司是一个汉语里的词,它在广泛的意义上指行会、合伙以及社团。几个世纪以来这个词在群岛地区(荷属东印度)的使用很普遍,后来这个词在荷兰语以及不同的土著语言里都很流行。从字面来说,它的意思是一般大众的管理和公共事务的执行。公司这个词源于Hakkien人的方言,他们在爪哇和外围岛屿的其他通商口岸定居。在Hakka方言里,它读作kung-sze。在溺湾和爪哇,商行的执行人通常都被称作kongsi。中国官员也用这个词。由于中国人对积累资本的手段的不懈的追求,中国的kongsi不但在我们的殖民地为数众多,而且在马来群岛、印度尼西亚的外围岛屿以及菲律宾也很多。kongsi的对中国工业、商业和航运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的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过分。为了把来自同一国家,同一家族的人更紧密地联结在一起,kongsi得以建立。在家庭kongsi中,由于传统的因素,只要其父亲在,没有人能够有私财。所有的家庭资本都由父权处理。无疑,如果进行更仔细的考察的话,许多kongsi就不像它们最初看上去的那样是家庭kongsi了。但是中国公司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开始从上面提到的那些起源逐步分化,尤以最近为明显。”参见T.J.Bezemer,Beknopte Encylopaedié van Nederlandsch Oost Indié(Leiden,1921),p.254,转引自王太鹏,《以加里曼丹岛为蓝本的中国公司起源》(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77年),第1~2页。还可参见J.L.Viemingjnred,“kongsi和公司”,M.R.Fernado和David Bulbeck编《中国在荷属印度的经济活动》。
[3] 这个定义根据的是Cd A.Trocki,《鸦片与帝国:新加坡殖民地的中国人社会,1800~1910》,康内尔大学出版社,1990,第11页。Trocki还说道:“这个词在汉语里有许多种不同的意思,就和company这个词在英语里的情形一样,但是,并不是它们所有的意思都相互对应。而且,和任何一个词语一样,它的意思和用法是随着时间而改变的。”公司在19世纪的西加里曼丹岛是一种普通的社会组织。据Louise Hankinson所言,“作为一种组织架构,公司有许多功能。经济上,在中国居民中,公司有利于自愿和资本的积累。每个成员向一个共同的基金的捐助使得中国人能够冒大规模开采金矿的风险。作为对他们的捐助的回报,每个人都被赋予对利润享有同等份额的权利。从政治上来说,公司是一个兄弟政府,其成员平等地参与决策。……从社会来说,公司有利于中国乡村生活向西加里曼丹生活的转变。堂以及公司会所既满足了祠堂的功能,又在中国人的文化生活中起了核心作用,公司为中国的移民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积累足够的资金以创造利润回馈中国人的机会。”参见Louise Hankinson,《西加里曼丹岛的中国公司: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没有出版的荣誉学士学位论文,昆士兰大学历史系,1994)第5~6页;还可参见第20~32页。
[4] 参见Trocki《鸦片与帝国》,第12页。据王太鹏所言,“18世纪东南亚出现的公司是这个地区的新兴事物,尽管它植根于中国的合伙以及兄弟会的传统。和中国的兄弟会旨在推翻清王朝不同,公司的起源是和中国在海外的采矿工业的勃兴密切相关的。尽管东南亚的一些公司也实行传统的甚至于天地会的立誓仪式,他们仍然是从小型的合伙,商业的或者采矿业的,发展起来的。”参见王太鹏《公司一词:一个注释》,《亚洲皇家学会马来西亚分会杂志》52:1(1979),第103页。
[5] 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史料》,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第27、150、160、177、218、222~223、226、352页。
[6] 参见Faure《中国和资本主义》。
[7] 具体的例子,参见《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第601页。
[8] Jügen Osterhamrnel:《英国商业在中国,1860~1950》,载R.P.T.Davemport-Hins和Geoffrey Jones编《英国东印度公司:对早期股份公司的研究,1600~1640》,伦敦:1965,第191页;K.N.Chaudhuri:《亚洲的贸易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K.N.Chaudhuri:《17、18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一个前现代的跨国公司》,载L.Blusse和F.S.Cmastra编《公司和贸易:旧体制下的海上贸易公司论文集》,莱顿大学出版社,1991;Ann M.Carlos和Stephen Nicholas:《早期资本主义的巨人:作为现代跨国公司的特许贸易公司》,《英国历史评论》,第62卷(1988年秋),第398~419页。
[9] 参见Edward LeFevour《晚清中国的西方企业对Jardine,Matheson & Co.的一个选择性考察,1842~1895》,Michael Greenberg:《英国贸易和中国的开放:1800~1842》,剑桥大学出版社,1951。
[10] Jügen Osterhammel:《英国商业》,第191页;还可参见唐振常《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第135页。
[11] Faure:《中国和资本主义》,第38页。
[12] 这些机构在“对兄弟行会的传统和经济合伙的结合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参见Stephen C.Lockwood.,Augutine Heard and Company,1858~1862:美国商人在中国(坎布里奇:哈佛东亚研究论丛,1971);G.C.Allen,《远东经济圈中的西方企业:中国和日本》(纽约: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54)。
[13] 参见刘广京《英美汽轮船在中国的竞争:1862~1874》,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
[14] 据刘广京所言,“在所有的股份中,在上海认购了170000美元,在香港认购了7500美元,还保留了大约7500美元由不在中国的合伙人认购——附笔,Forbes and Robert Shaw Sturgis(合伙人,1850~1857)。”正像Gunningham在1861年6月14日的信中提到的那样,分给上海的份额中的大部分是由中国的老朋友认购的——他自己只认购了20000美元。另一个重要的美国认购者是Thomas Walsh,在上海的Russel & Company的1856~1860年的合伙人。”同上,第19页。
[15] 参见刘广京《英美汽轮船在中国的竞争:1862~1874》,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第24页。
[16] 参见Frank H.H.King《晚期中华帝国的汇丰银行,1864~1902》,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第7页。关于西方轮船公司的例子,可参见刘广京《英美汽轮船在中国的竞争:1862~1874》,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Wang Ching-yü,《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第483~526页。
[17] 参见《郑观应集》,第52、73、593、611~613页。
[18] 《郑观应集》,第591、617~618页。
[19] Feuerwerker:《中国早期的资本主义工业化》,第七章。
[20] Wong Shiu-lun认为:“中国经济组织的本质是家庭主义。”参见他的论文,《中国家庭行会:一种模式》,《英国社会学杂志》第36卷,第58~72页。家庭主义在中国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影响着中国的管理实践。家庭的成员可能在公司中占有一个优于任何人的位置,尽管他或她并不是那项工作的合适人选。
[21] 据Faure所言,公司都必须有收入,地方信托也不例外。他们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得收入。长时间的资本主义以信托的方式得以维持,但是地方信托,其主要投资在于对土地的开垦;这无疑是一个商业企业,因为土地在中华帝国具有很高价值。参见Faure《中国和资本主义》,第16~17页。
[22] 参见David Faure《对商业中的家族的一个评注》,《中国商业史》1,2(1991年4月),第1~3页;还可参见David Faure《作为商业公司的家族,中国商业发展中的法律和赞助人》,《现代中国经济史第二次会议论文集》,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89,卷1,第247~378页。对吴淞盐场的个案研究,参见Madeleine Zelin《在现代中国早期的资本积累和研究战略:吴淞盐场的个案》,《晚期中华帝国》,载Joseph W.Esherick和Mary Backus Rakin编《中国地方精英和治理模式》,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0,第82~109页;《20世纪四川自贡的商业纠纷调解》,载Kathryn Bernhardt和黄宗智编《清朝和民国的民法》,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4,第249~186页;还可参见《清代中国经济结构:鸦片战争一百五十周年随想》,载Kermeth Lieberthal,Joyce Kallgren Roderik MacFarqubar和Federic Wakeman,Jr编,《现代中国的视角:四个纪念》。
[23] David Faure认为持股和股份制被吸收到传统中国商业中,它并没有代替现存的商业结构。参见上注。例如,还可参见HYCNP,第24、37页;《郭嵩焘日记》第4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第397~398、701页。
[24] 《郭嵩焘日记》第4卷,第497页。
[25] 《郭嵩焘日记》第4卷,第83、299、313、397~398、489、498、559、701、792页。
[26] David Faure:《中国和资本主义》,第38页。
[27] 《申报》1882年9月27日。
[28] 《申报》1882年4月24日。
[29] 据David Faure所言(《中国和资本主义》),出于西方人的压力,1904年中国开始进行法律改革。有利于商人的公司法,明确了私人贸易是公民的权利。Faure还讨论了这一时期商业企业的建立,商业部设立的过程以及对股票市场的需要。他的结论是这种变化不是一开始就有重大影响的,直到民国时期公共投资才比较流行。我同意这种论述。
[30] 家庭商业由家庭成员运作、管理和所有。在一般成见中,家庭商业是小打小闹,它严重依赖关系网络。在家庭企业中,它们向家庭成员上贡。在中国商业实践中,商业收入和家庭收入之间没有差别。家庭企业并不一定是小规模的。英国就有由家庭所有的大型跨国公司的例子。日本也有它值得一提的例子。19世纪80年代末期Mitsubish(后来的N.Y.K.Shipping Co.)就是一个由家庭运作的巨型公司,它控制着亚洲的航线。在更晚近的时候,在韩国的经济发展中可以看见大型企业集团的崛起。这些企业集团是家庭所有的,并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因此,家庭企业可以是以巨型跨国公司的模式运作的。
[31] 合伙是这样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就它们的投资(资金、劳动和努力)和利益分配订立协议。合伙的企业可大可小。因为合伙人共同投资,一般来说,合伙的规模要比所有者大些,但是,和公司相比的时候,它就是比较小的了。如果有合伙人死亡或者破产,合伙就告解散。合伙的特征是无限责任,意味着以合伙人的所有的个人财产向他们的债权人负责。
[32] A.A.Berle和G.C.Means在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强调了“管理革命”的重要性。他们认为“管理革命”对美国和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